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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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wk.baidu.com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也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首先我们作为辩护律师代表被告人向受害者表示歉意。
一、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理由如下:
1、被告人刘某在本聚众斗殴一案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
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刘某是被张某喊去一起打架的,刘某与张某是朋友加老乡关系,之前刘某曾经获得过张某的帮助,碍于老乡的面子刘某跟随张某前往,其并非本案的组织者。被告人刘某在作案时使用的工具也并不是刘某准备的,其罪过较轻,在本案中属于从犯,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城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指派郝洪超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鉴于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较低,确有悔改表现以及家庭情况困难,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给予缓刑。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
2、从犯罪的起因来看对方被告人赵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在先过错责任。
通过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可知,赵某首先在QQ聊天中挑起事端,并首先提出打架,并纠集本案被告人刘某、被害人孙某首先到达打架地点等候张某一方,在对方尚未到达的时候通过手机短信发起挑衅。因此,应当相应地减轻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
3、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的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节,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
5、被告人一方对被害人孙某已经作过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参与斗殴的双方已经达成谅解协议,被害人表示原谅参与打架的另一方,希望免除刑事处罚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判处缓刑。
6、被告人刘某家庭较为困难,其父亲属于残疾人,母亲体弱多病,被告人刘某自幼跟随祖父母长大,现其祖父母年老多病急需人照顾。刘某未婚妻已怀孕五个多月,也急需人照顾。考虑到其家庭实际情况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4、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被告人刘某此前表现一直良好,无犯罪前科。被告人曾经在部队服兵役,并获得过优秀士兵。被告人刘某文化程度不高,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首先我们作为辩护律师代表被告人向受害者表示歉意。
一、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理由如下:
1、被告人刘某在本聚众斗殴一案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
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刘某是被张某喊去一起打架的,刘某与张某是朋友加老乡关系,之前刘某曾经获得过张某的帮助,碍于老乡的面子刘某跟随张某前往,其并非本案的组织者。被告人刘某在作案时使用的工具也并不是刘某准备的,其罪过较轻,在本案中属于从犯,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城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指派郝洪超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鉴于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较低,确有悔改表现以及家庭情况困难,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给予缓刑。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
2、从犯罪的起因来看对方被告人赵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在先过错责任。
通过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可知,赵某首先在QQ聊天中挑起事端,并首先提出打架,并纠集本案被告人刘某、被害人孙某首先到达打架地点等候张某一方,在对方尚未到达的时候通过手机短信发起挑衅。因此,应当相应地减轻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
3、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的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节,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
5、被告人一方对被害人孙某已经作过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参与斗殴的双方已经达成谅解协议,被害人表示原谅参与打架的另一方,希望免除刑事处罚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判处缓刑。
6、被告人刘某家庭较为困难,其父亲属于残疾人,母亲体弱多病,被告人刘某自幼跟随祖父母长大,现其祖父母年老多病急需人照顾。刘某未婚妻已怀孕五个多月,也急需人照顾。考虑到其家庭实际情况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4、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被告人刘某此前表现一直良好,无犯罪前科。被告人曾经在部队服兵役,并获得过优秀士兵。被告人刘某文化程度不高,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