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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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复旦大学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复旦大学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复旦大学研究生院领导下的研究生教育指导和咨询机构。
第二条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适应新世纪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对各类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加强研究生培养,提高研究生全面素质和培养质量。
第二章组织
第三条指导委员会由15至20位在研究生教育工作第一线且具有一定培养经验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顾问2人,秘书长1人。
第四条指导委员会由校长选聘,每届任期为2年。
第四条指导委员会每年召开4次全体会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经协商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六条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承办指导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为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划、教育改革和相关政策问题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咨询,为校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谋作用,为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与培养工作的改革及发展提出建议和方案;
二、反映广大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的意见,就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就业、合作办学及博士后工作等重大问题,向校级领导提出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全面提高研究生素质教育的合理化建议。
三、随时随地通过各种渠道与学校和职能部门沟通信息(含外校、国外),接受研究生教育工作方面的咨询等,督促和调动职能部门在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等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章程经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研究生院院长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章程之解释权属指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