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是影子银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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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是影子银行吗
编者按
在2021年金融危机以后,“影子银行”作为一个新的金融概念逐渐被市场熟知。与此同时,我国的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迅猛,部分银行理财产品通过结构安排满足了企业的融资需求,引起了业界对银行理财业务是否属于影子银行的探讨。易宪容曾表示,“只要涉及借贷关系和银行表外交易的业务都属于影子银行”。按照这个诠释,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理财产品中心副主任袁增霆认为“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指银行理财部门中典型的业务和产品,特别是贷款池、委托贷款项目、银信合作的贷款类理财产品”。而新任证监会主席肖钢进一步认为“在中国,影子银行通常表现为理财产品、地下金融和表外借贷的形式”,直接把银行理财产品归到影子银行体系。
以上各方的论述,实际上均认为涉及借贷关系和银行表外交易的业务都属于银子银行。我们认为,这种诠释值得商榷。如银行的保理业务,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均不归入影子银行。故要理清某项业务是否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必须先有影子银行的权威定义,再分析该项业务是否符合这个定义。
定义澄清
影子银行最早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考利(Paul McCulley)于2021年在美联储年会上提出,是指那些有银行之实,但却无银行之名的种类繁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目前被广泛接受是202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给出的定义,影子银行是“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
按照这个定义,影子银行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一,本身游离于监管之外,或者受到的监管较少。如通常所说的民间借贷,特别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群的民间集资,由于是地下运作,基本上不受监管。其二,必须可能引发监管套利或者系统性风险。这个要求实际上表明影子银行是一个动态概念,任何信用中介行为初期,规模较小,监管套利不明显,系统性风险无从谈起,在这个时段就不符合影子银行定义。随着规模的扩大,可能成为影子银行。在一个经济体中,仅存在少量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量仅有银行信贷余额的百万分之一,这些民间
借贷的借贷双方均和银行无借贷关系,在此时,民间借贷就不能算为影子银行体系。
对银行理财产品来说,首先它是受银监会监管的。无论是最初的产品是事前报批,还是现在产品事后报备,监管当局都清楚每一笔业务的交易对手、产品规模、风险点暴露和风险控制手段,并不存在游离在监管体系之外一说。非但如此,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或交易对手也受到监管。如债券类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债券,在债券发行之时就需要相关部门批准;又如银信合作业务中,银监会会对银行理财资金所投向的单一信托进行监管。而且,部分相关资产已经在商业银行层面和交易对手层面分别纳入风险资产计算。
其次,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并不存在系统性风险。我国银行理财产品标的一般是债券、其他债权类资产。隐藏在这些标的资产背后的交易对手比较分散,没有出现同一个标的资产经过多次打包作为不同的银行理财产品出售的现象,故理财产品自身不存在系统性风险。而且银行理财产品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银行进行分账管理,自身不对产品进行兜底,即便是有产品出现问题,也不会出现挤兑事件。
在理财产品和其基础资产都受到监管当局监管,又无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将其定位为影子银行显然不合理。
对影子银行的进一步诠释
从影子银行的特点来看,它们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的特性要求其必须是私募产品。在目前国内金融监管体系下,公募产品必然会受到监管当局的指导。判断一个产品的私募性质,有3个标准。一是参与人数较少,一般少于200人;二是产品认购起点较高,通常为100万元或以上;三是产品不能公开推荐。银行理财产品除私人银行产品外,均不满足以上3个条件,故非私人银行的理财产品实质是公募产品,自然就不满足影子银行的私募特性。
影子银行应该有类似于存贷业务的信用创造机制。信用创造机制原本是银行独有的特性,影子银行要行银行之实,就必须具备这一特性,即仅靠自身能完成信用创造过程。如美国次贷危机中的资产证券化,普通信贷资产可以通过证券化打包成CLO(Collateralised Loan Obligation),CLO又可以通过证券化打包成CBO (Collateralised Bond Obligation),CBO本身又可以经过多次证券化,
实际上每一次证券化的过程都是一次信用创造的过程。银行理财产品自身无法完成此过程。银行理财产品的信用创造机制为资金投资于某标的,融资方获得理财资金后,或将理财资金存入银行,或将理财资金用于支付结算,获得资金方再将理财资金存入银行,将理财资金转换为存款,再通过商业银行信用创造机制产生乘数效应。实际上此信用创造是存款创造,与银行理财产品无关。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目前市面上出现了购买信托受益权的理财产品,而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基础资产包罗万象,其风险需要合理评估。如果该交易机制进一步演化成银行理财产品购买某信托产品A受益权,而信托产品A购买信托产品B 受益权,信托产品B购买信托产品C受益权,信托产品C购买信托产品D受益权,如此往复,则有影子银行之嫌疑。
按照国外的经验,影子银行的产品自身具有较高的风险。如前面提到的CDO,经过多次证券化之后,原始基础资产与最终产品之间的关系变得模糊。投资银行为了转移风险,通过结构化设计、引入衍生品等方式,并以之作为噱头,降低对基础资产的质量要求,如许多MBS基础贷款的借款人基本上不具备还款能力。我国市场习惯将银行理财作为存款替代,为了迎合投资者的需求,大多数银行并不敢也不愿将理财资金投向高风险领域,许多银行对理财产品基础资产的风控标准是与其自营资产一样的。这样就保证了基础资产的质量,从而保证了理财产品风险可控。
前段时间有媒体指出银行理财是庞氏骗局,风险很大。所谓庞氏骗局,是指在投资后,投资项目没有现金流流入(实际上投资项目不存在),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依靠借新还旧的方式维持骗局。银行理财产品都对应着有现金回流的基础资产,自然不是庞氏骗局,更谈不上风险很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