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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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本细则依据施工承包合同,以及现行有关规范要求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施工监理合同书中所包含的工程项目。
1.3.施工单位应切实做到以工程质量求进度,以工程进度求投资效益,确保合同工期的按期实现。
2.施工单位应报送的施工文件
2.1.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工期、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现场自然条件及施工水平,编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并于开工前20天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告送监理部审阅。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应包括下述成果资料:
(1)施工总布置图;
(2)施工总进度表,包括逻辑关系的横道进度表和网络进度图;
(3)施工程序;
(4)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5)主要施工设备和材料、劳动力计划;
(6)安全防护措施;
2.2.各单项工程开工前10天,施工单位应按要求的工期、工程的特性、施工水平报送监理部一份详细的施工措施计划。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施工布置;
(2)施工进度;
(3)施工程序;
(4)施工方法和措施;
(5)主要施工设备和材料、劳动力计划。
2.3.施工单位必须在每年开始的前20天向监理部送交下年度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季、每月开始10天,递交下季、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其内容应包括:(1)包括临时建筑工程在内的计划,按期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工程量;
(2)主要物资材料计划耗用量;
(3)施工现场人员数量和下期劳动力计划安排;
(4)材料、设备的定货、交货和使用安排;
(5)工程价款结算以及下期预计完成工程投资额;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4.由于各种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原因,致使施工进度计划在执行中进行实质性的修改,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应提出修改的详细说明,并须在计划修改实施前10天,提出修改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必要时也可以由监理工程师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修改指示,由施工单位调整计划后再报监理部批准。2.5.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对于必须报批的进度计划报告,监理部审阅后将限时退回审签意见单两份,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或“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6.施工进度计划审批意见将被作为施工单位申请开工(仓)许可证的审批依据。
2.7.施工单位应在月底30日前向监理部递交本月施工计划实施情况报告,报告中应附有说明、形象进度示意图、照片,使监理工程师能有效地审议和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
本月施工进度实施情况报告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1)分项、分部工程(包括临建工程)完成的工程量和累计完成的工程量。(2)主要物资材料的实际进货、消耗和储存量;
(3)上两项按项目逐项统计的总计、逐月累计和计算百分比;
(4)主要设备的进场、现场使用,维修概况;
(5)施工现场各类人员的数量;
(6)已完成工程的形象进度;
(7)记述已经延误或可能延误施工进度的影响因素和克服这些因素以重新达到原计划进度所采取的措施;
(8)水文、气象资料;
(9)记述意外事故,如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停工及复工等情况;
(10)其他事项。
3.施工单位未能执行的责任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因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进度结算或其它支付拖延或其它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必须报批的进度计划报告,若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返回的审签意见,可视为已经审阅。
4.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