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条文】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 2.0.29 缺陷责任期
【要点说明】“缺陷责任期”是新增名词。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缺陷责任期”与质保金是有着紧密联系的。
“保修期”在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修的规定为: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c、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d、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