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请假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X医院请假制度
在职职工请假实行请假制度,其待遇不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婚丧假、节育手术假、探亲假、产假、陪产假均按国家规定办理手续。
发给档案工资(打卡部分),不影响年终绩效和13月工资。
1、法定假日:节假日值班人员,由科室安排在当月补休;春节假日当月补休不完的可延长到第二个月。
2、婚丧假:
职工本人结婚给假30天。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批给丧假5—7天,并加路程假。
婚丧假不超一周的,可加其中的法定节假日,超过一周的不再另加。
3、产假及女工劳保的一些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再奖励延长产假6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再增加产假15天。
怀孕7个月(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值夜班,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上、下午各给30分钟的哺乳时间,哺乳期(一年)一般不值夜班。
男职工陪产假(护理假)为1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时,可根据不同情况,给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42天产假。
产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能按上述规定休假。
4、节育手术假:
放环休息2天,取环1天,男扎半个月,女扎一个月,人工流产14天,人流加女扎一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加结扎40天,产后结扎,按产假另加14天。
节育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5、探亲假:按国务院和省人社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①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居住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往返路费单位报销。
②工作满一年的未婚固定职工,与父亲、母亲(不含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往返的路费报销,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6天。
③工作满一年的已婚固定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往返路费在本人档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责。
④凡执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放射科),如果假期过短,可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探亲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探亲假可加往返路程假。
二、事假:职工有事临时请假,有一天扣当日考核的绩效工资(只发打卡部分)。
30天以内的,医院仍全额发给科室绩效部分,由科室再分配。
30天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总额(去除五险一金)的65%。
全年事假累计一个月以上,不发年终绩效和13月工资。
要履行请假手续,由科室同意,分管院长批准,报院办留存。
三、病假:分为一般病假和大病病假,一般病假:职工一般病假必须有相关副院长检查并开具诊断证明,本院职工所做各项检查均由所检查科室主任签发报告,所在科室主任同意,分管院长批准,院办备案,方可请病假。
请假累计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档案工资(打卡部分)。
年底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发给,不影响13月工资。
全年请假满一个月(30天)的,年终不评模。
全年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按事假对待,发给本人工资总额的65%。
大病包括:终末肾病、各种癌症、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慢性粒细胞缺乏症、心肌梗塞合并心衰、脑部疾病造成两个肢体肌力四级以下或语言障碍等(如骨折、脑瘤)。
大病病假发给本人档案工资的65%,另外每月发给病残职工困难补助,原则是总额不超过档案工资(包括年底绩效和13月工资)。
请病假6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6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四、护士:男55岁、女53岁以上,本人可以申请提前退出工作岗位,发给档案工资、年底绩效和13月工资。
五、各种假的审批手续和权限:
1、婚、丧、产假、节育假由科主任(护士长)同意签字后,经办公室主任审查签字,由分管院长审批(产假、节育假要附相关证明)。
2、探亲假:科主任(护士长)签字,院办主任签字,分管院长批准,院办专册登记。
3、事假、一般病假:主任(护士长)同意,分管院长批准,院办备案。
4、旷工:扣旷工期间两倍工资(包括考核)。
①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
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②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终绩效考核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
5、中层以上领导请假:分管领导同意,由院长签字批准,报院办备案。
6、患大病请假的,根据病历资料,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认定。
六、具体要求:
1、各科室以科为单位(门诊、病房可分开),制订职工上下班签到薄。
主任把关,每天审查后小结并签字,月底交回医务科、门诊部汇总评分,职能科交回院办。
2、各科每周要有排班表(周一—周日),一式两份,科室留一份,另一份交门诊部或医务科留存,如有变更,提前声明。
3、各科要健全《职工纪律考核薄》,主要记载本科室自查和院部查出的违纪现象,作为科室考核依据,同时记载因特殊情况向科主任请假的、迟到早退、中途离岗(不作违纪处理),请假一天以上的要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4、科室考勤表:应由科主任逐日登记,月底(30号)经分管院长审查签字后及时交院办汇总。
凡请假的,审批手续和所需证明要齐全。
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院办室
XXXX年X月XX日
2015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
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
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注: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其他信息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
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
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2.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劳动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