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无证经营)

询问笔录(无证经营)
询问笔录(无证经营)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询问笔录

第页共页

被询问人: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号

住址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实际经营者

询问机关:扬中市卫生局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询问地点:

询问内容:

告知:我们是扬中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出示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现依法向你调查

有关情况,你应当如实回答提问,不得歪曲、隐瞒、夸大或缩小事实,你也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或者)我申请张某某回避。

问1:请你提出申请张某某回避的理由和根据?----------回避情形

问2:你与被检查单位×××店是什么关系?能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认被询问人、负责人的身份及与被检查单位之间的关系,记录能调取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问3:请你简要介绍一下你单位目前的经营情况?目前单位的开展何种经营活动、开业时间、从业人员、经营状况等。---------目的在于从整体上了解无证经营情况、营利状况和对罚款数额的承受能力,以作为量罚参照。为下面的提问作铺垫。

问4:本局于×年×月×日在×××人的陪同下对正在营业中的×××店进行现场检查,你是否已经知情?----------确认该单位负责人了解现场检查情况,为下面对现场检查具体情况的提问作铺垫。

问5: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现场未能出示《卫生许可证》?你现在能提供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材料吗?------针对现场发现无证情形所作的核实(或者)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现场出示的《卫生许可证》上登记的内容是:……,是否属实?-----------确认现场检查时与调取的卫生许可证进行核对。

问6: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现场检查记载的该单位的生产经

营情况),现场检查笔录记录的内容是否属实?--------------------无证经营(或者)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现场出示的卫生许可证上登记的……,与……(实际经营项目)不符,情况是否属实,并请你作出解释?------------未变更卫生许可证

(或者)经过本局核查,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该规定法律文本已交由被询问人阅读),你单位出示的《卫生许可证》已经超过有限期限,是否属实?请你作出解释?---------过期卫生许可证

问7: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本局发现一本顾客消费登记簿,显示你单位从2010年10月开始为顾客提供……(具体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实?

(或者)你单位是何年何月何日对外开展……(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确认违法行为发生的起止时间问8:自……(违法行为开始时间)营业至现场检查当日,你单位的营业额有多少?能否提供相关的营业记录、票据、账册等书面凭证?----确认经营收入的总额,确认能够证据证明的违法所得

问9:你知道开展……(具体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办理(或者复核、延续)有效卫生许可证吗?-------------进行法律宣传,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问10:以上笔录内容请你认真核对,除此之外你还有什么需要陈述的吗?-----兜底性提问

(以下空白)

被询问人签名:卫生监督员签名:

年月日行政执法证件号: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无照经营的30个问题

无照经营的30个问题 1、《办法》第二条为何未对“无照经营”的概念进行定义? 是没有直接定义,但该办法对什么是"无照经营",给出了一个原则性的区分标准,或者叫定义的外延,这就是该办法的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而不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照经营。中间加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限制词。为了防止误解,在该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如果我们把"证"解释为许可证,把"照"解释为营业执照,那么以该办法第四条,无照经营的内涵有五种情况为:无证无照;直接无照;有证无照;照已失效;无证有照(这是该办法对无照经营内涵的新说法)。 2、《办法》第二条“法律、法规”未明确必须办照的主要行业或领域有哪些?《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的是无照,许多同志认为,只要是为营利性的经营,都要办照,没照就是"无照经营"。照这种认识,营利性经营的边界在哪里,"有照"和"无照"的边界就在哪里。这种认识是不对的。照这种认识,我们在查处无照经营中,就会犯"扩大化"的错误。什么情况必须登记呢?现在应当执行有关企业登记的现有法律,无法可以的不能强行要求当事人登记。 统一的解决有待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律”。基本原则按照《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规定,企业登记是五种许可的一种。设定登记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的事项,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消除影响或者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害的其他事项;除这些事项和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要求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外,其他事项不得设定登记。同时,设定登记还要坚持合理的原则,可以设定登记的事项,也并不是都要设定登记。据此,草案规定: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通过中介机构自律去解决;即使是市场机制、中介机构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问题,也要首先考虑通过事后监督去解决。所以,这个事情需要谨慎的对待。 3、《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因无照经营被处罚后,继续从事无照经营,如何实施处罚? 对无照经营是取缔。当事人因无照经营被处罚后,继续从事无照经营,应当视为新的违法行为,可以再处罚。 4、《办法》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包括工商所?工商所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对“无照经营”活动进行查处并处罚? 不包括工商所。但是工商所可以在《工商所条例》第八条的权限下以自己的名义处罚。 5、《办法》第八条“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如何认定?“督促、引导其办照”是否意味着应先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或“限期办照通知书”? 依照社会保障部和政府的规定认定“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这就是说,限令起停止无照经营,再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6、《办法》第九条(三)项“无照经营场所”是否包含着“生产、加工、仓储地”?“经营场地”与民宅合二为一时,如何“进入检查”和“查封”? 应当包括“生产、加工、仓储地”,这是经营场所的一部分。“经营场地”与民宅合二为一时,判断其主要用途。主要用途是经营场所,同时住人,应当视为经营场所。 7、如何理解和掌握《办法》第九条(五)项中的“专门用于”?有**定标准?看主要用途。 8、《办法》第九条(五)项中“财物”是否包括“货币和现金”?如何区分“经营资金”、“违法所得”和“个人生活资金”?关键在于是否“专门用于”。 9、《办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是否包括“主管副局长”? 包括。 10、《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中“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资料清单”的表述与现行办案文书中的“查封扣押通知书”和“财物清单”不一致?是否需重新设计新的文书样式? 不需要。在国家工商总局没有新的办案文书之前,使用现行办案文书中的“查封扣押通知书”和“财物清单”。 11、《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易腐烂变质”物品先行拍卖处理未规定“征得当事人同意”,此规定与国家局58号令《办案程序》不一致,如何实施? 依据该办法实施。条例效力大于规章。 12、《办法》第十二条“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该条“处理决定”与“处罚决定”有何区别?

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为规范我县食品药品市场经济秩序,制止无证无照经营,促进公平竞争,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维护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X年我局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政策疏导与经营者自律相结合,日常监管和集中查处相结合,综合治理和重点打击相结合,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取得显着成效。现将我局今年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稽查分局、食安股、药械股全体人员为成员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稽查分局负责查处无证无照日常工作。为保证查处工作有效落实,我局分别制定了《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村市场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证从事餐饮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全县辖区内的药械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商品批发和农村小商店等工商个体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药械经营活动行为、未取得《餐饮服务食品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行为、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方案对查处取缔专项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安排部署,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顺利开展。 二、结合"三打两建"开展摸底清查,严厉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今年我局组织各股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县辖区的餐饮和"三品一械"无证无照经营情况,并分门别类有针对性地制订疏导治理意

见和措施,认真分析无证无照经营"四品一械"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户,尤其是重点地区的无证无照经营户进行逐一排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督促其办理证照,转为合法经营;对暂不具备条件但经过整治可以达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办理审批手续;对经整改仍不具备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户,依法予以取缔,同时加强对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向经营者宣传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宣传教育,强化经营者的法规意识、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 从年初至10月底,我局通过专项整治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共出动执法人员4472人次,出动执法车辆584车次,检查餐饮单位742家次、"三品一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991家次、日化用品经营使用单位413家次、农村小商店116家次。对18家商店无证经营药品进了责令整改,对6家商店无证经营药品执行了当场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对1家无证批发药品的购销部进行了立案取缔;对26家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许可证已过期的餐饮单位责令其停业办证,对1家长期无证从事餐饮活动的餐饮单位进了立案处罚停业整顿后再申请许可,取缔了1家无证从事餐饮活动且拒不办证的餐饮服务单位。 三、加强宣传教育,做好舆论引导。 一是深入宣传动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今年以来,我局采取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材料、公布举报电话,发短信等形式广泛宣传《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先后发放各类共发放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单20590份,发放宣传册1000多本,宣传画报550多张,制作并更新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栏37期,张贴宣传标语28条,悬挂宣传横幅3条,发出宣传短信80000条,通过教育疏导与查处取缔相结合,坚持教育疏导为主,查处取缔

印发《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0?69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意见通知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2日印发 - 1 -

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95号),结合石景山区实际,就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履责、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力度,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清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断建立健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长效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创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组织领导 成立石景山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石景山分局,负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日常工作,及时汇总、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检查、考核、总结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四、工作重点 - 2 -

工商办案询问笔录制作技巧

工商行政管理办案询问笔录的制作技巧 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中,证据调查作为办案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作为证据调查中的人证调查,询问当事人及制作询问笔录,是开展人证调查的基本方法。 一、当前制作询问笔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逻辑混乱,含糊不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计划、无目的的开展询问,前言不搭后语,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不能反映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全貌。 (二)相互矛盾,繁琐不清。制作询问笔录时,所提到的人证、物证、书证不能自圆其说,有些甚至虎头蛇尾,自我否定,给案件定性带来负面影响。 (三)概念模糊,粗枝大意。对一些涉案的基本问题,比如违法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过程等环节没有作必要询问;有些在询问时对重点违法事实一带而过,致使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违法事实不清,给证据收集带来一定难度。 (四)提问不精,方法简单。不善于用精练、简洁的语言发问,导致对一些比较复杂的违法情节及事实,无法用精练的语言将其准确记录在案,造成日后在行政诉讼、复议时授人以柄。 (五)主观臆断,疑案从有。一些办案人员在接触当事人时,不善于通过人证调查,从中发现疑点和问题,而仅凭滥用执法权力和主观判断的结果定案,某种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的正当权

利,显失执法公正。比如:有些在询问笔录开始时,就直接问“你知道工商部门找你是什么事”?只要当事人稍一停顿,就说:“你这个人不老实,想通了再来”;有些在询问笔录结束时习惯记一笔:问“你违反了工商法规,我们要对你作出处罚,你是否接受?”等等语句。在询问调查阶段,就将案件终结的结果提前告知当事人,在某种程度上讲也是程序违法。 针对以上制作询问笔录的一些常识性错误,分析其原因,除了与办案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有关联之外,关键一点,是目前工商部门强调办案程序的重要性之后,办案机构在如何规范办案程序方面做文章,而忽视对证据调查中的人证收集的研讨和学习,没有形成一套比较科学的理论方法,从而导致整体办案水平不高。 笔者认为,制作询问笔录,应围绕以下几点通盘考虑。即:一是什么人;二是什么时间;三是在什么地点;四是怀着怎样的动机和目的;五是以怎样的手段和方法;六是对怎样的对象;七是实施了怎样的行为;八是造成了怎样的后果;九是有何从重、从轻、减轻、免除情节;十是全面分析看有何矛盾及疏漏之处,并加以分析论证。 二、制作询问笔录的技巧 (一)询问笔录的准备阶段。 制作询问笔录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关系到整个询问工作的成败。办案人员在接触个案之前,只有经过缜密的分析、梳理,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篇一: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文件精神要求,我局自7月中旬开始,开展了为期四个月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现将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无证无照经营清理工作,按照县政府的工作部署,采取强有力措施,积极、稳妥的组织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为全面贯彻、落实县政府工作部署,扎实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清理工作,我局专门成立了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亲自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统一协调、组织开展清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2、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责任落实。我局制定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时间、步骤和要求,强化了监管责任。并于20xx年7月16日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细划职责分工和责任分解,坚持责任到岗、到人。 3、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宣传引导。我局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以“零无证无照、全亮照”为工作目标,把城乡街道商贸集散区、学校周边区域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为工作重点,加大无证无照经营清理工作的舆论宣传,积极引导无证无照经营户申办执照,合法经营;同时,与有

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为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4、全面排查,扎实清理。一是本着“先易后难,先整治无前置条件后整治有前置条件,先本单位组织取缔,后各职能部门联合取缔”的原则,结合个体工商户验照、企业年检、日常巡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力量对全县经营单位进行集中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无证无照经营动态,分步骤整治;二是抓热点、攻难点。近期全县信息业处快速发展时期,网吧、游戏厅、手机店不断增加。我局和工商等多家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对全县信息业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强制关闭1家,查处2家,下达限期办理通知的5家。震慑了无证无证无照违法经营,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三是开展维修资质评定工作,对已建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网点加以规范,督促其提高维修能力和素质,规范其经营行为;四是进一步加强对移动电话入网企业的管理,做好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网点的报备等工作。以确保清理无证无照经营的成效。 为了贯彻落实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移动电话售后服务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由县发改局牵头,县工商局参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专项检查工作。此次专项检查目的:通过专项检查,促进移动电话生产企业履行售后服务义务,落

查办无照经营案件常识

查办无照经营案件常识 执法探讨 2008-09-03 16:37 阅读1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是工商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查处无照经营工作,是以工商部门为主,其它行政执法部门为辅的执法格局。作为基层工商机关,无论是从行为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来看,查处无照经营行为都应是我们的主要职责。为切实履行工作职能,有效查办无照经营案件,以下为个人总结的工商执法机关查办无照经营类案件的一些基本常识,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一、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要件 1、当事人从事了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包括生产、销售、服务活动。 这里的生产活动,指的是以赢利为目的只从事了生产,尚未销售的行为;销售指的是以赢利为目的购入商品后,再从事销售行为。也包括以赢利为目的只存在购买商品行为,准备销售而尚未销售的行为;生产、销售活动指的是从事了生产,也进行了销售的行为;服务活动指的是从事了以赢利为目的的服务活动。 2、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执照。 这里我们所说的“违法”既违反具体法律、法规中具体条款明确规定的行为。 实践办案中,应当收集证据来证明确定“违哪个法”的依据。主要对经营者的组织形式进行调查取证。如查明属于个人经营的,即违反了《个条》中的个体经营户应当办理执照条款。这样就属于《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依据了。然后按《无照办法》给予处罚。 二、无照经营行为的种类 1、无证、无照的无照经营行为 应当取得许可证(前置)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2、单纯无照的无照经营行为 从事经营活动的项目无需取得许可证,可直接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3、有证无照的无照经营行为 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4、执照失效后的无照经营行为 执照失效包括执照被吊销、注销、有效期满。

如何做好询问及制作询问笔录

如何做好询问及制作询问笔录 一、询问 (一)询问的概念 询问——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依法直接对当事人、证人、受侵害人所作的提问式调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法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询问笔录——指对上述提问式调查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工作的过程及成果,均以询问笔录的方式表现出来。 因此,做好询问与制作好询问笔录密不可分。 (二)询问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调查,询问;在询问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如:在询问笔录首页载明我们是某某工商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等文字叙述、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确认并签名等等。) 2.实事求是的原则。办案人员应当做到全面调查,客观取证,耐心听取被询问人的陈述,不应该先入为主带着“框框”去询问。 3.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询问取得的成果固然重要,但是人的陈述始终具有不确定性,需要查证属实,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通过询问得到的结果,与其他收集到的证据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办照通知书、违章提示通知书、单据、帐册等相互验证,形成有效证据链,才能作为定性处罚依据。 4.严禁诱供的原则。诱供不仅仅会使取得的询问结果无效,还可能会使当事人逃脱或削弱必要的行政处罚,而且会损害执法机关形象。我在办案过程中曾出现过这样的问题,这里提出来,让大家引以为戒。我在办理一个无照经营案件中,询问当事人无照经营中取得违法所得时,因当事人是早点、小吃经营户,违法所得不好计算,加上我存在怕麻烦的思想,就在提问时问到,“你经营怎么长时间,个赚了三五百块?”(当然这句话不会记到询问笔录中),当事人为了减轻处罚,当然按照我划出的违法所得的框框回答。我认为这样提问应是犯了诱供的错误,导致了当事人所供述的违法所得不准确、偏低,从而削弱了对当事人的处罚力度。 (三)询问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这里有一个简单的口诀,形象的表述了询问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一人被问。即询问必须单独进行,不得“开座谈会”。 二人在场。即办案人员必须二人在场。 三种对象。即被询问人有三种对象:当事人、证人、被侵害人。 四项义务。即被询问人有四项义务: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如实陈述;确认笔录。 五项权利。即被询问人有五项权利:知情权,知道为何事被谁询问;请求回避权;陈述申辩权;阅读修改笔录权;人格受尊重权。

个体工商户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如何定性处罚

个体工商户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如何定性处罚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陈某、系个体工商户(在册)、营业执照核准其经营范围及方式:零售,小五金、百货. 二、案件简要事实:当事人于2006年2月18日开始从事小五金、百货。2006年2月20日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香焦水、各种品牌硝基玩具油漆、工业环已酮等危险化学品销售给玩具加工企业。2007年3月19日被某工商所执法人员查获。从2006年2月起至2007年3月19日止共计销售款589162元,违法所得27138元。 三、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应当认定为无照经营。理由是:当事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当事人在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其行为已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

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予以查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无照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没收非法所得27138元,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罚。 第二种意见:应当认定为超经营范围。理由是:该当事人的行为虽然已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但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是核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核准其经营范围是小五金、百货,显然当事人经营危险化学品是超出了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因而应当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超经营范围,并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27138,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第三种意见:应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理由是:当事人虽然超出了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是在相竞合或相抵触时,就不能适用一般法,这是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X 府办〔xx〕10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打造“平安x”、“和谐x”为目标,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按照“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明确有关行政审批权限与市场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效落实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查处内容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领域: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生产、储存、经营领域。 (二)重点区域:城镇社区及乡镇所在地、车站码头等交通要道、各类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工矿、校园周边等人口密集场所,城乡结合部等其他无证无照经营易发的地区。 (三)重点行业:以食品、医药、煤矿、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品、冶金有色、成品油、燃气(含液化气站和存储点)、餐饮、文化娱乐、网吧等为重点,特别是对当前涉及安全生产问题较多的行业、人员相对密集的公共娱乐服务行业、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网吧行业、房地产行业、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物业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和农贸、农资市场等要加大清理查处力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各部门也可结合本辖区、主管行业实际,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选择一至多个无证无照经营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

无照经营现场笔录

无照经营现场检查笔录 检查时间:二零零五年一月九日上午九时至十时 检查地点:衢山镇人民路***号 检查人:*** *** 当事人:***男31岁住址衢山镇直街路***号 见证人:***住址衢山镇人民路*** 检查项目:***经营者的经营房间 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的经营房间进行检查,当事人的经营房间位于衢山镇人民路***号,门上方挂有牌匾,牌匾上写有***副食品经销部,电话号码*******,联系人***字样,房间门口面向外摆有两接柜台,柜台上方有电话一部,进货单,记帐单各一本,柜台西侧放有青岛啤酒22箱,南墙东墙各放货架二个,上面摆放各种副食品和香烟,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正向顾客出售啤酒。房间西墙挂有卫生许可证,负责人是***,但当事人无法出示营业执照,经请局长批准,决定对当事人的22箱青岛啤酒予以扣留。 检查人***记录人*** 当事人***见证人*** 现场检查笔录 年月日,我大队XXX和XXX向当事人XXx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位于X市X镇X 街x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有门面两间,经营面积约100 平方米,门口有“XXX超市”招牌一个。经营场所内有柜台五组,分别摆放立脚点xxxxx等品牌的xx食品等货物待销售。经营场所内有3个女性服务员正在从事销售工作,有四个顾客正在选购商品,在经营场所的门口有一台用于经营的电脑,电脑前有一个女售货员正在帮一位购买了XXXX品牌的XXX货物接帐。现场检查时经营场所内未县挂营业执照,也未见其他经营证件。 做好现场检查笔录的四大要素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8617016503.html, 2006年09月01日来源: 如何做出一份事实翔实、条理清晰的现场检查笔录?笔者认为,应抓住四大要素(时间、人物、地点、内容)去记录案发现场的状况。 一是时间。这里既包括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检查的时间,又包括当事人在现场笔录上签

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由《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谈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 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都提到了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与处罚问题,有些工商部门的同仁对如何适用法律认识模糊,在此谈谈个人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工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监督管理权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即要依据《安全生产法》,也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工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审批权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三、工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的查处权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无照经营案件主要证据

无照经营案件的主要证据: 无照经营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及相关设备情况、正在经营的情况及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的情况等。 ㈡经营场地证明。当事人自有场地的,提供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金结算票据等。 ㈢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无照现场、店铺门面、生产经营设备、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等。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有无证照、经营起止时间、经营的总体情况(经营场地及资金来源、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种类、经营商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以及经营收入、违法所得情况等)、是否记帐、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㈤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㈥与经营有关的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等。 ㈦与经营有关的合同、宣传资料、名片等。 ㈧其他相关材料。其中: 1、无照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收集当事人从

事的经营活动应事先取得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当事人未取得许可或者该项许可已被注销(或超出期限)的证据。 2、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应当收集法定检测或认定机构的检测鉴定结论或者其他认定的依据。 3、以承包、租赁等名义无照经营的,还应当收集: ⑴当事人与被挂靠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内部协议书; ⑵当事人与被挂靠单位无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据; ⑶原始投资或资金来源由当事人提供的凭证; ⑷上缴管理费情况及相关凭证; ⑸当事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证据等。 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他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㈡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证据。 ㈢当事人为他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证据。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提供便利条件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提供便利的方式、次数等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等)、明知或应知情况、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释义图文稿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释义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释义 (以下简称《办法》)涉及三个重大问题,一是无照经营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二是法律法规之间的转致问题,三是工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能分工问题。这三个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得在实践中对无照办法的适用产生了各种观点。笔者就以这三个问题为中心来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无照经营的概念以及外延 《办法》把无照经营的概念第一次与许可证联系在一起,把无照经营行为分成五种情况: 1.无证无照: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情形; 2.普通的无照: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 3.有证无照: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 4.无合法有效的执照: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形; 5.有照但超范围经营需取得许可证的行为:超出核准登记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经营活动的情形。 对于《办法》规定的前四种无照经营行为,在《办法》实施以前一直是作为无照行为处理的,但是,对于第五种无照经营行为,由于在《办法》实施以前一直定性为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办法》的这一新规定,在实践中引起一些争议: 1.《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可以作为无照处理?

《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前四项的规定在措辞上有所不同。前四项的规定都是“无照经营行为”,而第五项的规定是“违法经营行为”。为此,有人认为第五项的规定不应定性为无照经营行为,因为当事人是有营业执照的。而对这种行为的查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超范围经营的规定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看这个问题。 首先,从《办法》本身的规定来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这样的“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而没有一律表述为“下列无照经营行为”,但是却明确的规定了“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因此,可以理解为虽然这种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不表述为“无照经营行为”,但是可以按照《办法》来查处。 其次,从《办法》的立法精神看,《办法》规定对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实际上是规定了比以往一般的超范围经营更加严厉的措施,更加有效的打击和预防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这一规定对于以执法权保障行政审批权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在执法实践中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体现。对于一般的超范围经营应以教育、引导为主,但是对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则依照《办法》进行查处。而这些经营行为,一般需要取得许可证才能进行。 最后,从和司法机关的衔接上来看,对于一般的超范围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除外。”也就是说,对于需要取得许可证的经营行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无效,《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规定。

公司无证经营怎么处罚

公司无证经营怎么处罚 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个体商业户没有做相关登记就自主营业的,就算做是没有相关证件的非法经营。 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法律条文: 1、如果有没有相关执照的非法经营,政府工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取缔,并且收缴相关非法所得。 2、对于已经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刑法对于违法经营、严重责任事故以及其它相关条文,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对于还达不到刑事惩处标准的行为,处以不高于20000元的罚款;如果无证经营的行为较恶劣、对社会有很大的危害性,除以20000到200000元的罚款。 4、如果无证的经营对人的身体健康有害、并且有严重的安全弊端、影响公共的安全、危害生态环境,要收缴进行无证经营的机械设备、原料或者产品,还除以50000到500000元的罚款。 5、如果相关法律条文有其它的规定,那么处罚无证的经营则按照这个规定来。 6、进行无证非法经营,如果有相关处罚的法律条文,工商部门就应该按照相关条文来处罚,如果相关法律条文没有处罚的明确标准,那么工商部门就应该要求立即终止非法经营行为,并且收缴非法所得,罚款10000元以下。 7、如果明明知道是无证的非法经营,却仍旧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的,比如场地、存储、运送、管理等,工商部门应该要求立即终止非法行为,收缴非法所得,并酌情除以五千元一下的罚款。 8、只要是进行非法经营的任何个人或公司,相关部门都会将非法行为录入信用档案,还将按照法律条文公开、通告。 9、当相关部门对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如果有阻碍查处的行为,并且触犯了治安管理条例的话,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文进行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出办法》(国务院第【684】号令)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无照经营询问笔录模板

无照经营询问笔录模板 9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调查)记录 时间:2月5日XXXX 9: 30至2月5日XXXX 12: 00第一次 地点:XXX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办公室查询(调查)人:、 查询(调查)人XXX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电话:邮政编码:地址:xxx21 256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请你(被调查人)了解有关情况,并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同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如果你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你有权申请调查人员回避,你听清楚了吗?你想申请取款吗?应聘者:我听得很清楚,我不想让你回避。询问者:你为什么来我们局接受询问?受访者:经你局通知,为便于调查,我从事KTV酒吧服装 被调查者(签名或盖章):查询日期(签名或盖章): 年1月1日, 有4页 业务相关信息,所以我来接受查询。询问(调查)人:请告诉我你的基本情况? 询问(被调查):我叫xxx,男,汉族,大学文化,xxx出生,地址:xxx21,公民身份号码:xxx 询问(调查)人: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受访者:我提交了一

份“身份证”、一份“房产证”和一份“租赁店合同”。我提交的证明材料是真实有效的,并签字确认。询问者:2月2日晚,在接到xxx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拟对荷塘月色KTV进行查处取缔的信函后,根据信函内容,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文化和公安执法人员对XXXX XXX荷塘月色KTV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你对检查和拍照清楚吗?受访者:当时,我在现场与执法人员合作。在你们局的所有执法人员出示了他们的制服执法证并说明了他们的目的后,他们检查了我的营业场所——荷塘月色KTV。由于我涉嫌无证从事KTV经营活动,现场执法人员要求提供账簿和价目表。我店收银处的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在收银处拿出了开户书、收入簿、支出簿、每日账簿和价目表(账本上显示营业日期从XXXX 1月2日开始),交给了你们局的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人员没收书籍检查的相关信息记录在“现场记录”中。同时,发给我《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关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和《财产清单》。在核实上述文件后,我签名确认现场拍摄的照片是真实的。你局为被询问人制作的照片 (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调查)(签名或盖章):256年月日+ 年2月2日, 第2页,共4页 ,已包含在证据复印件(摘录)表中,我于XXXX 2月5日核实后签字。询问(调查)人:请介绍一下你经营的荷塘月色KTV的基本情况。应聘者:荷塘月色KTV位于xxx。xxxX年10月30日,我与xxX签

如何做好询问及制作询问笔录[范本]

如何做好询问及制作询问笔录[范本] 如何做好询问及制作询问笔录 一、询问 (一)询问的概念 询问——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依法直接对当事人、证人、受侵害人所作的提问式调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法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询问笔录——指对上述提问式调查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工作的过程及成果,均以询问笔录的方式表现出来。 因此,做好询问与制作好询问笔录密不可分。 (二)询问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调查,询问;在询问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如:在询问笔录首页载明我们是某某工商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等文字叙述、笔录交被

询问人阅读确认并签名等等。) 2.实事求是的原则。办案人员应当做到全面调查,客观取证,耐心听取被询问人的陈述,不应该先入为主带着“框框”去询问。 3.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询问取得的成果固然重要,但是人的陈述始终具有不确定性,需要查证属实,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通过询问得到的结果,与其他收集到的证据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办照通知书、违章提示通知书、单据、帐册等相互验证,形成有效证据链,才能作为定性处罚依据。 4.严禁诱供的原则。诱供不仅仅会使取得的询问结果无效,还可能会使当事人逃脱或削弱必要的行政处罚,而且会损害执法机关形象。我在办案过程中曾出现过这样的问题,这里提出来,让大家引以为戒。我在办理一个无照经营案件中,询问当事人无照经营中取得违法所得时,因当事人是早点、小吃经营户,违法所得不好计算,加上我存在怕麻烦的思想,就在提问时问到,“你经营怎么长时间,个赚了三五百块?”(当然这句话不会记到询问笔录中),当事人为了减轻处罚,当然按照我划出的违法所得的框框回答。我认为这样提问应是犯了诱供的错误,

无证经营餐饮案件分析

无证经营餐饮案件分析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处罚 法律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2.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行政机关:岳阳市云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xx 一、案件事实 2012年3月21日,云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岳化二工区罗家坡土菜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询问当事人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获悉,该店没有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进行餐饮服务经营。

二、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七条之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十条之规定。 三、决定结果 (一)处理决定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承认既没有办理健康证从事餐饮服务工作,又没有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进行餐饮服务经营,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则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八十七条、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按照现场检查该酒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期间的经营账本计算,该酒店货值金额是9300元,不足1万元,决定对该酒店处以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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