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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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的资质管理和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人防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的资质和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监督管理,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具备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是指取得“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咨询人实行资质管理,对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个人实行资格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资质和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资质和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省级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人防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分甲级、乙级和暂定乙级。

第九条甲级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标准如下:

(一)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二)已取得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满2年;

(三)有5人以上的造价师通过人防工程造价专业培训且考核合格,取得“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高级)资格证书”;

(四)取得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资格证书的各专业人员,均应通过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组织的继续教育且考核合格;

(五)近2年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80万元或累计承担过10个以上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任务;

(六)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2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乙级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标准如下:

(一)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

(二)人防工程造价各专业人员配备到位,有3人以上的造价员取得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初级)资格证书”,2人以上的造价师取得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高级)资格证书”。

(三)取得“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资格证书”的各专业人员均应通过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组织的继续教育且考核合格;

(四)暂定期内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累计承担过6个以上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任务;

(五)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2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一条暂定乙级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标准如下:(一)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

(二)人防工程造价各专业人员配备到位,有3人以上的造价员取得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初级)资格证书”,2人以上的造价师取得国

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高级)资格证书”。

第三章资格等级和标准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持有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分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初级)资格和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高级)资格两类。

第十三条具有造价员资格的人员经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且考核合格,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初级)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具有造价师资格的人员经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且考核合格,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高级)资格证书。

第四章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造价咨询单位申请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时,应经当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经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请书一式六份(见附件);

(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情况表;

(四)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绩。

第十七条申请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将材料提交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新申请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不需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中的第四款材料。

第十八条新申请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核定为暂定乙级,设暂定期2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提交换发资质证书的申请,由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统一上报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五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必须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依法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一)具有甲级资质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可从事各类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具有乙级、暂定乙级资质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可从事人防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人防建设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可接受委托,承担下列业务:

(一)人防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

(二)人防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审核;

(三)人防工程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

(四)人防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

(五)人防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审核等。

第二十三条取得“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初级)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可从事人防工程造价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四条取得“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高级)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可从事人防工程造价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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