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合集下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设机构与职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设机构与职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设机构与职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0.06•【文号】环发[1998]341号•【施行日期】1998.10.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设机构与职责(环发[1998]341号)一、办公厅(宣传教育司,简称宣教司)职能调整1.基建管理职能、人防管理职能转移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服务中心;2.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转移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服务中心;3.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和教育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转移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主要职责1.拟订总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2.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总局各部门工作,对重要工作进行督办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工作部署情况;3.负责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及总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并督促检查会议决定落实情况;4.协助总局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总局、总局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负责总局机关文、电和印章的运行和管理;5.负责总局领导秘书工作及总局机关值班工作,及时向总局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突发、紧要事件,负责省际间环境污染纠纷、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情况通报及有关联络工作;6.负责拟订总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总局领导交办的综合性工作报告;7.负责总局信访工作,组织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指导环境保护系统信访工作;8.负责总局机关机要、保密、国家安全、保卫、消防、档案、办公自动化和政务信息等工作,并指导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总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相关工作;9.负责总局机关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工作;10.负责指导与协调环境保护新闻、宣传教育和培育工作,审核涉及环境保护全局性工作及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社论和重要文稿,负责总局的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地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11.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全)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全)

××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适用于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对其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负责;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落实“一岗双责”。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职责(一)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制定和实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政府及其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内容,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负责组织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三)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类自然生态保护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重要的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6•【字号】武政办[2009]191号•【施行日期】200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办〔2009〕1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增加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职责。

2.增加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的职责。

3.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4.增加医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的职责。

5.增加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环境政策和规划以及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的职责。

2.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职责。

3.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

4.加强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估与考核的职责。

5.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职责。

(三)转移和取消的职责1.将排污费征收的职责转移给地方税务部门承担。

2.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起草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和制度;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阳府办〔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4〕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日阳江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阳发〔2014〕5号),设立阳江市林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农业和林业局林业行业管理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林业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持续发展的职责。

(四)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林业产业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

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工作,依法推动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洛政办[2011]116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1〕116号)老城区、瀍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洛阳市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方案为积极推进我市大运河相关遗产点的保护、展示和申遗工作,根据国家、省关于大运河整体保护和联合申遗工作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大运河整体保护和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改善大运河文化遗产及其环境景观的保护现状,深入发掘、展示我市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宝贵价值,积极推进我市申遗工作深入开展,为福民强市战略实施、打造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建设中原经济区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通过大运河相关遗产点的保护、展示和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实现大运河遗产的世代传承和永续利用,丰富洛阳历史文化名城内涵,提高古都的文化品位和国际影响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城市功能和品位,服务于社会公众,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

三、主要任务(一)保障编制规划在国家、省文物局的指导下,聘请高水平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洛阳市大运河遗产总体保护规划》,完成含嘉仓遗址、回洛仓遗址2处申遗点以及通济渠(隋唐洛阳城段)的详细保护规划。

牵头单位:市文物管理局完成时间:2011年8月底前(二)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含嘉仓遗址、回洛仓遗址周边环境整治工程,拆除遗产点本体及其周边不协调建筑物,以保护含嘉仓遗址、回洛仓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实施部分运河故道的治理提升工程;征用含嘉仓遗址、回洛仓遗址本体及其周边区域土地,以保证保护展示建设项目的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是负责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管理本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1.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职责,交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将污染源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交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增加的职责。

污染减排、重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的组织协调职责。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和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环境监测管理、监察执法和安全监管的职责;加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的职责。

2.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提供服务的职责,强化促进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项目以外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安政办发〔2015〕169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5日安康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50号),设立市水利局,为主管全市水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落实中省市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职责。

1.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配置,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涉水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战略规划,组织拟订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按规划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市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省水利年度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区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全市供水管理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2•【字号】豫政办[2000]46号•【施行日期】200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46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制定全省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的职能,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1、监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2、机动车污染防治职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将环境保护科技项目推广、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监测技术管理、环境统计、环境信息技术性和机关事务性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参与制定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环境功能区划。

(三)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全省环保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全省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长政办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8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以及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制度,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各类环境保护规划和行动计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参与全市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制定及生产力布局、技术引进等工作的综合决策;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

(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和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分配实施监管。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4]45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4]45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4〕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要求,市政府对2013年9月30日之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清理结果本次清理共涉及规范性文件604件。

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55件,宣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03件,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46件。

上述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有效期的,以其规定为准。

二、时限与要求对于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修订期限定为2014年12月31日前。

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后报市政府研究并重新发布。

在修订期间,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内容要停止执行。

逾期不修订且未重新发布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附件:1. 洛阳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5件)2. 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03件)3. 洛阳市人民政府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6件)2014年7月7日附件1洛阳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5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1批转洛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洛阳市第一批工矿区划定意见的通知洛政〔2008〕109号2关于建立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洛政〔2009〕18号3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2009〕26号4关于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体制的意见洛政〔2009〕42号5关于公布洛阳市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洛政〔2009〕43号6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45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洛政〔2009〕46号关于印发洛阳市优势医院发展倍增计划的通知洛政〔2009〕48号9关于扶持优秀文化企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9〕52号10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洛政〔2009〕54号11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57号12关于大力支持中国移动TD-SCDMA建设的通知洛政〔2009〕64号13关于印发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66号14关于印发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洛政〔2009〕68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75号16关于加快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意见洛政〔2009〕83号17关于保留洛政〔2006〕192号和洛政〔2000〕58号文件的决定洛政〔2009〕8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投诉办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86号19关于印发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88号20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洛政〔2009〕90号21关于城市社区原居委会离职退养人员生活补贴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洛政〔2009〕91号22关于开展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92号23关于印发洛阳市放心早餐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洛政〔2009〕93号24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94号25关于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与传输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96号26关于建立市级猪肉储备制度的意见洛政〔2009〕106号27关于印发洛阳市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09〕108号关于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115号29关于印发促进铝精深加工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2009〕121号30关于深入推进质量立市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122号31关于促进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洛政〔2009〕131号32关于促进太阳能电池组件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9〕132号33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136号34关于加快牡丹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9〕137号35关于调整部分地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139号36关于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0〕1号37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3号关于设立民兵应急处突专项资金的意见洛政〔2010〕17号39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20号40关于印发洛阳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26号41关于切实发展基础教育解决大班额问题的通知洛政〔2010〕38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41号43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型城市活动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45号44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47号45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48号46关于印发洛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52号47关于加强货运车辆在市区通行管理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67号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68号49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74号50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洛政〔2010〕75号51关于鼓励医疗机构组建医疗集团的意见洛政〔2010〕89号52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洛政〔2010〕92号53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93号5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技防体系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96号55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103号56关于印发洛阳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洛政〔2010〕112号57关于鼓励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上下联动共同发展的意见洛政〔2010〕114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123号59关于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洛政〔2010〕124号60关于印发洛阳市2011-2015年环市区苗木花卉林果产业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125号61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型经济的意见的通知洛政〔2010〕126号62关于加快旧城和城中村改造中拆迁安置房建设的通知洛政〔2010〕134号63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洛政〔2010〕136号64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1号65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部分项目分配比例的通知洛政〔2011〕9号66关于强化水资源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11号67关于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的意见洛政〔2011〕12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24号6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及重点流域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洛政〔2011〕29号70关于推进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所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37号71关于进一步稳定新建住房价格的通知洛政〔2011〕40号72关于调整城市社区原居民委员会离职退养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洛政〔2011〕45号73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74关于印发洛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1〕53号75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54号7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55号77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68号78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洛政〔2011〕70号79关于城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意见洛政〔2011〕74号80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洛政〔2011〕86号81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区安全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94号82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07号8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10号84关于印发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121号85关于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的意见洛政〔2011〕126号86关于印发洛阳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洛政〔2011〕128号87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洛政〔2011〕131号88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洛政〔2011〕134号89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35号90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项目的通知洛政〔2011〕136号91关于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意见洛政〔2011〕143号92关于印发洛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144号93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洛政〔2011〕145号94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洛政〔2011〕146号95关于大力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洛政〔2012〕10号96关于实施信息服务业培育工程的意见洛政〔2012〕22号97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洛政〔2012〕24号98关于印发洛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56号99关于印发洛阳市化工行业2012-2016安全发展规划的通知洛政〔2012〕60号100关于大力推进主食产业化和粮油精深加工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69号101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78号102关于公布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2〕79号103关于印发洛阳市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1号104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2号105关于印发洛阳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85号106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86号107关于印发洛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8号108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91号109关于印发洛阳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考核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96号110关于印发洛阳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100号111关于鼓励夜消费促进夜经济发展的意见洛政〔2012〕107号112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洛政〔2012〕109号113关于加快发展洛阳市服务业的意见洛政〔2012〕113号114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114号115关于撤销部分乡镇设立街道办事处的通知洛政〔2012〕117号116关于印发支持民间投资提升六加一攻坚战若干政策的通知洛政〔2012〕125号117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资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126号118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洛政〔2012〕128号119关于印发洛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2012〕130号120关于支持洛阳牡丹特产专卖场建设的意见洛政〔2013〕2号121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13〕5号122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8号123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3〕9号124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3〕10号125关于批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洛阳市2013至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3〕17号126关于规范洛阳市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洛政〔2013〕26号12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43号128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46号129关于促进伊滨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68号130关于开展人地挂钩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74号131关于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78号132关于加快水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79号133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工作的通知洛政〔2013〕81号134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2号135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洛政〔2013〕83号关于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8号137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9号138关于新建城市道路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洛政〔2013〕93号139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2013〕98号140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18号141关于印发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20号142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资重大在建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28号143批转市体育局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洛阳市城市社区体育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39号144关于实施城市区物业管理全覆盖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的通知洛政办〔2009〕49号145关于印发洛阳市旧城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办公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55号关于印发洛阳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64号147关于印发洛阳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范防和处置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65号148关于加强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09〕67号149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69号150关于建立全市重大项目联审联批机制的通知洛政办〔2009〕71号151关于印发洛阳市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81号152关于批转洛阳市职业教育布局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82号153关于印发洛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09〕84号154关于缓征我市科研院所物业管理行业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洛政办〔2009〕93号155转发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各县﹙市﹚和吉利区猪肉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94号关于印发洛阳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103号157关于印发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105号158关于印发洛阳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114号159关于印发洛阳市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127号160关于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09〕130号161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三季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136号162转发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卫生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7号163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0〕12号164关于印发洛阳市代农储存代农加工粮食兑付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8号165关于印发请办事项协调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洛政办〔2010〕38号关于印发洛阳市松材线虫病监测预防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55号167关于印发洛阳市境外旅游包机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洛政办〔2010〕58号168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60号169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0〕61号170关于印发洛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75号171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0〕82号172关于印发洛阳市涧河城市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86号173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0〕92号174关于印发洛阳市瀍河城市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94号175关于印发洛阳市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保护促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03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居民生活区供水户表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08号177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21号178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0〕148号179关于印发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0〕193号180关于在全市新建民用建筑中全面推广模块同层排水节水技术的通知洛政办〔2010〕222号181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1〕20号182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1〕41号183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46号18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1〕66号185关于办理和年审70岁以上老年公交IC卡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1〕71号关于建立全市强农惠农资金公开和备案制度的意见洛政办〔2011〕98号187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1〕111号188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1〕113号18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1〕118号190关于建立我市农作物秸秆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洛政办〔2011〕122号191关于进一步加强故县水库库区洛宁县境内水域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洛政办〔2011〕124号192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26号193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1〕130号194关于印发洛阳市救助孤独症儿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1〕131号195关于印发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34号关于加强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维护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1〕135号197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36号198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洛阳市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全民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45号199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11〕150号200关于公布全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洛政办〔2011〕153号201关于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办〔2011〕155号202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洛政办〔2011〕157号203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11〕169号204关于培育镁产业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11〕170号205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10号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2〕11号207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筑色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2〕19号208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36号209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消防网格化管理的意见洛政办〔2012〕42号210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2〕44号211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医疗机构实施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的意见洛政办〔2012〕56号212关于禁止在公路上碾麦晒粮的通知洛政办〔2012〕59号213批转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洛阳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2〕61号214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64号215关于印发洛阳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68号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71号217关于印发洛阳市集中治理露天烧烤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73号218关于印发洛阳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80号219关于印发全市农村敬老院温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88号220关于印发洛阳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93号221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2〕100号222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110号223关于印发洛阳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117号224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128号225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洛政办〔2012〕129号226关于贯彻河南省发改委等部门落实国家部委要求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12〕141号227关于印发洛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4号228关于印发洛阳市矿产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6号229关于印发洛阳市中小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7号230关于印发洛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20号231关于印发洛阳市会展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29号232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纳入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33号233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34号234关于印发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污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43号235关于印发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48号236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56号237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68号238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69号23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社区原居民委员会离职退养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71号240关于印发洛阳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78号241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通知洛政办〔2013〕84号242关于印发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87号243关于印发洛阳市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89号244关于修订印发洛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92号245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街道门牌居民楼户牌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13〕94号246关于印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95号247关于印发洛阳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97号248关于印发洛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98号24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冰雪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1号250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2号251关于印发洛阳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5号252关于印发洛阳市农业重大病虫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6号253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3〕111号254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中小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112号255。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洛政[2012]72号【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25【实施日期】2012.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洛政〔2012〕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洛阳市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洛阳市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市信访局(一)参与协调处理与信访工作有关的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本市群众到国家、省、市机关等重要场所上访等问题。

(二)对因安全生产造成不良影响的信访问题进行调查处理、跟踪督办,按照信访问责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在制定产业政策、各类园区规划时应考虑安全生产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严格审查把关。

(二)在行政审批事项中,监督建设单位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三)配合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牵头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监督管道企业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三、市口岸办(一)负责口岸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

(二)负责口岸运行秩序,预防和处理口岸突发事件。

(三)协调组织口岸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口岸安全畅通。

四、市教育局(一)负责组织拟订各中小学、幼儿园和经本教育行政机构审批成立的其它各类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法规政策,制定教育规划和应急预案,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编制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制订校园环境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监督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2•【字号】郑政办[2002]7号•【施行日期】200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0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郑州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郑州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林业局。

郑州市林业局是主管全市林业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原市水利局承担的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市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政策和法规,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二)制定全市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林业资金(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监管全市林业资金的使用和国有林业资产;研究提出全市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审批或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指导林木良种的培育、审核、检疫和检验工作。

(四)负责全市森林资源(含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它特种用途林)管理;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审批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市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材的凭证采伐与运输;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承办依法应由上级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负责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指导全市林地调查、定级、评估工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环保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环保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环保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3•【字号】徐府办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环保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2016〕2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徐汇区环保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于2016年6月29日经徐汇区第十五届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2016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徐汇区委、徐汇区人民政府《徐汇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徐委〔2015〕9号)精神,设置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增加的职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许可,负责其中由区环保部门发放Ⅳ类、Ⅴ类放射源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放射源转让的审批、备案。

(二)加强的职责1.环保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职责。

2.空气污染防治与监管职责。

3.环境事故应急处置职责。

4.环保执法监管和污染源管理职责。

5.环境监测与公共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拟订本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战略;编制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的制定;参与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本区环境保护整治规划;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3•【字号】洛政办〔2015〕90号•【施行日期】2015.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5〕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13日洛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置洛阳市农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下放的职责1. 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职责下放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 将渔业捕捞许可职责下放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将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职责下放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加强的职责1. 加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管理;加强农产品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 加强全市都市生态农业规划、指导和服务。

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

3. 加强现代农业建设。

(三)承接的职责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市种植业、渔业、乡镇企业、都市生态农业、农垦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全市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全市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及相关纠纷仲裁管理。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规划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规划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规划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6.17•【字号】南府办发〔2005〕44号•【施行日期】200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规划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发〔2005〕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南充市规划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七日南充市规划和建设局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充市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05〕17号)和《中共南充市委、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南委〔2005〕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原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建设局的基础上组建南充市规划和建设局。

市规划和建设局是负责全市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规划方面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城市规划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并(二)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组织调整、修订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的组织编制、报批和实施工作;负责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范围的制定。

(三)参与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

与相关部门编制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和计划,负责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

(四)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包括各类开发区和农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一书两证”;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施工放、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工作;负责审批设计方案和规划设计招标方案。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洛政[2006]72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洛政[2006]72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洛政〔2006〕72号2006年5月15日)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洛各部队:为改善我市城市环卫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以及省财政厅、发改委《关于洛阳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豫财办综〔2006〕10号、豫发改收费函〔2006〕72号),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必要性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国家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是改革现行垃圾处理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垃圾处理运行机制的需要,对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入良性循环轨道,改善我市的大气、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和城市居住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一)征收范围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城市居民、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含驻地单位和个人)、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13•【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15〕88号•【施行日期】2015.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5〕8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3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14〕57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九龙坡委发〔2014〕20号),设立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承接跨区县水库、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及10千伏输变电工程和单个无线通信基站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职责。

(二)承接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许可职责。

(三)加强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职责,实行严格保护。

(四)加强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核与辐射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根据职责拟订辖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

(二)牵头开展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衢政办发〔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衢政办发〔2017〕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7日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编办《关于衢州市及所辖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16〕9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深化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6〕89号)精神,调整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调整后,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挂衢州市数字城管指挥中心、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牌子。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主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国土资源局行使的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土地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划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二)将原市林业局行使的林政管理方面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划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三)将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使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以及价格管理方面对明码标价、拍卖佣金、封闭区域价格信息发布、地图标注收费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划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四)将原市旅游委员会行使的旅游管理方面对旅游合同保管、景区人数承载量管理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划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5]83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2
【实施日期】2015.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洛政办〔2015〕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12日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下放的职责
1. 将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拆除审批职责下放至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2. 将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均小于20吨/年的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职责下放至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3. 将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初始审查职责下放至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4. 将建筑噪声排污申报登记核准职责下放至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二)承接的职责
1. 除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火力发电单位和一项重点污染物的排放量为100吨/年及以上(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的上市排污单位以外的排污许可证颁发职责。

2. 一项重点污染物的排放量为20吨/年及以上(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的上市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颁发职责。

3. 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职责。

4. 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管理职责。

5. 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火电、造纸、化工、钢铁、纺织以及国家审批行业除外)职责。

6.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活动完成后备案职责。

7.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职责。

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属于省环境保护厅委托C类的项目验收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洛阳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洛阳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级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市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

组织制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