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模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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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模式创新
物业纠纷在不断增加、冲突日益激 烈的局面。全国瞩目的“美丽园”事件提 醒我们:如果不抓紧对现行模式进行变 革,物业管理将成为诱发基层社会冲突、 破坏社会稳定的导火索,对和谐社会的 建设构成致命的制肘。而“没有稳定和安 全,就不会有发展” 。
一、美丽园事件的简单回放
美丽园小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五棵 松路 20 号,最早为该小区承担物业管理 服务的是北京市鸿铭物业公司。最初的 纠纷源于一些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而被 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这些业主则辩称他 们是对物业公司乱收费行为不满才缓交 有争议部分的物业费的。两审法院均未 支持业主的抗辩理由,业主完全败诉且 被判承担滞纳金。法院判决称,小区公 共事务应由业主委员会起诉。
为此,2004年8月,美丽园小区成立了业委会,希望借此维护自己的权利。2005年3月,根据多数业主的要求,业
委会将鸿铭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提出13
项诉讼请求,要求“挤掉”物业管理费中
的水分,并提出物业公司应停止对外租
赁电梯,将相关收益返还业主。2005年
9月14日,一审法院驳回业委会的诉讼
请求。业委会不服,随即上诉。2005年12月,在当年秋末发生的法院强制执行
一些小区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堵被窝事件”风波影响下,业委会终审反败为胜,一中院判决支持了业委会13项诉求中的12项,小区物业费由从2.72元下调至1.58元。美丽园小区业委会近乎全胜,
并因此成为北京首个打赢物业费纠纷官
司的业主委员会。
但是,该判决未能执行。2006年1月,物业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交再审申请,要求进行重新审理。2006年3月30
日,5名法律专家出具《论证意见书》,
认为一中院的判决改变了合同规定的价
格条款,是不妥当的。2006年4月13日,北京市物业管理协会向北京一中院主管
领导发出一封《行业专家对美丽园物业
纠纷案给物业管理行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意见及情况反映》,认为法院的判决会引
发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混乱,也要求重审。2006年5月30日,北京一中院发出《民事裁定书》,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
此案进行审理,同时裁定在审理期间中
止原判决的执行。
2006年8月11日,美丽园案件再审“维持原判”,这一结果令广大业主很受
鼓舞。但受到打击的物业管理公司“放风”:因物业费太低,将放弃对美丽园小区
的管理。业委会则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不
会撤离。9月1日,鸿铭物业果真宣布撤离,一段时间由于家中停水、电梯停运、门禁系统失效、保洁工作停止,美丽园
小区立刻陷入混乱,变成了垃圾园。在
这种情况下,拥护业委会与反对业委会
的两派业主开始激烈地相互指责与争吵,甚至发动了小区内的游行。小区内悬挂
起“罢免业委会,还我业主权利”的横幅,不时有居民前来签字。200多名业主聚集在小区内,要求业委会给出解决办法。
部分业主决定自发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并提出3项议题:是否以2.04元的单价
续聘鸿铭物业;是否同意罢免现行业委会;是否同意重新以招投标的方式选择
新的物业公司。
在舆论的重压下,2006年9月
9日,海淀区居住小区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9月11日之前鸿铭物业全面恢复美丽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同时责令业
委会在45天之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2006年9月11日,鸿铭物业返回美丽园小区进行暂时性管理,为期3个月。2006年11月,美丽园业委会在北京市建委网站发出物业招标公告,对外宣布招
聘新管家。
“秩序是老天的第一规律”。但在
“ “ “
这一时间的美丽园,秩序逃离得无影无
踪,剩下的只有争吵、指责、对抗、怨 愤和混乱,甚至颇有些“文革”的气氛了。
二、死结”是如何形成的?
物业公司的盈利状况,多数回答
都是“亏损”,少量的人说“勉强持平”。 但另一方面,几乎所有的小区业主又都 说物业公司是“天使的脸庞,魔鬼的心肠” ,并顺嘴就能说出物业公司“随意提高价 格”、乱收费”、私吞公共部位广告费”、 “不公开成本”等一系列罪名。
在美丽园事件以及其他一些物业纠
纷中,许多学者给出了自己的解释。这 些解释表面上看起来都有道理,但我认 为都未能切中肯棨。如果抓不住问题的 本质,当然也开不出科学的“药方”;“药 方”不对,自然也无法理顺物业管理这团 “乱麻”。
小区物业管理纠纷的产生,源于现行物业服务的公共产品(Public Goods)和准公共产品(Quasi-public Goods)属性。从萨谬尔森(Paul A.Samuelson)到布坎南(James M.Buchanan),西方经济学家们对公共产品已经有过许多论述。按
照萨缪尔森的说法,公共产品是“指那种
不管个人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每一个
社会成员获益的物品,即被生产出来的
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与公共产品相对应的是私人产品,即个人
单独消费和受益的产品和服务。布坎南
认为,萨谬尔森讲的公共产品可以看作
一种纯公共产品,在纯公共产品和私人
产品之间,还存在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
产品,可以称为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都是人们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它们各有各的
供给渠道或方式,如果错位配置,就可
能引起生产、生活秩序的混乱。
公共产品作为满足人们联合消费、共同受益的物质产品或非物质产品形态的服务产品,按照内容,又可以分为公共物质性产品(公共建筑、公用设施、道路、码头、车站、港口、机场、桥梁等)、行政性产品(社会公正、社会管理、治安)、服务性产品(各种办证、咨询、
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保险、社会福利等)三大类。一般说来,公共产品的效用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在消费上也就具有了非排他性。公共产品是向整个社会或者某个群体共同提供的,其成员共同享用公共产品的效用,而不能将其分割开来,分别归属于某些个人、家庭或企业享用。公共产品的消费还具有非竞争性,某个人消费(使用)该项物品时并能不阻止其他人的消费行为;尽管它先被某个人消费了,但其他人依然可以消费,效用一般也没有损失。
在一个居民区中,现在的物业服务从性质上看,大多具有纯公共产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