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m Sheet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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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Sheet (TS)的主要条款

1.投资金额:股权比例:投后估值:

2.创始人股份的归属和锁定

一般是股权分几年内逐步成熟。严苛的则会要求在上市前不得出售股份。

3.增资权

注意:较之下一轮投资人的价格,可以有一定的优惠,也可以同等价。重点是要控制好投资人行权的期限以降低不必要的稀释和对下一轮投资人的影响。

4.回购权

如果公司未能在投资后N年内IPO或出现其它退出不畅的情形时,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赎回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赎回价格为投资本金加一定利息。

(真格基金推出的一页纸TS版本中,已经放弃了回购权。)

5.业绩对赌

创业者对赌失败时,退还约定的投资款或者支付更多股份;对赌成功,投资人返还给创业团队小部分股份作为奖励。

对赌条件未满足很可能并不全是创业者的责任,一定要分而论之。不可抗力和系统性风险是需要双方共同负担的。

6.优先清算权

注意:投资方也可放弃此权利,即与普通股股东同等参与按比例分配清算的资产。要注意的是通常触发清算的条件比公司法要更广泛些,泛指会影响投资人权利的所有资本性事项,既包括法律规定的清算、合并、兼并或解散,还包括其他权益变动,比如投融资、分红等等。

7.参与公司治理权。有权委派一名董事。

8.知情权

9.排他期:一般60天

10.期权池:两种情况:一、员工期权。二、董事期权,创业者授予投资人一定的期权,以激励其提供更多增值服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谈谈TS及投资协议

TS(Term Sheet),条款清单,在国内PE多称之为框架协议,通常在正式尽调之前与企业方签署。

TS通常约定了投资的核心条款,在尽调完成之后,投资人与企业方将签署一份更加正式的投资协议。

TS与投资协议,核心要点是一致的,本文即主要谈谈这些要点。

TS及投资协议的逻辑

理解TS和投资协议有两个基础要点。

1、TS及投资协议是投资方和项目方为解决信息不对称而设置的一种解决机制。

比如TS中约定,投资的前提是尽职调查结果正常;又比如TS和投资协议中约定,项目方未来数年的盈利目标。这些条款写入TS及后续的投资协议,都是为了协调双方在信息不对称的大前提下完成合作。

2、TS和投资协议作为双方协议,多数条款的设置偏向于投资方。

比如,投资前强制设置管理层激励的期权池,强制回购,投资完成后的尽调费用承担,这些明眼看都是不平等条款。至于其他可能看着不那么不平等的条款,细细体味都能发现是为了维护投资方的利益。

之所以有所偏向,首先是因为这些条款由投资机构制订,当然会留些心眼;其次投资人是给钱的一方,相对强势。

一、核心条款

虽然条款众多,但是实质核心条款有以下这么几条。

在项目沟通时,这些条款每个项目具体都不同,需要具体进行沟通。

投资条款

投资方式,即转让老股还是发行新股,是否有先期债务安排及后续债转股安排

本轮被投资主体,投资金额,投资前估值,投资所获得股份。

为了明确投资主体范围,通常还会辅助以股权结构图形式进行例示。

估值调整

通常对未来3年左右时间的扣非净利润指标进行约定,如未完成则进行估值调整,或称对赌。

这里要明确对赌指标是累计还是当年,看累计对项目方有利,看当年对投资人有利。

另外指标通常设置5%-10%左右的容差,即完成指标的90%即可不触发估值调整。

最后看估值调整的承担方和承担方式,通常承担方为控股股东,承担方式为股权转让或现金支付。

回购安排

通常约定,如果未来3-5年未能有效上市,由控股股东进行回购,具体的回购利率是多少。

当然,有些强势的项目方不给回购条款。

董事席位

本轮投资是否获得董事席位,通常董事席位按股权比例设置,投资人有可能共用一名董事。

获得董事席位是表面,实际上是为了获得特定情形的一票否决权。

二、其他重要条款

TS中其他的条款基本上都可归为保护性条款,这些条款大多数情况下不会触发,但在项目出问题时是最后一道防线。

律师通常会准备好这些条款,但作为投资人基本的理解必须要有。

优先认购

优先认购权是反稀释的一种,体现为未来公司增发新股时,投资人有权按股份比例参与认购。

举例,A轮投资人投资后获得20%股份,1年后,公司计划启动B轮募资,募集资金1亿,出让10%股份。

此时A轮投资人有两种选择,如果不参与B轮,则A轮投资人股份将会稀释10%,变成18%。

当然,A轮投资人也可继续跟进B轮,此时A轮投资人【至少】可以认购B 轮融资中的2000万,最终保持20%股份比例不变。

优先认购权实质上起两点作用:

1、企业发展趋势不错,投资人手上握有一张持续跟进的【门票】。

2、如果持有目标企业股份对投资人有战略价值,那么优先认购权可以保证投资人的股份不会被稀释,当然,为了实现股份比较不下降,投资人也需要持续付出资金认购后续的融资。

转让限制

转让限制通常是为了防范创始股东套现后无心经营公司。

举个极端栗子,A轮投资完成后原创始股东股份比例为80%,理论上创始股东可以继续转让其手中持有的公司股份(当然前提是有人愿意收购),随着创始股东在公司的股份比例不断下降,其与公司的绑定关系越来越弱,终于有一天,他撂挑子不干了。

另外,转让限制实际上还有另外一点好处,如果有新的投资人对公司有兴趣,他只能认购新增股份。这种设置,实质上使得新投资人的资金进入了目标公司而未流到老股转让方的口袋。

估值降低限制

即企业后续融资的投前估值不能低于这一轮的投后估值。

这个条款使得本轮投资人的投资账面价值不致降低,也能防止创始股东通过引入其他投资人恶意损害本轮投资人的利益。

当然,如双刃剑,资本市场的估值起起落落,年景不好流血融资也是企业特定情况下必须使用的方式。但是,因为这个条款存在,企业如果想降低估值后续融资,会有一定障碍。

竞业禁止

即禁止创始股东从事与本轮投资公司相近的业务,目的是将公司与创始股东捆绑,防止创始股东另起炉灶。

领售权

即在特定条件下,投资人有权要求创始股东将公司股份共同出售于其他第三方。

这种特定条件需要约定,通常为IPO退出无望,投资人选择出让股份退出的情况。

那为什么要求创始股东一起出售股份呢,因为有时候,共同出售的成功概率比较高,特定的接盘方要求控股公司,而不是只当小股东。

通常,领售应当紧接回购,即如果创始股东不同意出让自身股份,则应将投资人股份进行回购。

清算优先权

当公司未来无法持续经营下去,本轮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创始股东获得清算。

这里要注意,在中国合规框架下,税收和职工薪酬优先在清算中获偿,这部分投资人亦无法优先。

清算优先权还需定量,即投资人在何种范围内优先受偿,通常约定是投资本金加上按照特定IRR获得的收益总和。

在此之后,常规情况下,投资人所持股份不再享受作为股东的分配。

尽调费用分担

通常约定为:如投资成功,则由目标公司承担;如果投资不成功,由投资机构自行承担。

这种约定是投资机构沿用下来的trick,尽量减少自身开支而已。

股利分配

股利分配有三个点,投资人进入之前,投资人进入之后退出之前,投资人退出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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