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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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章程

(送审稿)

(2003年12月29日中共华东政法学院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9日中共华东政法学院第二届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次修正;2013年5月29日中共华东政法大学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17日中共华东政法大学第一届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三次修正)

序言

华东政法大学的前称为华东政法学院,于1952 年 6 月,经华东军政委员会批准,由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安徽大学、震旦大学、上海学院、东吴大学法学院、沪江大学、圣约翰大学等院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等合并组建成立(厦门大学法律系学生于1953年9月并入)。学校于1958年和1972年两度撤并,1963年和1979年两次恢复。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华东政法学院正式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

六十多年来,学校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发挥法学优势,拓展专业面向,加强学科融合,以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律人格的高素质创新人

才为中心,形成了有特色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格局,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稳步提高,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人才,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学校将继续发扬“逆境中崛起,忧患中奋进,辉煌中卓越”的华政精神,秉承“以人为本,依法治校,质量为先,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逐步建设成为法学门类学科优势明显,其他门类相关学科与法学交叉发展,融通法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等学科,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型的多科性特色大学。

为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为“华东政法大学”,中文简称为“华政”,英译为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英文缩写为ECUPL。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学校设长宁、松江两个校区,长宁校区位于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松江校区位于上海市松江区龙源路555号。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设立或者调整校区。

学校的官方网址为:。

第二条学校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依法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管理和考核,主动服务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包括招生,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与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设置内部组织机构、评聘教职员工、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管理和使用资产与经费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学校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学校适应社会对各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机制,培养应用型、复合式、开放性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东政法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学校实行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七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它机构,合理配置人员编制。

第八条学校根据政府统筹、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自身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九条学校以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全日制教育;促进各类教育形式协调发展。

第十条学校坚持全日制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协调发展。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并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能力,制定招生方案。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发展法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工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宗旨,依法设置及调整学科和专业。

第十二条学校倡导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坚持社会责任与学术自由的统一。

第十三条学校重视学科建设,开展各种学术活动,鼓励对外学术交流,营造良好学术氛围。

学校根据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要求,组织和

鼓励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学校建立学科带头人制度,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作用。学科带头人负责主持制定学科发展规划,组建和发展学科团队,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组织申报重点学科、科研项目和学术评奖等工作。学科带头人由校长聘任。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分级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统一的教育质量监控体系,保证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学校向为社会发展与进步或为学校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或其他荣誉称号。

凡作为学校在编在册工作过的职工或学习过的人员,均为学校校友。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联谊会,通过多种方式组织校友开展联谊活动,加强校友与学校的联系,鼓励校友为学校的发展作贡献。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十八条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

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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