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一、《办法》编制背景截至2013年底,全国所有“两客一危”车辆均按照要求安装了卫星定位装置,31个省份的省级监管平台和1000余家各类企业监控平台全部接入了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实现了对“两客一危”车辆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监管。
二、《办法》条文解读第一章总则【释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6章42条,包括总则、系统建设、车辆监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
【释义】本条规定了制定《办法》的背景、意义及法律依据。
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1)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管理意识淡薄2)营运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不规范3)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建立和使用不规范4)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动态监管还存在盲区5)行业管理部门对动态监管缺少必要的监管手段和依据意义《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更是为充分发挥动态监控手段在事故预防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障,为全面提高我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水平,使我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实现了有法可依,是我国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
其他依据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l《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名词解释]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简称卫星定位装置或车载终端,是指安装在道路运输车辆上,满足车载工作环境要求,具有卫星定位、无线通信数据交互、行驶记录、报警、车辆状态等相关信息采集、车辆控制等功能,能够实现与政府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信息交互的车载电子装置。
根据安装方式不同可分为前装车载终端和后装车载终端两种类型。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释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释义 (⼆)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服务能⼒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平台运营商备案的基本材料说明。
备案地:省级或省级授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不能多级备案 服务格式条款——应符合合同法规定,可包括服务的项⽬、种类、服务费标准、收取⽅式、双⽅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内容,内容应清晰完整,且服务条款中不应使⽤责任模糊词语。
履⾏服务能⼒的相关证明材料——⼀般指本地服务机构及⼈员信息等。
各省可根据本地区的监管需要,明确上述材料的具体内容。
第⼗⼆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释义】本条规定了车辆制造企业出⼚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要求。
出⼚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是指新出⼚的车辆在完成⽣产过程形成正式产品时卫星定位装置已经安装并调试完毕,该卫星定位装置要作为车辆的⼀部分进⼊“新车型公告”或“扩展公告”的⽬录中,并在车辆出⼚合格证中作为标准配置成为车辆的组成部分。
安装证明材料应包括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凭证、使⽤说明、安装接⼊说明、合格证、保修卡等。
其中使⽤说明供车主学习操作使⽤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接⼊说明供接⼊服务营运商进⾏调试对接。
安装凭证应随车提供,并作为车辆办理营运⼿续档案的⼀部分。
第⼗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释义】本条规定了道路运输经营者选购车辆的要求。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选择购买车辆时,应查看所选购车辆是否安装了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是否随车附带了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建设或使用社会化的监控平台,“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必须全部纳入企业监控和政府监管平台。
《办法》要求,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协作,联合开展督导检查;要积极申请将政府监管平台建设、运营与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运输经营者收取服务费用;不得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卫星定位装置厂家及产品,不得要求重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指定提供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的服务商,不得要求服务商层层备案。
《办法》规定,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各地应合理制订安装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及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出厂前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自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在出厂前安装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办法》明确,自2014年7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要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于2015年12月31日前,要具备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监控平台并有效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2015年12月31日前,对违反《办法》的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运输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暂不实施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车辆监控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5号令【VIP专享】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温州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温州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行为,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平台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是指“两客一危"(道路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辆和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以及半挂牵引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企业是指“两客一危"(道路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平台是指省、市、县三级运管机构按规定建设的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行业监管平台)和第四条所指的道路运输企业建设的监控平台(以下简称企业监控平台)。
第六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的组织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市本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第八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作职责要求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职责(一)按照规定要求为本企业建设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为本单位所属车辆安装符合要求的车载终端,并接入本企业的监控平台。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手段,并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包括企业监控平台和政府监管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运输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运输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统一运输公司车辆管理,提高运输效率,确保车辆安全,特订立本《运输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运输公司全部车辆的动态监控管理。
二、监控设备的安装与维护1.运输公司将为每辆车配备移动终端设备,并安装车辆动态监控系统。
2.全部设备的安装、维护和更新工作由特地人员负责,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三、车辆动态信息的监控与手记1.运输公司车辆动态信息包含:车辆定位、行车轨迹、行驶速度、油耗统计等。
2.车辆动态信息将通过车载终端设备实时手记,并传输到运输公司的监控中心。
3.监控中心应具备可靠的网络连接,确保实时接收、存储和处理车辆动态信息。
四、车辆监控中心的职责与权力1.车辆监控中心负责对全部车辆的动态信息进行监控和管理。
2.监控中心依据车辆动态信息分析车辆的行驶情形,及时进行调度和引导。
3.监控中心有权对异常情况下的车辆进行追踪、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监控信息的处理与应用1.监控中心通过车辆动态信息分析运输公司车辆的工作效率和安全情形。
2.监控中心可以依据分析结果对车辆进行合理的分派和调度,以提高运输效率。
3.监控中心应订立合理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六、员工的责任与义务1.运输公司车辆驾驶员应按规定佩戴司机身份识别卡,并确保卡片的有效性。
2.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车辆处于安全驾驶状态,不得违反公司相关规定。
3.驾驶员应妥当保管车辆终端设备,不得私自拆卸、损坏或窜改设备。
七、违规处理与奖惩措施1.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擅自拆卸设备、私自调整设备参数、有意破坏车辆等,将被视为违规行为。
2.对违规行为,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含扣除奖金、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3.对认真履行职责、表现优秀的员工,将予以相应的嘉奖和激励措施。
八、机密与数据安全1.运输公司的车辆动态信息属于机密信息,任何员工都不得泄露给非公司人员。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管理办法2023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管理办法2023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管,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我国决定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管理办法2023》(以下简称“办法”)。
二、监管要点1. 车辆信息采集:运输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交车辆基本信息、运输线路等相关资料,并做到及时更新。
2. 安全技术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3. 违规处理:对违反交通法规和运输管理规定的车辆,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可能面临吊销营运执照等处罚。
4. 定期检验:运输企业应确保车辆定期接受检验,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5. 车辆监测:通过车载终端等技术手段,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动态监测,及时获取车辆运行状态和位置信息。
6. 数据共享: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提高监管能力,确保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管工作更加高效。
三、责任和罚则1. 运输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安全。
2. 违反办法规定的,将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可能面临吊销营运执照、暂停运输业务等处罚。
四、实施和监督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违规行为,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2. 运输企业应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主动履行管理义务。
3. 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渠道,向相关部门提供违规运输车辆的线索,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五、附则1.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颁布的相关规定和文件。
2. 办法的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总结《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管理办法2023》旨在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管,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运输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车辆信息,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定期接受检验并配合车辆监测工作。
违反办法规定的将面临相应处罚。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工作,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渠道提供线索。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4篇)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保护乘客和行人的生命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营运车辆行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营运车辆指在道路上运送旅客或货物并收取费用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是指在运行过程中,确保车辆安全可靠、司机安全驾驶、乘客安全出行的生产过程。
第五条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对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营运车辆管理机构第六条营运车辆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管理的政府部门或单位。
第七条营运车辆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管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三)开展对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四)对违反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处;(五)协调处理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测第八条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测包括对车辆、驾驶员和乘客的监测。
第九条对车辆的监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车辆的行驶状态和路线;(二)车辆的技术状况和维修保养情况;(三)车辆的安全设备是否符合标准;(四)车辆的车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第十条对驾驶员的监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驾驶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二)驾驶员是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三)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四)驾驶员的工作状态和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对乘客的监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乘客的安全乘车意识;(二)乘客的规范行为和遵守交通规则;(三)乘客的投诉和意见反馈。
第四章营运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二条营运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车辆的选择和配置;(二)车辆的维护保养;(三)车辆的技术检测和改装;(四)车辆的装备设施;(五)车辆的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六)车辆的安全培训。
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第 号 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 安?? ?? 部? ?? 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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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行为,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平台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是指“两客一危”(道路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辆和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以及半挂牵引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企业是指“两客一危”(道路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平台是指省、市、县三级运管机构按规定建设的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行业监管平台)和第四条所指的道路运输企业建设的监控平台(以下简称企业监控平台)。
第六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的组织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市本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八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作职责要求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职责(一)按照规定要求为本企业建设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为本单位所属车辆安装符合要求的车载终端,并接入本企业的监控平台。
企业监控平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入省级联网联控系统平台和市级行业监管平台,并传送真实、准确的实时数据,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管和考核。
(二)道路运输企业应选择经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告的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为本企业提供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服务。
原则上同一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使用一个监控平台。
(三)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四)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部门负责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制定车载终端及企业监控平台的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帐,配备与企业所属车辆数量相适应的专职监控人员,对所属车辆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五)企业在安排车辆运输任务前,应当通过企业监控平台检查车辆定位终端在线情况,车辆终端设备不在线的,不得安排其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六)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经营者,可以按照要求接入交通运输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接受“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的安全运营管理,并协助做好与省联网联控平台的信息对接工作,有效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也可以由企业自设监控平台和自行监控,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全过程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本单位行业监管平台,落实专项维护经费,确定专职监管人员,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行业监管平台有效运行。
(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要求逐级建立考核和通报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通报,督促企业建好、用好监控平台系统。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车载终端安装使用情况和企业监控平台的连接情况以及平台规范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确保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动态监控人员熟悉和了解相关规定。
(五)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与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联合监督检查,通报相关信息,形成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平台运行规范第一节企业平台规范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五)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六)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运行使用与维护。
主要职责应包括:(一)对本企业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控,建立监控台帐。
(二)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明确相关职责,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包括:值班记录、监控交接班记录、安全监控记录、警情处置记录、夜间运行车辆重点监控记录、发送信息记录、车载终端设备故障记录等工作台账。
(三)及时完善所属车辆的基本数据,并按有关要求设定和及时更新相应的监控参数,根据不同车辆类型、不同线路、不同区域在平台上进行限速、电子围栏、休息点等详细的报警设定。
(四)监督指导所属车辆驾驶人正确使用车载终端,对平台监控记录到的所属车辆驾驶人动态行车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理。
(五)做好车载终端设备的管理和报修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至少每月检查一次,认真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六)定期统计、分析企业监控管理情况,对企业所有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车辆的入网情况、上线情况、数据不合格情况、超速情况、疲劳驾驶情况、越线经营情况等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长途客运车辆还应设置凌晨2-5点运行自动报警装置。
第十五条企业监控平台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第十六条专职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熟知道路运输业务知识,熟悉车载终端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能够熟练掌握监控平台的操作,并经道路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道路运输企业对已上岗的监控人员要定期组织培训,不断提高监控人员的监控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动态监控区域或监控室,配备监控电脑、值班录音电话和液晶显示屏等监控设备,相关监控管理制度要上墙公示。
第十八条专职监控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本企业所有道路运输车辆运行时出现的车辆超速、疲劳驾驶、越线经营等违章行为及时进行信息提示、电话警告,及时纠正。
统计每日违章情况,填写专项表格,报企业指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处理。
对安装具有视频功能的车载终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还应查看驾驶人员的操作规范行为。
(二)设定重点监控车辆,根据企业车辆情况,确定重点监控车辆。
对企业重点监控车辆的运行状态全程全时监控,做好安全监控记录。
重点监控车辆一般包括长途客运车辆、屡次违章的车辆、需要在夜间和山区行驶的车辆等。
(三)核查在线车辆,对上传信息不正常或不在线的车辆及时进行电话联系,落实具体情况并作好记录,存在设备问题的,及时通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时处理。
(四)收到并确认特殊天气、封路、拥堵、限行、断路等特殊气象、道路消息后,及时制发信息向驾驶人进行安全提示。
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监控,适时向夜间运行车辆发送安全和中途休息提示信息。
(五)及时答复或处理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确认突发事件信息并上报。
(六)接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的查岗指令或信息后,按照要求在5分钟内进行应答,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超速行驶、超载行驶、疲劳驾驶、越线经营、夜间违章行驶、人为阻碍监控、违规值守等。
企业应根据违章处理制度对违章驾驶人以及违规值守的人员进行处理,对屡次违章的驾驶人,以及屡次违规值守或因违规值守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值守人员,应给予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动态监控情况通报,应立即整改,并在一周内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作出整改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第二节行业监管平台规范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指定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管平台的运行,确定部门工作职责,配备专职监管人员负责日常监管。
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建立监管工作台帐,包括: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监管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职能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对接入的道路运输车辆车载终端的入网、上线情况以及企业监控平台的运行情况:包括企业监控平台的连接情况、日常监控情况、企业监控人员的值守情况和违章车辆的处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采取抽查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职能部门应根据监管平台值班人员通报的情况,及时做好督办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车辆新增、更新以及年审等业务时,需登录行业监管平台,在查实车载终端接入了行业监管平台且相关信息正常显示后,方可办理有关业务。
第四章监督考核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按照分类分级考核的原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本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考核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内容包括:(一)制度建设情况,监管平台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监管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故障处理应急预案、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制定情况;(二)监管平台运行情况,包括:车辆入网情况、车辆上线情况、平台断线情况、数据不合格情况、车辆在线情况等;(三)保障监管平台长期稳定运行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企业考核内容包括:(一)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本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二)监控人员的配备情况,包括:人员配备数量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三)车辆实时监控情况,包括车辆入网情况、车辆上线情况、车辆在线情况、超速车辆及处理情况、疲劳驾驶车辆及处理情况;(四)监控平台运行情况,包括:平台断线情况、数据不合格情况、平台查岗响应情况;(五)车辆数据保存情况,违法驾驶及处理信息存档情况(其中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