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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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5]83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2
【实施日期】2015.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洛政办〔2015〕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12日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下放的职责
1. 将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拆除审批职责下放至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2. 将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均小于20吨/年的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职责下放至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3. 将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初始审查职责下放至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4. 将建筑噪声排污申报登记核准职责下放至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二)承接的职责
1. 除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火力发电单位和一项重点污染物的排放量为100吨/年及以上(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的上市排污单位以外的排污许可证颁发职责。
2. 一项重点污染物的排放量为20吨/年及以上(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的上市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颁发职责。
3. 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职责。
4. 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管理职责。
5. 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火电、造纸、化工、钢铁、纺织以及国家审批行业除外)职责。
6.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活动完成后备案职责。
7.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职责。
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属于省环境保护厅委托C类的项目验收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洛阳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洛阳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级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市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