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和零部件追溯性标识(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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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本标准是根据本公司车辆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售后服务等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目的在于加强对车辆产品零部件的可追溯和质量控制、监督,并为缺陷产品的召回创造条件。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公司生产的汽车产品上所使用的外购零部件的可追溯性标识的内容、要求及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生产的汽车产品上所使用的外购零部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外购通用商品件(如紧固件等标准件)。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6735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6737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GB/T 16738 道路车辆世界零件厂识别代号(WPMI)

Q/SYJ 02.107车辆识别代号

Q/MJBJ 03.05.02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 VIN:

是英文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车辆识别码)的缩写。ASE标准规定:VIN码由17位字符组成,所以俗称十七位码。它包含了车辆的生产厂家、年代、车型、车身型式及代码、发动机代码及组装地点等信息。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执行Q/SYJ 02.107-2008《车辆识别代号》。

4.2 汽车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

我公司为了识别其产品中所使用的外购零部件的各供应商信息、零部件编号、生产批次等信息,编制的一组代码,用以实现零部件的可追溯性。

4.3企标

我公司规定的用于表明我公司产品的图标。

4.4供方代码

我公司规定的,用于识别为本公司汽车产品提供零部件的各供应商信息的代码。

5 追溯路径

5.1本公司产品质量追溯路径为:

5.2 本公司汽车产品零部件质量的追溯路径为:

企标

6 要求

6.1 总则

6.1.1汽车产品及零部件上进行可追溯性标识,用于汽车产品在生产、销售、服务等过程中,识别产品及所使用的零部件的供应商信息、零部件图号、生产批次等信息,实现零部件的可追溯性。

6.1.2标识应是永久性的,并应清晰,非经破坏无法去除,且本身应不影响零部件的各种性能,如机械性能、抗腐蚀性等。

6.1.3产品标识应满足下述要求:

6.1.3.1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执行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6737 道路车辆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GB/T 16738 道路车辆 世界零件厂识别代号(WPMI )。

1)本公司车辆识别代码(VIN)的编制执行Q/SYJ 02.107《车辆识别代号》。

2)车辆识别代码(VIN)应与车辆铭牌、产品合格证、一致性证书、随车检查卡等表明的产品技术参数一致。

3)在车辆上进行产品标识,必须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产品标识相关规定。

6.1.3.2 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6.1.4零部件标识应满足下述要求:

6.1.4.1观察的位置。一般应标注或制作在一个平面或圆柱上,并尽量标注在修理、拆卸零部件时容易观察到的区域。对总成,标识不得制作在易维修、拆卸的零部件上;

6.1.4.2标识不能位于工作时与其他零部件接触的位置;

6.1.4.3标识不能影响产品的性能和功能;

6.1.4.4内外饰的标识应制作在不外露的内侧表面。

6.1.5标识大小根据需标识零部件的有效区域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保持标识的清晰完整,不需借助任何工具即可识别。

6.1.6对于供应商所提供的零部件上使用的外协零部件,由供应商负责其可追溯性标识。对于影响其产品性能的关键外协零部件,可在我公司供应商管理部进行备案后进行产品标识,否则本公司只对供应商所提供的零部件产品进行追溯。

6.1.7总成和零部件的标识方式、标识部位等,应符合5.3条的规定,需在零部件开发协议上及相关技术文件上进行明确。

6.1.8本标准以外的其他标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6.2标识的内容及要求

6.2.1 凡我公司汽车产品上所使用的外购零部件(外购通用商品件除外),除6.2.9条外均须按本规定进行标识。标识的内容必须包括供方代码、零部件编号、生产批次三方面信息,需要时可在标识前面增加“企标”用于必要信息区分。

6.2.2获国家质量认证(包括安全认证、合格认证等)的零部件,如制动软管总成、后视镜、灯具等等,在按国家标准规定予以标识的基础上,还应按本规定制作标识。

6.2.3“企标”的使用,根据产品的分类,轿车类规定使用“中华汽标”,其他类别的产品,使用“金杯汽标”。在制作标识时,应严格按照公司要求的图样及比例制作。

6.2.4“供方代码”按本公司关于供应商编号管理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编制,由商务部负责提供。“供方代码”需标在方框内。允许使用供应商自定义的标识代替本公司提供的“供方代码”,但须在我公司供应商管理部和产品开发部标准化对其进行备案后,进行产品标识。

6.2.5“零部件编号”按Q/MJBJ03.05.02-2008《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的规定编制,并与产品明细表保持一致。

6.2.6“生产批次”(或出厂编号)的编制由供应商自行规定,但需经过本公司供应商管理部认可。6.2.7供应商自定义的标识,不应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公司的相关规定。

6.2.8标识内容不应包括供应商的厂家名称、联系方式、供方商标等信息。

6.2.9因零件过小,无法标识的或影响产品美观的或影响产品性能的非关键零部件,可以简略标识或不标识。但需在零部件开发协议上及相关技术文件上进行说明。

6.3标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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