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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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 2.0.29 缺陷责任期

【要点说明】“缺陷责任期”是新增名词。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缺陷责任期”与质保金是有着紧密联系的。

“保修期”在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修的规定为: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c、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d、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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