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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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2.17•【文号】深证上〔2023〕109号•【施行日期】2023.02.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深证上〔2023〕10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稳步推进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核查把关责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1年4月2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深证上〔2021〕4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行为,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对申报项目的核查把关责任,提高发行上市文件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现场督导,是指针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企业,由本所根据需要对该企业的保荐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核查和指导的行为。

现场督导主要针对保荐人实施。

本所在审核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涉及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的,可以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单独或者一并实施现场督导。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接受本所现场督导。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为了规范主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主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不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总体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健全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保障重大信息披露透明,依法运作、诚实守信。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证券从业及专项《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复习题集(第52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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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证券从业及专项《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上市公司正在与乙公司商谈合并事项。

下列关于甲公司信息披露的表述正确的有( )。

Ⅰ 当甲公司派人对乙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确定合并价格时,甲公司应当公告披露合并事项Ⅱ 当市场出现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的传闻,并导致甲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时,甲公司应当公告披露合并事项Ⅲ 当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并协议时,甲公司应当公告披露合并事项Ⅳ 甲公司与乙公司谈判之前相关消息已泄露,甲公司应当公告披露合并事项A、IB、Ⅲ、ⅣC、Ⅱ、Ⅲ、ⅣD、Ⅰ、Ⅱ、ⅣE、Ⅰ、Ⅲ、Ⅳ>>>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7章>第4节>需要提交临时报告的事项、首次披露和持续披露要求【答案】:C【解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2款第9项规定,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第3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③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2.原材料账面价12万元/套,市价为10万元/套。

每套原材料加工成产品要花15万元,每件成品估计的销售税费为1.2万元,产品售价30万元/套,期末该原材料应计提跌价准备( )万元。

A、0B、2C、1.8D、3.8>>>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1节>主要会计事项及处理【答案】:A【解析】:为生产而持有的原材料,若产品没有发生减值,材料按成本计量,不计提跌价准备,若产品发生减值,则材料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材料可变现净值=产品的估计售价一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一销售产品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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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证券从业及专项《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下列因素会对国债销售价格产生影响的有( )。

Ⅰ.流通市场中可比国债的收益率水平Ⅱ.承销商承销国债的中标成本Ⅲ.国债承销的手续费收入Ⅳ.承销商所期望的资金回收速度A、Ⅰ、ⅡB、Ⅰ、Ⅱ、ⅢC、Ⅰ、Ⅲ、ⅣD、Ⅱ、Ⅲ、ⅣE、Ⅰ、Ⅱ、Ⅲ、Ⅳ>>>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4节>各类债券发行的基本规则、发行方式和操作流程【答案】:E【解析】: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有:①市场利率。

市场利率的高低及其变化对国债销售价格起着显著的导向作用。

市场利率趋于上升,就限制了承销商确定销售价格的空间;市场利率趋于下降,就为承销商确定销售价格拓宽了空间。

②承销商承销国债的中标成本。

国债销售的价格一般不应低于承销商与发行人的结算价格;反之,就有可能发生亏损。

所以,通过投标获得较低成本的国债,有利于分销工作的顺利开展。

③流通市场中可比国债的收益率水平。

如果国债承销价格定价过高,即收益率过低,投资者就会倾向于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已流通的国债,而不是直接购买新发行的2.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中,关于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B、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C、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提交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D、提交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可以参与表决>>>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5节>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答案】:D【解析】:《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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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4.07.03•【文号】中证协发[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4.07.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12号)各会员单位:为持续做好证券公司后续职业培训,不断满足行业创新发展的需求,我会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情况及全行业创新发展进程,制定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现予发布。

原《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中国证券业协会二O一四年七月三日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6月)目录使用说明第一部分必修内容必修内容之一:法律法规一、综合类二、公司管理类三、业务类四、其他必修内容之二:执业行为规范一、职业道德要求二、执业行为规范第二部分选修内容一、新产品二、新业务三、理论与技术前沿使用说明《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以下简称《大纲(2014)》)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近年来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行业培训需要,在《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编制。

《大纲(2014)》分为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两大部分。

其中,必修内容包含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两部分,选修内容包括新产品、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三部分。

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相关规定,从业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

其中,学习必修部分内容不少于10学时,学习选修部分内容不少于5学时。

取得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合规总监、保荐代表人应当定期参加专项业务培训。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5)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5)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2)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0)第十章关联交易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7)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1)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0)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0)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3)第一节暂停上市 (73)第二节恢复上市 (76)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4)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8)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0)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1)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1)第十八章释义 (103)第十九章附则 (107)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7)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7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第二次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7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第二次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7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7号)现公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4年10月20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法规名称】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设立方式】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码】。

注释: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说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

第三条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启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业务专区”并建立保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启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业务专区”并建立保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启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业务专区”
并建立保荐业务代表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深证会[2010]6号
【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通知[失效]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0.01.26
【实施日期】2010.01.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启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业务专区”并建立保荐业务代表制度的
通知
(深证会〔2010〕6号)
各保荐机构:
为落实保荐制度相关规定,加强本所与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的沟通与联系,提高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保荐业务全面电子化,本所推出了保荐业务专区并建立保荐业务代表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荐业务专区是保荐机构办理本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保荐业务的网
上平台,提供发行、上市资料填报、保荐工作报告报送、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基本信息库维护、查看本所业务通知及本所规则、查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等功能。

保荐业务专区将于2010年3月1日正式启用。

二、保荐业务专区登录网址为https:
///szseSponsorPortal/login/login_open.jsp(使用数字证书登录),或http:///szseSponsorPortal/login/login_open.jsp(使用密码登录),也可通过本所官方网站http://“业务平台”链接到保荐业务专区。

三、保荐机构需使用本所发放的数字证书登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1.1 为了规范主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主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主板(不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

1.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4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总体要求2.1.1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保障重大信息披露透明,依法运作、诚实守信。

2.1.2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2.1.3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一、保荐工作概述保荐,即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拟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企业进行审核和评估,出具保荐意见,并为企业顺利上市提供服务的一项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是国内重要的证券市场之一,其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是发挥深交所市场功能、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因此,保荐机构的工作质量、服务水平将严重影响深交所保荐业务的效率、效果和声誉。

本文旨在为保荐机构提供一个参考性的工作指引,以帮助保荐机构全面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的流程、要求和规范,提高保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上市公司真正符合上市条件和市场发展需求。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条件1.保荐机构须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符合深交所有关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风险管理要求。

2.保荐机构必须负责保荐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规定的要求参加审核、资料报送、业务协调等工作,保证审核质量。

3.保荐机构必须有熟练的人员、完备的设施和流程,具备从事保荐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4.保荐机构必须具备保密能力和保障客户利益的专业素养,确保审核工作信息的安全性和保护客户的利益问题。

三、保荐工作的流程和要求1.保荐申请企业首先需向深交所提交上市申请书及其他要求的文件,说明其具体的企业信息、上市计划及资金需求等,以取得深交所的的审核资格。

2.保荐申请人资格审核深交所将对企业的基本情况、上市计划、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进行审核,判断其是否具有上市条件,并对企业是否能够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深交所的规定等方面进行考察。

审核结果将通过深交所官方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保荐机构需要了解企业的审核结果和意见。

3.企业保荐意见准备基于审计、咨询和法律意见的结论,保荐机构需要准备上市申请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保荐书等,对企业资料进行评估和审核,出具保荐意见。

要求保荐书必须符合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采用电子版和纸质版均可。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公司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内部控制规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所处环境,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其股票在本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投资银行业务-第一章 保荐业务监管(章节精选题型)

投资银行业务-第一章 保荐业务监管(章节精选题型)

投资银行业务第一章保荐业务监管[单选题] 1、下列关于发行人聘任保荐人和主承销商的说法正确的有()。

[2008年真题] Ⅰ..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可以聘任2个主承销商Ⅱ.同次发行的证券,保荐人必须是主承销商Ⅲ.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2个以上保荐机构联合保荐的方式Ⅳ.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A:Ⅱ、ⅣB:Ⅰ、Ⅱ、ⅢC:Ⅰ、Ⅱ、ⅣD:Ⅰ、Ⅱ、Ⅲ、Ⅳ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Ⅲ项,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单选题] 2、在持续督导深交所上市公司期间,以下不需要保荐代表人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是()。

Ⅰ.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Ⅱ.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Ⅲ.套期保值Ⅳ.委托理财Ⅴ.限售股上市流通A:Ⅰ、ⅤB:ⅡC:Ⅰ、ⅢD:Ⅳ、ⅤE:Ⅱ、Ⅴ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第28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③关联交易;④对外担保(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⑤委托理财;⑥提供财务资助(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⑦风险投资、套期保值等业务;⑧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

Ⅱ项,属于④中的除外情形,不需要保荐代表人发表独立意见。

[单选题] 3、下列不符合保代双签规定的是()。

Ⅰ.最近3年内受到过证监会监管措施Ⅱ.最近3年内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Ⅲ.最近3年内签了首发项目,已取得证监会核准批文,但6个月内未发行Ⅳ.最近3年内签了再融资项目,发审会已通过,尚未取得证监会核准批文A:Ⅰ、ⅡB:Ⅰ、Ⅱ、ⅢC:Ⅰ、Ⅱ、ⅣD:Ⅱ、Ⅲ、ⅣE:Ⅰ、Ⅲ、Ⅳ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Ⅰ、Ⅱ、Ⅲ三项,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第6条第1款规定,在2名保荐代表人可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同时各负责一家在审企业的基础上,调整为可同时各负责2家在审企业。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练习试题附有答案详解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练习试题附有答案详解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练习试题附有答案详解单选题(共20题)1. 下列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说法正确的是()A.因认购不积极,承销商将认购期限延迟3个月以上B.控股股东认购其他股东放弃认购的股份C.控股股东承诺认购10000万股,但实际认购少于10000万股D.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发行价格【答案】 D2. 某公司经营风险较大,准备采取一系列措施降低杠杆程度,下列措施中,不能达到这一目的的有()。

A.Ⅰ、ⅡB.Ⅰ、Ⅱ、ⅢC.Ⅱ、ⅣD.Ⅳ【答案】 D3.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列关于持续督导期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ⅢB.Ⅱ、ⅣC.Ⅰ、Ⅲ、ⅣD.Ⅰ、Ⅲ、Ⅳ、ⅤE.Ⅱ、Ⅲ、Ⅳ、Ⅴ【答案】 C4. 2016年6月2日,甲公司自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股票1000万股,支付价款8000万元,另支付佣金等费用16万元。

甲公司将购入的上述乙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16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0元。

2017年8月20日,甲公司以每股11元的价格将所持乙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在支付佣金等费用33万元后实际取得价款10967万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出售乙公司股票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是()万元。

A.967B.2951C.2984D.3000【答案】 B5. 甲上市公司2016年净利润为6000万元,投资收益为1000万元,与筹资活动相关的财务费用为500万元,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750万元,经营性应付项目减少250万元,固定资产折旧为400万元,无形资产摊销为100万元。

假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均影响当期净利润,没有其他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项目,则该上市公司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万元。

A.4000B.8500C.4500D.5000【答案】 D6.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视为一个发行对象的有()。

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

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87号(2012年11月实施,2014年10月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证券法》、《保荐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细则和指引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保证向本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上市公司不予以配合的或者拒绝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予以整改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二章保荐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过程中,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的义务,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向本所提交的上市公告书等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关注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期间发生的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八条保荐机构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之前,应当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期间以及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与公司对保荐协议内容作出修改的,应当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规则汇编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规则汇编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规则汇编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包括:《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二者分别适用不同的情形。

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规则要求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注意事项:要点1:审议要求各有不同上交所明确《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则未作明确规定,通常由董事会审议即可;实务中,沪深两市均有部分上市公司会选择将《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次募集资金报告》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要点2:鉴证报告均需出具,具体要求存在差异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前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前次募集资金报告》的鉴证报告需由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具,出具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均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要点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需要关注具体要求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报告》的核查意见除深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外;规则层面未对其作出进一步规定;实务中,沪深两市均有部分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对《前次募集资金报告》发表核查意见。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甲公司2013年净资产为40亿元,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6500万元。

公司拟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投资于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为20亿元,假设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5%,则发行规模最高为()A.12亿元B.13亿元C.14亿元D.16亿元【答案】 B2、在全国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公司,下列关于该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B.Ⅱ、ⅢC.Ⅲ、ⅣD.Ⅱ、ⅤE.Ⅳ、Ⅴ【答案】 D3、发行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下列关于招股说明书的预先披露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B.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但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C.发行人将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前,可以在其企业网站进行预披露D.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将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答案】 C4、承租人甲公司2×19年1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0年的机器租赁合同。

租金于每年年末支付,并按以下方式确定:第1年,租金是可变的,根据该机器在第1年下半年的实际产能确定;第2年至第10年,每年的租金根据该机器在第1年下半年的实际产能确定,即租金将在第1年年末转变为固定付款额。

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其增量借款年利率为5%。

假设在第1年年末,根据该机器在第1年下半年的实际产能所确定的租赁付款额为每年4万元。

在第1年年末,租金的潜在可变性消除,成为实质固定付款额。

已知(P/A,5%,9)=7.1078。

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公司下列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A.2×19年1月1日租赁负债的入账价值为0B.2×19年支付的款项冲减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C.2×19年12月31日租赁付款额为36万元D.2×19年12月31日租赁负债为28.43万元【答案】 B5、以下是发行保荐书的必备内容的有()。

2013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能力》真题精选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3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能力》真题精选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3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能力》真题精选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0.5分,以下备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不选、错选均不得分)1.以下关于保荐机构对深交所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3年6月真题]A.主板上市公司2012年10月15日公开增发,至少2012年12月31日前要现场检查1次B.创业板公司2012年4月15日首发上市,至少2012年12月31前要现场检查1次C.中小板上市公司2012年10月15日配股,至少2012年12月31日前要现场检查1次D.创业板上市公司上一年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为C,保存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至少每季度对上市公司进行1次定期现场检查【答案】B【解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第30条第1款、第2款规定,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每年对上市公司至少进行1次定期现场检查,持续督导时间不满3个月的除外。

在持续督导期间,如果所保荐的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为C或者D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进行1次定期现场检查。

2.保荐机构应当于每年()月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执业报告。

[2013年11月真题]A.4B.6C.5D.7【答案】A【解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18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执业报告。

3.甲公司同一控制下取得乙公司60%股权,乙公司本身也有子公司。

乙公司个别报表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3000万元、公允价值3200万元,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合计3300万元,公允价值3500万元,问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万元。

[2013年6月真题]A.1800B.1920C.1980D.2100【答案】C【解析】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时,如果被合并方本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被合并方的账面所有者权益价值应当以其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确定。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30题)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列文件中,中小板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是()。

A.律师工作报告B.发行保荐书C.保荐协议D.招股说明书【答案】 C2、股票期权可能风险有限但收益无限的情形有()。

A.买入看涨期权B.买入看跌期权C.卖出看涨期权D.卖出看跌期权【答案】 A3、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若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A.1个月B.3个月C.2个月D.6个月【答案】 D4、甲公司2018年9月1日将一项处置组转移给乙公司,该处置组包括一项固定资产和一项预计负债。

当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预计负债为300万元;甲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的处置价款为400万元,预计不发生出售费用。

假定至2018年末,处置组的公允价值与出售费用均未发生变化。

甲公司2018年末持有待售相关项目资产负债表中列报的项目及金额为()。

A.“持有待售资产”项目列报400万元B.“持有待售资产”项目列报700万元,“持有待售负债”项目列报300万元C.“持有待售资产”项目列报750万元,“持有待售负债”项目列报250万元D.“持有待售负债”项目列报400万元【答案】 B5、甲上市公司股本4000万元,拟进行配股,10股配3股,招股意向书公告前一日均价8元。

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Ⅲ、ⅣB.Ⅰ、Ⅲ、Ⅳ、ⅤC.Ⅱ、Ⅲ、Ⅳ、ⅤD.Ⅰ、Ⅱ、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A6、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下列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征集投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董事会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独立董事征集股东投票权时可不披露具体投票意向,并拥有最终投票决定权B.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非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但不得公开征集投票权C.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D.征集人可以以有偿形式征集股东投票权【答案】 C7、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 )情形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上市公司【发文字号】深证上[2012]384号【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的通知【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2.11.23【实施日期】2012.11.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的通知(深证上[2012]384号)各保荐机构、上市公司:为加强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上市推荐、持续督导等方面工作的监管,提高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质量,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2009年修订)(深证上〔2009〕17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11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质量,督促保荐代表人在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中勤勉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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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2012 年 11 月实施,2014 年 10 月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证券法》、《保荐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细则和指引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保证向本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 —第五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上市公司不予以配合的或者拒绝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予以整改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二章保荐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过程中,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的义务,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向本所提交的上市公告书等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关注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期间发生的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八条保荐机构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之前,应当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期间以及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与公司对保荐协议内容作出修改的,应当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公司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一)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有权列席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二)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有权随时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三)公司应当及时提供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事项所必需的资— 3 —料,确保保荐机构及时发表意见;(四)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工作以及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培训等,不得无故阻挠保荐机构正常的持续督导工作;(五)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按约定方式及时提交相关文件:1.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2.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3.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应向中国证监会、本所报告的有关事项;4.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5.《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对公司规范运作、持续经营、履行承诺和义务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6.中国证监会、本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合理确定保荐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本所鼓励保荐机构按照保荐工作进度分期收取保荐费用。

第十条在保荐工作期间内,保荐机构发生变更的,原保荐机构应当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并在发生变更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新保荐机构提交以下文件,已公开披露的文件除外:(一)现场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和保荐工作报告;(二)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的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其他报告;(三)其他需要移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时间:— 4 —(一)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大风险的;(二)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三)上市公司连续二年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 D 的;(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持续督导时间应延长至相关违规行为已经得到纠正、重大风险已经消除时,且不少于上述情形发生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第十二条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保荐业务负责人担任保荐业务代表,组织协调与本所相关的保荐业务;保荐机构可以指定一至三名保荐业务联络人,协助保荐业务代表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保荐业务代表和保荐业务联络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管理、保存保荐业务专区数字证书,及时更新保荐业务专区相关资料及其他信息,保证本所与各保荐机构联系畅通;(二)及时浏览本所保荐业务专区,接收本所发送的业务文件,予以协调落实;(三)与本所进行日常沟通,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参加本所组织的相关约见等;(四)指导、督促保荐代表人及其他承担保荐业务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现场检查、专项核查、上市公司培训等义务;(五)组织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内部培训;(六)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在保荐工作期间内,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的,保荐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过渡期间的保荐工作,原保荐代表人应当做好保荐工作的— 5 —交接工作,及时移交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提供关于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需重点关注事项的书面说明文件,协助新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本所在部分保荐机构实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同时鼓励其他保荐机构参照实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

实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保荐机构应为所保荐的上市公司指定持续督导专员,持续督导专员应专职协助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保荐代表人可以委托持续督导专员实施督导上市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现场检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审阅,以及对上市公司相关当事人进行培训等持续督导工作,但并不因此减轻或者免除保荐代表人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应负有的责任。

实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明确持续督导专员的工作要求和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并确保持续督导专员有充分的时间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第十六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和持续督导专员应当配合本所做好以下工作:(一)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二)按时出席本所约见;(三)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核查;(四)按规定通过本所保荐业务专区报送相关文件资料;(五)按本所要求提供保荐工作档案;(六)参加本所组织的培训和会议;(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保荐机构出具独立意见、现场检查报告、年度保荐工作— 6 —报告、跟踪报告、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等持续督导文件后,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及时通过本所业务专区提交指定网站披露,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其公司网站及时披露上述文件,但披露时间不得先于指定网站。

第三章督导内部制度建立和执行第十八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并履行向本所做出的承诺。

第十九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第二十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第二十一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事前审阅,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者补充。

— 7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本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者补充。

第四章关注事项第二十二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主动、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主动、持续关注并了解上市公司以下事项:(一)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法规的变化、经营模式的转型、主营业务的变更、产品或者服务品种结构的变化等;(二)股权变动情况,包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变动等;(三)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包括重要管理人员的变化、管理结构的变化等;(四)采购和销售变化情况,包括市场开发情况、采购和销售渠道、采购和销售模式的变化、市场占有率的变化、主要原材料或者主导产品价格的变化、重大客户和重要资产的变化等;(五)核心技术变化情况,包括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性的变化、新产品开发和试制等;(六)财务状况,包括会计政策的稳健性、债务结构的合理性、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8 —(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持续关注并督促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承诺,对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相关当事人制定整改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如果经核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或者与披露不符的事实,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者澄清。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纪律处分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违规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违规事项持续状况及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一)上市公司可能存在违反《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行为;(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三)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发生《保荐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审阅中,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 9 —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上市公司存在重大风险;(五)保荐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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