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无照经营查处风险防范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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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读
5、增加了信用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 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一、解读
6、明确了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查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 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 工作机制。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 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 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一、解读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 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 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解读
4、《办法》适当减轻了无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降低了罚款数额。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 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 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 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解读
3、随着市场监管政策的调整与修法,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与许可部门的职责划分也越来越清晰。
一、解读
一、解读
一、解读
一、解读
一、解读
一、解读
一、解读
一、解读
一、解读
《办法》的特点、变化与重点条文解读
一、解读
1、《办法》明确限定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 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 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 登记的经营活动。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 与无照经营查处风险防范
2017年9月25日
主要内容
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照经营查处风险防范
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
一、解读
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 《办法》出台的背景 《办法》的特点、变化与重点条文 解读
一、解读
一、解读
7、增加了相关信息公开、对举报人的告知、保密义务。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 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 为举报人保密。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照经营查处风险防范
二、风险防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照经营查处的职责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 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 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 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一、解读来自百度文库
3、取消了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
第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 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 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 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 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解读
1、规范“五小”企业(小火电厂、小玻璃厂、 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 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 2、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 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 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 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 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 规定不一致等。
一、解读
2、《办法》调整了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分工(但仍不太清晰)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 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 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 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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