学生违纪处分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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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记录表

学院:

备注:请参照《安庆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规定》(院发[2008]17号)节选条款(附后),给予相应处分。

附:

安庆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规定(院发[2008]17号)节选条款

第二十一条在考试、考查(以下各条统称考试)过程中有本条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有本条四至十项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或手势,而监考人员尚不能确定其作弊的;

(五)在考场及其他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签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无故旷考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考试作弊有本条一至九项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有本条十至十二项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本条十三至十八项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四)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传接物品的;

(五)交卷后又私自更改已交试卷答案的;

(六)评卷中被认定为试卷雷同的;

(七)在闭卷考试中,夹带含考试内容的文字资料或携带含考试内容的电子设备(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快译通、文曲星、BP机、手机等)参加考试的;

(八)在闭卷考试中,在应考的课桌、文具、身体、衣服等处书(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

(九)在闭卷考试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十)变造、伪造、私自更改考试成绩记录、成绩单或教师签名的;

(十一)伪造证件、证明等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十二)考试后,以送礼、纠缠或威胁等手段干扰教师评分的;

(十三)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十四)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十五)组织作弊的;

(十六)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

(十七)盗窃考试试卷或答案的;

(十八)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学生在我校承办组织的各类证书、技能考试及体育、艺术竞赛中,或在校外参加

国家有关组织的考试、竞赛中有作弊行为的,参照本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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