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李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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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推荐书目

合同法学推荐书目

推荐书目:
1.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5版。

2. 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

3. 李永军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版。

4.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5. [德]梅迪库斯著:《德国债法总论》、《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台湾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瑞士债法典》等。

7.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

8. [美]罗伯特·希尔曼著:《合同法的丰富性:当代合同法理论的分析与批判》,郑云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 [加拿大]本森主编:《合同法理论》,易继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 杨桢著:《英美契约法论》(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1. 阿狄亚著,赵旭东、何帅领、邓晓霞译,《合同法导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2. 尹田著,《法国现代合同法——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冲突与平衡》,法律出版社2009年6月第2版。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教学大纲说明合同法学属于法学专业的基础性课程之一。

通过本学科的学习,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不仅应当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深入学习和研究合同的专业理论素养,而且应当具备基本的实践操作能力,能基本运用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分析和处理合同案件。

学习本学科应具备民法总论、分论的相关专业知识。

本《教学大纲》适用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

教学总学时为30学时,其间穿插4学时的模拟法庭、案例讨论等实践教学内容。

鉴于总学时数的限制,因此一般只能讲授合同法总论。

分论部分的内容原则上由同学们自学。

教学手段为多媒体教学。

本教学大纲的学习目的和要求部分对学生应掌握的各章知识点作了不同要求,共分四个层次:“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为各章的重点内容,通常也是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不仅要求学生对这些知识点能理解,而且能熟记,并能与本学科的其他各章以及其他学科的相关知识融会贯通。

学生在学习“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内容时,既要认真听教师的课堂讲授,又要认真阅读指定教材和有关法律条文,必要时还须参考阅读推荐参考书的相关内容;而“了解”和“理解”部分为各章的非重点内容,只要求学生一般掌握,能明白各知识点的涵义和内容即可。

本教学大纲经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全体老师集体讨论研究,由姚忠琴执笔撰写,王洪教授审定。

配合本教学大纲教学的指定教材为李开国教授主编的《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本大纲基本涵盖指定教材编写的内容,对于该指定教材未在本大纲中写入的内容同学们务必自学,以全面掌握本学科知识。

为配合同学们深入理解教师讲授内容和自学,特推荐以下参考书和法规:1、《合同法》,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合同法总论》,韩世远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二卷),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合同法分解适用集成》,李国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5、《合同法案例》,李永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兼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论解构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兼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论解构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兼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论解构李永军;李伟平【摘要】《合同法》第121条严格恪守债的相对性,规定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仅在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债务人才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除不可抗力这一狭窄的免责事由外,债务人近似承担的是一种"不可思议的超级债务".过错责任、客观责任两大立法例下的履行障碍或者违约风险的分配结果极为相似且都为债务人的责任承担设置了合适的边界.基于现实的需要与理性的要求,解释上应认为第121条没有完全排除债权人向第三人求偿之可能,在第三人的原因是引起债务人违约的直接原因且第三人主观上存有故意、债务人主观上无过错时,应允许债务人根据具体情形选择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风险负担、合同解除四种方式来免除其责任承担.【期刊名称】《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00)005【总页数】8页(P24-31)【关键词】第三人原因;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1条;第三人侵害债权【作者】李永军;李伟平【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正文语种】中文债的相对性原则作为古典契约法体系构建的第一块基石和整个私法体系的基础①李永军:《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44页。

,一直以来被近现代立法所遵循。

一般认为其包括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相对性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合同法》第121条即被认为是责任相对性的一个集中体现,该条规定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仅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债务人才可向第三人追偿。

自《合同法》通过至今,对该条的理解就引来诸多争议,但未妨碍法院援引该条作出了大量的判决②周江洪:《〈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清华法学》2012年第5期。

赵贵金、李永军与欧阳伸帆、惠州市天合房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赵贵金、李永军与欧阳伸帆、惠州市天合房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赵贵金、李永军与欧阳伸帆、惠州市天合房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3【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15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莹卫书平于海砚【审理法官】曾莹卫书平于海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贵金;李永军;欧阳伸帆;惠州市天合房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当事人】赵贵金李永军欧阳伸帆惠州市天合房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赵贵金李永军欧阳伸帆【当事人-公司】惠州市天合房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敬伟广东崇越律师事务所;邹银笑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敬伟广东崇越律师事务所邹银笑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敬伟邹银笑【代理律所】广东崇越律师事务所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贵金;李永军;惠州市天合房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欧阳伸帆【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结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应当由哪方承担。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法定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认定如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结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应当由哪方承担。

具体评述如下:关于合同为何解除,如何归责的问题。

上诉人主张已积极配合被上诉人办理银行贷款,因被上诉人征信存在问题无法办理贷款,而后又另行购买房产表明其不继续履行涉案合同构成根本违约。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第一篇: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教案

《合同法》教案

教案2016 - 2017学年第二学期系部法律系教研室行政法教研室课程名称合同法学授课对象 07律师实务专业授课教师郑毓枫职称职务助教教材名称《合同法学》2009年2 月23 日合同法课程教案- 1 -- 2 -注:1、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2、“重点”、“难点”、“教学手段与方法”部分要尽量具体;3、授课类型指:理论课、讨论课、实验或实习课、练习或习题课等。

4、根据教学需要,本教案可按章或更具体填写。

- 3 -《合同法》课程教案- 4 -- 5 -注:1、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2、“重点”、“难点”、“教学手段与方法”部分要尽量具体;3、授课类型指:理论课、讨论课、实验或实习课、练习或习题课等。

4、根据教学需要,本教案可按章或更具体填写。

《合同法》课程教案- 6 -- 7 -注:1、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2、“重点”、“难点”、“教学手段与方法”部分要尽量具体;3、授课类型指:理论课、讨论课、实验或实习课、练习或习题课等。

4、根据教学需要,本教案可按章或更具体填写。

- 8 -《合同法》课程教案- 9 -注:1、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2、“重点”、“难点”、“教学手段与方法”部分要尽量具体;3、授课类型指:理论课、讨论课、实验或实习课、练习或习题课等。

4、根据教学需要,本教案可按章或更具体填写。

《合同法》课程教案注:1、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2、“重点”、“难点”、“教学手段与方法”部分要尽量具体;3、授课类型指:理论课、讨论课、实验或实习课、练习或习题课等。

4、根据教学需要,本教案可按章或更具体填写。

《合同法》课程教案注:1、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2、“重点”、“难点”、“教学手段与方法”部分要尽量具体;3、授课类型指:理论课、讨论课、实验或实习课、练习或习题课等。

4、根据教学需要,本教案可按章或更具体填写。

《合同法》课程教案注:1、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2、“重点”、“难点”、“教学手段与方法”部分要尽量具体;3、授课类型指:理论课、讨论课、实验或实习课、练习或习题课等。

合同法第二章[9页]

合同法第二章[9页]
第二节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
1 2
【课后复习】
第二节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
二、契约自由原则衰落的根本原因 (一)主体抽象平等的非现实性 (二)契约自由理论所假定的契约自由原则赖以生
存的客观条件的丧失 (三)政治价值观念的变化 (四)法律对交易结果的积极干预
第二节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
三、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中的问题与思考 四、契约自由原则在现代契约法上的地位
第一节 契约自由的含义
一、契约自由原则衰落的显著表现 (一)立法上的限制与干预 1 2 (1)对消费者与经营者缔约能力的矫正 (2)对格式合同的立法干预 (3)关于强制缔约义务的立法
第二节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
(4)形式主义的出现与蔓延 (5)契约义务的扩张 (二)司法上的限制与干预 1 2 3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选修课
合同法(第二版)
李永军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重点问题】 1 2
第二章 契约自由及其在现代合同约是当事人相互同意的结果 1 2 3

第一节 契约自由的含义
(二)契约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 (1)是否缔约的自由。 (2)与谁缔结契约的自由。 (3)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 (4)当事人选择契约形式的自由。 (三)契约神圣 (四)契约的相对性 二、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课程标准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课程标准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课程标准1.课程说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课程标准课程编码〔35437〕承担单位〔建筑工程学院〕制定〔〕制定日期〔2022.10.9〕审核〔建筑工程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审核日期〔2022.10.24〕批准〔〕批准日期〔2022.10.24〕(1)课程性质:本门课程是工程造价专业的限选课程。

(2)课程任务: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了解和掌握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的建设法规和程序,树立法律意识;培养学生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自觉抓住学习机会,获取相应的法律知识及遵循必须的程序。

同时培养学生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为学生继续学习后续课程和职业能力的培养打下基础。

(3)课程衔接:本课程的先修课程有《建筑识图与构造》、《建筑材料》、《建筑工程计量和计价》、《市政预算》、《采卫预算》、《电器预算》等,平行课程包括《建筑施工技术》、《建筑法规》、《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等课程,在以上相关课程的基础上,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学习、掌握和应用建筑的相关法律法规。

2.学习目标(1)通过学习本课程,使学生了解招投标的程序规定及合同实施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及表现形式,掌握基本的法规知识和程序,并能正确运用所学习的知识指导实际工作,具备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问题的基本能力,同时有助于培养学生从事工程建设的程序意识和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及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

(2)知识目标1)招投标概念、作用及特点;2)工程招标分类及程序;3)工程投标程序及策略;4)开标、定标及合同签订;5)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及终止;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课程设计根据课程教学目标,从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考虑,开发和设计以下教学思路:1.本课程依据工程造价专业教学大纲,总体思路是:打破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学科课程模式,转变以工作任务为中心组织课程内容,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并构建相关理论知识,发展职业能力。

法学人员名单

法学人员名单

研究专长:法理学代表论文:1.《从市民社会理论出发对法本质的再认识》(《法学研究》1995年第1期)2.《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关系及其实践把握》(《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代表著作:《法治的社会根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推荐单位:黑龙江省法学会马天山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回族,中共党员,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研究专长:民族法学、检察学、刑法代表论文:1.《我国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中法治保障问题研究》2.《当前检察人员执法观念若干问题分析研究》代表著作:《中国的法治和法治的中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推荐单位:青海省法学会王世涛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民革党员,博士,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专长:宪法、行政法代表论文:1.《论行政规范行为的司法适用力》2.《违宪构成初论》代表著作:《行政侵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5年5月推荐单位:辽宁省法学会王歌雅女 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博士,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专长:婚姻家庭法学代表论文:1.《关于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建议》(《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2.《中国区际收养立法的历时性审思》(《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春季号)代表著作:《中国现代婚姻家庭立法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6月版)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王振民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研究专长:宪法学代表论文:1.《我国宪法可否进入诉讼》(《宪法学、行政法学》2000年第1期)2.《“一国两制”实施中的若干宪法问题浅析》(《宪法学、行政法学》2000年第5期)代表著作:《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博导研究专长:宪法学代表论文:1.《宪法实施的新探索》(《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2.《宪法如何面对未来?》(《中外法学》2005年第1期)代表著作:《选择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推荐单位:北京市法学会王轶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蒙古族,中共党员,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专长:民法代表论文:1.《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2.《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代表著作:《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王秀梅女,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研究专长:国际刑法代表论文:1.《从苏丹情势分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现代法学》2005年第6期)2.《论刑事法治观念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以惩治恐怖主义犯罪为视角》(《中央党校学报》2006年第10期))代表著作:《国际刑事法院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田成有男,1964年4月出生,汉族,致公党党员,博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教授研究专长:法理学代表论文:1.《重构与超越: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探询》(《法律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2.《法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官造法》(《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代表著作:《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推荐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孔祥俊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博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高级法官研究专长:民商法代表论文:1.《建立与WTO要求相适应的司法审查制度》(《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2.《法官在裁判中的法律解释哲学》(中国民商法网2006年2月)代表著作:《法律方法论》(三卷本)推荐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孔庆江男 1965年12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专长:WTO法代表论文:1.《中国实施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幻想还是现实?》(《世界贸易学刊》(Journal of World Trad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1年11月)被SSCI收录。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课程教学大纲法律教研室制订日期:2008年10月 30 日课程编号:132016课程总学时、学分:48、3课程类别:职业技术课适用专业:法律事务(专科)考试方式:闭卷考试首选教材: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编制单位:人文学院编制时间:2008年10月一、课程总述1、课程的性质、任务与目的《合同法》课程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一门职业技术课。

该课程以讲授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注重合同法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合同实务问题。

2、与其他课程的关系(本课程学习所必备的知识)(1)先学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2)平行课程:《经济法学》、《法律文书》本课程作为法律事务专业的职业技术课,要求在掌握《宪法学》、《法理学》、《民法学》等基础理论课程后,平行学习《经济法学》、《法律文书》等职业技术课程,使学生在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基础上系统把握合同法学的理论和实践。

3、课程特点(包括课程的重点、难点)本课程分为两大部分,即总论和分论。

总论部分包括:合同和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担保和保全,合同的转让,合同的终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分论部分包括:15种有名合同,其中重点学习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和委托合同。

4、教学总体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系统掌握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掌握缔约和履约规则;系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为做好合同法律服务工作获取必要的知识和本领。

5、教学手段与教学环节配制主要教学手段:在讲授合同法相关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给学生提供能够体现合同法理论知识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讨论,配合模拟法庭和庭审旁听辅助教学。

第一章 合同法的概述

第一章 合同法的概述

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以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
称 有名合同,即典型合同,是法律对该类合同的 类型设有规定并赋予一定的名称,而无名合同,即非 典型合同,是法律未对其类型特别规定也未赋予其特 定名称,而是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的合同。关于无名合 同,大致有三种类型:1、纯粹无名合同。2、混和合 同,如以劳务代替租金的租赁合同。3、准无名合同, 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参 照 教材P.44-45) 区分意义:对于有名合同,直接使用法律为该类 合同所作的规定,无名合同则使用类似性质的合同或 合同的一般规则。(有名合同的两项基本功能:1、补 充可能存在的不完善。2、特定利益的强制性规范。)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以是否履行一定的形 式和手续 法律要求必须具有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为 要式合同,反之,则为不要式合同。 现代各国,虽然以合同自由为基本原则,以 不要式合同为原则而以要式合同为例外,但为了 包换交易安全,对于特殊财产,如不动产的交易 仍规定为要式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要是合 同主要有:不动产买卖合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 款合同、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 区分意义:1、举证便宜。 2、行政管理方便。
(二)内容的相对性 第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
第二,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第三,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同保全 的例外) (三)责任的相对性
第三节、合同的法律属性
一、合同的法律属性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法律行为。 (格式合同)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 目的的法律行为。(约定之债 4.合同具有相对性(学者观点)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其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谓事实行为, 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 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如侵权行为、拾得遗失物 。事实行为并不是法律行为,因此与合同是不同 的。 其二,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 事法律行为。 其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四,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 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推荐书目(中国政法大学)

推荐书目(中国政法大学)

(一)民法方向其一.民法类著作:1.《民法学原理》,张俊浩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10月修订版。

2.《合同法》,李永军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民法物权论》,上下册,谢在全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9年1月第一版。

4.《民法通论》,上下册,拉伦茨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8年1月第1版。

6.《民法实例研习》(丛书),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月版。

7.《德国物权法》(上册),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物权法论》,史尚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一版。

9.《物权法》,沃尔夫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0.《民法要义》,梅仲协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民法总论》,史尚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2.《债法总论》,史尚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3.《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版。

14.《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黄茂荣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5.《债法各论》(第一册),黄茂荣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德国民法总论》,梅迪库斯著,法律出版社。

17.《德国债法总论》,梅迪库斯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8.《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苏永钦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9.《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苏永钦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0.《法国民法总论》,雅克·盖斯坦等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1.《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2.《财产法》,F.H.劳森、B.拉登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23.《科宾论合同》,上下册,科宾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24.《担保物权法》近江幸治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一版。

合同自由原则与合同正义原则的冲突

合同自由原则与合同正义原则的冲突

他不断进行 自我调节 , 以适应新 的目标 , 它也是 自由经济不可或缺的

由竞 争的鼎盛 时代 , 单从经济学 的角度看 , 自由竞争的主体具有平等
性和 自主性 。 . 2 缔约 当事人 的可选择性 。 一个完备 的市场 , 应有多个
自由 的主 体 并存 , 个 主 体 根据 市 场 规 则 和 追求 利 益 最 大 化 原 则选 择 每 最 合适 的缔 约相 对 人 , 是 实 现 契 约 自由的 客 观 条 件 。 . 换 分配 蚋 这 3交
权 利 , 约 自由 为 一般 行 为 自由 的组 成 部 分 … …是 一 种 灵 活 的 工 具 , 契
广泛的传播。 有的学者还 列举了合同 自由形成 的经济 基础, 。 包括: . 1
自由 经 济 主 体 的 自主性 与平 等 性 。 1 ,9世 纪 , 在 8l 资本 主 义 正处 在 自

我们先来看~个案例 : 某甲分别 欠 AI 万元 , 1 万元 , 1 万 O B2 C1
元 的 到 期债 务 , 无法 偿 还 。 只 有 一套 价 值 l 都 甲 0万 元 的房 子 , 来 甲 后
与 C订立合 同, 以甲价值 1 元的房子偿还 甲欠 C的 1 万元到期 O万 1 债 务。 A与 B知道 此事后 , 向法院提起上诉 , 要求法院 认定 甲与 C的 合同无效, 并且要求 将甲的房产变 卖, 所得金额按照 A. C三人的 B. 债权 比例 , 分别偿还 A3万元 , 3 5万 元, . B. C3 2万元的到期债 务。后 来 法院判决根据 公平原则, 裁定甲与 C的合同无 效, 并且将 甲的房产
二 、 同 自 由原 则 产 生 的 基 础 合
同 自由原则与公平原则的产生基础、 含义、 以及在现代合 同法特 别是 中国合刷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分析来发表一些 我对解 决原则之 间的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绪论一、初识合同法1、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合同法的内容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有效与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保全和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3、合同法的特点合同法具有任意性;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合同法是富于统一性的财产法;合同法是创造财富的法律。

二、学习合同法的方法一是法解释论的方法二是比较研究的方法三是案例分析的方法三、参考书目1、《合同法研究》(一、二),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合同法》,李永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合同法总论》(上、下),崔建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4、《合同法总论》,韩世远,法律出版社;5、《合同法总则判解研究与适用》,宋海萍,人民法院出版社;6、《合同法分则判解研究与适用》,何志,人民法院出版社;7、《债法原理》(一),王泽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8、《合同法导论》,阿狄亚著,法律出版社;9、《欧洲合同法》(上卷),海因·克茨著,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一、合同定义的表述⏹在大陆法系,合同被认为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在英美法上,合同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允诺”;⏹《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对合同概念的理解一是强调民法意义上的合同。

从而将两种关系排除在外:其一,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其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和被管理活动,属于单位内部管理关系。

二是应将民法上的合同概念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加以区别。

《合同法》第2条第1款确立的是合同的定义,而第2款是限定的《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问题,虽然有的也采用协议的方式,但不适用《合同法》,而是由有关的专门法律如《婚姻法》、《收养法》等来规范。

《合同法》教案

《合同法》教案
师郑毓枫

称〈〈合同法学》
2009年2月23日
合同法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授课类型
理论课
第一章绪论
授课时间第1周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教学目标和要求:
通过第一章的学习,掌握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通过第二章的学习,掌握不同合同类型及其分类的法律意义。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Fra bibliotek、重点、难点):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17学年第二学期
部法律系
室行政法教研室
称合同法学
象07律师实务专业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合同法的概念
一、合同
二、合同法
第二节合同法的产生及其作用
一、古代合同法
二、近代合同法
三、现代合同法
四、我国合同法
第三节合同法的原则
一、合同的原则概述
二、合同自由原则
三、合同正义原则
四、鼓励交易原则
第四节合同法的体系
教学重点:合同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教学难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电大《合同法》形成性考核作业答案

电大《合同法》形成性考核作业答案

第2次任务1.学生可以根据对教材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内容所感兴趣的问题自选题目,同时可以为毕业论文奠定基础。

考核形式:撰写一篇不少于1500字左右的论文。

要求学生用WORD修改功能,保持原始修改记录。

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

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摘要]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合同法立法、执法、司法及其研究都有重要意义。

如此,将什么原则确立为合同法基本原则本身即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看,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应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该三原则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关键词]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

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

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

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

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

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

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三、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一)合同自由是前提合同既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这种意思的表示就必须是自由的,不受非法干涉与强制的,才能体现主体的真实意思,才符合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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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 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 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 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条(实际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
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 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
篇一:合同法讲稿——李永军



李永军主讲


章.
3
一、违

与违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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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期
违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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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3
三 、《 合 同 法 》
第一
百一十三
条的

5
五、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关 系
6
六、不可抗力和情势变 更
7
七、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 约
8
八、加害履行——第一百二十二条革命性的创 造
8
第 五 章 买 卖 合 同
四、赔偿损失:
1.合同法的赔偿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赔偿。
2.合同法的赔偿损失的种类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 一十三条适用的区别: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债的非排他性6、可处分性
7、债是保有给付的原因
第二节债的要素
一、主体、内容、客体 二、债的发生原因 法定原因:1、侵权行为意定原因:1、合同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4、缔约过失2、单方行为(如悬赏广告)
篇二:法大李永军老师债法笔记
第一编 债法总论
第一章债
第一节债的意义
一、定义
优士丁尼: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我国: 债是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对债的概念的解释
1、 债是人和人之间特别的结合关系2、 债是多种法
律关系的总称3、 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4、 债是一种流转性的财产关系
二、债的本质
1.法律的不衔接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困难
在实践中,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与第一百零八条的适 用存在冲突。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预期违约的情 形,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承 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行使不安抗辩权时,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履行担保时,应当恢复合同的 履行;只有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 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 合同。
13
第四章
一、违约与违约责任
二、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 适用。
1.预期违约: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 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 以解除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解除合 同”与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完全不一样 的。在法律适用的方面要特别的注意。
2.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
由于债务没有到期,所以不能采取实际违约的救济方式, 实际违约的责任方式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由 于合同没有到期,在预期违约的救济中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 救济方式,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1、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首先确认让渡商品与实
现价值之间存在时间差据的合理性,又保证差距可消除
商品社会中的两种形式,即时买卖与期货交易。双方在 给付上存在时间差,出现了信用。反映信用的法律制度是债 法。
2、债的本质是一种请求与被请求的关系
三、债的特征
1、债的相对性
2、债的可履行性与可执行性3、债的平等性4、债的 任意性
2.含义:
(1)违约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得 利益(完全赔偿的原则) ,但是应当对该可得利益进行限定: 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 同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关于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要求预见到损 害的种类即可,还是应当预见到损害的具体范围?通常认为 只要能够预见到损害的种类即可。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的情形是否属于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不履 行合同的情形?
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 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 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 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 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买卖合同的两个义
9
二、无权处 分
9
三、交付单证、资料的义 务
9
四、所有权转移及风险转

9
第 六 章 其 他 合 同
10
一、赠与合 同
10
同..
、融
资租

同..
.. 11




同..
11




同..
11




12第 七 章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 未 颁
预约合同的效
13
二、以增值税发票证明履行合同义务的举证责 任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 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 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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