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一疲劳”及“涉牌涉证”法定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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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一疲劳”及“涉牌涉证”法定处罚标准

“三超一疲劳”及“涉牌涉证”法定处罚标准

(1)超速行驶违法行为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处5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处1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

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违反《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加倍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处5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和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百以上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一律依照《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客车超员违法行为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乘员未达百分之二十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5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处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乘员百分之一百以上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处2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

对超过核定乘员的客车,应当依法扣留车辆,及时卸载转运待违法行为消除后,再予放行。对驾驶证累积记满12分的,应当依法扣留驾驶证,并按规定组织对驾驶人培训教育。

客运企业车辆经处罚后,再次超员载客的,一律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直接负责运输安全和运输调度

人员处5000元罚款。

(3)超载违法行为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2分。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处5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处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处20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

对运输企业超载车辆经处罚后,再次超载的,一律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对超载车辆应当依法扣留,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行为,待违法行为消除后,再予放行。当事人不能消除违法行为或者拒绝消除违法行为,要依法扣留车辆。

(4)长途客车疲劳驾驶行为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规定,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并一律引导至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进行落地休息。

(5)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一律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2000元罚款,扣留车辆,待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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