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问题解答5(第12-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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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问题解答5(第12-13章)1.什么是共同犯罪?其成立条件是什么?

答: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主体要件:必须是二人以上。包括三种情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

(2)客观要件: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答:所谓犯罪集团,又称特殊共同犯罪、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有四个方面的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3.什么是主犯?它包括哪几种?其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答: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的规定,主犯分为三种: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3)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4.什么是从犯?其种类和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答:所谓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什么是教唆犯?其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答: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

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

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

(2)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此外,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6.什么是继续犯?其特征有哪些?

答: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继续犯的构成特征是:

(1)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如果行为人并非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是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则不构成继续犯。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如果行为人持续实施的危害行为侵犯了作为某一犯罪必要要件之外的他种

犯罪的直接客体,则不仅成立以继续犯为特征的具体犯罪,而且同时构成了另一犯罪;若行为人在持续犯罪的过程中,又以其他危害行为侵犯了另外的直接客体,则应当对其所构成的数罪实行并罚。

(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继续犯的这一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它与即成犯、状态犯、连续犯等犯罪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在。

(4)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这是继续犯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也是它区别于其他犯罪形态的重要标志之一。

7.什么是想象竞合犯?它的特征是怎样的?

答:所谓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基本构成特征或必备条件:

(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的主观特征。

(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的客观特征之一。如果行为人实施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便不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形态。

(3)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这是想象竞合犯的另一客观特征,也是此种犯罪形态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原因所在。

(4)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这是想象竞合犯的法律特征。所谓数个罪名,是指刑法典分则规定的不同种的罪名。

8.什么是结果加重犯?其特征及处罚原则是什么?

答:所谓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成特征有以下几方面: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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