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案件的处理
浅析“一房二卖”纠纷中继续履行与损害赔偿的裁判要旨
其标 的大、 手续 繁琐 , 房屋 买卖合 同纠 纷在 各类 买卖 合 同纠纷 中 续 , 卖 主又将 房屋 卖给第 二位 买家 , 并办理 了过户手 续 , 第 一位 买
由于案情 复 杂、 类型 多样 而 凸显 出来 。一方 面 , 国家 为 了限制 房 家 于是 向法 院起诉 。
价 的过 快增 长, 亦采 取 了很过政 策控 制 房价 的飞速 增长 , 另一 方
一
方 不 履行 合 同义务 或者履行 合 同义务不 符合约 定 , 给 对方造 成 位买 家) 能 否诉请 确认合 同无 效?法 院应该如 何处理 ?法 院是 否
损 失 的, 损失 赔偿 额应 当相 当于 因违 约所 造 成的 损失 , 包 括合 同 可 以一 并受理 ?在 这方 面颇 有争议 。 笔者认 为在 第一 位 买家 ( 原 履行 后 可 以获得 的利益 , 但 不得超过 违反合 同一方 订立合 同时预 告 ) 起 诉卖 家时 , 原告 认为卖 家签 订 的第二 个合 同可 能为 无效合 见到或 者应 当预 见到 的 因违 反合 同可 能造成 的损失 。 就 是说 , 法 种 救济 方 式可 以并用 。 二、 “ 一房二 卖” 合同违 约 中常见 的两种 形式 及处 理 同时, 法 院是 否可 以主 动宣 告该合 同无 效 。 亦或 者让 原告 另行起
一
真实。 根据 《 合 同法》 第4 4条 的规定 :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应 当办
理 批准 、 登记 等手 续生 效的 , 依 照 其规定 。 2 0 0 0年最 高院 关于 《 合
、
合 同继 续履行 与损 害赔 偿的 定义
当事人 对合 同案件产 生的纠 纷 , 首 先要要 解决 的问题 是裁判 同法》 的司法解 释 中规 定 , 在 有关 法律 、 行 政法规 的规 定中规 定合 合 同继续 履行还 是解 除合 同 。我 国合 同法 对 不适用 “ 继续履 行” 同应 当办理 登记 手续 , 但实 际并未 规定 登记 后生 效 的, 当事人 未 的情形 作 了三 种规 定 , 当事 人一方 不履行 非金 钱债务 或者 履行非 办理登记 手续 并不影 响合 同的效 力, 合 同标的物 的所有 权及其 他 金 钱债 务不 符合 约 定的 , 对 方可 以要求 履行 , 但有 下列情 形之 一 物 权不 能 转移 。房 屋买 卖合 同有 效成 立和 产权 过户 登记 是房 屋 的除 外 : ( 1 ) 法律 上或 者事 实上 不能履 行 : ( 2 ) 债 务的标 的 不适于 产权转 移 的生 效要 件 。但合 同 未生效 并不 等于 合 同未成 立 。 故 强制 履 行或者 履行 费用 过高 : ( 3 ) 债 权人 在合 理期 限 内未 要求履 此得知 , 对于 第二 种形 式 的纠纷 , 第一位 买家 与卖 家签 订 的房 屋 行。 从该 条文 得知 , 我 国合 同法规 定 , 对 于金 钱债 务 , 所 有 的金钱 买卖合 同虽然成 立 , 但 是该 合 同是无法 再生 效 的, 故此 法院 只能 债务 都 是可 以继续 履行 的 。 也就 是说 , 继 续 履行 的适 用必须 具 备 裁判解 除 合 同而 不 能裁 判继续 履行 合 同 。 既 然合 同 已经 成立 , 法 四种 条件: ( 1 ) 继续 履行必须 可能 ; ( 2 ) 继 续履行 履行存在 必要 ; ( 3 ) 债务 标 的适 于强制 履行 ; 债权 人在 合理 的期 限 内请求 继续履 行 。
开发商一房多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地产交易纠纷也随之增多。
其中,开发商一房多卖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开发商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定,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开发商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此规定,开发商一房多卖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根据此规定,开发商一房多卖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产登记,侵犯了购房者的物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筑规模、规划设计条件、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进行开发建设。
”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筑规模、规划设计条件等。
”根据此规定,开发商一房多卖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或者符合其行业规定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
”根据此规定,开发商一房多卖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应对开发商一房多卖的法律策略1. 购房者应当加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提高维权意识。
2.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开发商不得一房多卖,并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购房者在发现开发商一房多卖时,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如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房多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遇到不讲诚信的开发商真的很让⼈头痛,刚刚才签了购房合同交了钱,转眼开发商就把房⼦卖给别⼈了,这种情况就很⿇烦了,房⼦到底是谁的?开发商⼜负法律责任吗?如果您有相关的困惑和⿇烦,店铺⼩编今天就为您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希望可以地对您有所帮助。
⼀房多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能实现的,⽆法取得房屋的买受⼈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未告知买受⼈⼜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
⼀、如何看待⼀房多卖问题商品房⼀房多卖也叫商品房多重买卖,是指出卖⼈就同—商品房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将房屋先后卖于数⼈,形成数个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为。
在处理商品房多重买卖纠纷时,主要涉及到相关买卖合同的效⼒的确定以及何⼈可以取得争议商品房所有权的认定问题。
在商品房多重买卖合同中,如果数个买受⼈均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时,让哪个购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是解决此类纠纷的⼀个重要问题。
⼀房多卖不仅侵害了多名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购房秩序,是造成房价居⾼不下的原因之⼀。
因为卖房者在买房后,为了获得更⾼的经济利益,经常出现利⽤房产未过户前的空隙去⼀房多卖。
购房者在买房前⼀定要留意该房是否已经被卖,若⽆应尽快做房产过户⼿续。
⼆、如何处理⼀房多卖问题结合商品房买卖的实践,我们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如果在商品房多重买卖关系中出现购买⼈与出卖⼈串通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我们可以根据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合同是⽆效合同。
认定恶意串通⾏为⽆效,因恶意串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损害其他买受⼈利益,因此⽆论该商品房的状态如何,是否交付,是否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续的,都会因为合同⽆效⽽不能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
一房二卖之房产该花落谁家案
一房二卖之房产该花落谁家案第一幕庭前准备和正式开庭书记员: 请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张立伟,陈爱英是否到庭?原告: 到庭。
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
书记员:广西省残疾人联合会代表人张薇被告: 到庭。
书记员: 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
书记员:第三人北海市赛亚汽车销售公司代表人是否到庭?第三人:到庭。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五)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和接听电话;(六)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
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 请坐下!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可以开庭!审判长: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及代理权限。
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张立伟,男,1983年10月10日,35岁,住广西省北海市长江路32号,个体经营者。
原告:陈爱英,女,44岁,1974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广西省北海市长江路30号。
一房两卖的表现形式和处理方式是什么?
一房两卖的表现形式和处理方式是什么?在房地产交易十分活跃的今天,房产买卖已经成为不少投资者经济生活的一部分。
那么,在房产买卖中,您是否遇到过一房二卖的情况呢?今天,小编就来告诉大家▲一房两卖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以及怎么防范一房二卖的风险。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一房二卖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当前,一些房地产公司为获取更多流动资金,在卖房的同时又拿房产去抵押贷款,出现了“一房两卖”的欺骗行为。
警方提醒,消费者应当提高警惕。
丽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最近查处了多个房产交易中的经济犯罪案件,其中就发现了一些房地产公司违法操作、一房两卖的数起案例。
在“一房两卖”陷阱中,开发商常常称消费者一次性付全款便能优惠三个点,有时能优惠的多达五个点以上。
消费者一旦付款,开发商就收集公司员工或其亲朋好友的户口本、个人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个人相关资料,以这些人的名义把本来已经卖出的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
贷款到手后,再由开发商以职工或亲友的名义按月还本付息,这样一来,骗取的银行贷款就为开发商提供了充足的流动资金。
表面看,这种方式似乎只是公司的内部运作,公司得利、银行贷出款项后也能收回,不太会伤害到消费者利益。
而实际上,一旦该公司经营遇到问题,造成还款困难时,就会导致银行和消费者争夺房产,要么是消费者利益受损,要么银行无法收回贷款。
▲二、不同形式的一房二卖及处理方式▲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
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
一房二卖构成合同诈骗罪案例
一房二卖构成合同诈骗罪案例【案情简介】2016年1月,张某某通过楼房外墙上张贴的小广告获知,在涟水县某村有一套小产权门面房出售,售价15万元,张某某按照广告与房主周某某取得了联系,并在周某某的带领下,去现场看了两次房子。
由于这套门面房是小产权房,没有产权证明,在周某某提供了当地居委会盖章的相关证明后,张某某向周某某付了11.8万元的购房款,购买了该门面房。
签订合同时该门面房正被租给他人5月份到期,4月底,张某某联系周某某商讨交房事宜,周某某推辞说在外地打工,后张某某就再也联系不上周某某了。
原来,这套门面房早在2015年12月就被周某某卖给了祝某某,水电户头也都已变更。
周某某提供给张某某的证明是他在广场上随便找的一个陌生人写的,证明上盖的居委会印章是刻的假章。
案发后,周某某一直处于畏罪潜逃的状态,直至2018年才被警方抓获归案。
【调查与处理】该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5月21日,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后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8月27日,涟水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法律分析】本案中,周某某的行为属于“一房二卖”,简单来说,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将同一间房子前后卖给了两个人,也可能存在两个以上的买受人。
在实践中,一房二卖的现象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小产权房的买卖中,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不需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审查,买房者无法核实房屋的真实情况,容易导致房主“钻空子”将房屋再次卖给他人,骗取钱财。
那么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卖房者可能涉及民事责任,甚至还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房两卖应如何处理
一
房两卖应如何处理
0 5 3 0 0 0
黄智 衡水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 河 北衡水
【 摘蔓l根据 最 ̄ c 2 o o 3 年6 月1 日 颁布施 行的 《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屋的 自由处 分权 , 而 第二个房屋买卖 合同的签订, 是 卖方合理行 使房 屋
对 于第一 个买方来说 , 没有经过 房屋过 户登 记 , 也 就没 卖合 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对 于商品房的重复嘲 售问题 所有 权的体 现 , 进行了 规 定, 但是其对于商品房的一房 两卖问题仍然没有起 到有效的解决 有取得房屋 所有权, 而仅仅享 有对卖方 的债权, 依据 《 民法通则》, 债 权 是不能对 抗第三 人的, 因此第 二个买方也 就无法对其债权构 成侵犯 , 被 作 用。 文章将对一房 两卖的问题 进行分析, 对其如何处理 进行探讨。 【 关键词 】 —房两卖; 重复销售 ; 处理 侵犯的 权利仅仅是具 有对 世性 的绝对 权, 如物 权、 人身权等, 依据 我国 合同法的相关 规定 , 第 三人是无需向合同中的受害方承担侵权责任的 , 房=卖 与重复销 售商品房 并不是同一概念 , 对于重复销售商品房 而应当由合同中的双 方当事人 互相 承担责任, 债权不具 有对 世性而具 有 的主体是 特定的 , 一般仅限于房地产 开发 企业 。 而一房二卖的主体 既可 相对性 。 一房二卖 中的第一个买方 没有取得房屋所 有权并不是由于第二 第二个合同没有侵犯第一 个买 方的合法 权益 , 也 以是房地 产开发企 业也可能是其他法 人或者个人。 对于普 通的一房二卖 房屋买卖合 同引起的 ,
一
就无需 认定为无效合同。 由此可见, 第一 个和第 二个房屋买卖 合同均属有 效合同 , 但 是两个
一房二卖该如何处理
一、一房二卖该如何处理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买受人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出卖人签订合同的,出卖人一房二卖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以登记为准。
如果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因物权优先于债权,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2、以鉴定合同的先后顺序为准。
如果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以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确定合同成立的效力,顺位在先的合同有效。
3、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出卖人已没有房屋所有权,但是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旧是有效的,买受人可以此合同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形时,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一房二卖是否构成诈骗罪一房两卖涉嫌构成诈骗罪。
对于同一套房屋,在出卖给他人后。
以非法占有购房款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欺诈第三人,将房屋再出售给第三人,致使第三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可能会构成诈骗罪。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要认定“一房二卖”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2、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3、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
所以,不是所有的一房二卖都构成诈骗,判断的关键是当事人是否有收取第二笔房款的愿望,那些出于其他目的的,不宜以诈骗行为论处。
三、一房二卖起诉状怎么写原告:张xx,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xxx,联系电话:xxx委托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被告:李xx,身份证号码 xxx ,住址 xxx联系电话:xxx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与原告解除《房产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xx元人民币及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产转让价百分之二十违约金元人民币;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地两卖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房地产市场近年来一直处于火热状态,房价不断攀升,土地资源稀缺。
因此,一地两卖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地两卖,即同一块土地或房产同时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购买,这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就一地两卖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一地两卖的法律后果1.合同效力(1)有效合同在一地两卖的情况下,若两个合同均符合法律规定,则两个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但在此情况下,实际占有该土地或房产的当事人将面临丧失权益的风险。
(2)无效合同若在一地两卖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则该合同无效。
例如,卖方与买方串通,将土地或房产出售给第三人,但实际占有该土地或房产的买方并未得到土地或房产的所有权。
2.物权变动(1)善意取得在一地两卖的情况下,若实际占有该土地或房产的买方是善意且无过失的,且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则该买方可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土地或房产的所有权。
此时,先前签订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实际占有该土地或房产的买方将获得所有权。
(2)优先权若在一地两卖的情况下,两个合同均有效,且实际占有该土地或房产的买方已支付了合理对价,则可能产生优先权问题。
根据《物权法》规定,先登记的物权优先于后登记的物权。
因此,若先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实际占有该土地或房产,则其物权优先于后登记的合同当事人。
3.损害赔偿在一地两卖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或损害他人利益而遭受损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4.刑事责任若在一地两卖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涉嫌犯罪,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一地两卖案件的案例分析:案情简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将一块土地转让给乙。
同时,甲与丙也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将同一块土地转让给丙。
个人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一房两卖,即同一套房产在同一时间内,卖方同时与两个或多个买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产出售给多个买方。
这种现象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屡见不鲜,给购房者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个人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以供参考。
二、一房两卖的法律性质一房两卖是一种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
一房两卖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其他买方的合法权益。
三、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房两卖行为导致其他买方无法取得房产,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房两卖行为导致其他买方遭受经济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优先购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依法转让其享有的份额。
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若其他买方是原房产的共有人,则其享有优先购买权。
卖方在出售房产时,应优先通知其他共有人购买,否则,其他共有人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4. 房产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一房两卖行为可能导致房产登记存在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卖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办理房产登记。
5. 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一房两卖行为可能涉及诈骗等犯罪行为。
若卖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买方财物,可能构成诈骗罪。
此时,卖方将承担刑事责任。
一房两卖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李某(以下简称“买方”)与王某(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余款100万元约定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李某发现王某名下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且王某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出售给了第三人张某(以下简称“第三人”)。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王某是否存在一房两卖的行为?3.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王某应当赔偿李某多少损失?三、法院判决1.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有效。
2.关于王某是否存在一房两卖的行为问题,法院认为,王某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出售给了第三人,构成一房两卖。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3.关于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问题,法院认为,王某存在一房两卖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李某支付违约金。
4.关于王某应当赔偿李某多少损失问题,法院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后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王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无法取得房屋,给李某造成了损失。
综合考虑王某的过错程度、李某的损失等因素,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损失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一房两卖的法律责任一房两卖是指卖方在未通知买方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出售给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卖方在签订合同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
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一房多卖合同诈骗案例
一房多卖合同诈骗案例篇一: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法律责任案例204年4月1日,市民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某购买某小区5-丁-602号房。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只等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房。
然而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房地产开发公司却迟迟不能交付,王某多次催促,最后才得知该小区5-丁-602号房早在203年10月就已被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了刘某,刘某也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王某愤而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已付房款、赔偿相应利息及其他实际损失、支付相当于已付购房款的赔偿金。
案例分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即先后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给买房人王某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对于这种一房二卖的行为,法律是如何规范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由于商品房交易行为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203年3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进行规范处理。
本文主要围绕该司法解释,对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法律责任作一分析。
一、一房二卖的出卖方必须是特定主体,即房地产开发商。
《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解释中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因此在本文中所涉及的一房二卖的销售方为特定主体,即房地产开发商。
二、一房二卖中所涉及的买卖合同的效力1、一房二卖的情形一房二卖,指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取得房屋应当申领房屋所有权证书。
因此在商品房买卖中有二个阶段,首先依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是一个债权行为,即在买卖双方之间产生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所有权登记,这是一个物权行为,即房屋的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一房二卖违约赔偿标准有哪些,相关案例是怎么处理的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 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一房二卖违约赔偿标准有哪些,相关案例是怎么处理的一房二卖在房地产行业是很普遍的现象。
很多开发商的目标是利益最大化,所以在遇到相关房产买卖过程中,如果能够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他们会不择手段。
本文就相关房产买卖的有关知识作相应分析。
一房二卖在司法实践中是常见的纠纷。
那么出现这种情况后,我们应该怎么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就相关赔偿问题作详细分析。
卖家一房二卖赔偿的依据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法条解释:上述法律讲的很清楚,由于卖家一房两卖,您可要求赔偿损失并要求卖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即您可要求卖家赔偿的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赔偿实际损失:即赔偿您现在购买此房的损失(假如原先为50万,现在为100万),即100万—50万=50万。
第二部分:惩罚性赔偿:即除了第一部分实际损失外,卖家还必须给您支付惩罚性赔偿,但最高金额不起过您已付的购房款。
假如您已付了30万,那么惩罚性赔偿就最高可要求30万,但法院不一定支付这么多。
也就是说,您最多可要求卖家赔偿50+30=80万。
一房二卖双倍赔偿案例案例介绍:北二环雍和大厦的开发商在合同上制造“文字陷阱”,先把门面房卖给郑先生,随后又卖给另一家业主,但既不给郑先生房子也不退款。
昨天记者获悉,东城法院一审认定开发商违法,判决按照“1+1”的原则,根据郑先生的已付购房款,双倍赔偿近1100万元和利息损失33万元。
关于一房二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房二卖,即同一房屋被卖两次,且两次交易均未完成过户手续,是房地产市场常见的一种违约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一房二卖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一房二卖的法律规定、一房二卖的法律责任、一房二卖的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一房二卖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该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为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房屋基本情况;(二)房屋交易价格;(三)房屋交付时间;(四)房屋交付方式;(五)房屋交付地点;(六)房屋交付条件;(七)房屋交付手续;(八)其他约定事项。
”该条规定了房地产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购房者提供了维权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
”该条规定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程序,为购房者办理过户手续提供了法律依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七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因预售合同被确认无效而造成买受人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了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责任,为购房者提供了维权依据。
二、一房二卖的法律责任1. 出卖人的法律责任(1)赔偿损失:出卖人一房二卖,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当赔偿购房者的损失,包括购房款、利息、律师费等。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其中,“一房二卖”现象尤为突出,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一、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1. 对卖方的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卖方在签订第二个合同时,已经与第一个买方签订了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一个买方的利益,因此第一个合同无效。
(2)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违反了与第一个买方签订的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返还已收款项:卖方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应将已收的第一个买方的购房款返还。
2. 对买方的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与卖方相同,第一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因“一房二卖”而无效。
(2)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第一个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3)赔偿损失:第一个买方因“一房二卖”而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卖方赔偿。
二、一房二卖的处理原则1. 公平原则在处理“一房二卖”案件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已签订合同的买方,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对于卖方,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2.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善意第三人。
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保护一方当事人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3. 法律优先原则在处理“一房二卖”案件时,应优先适用法律规定。
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小产权一房二卖怎么办
⼩产权⼀房⼆卖怎么办很多⼈之所以不敢买⼩产权房,很⼤⼀部分原因是因为⼩产权没有太多的保障,担⼼买了⼩产权房后损坏了个⼈的权益,⽐如遇到了⼀房两卖的问题。
有些⼈真的遇到过此类现状,那么⼩产权⼀房⼆卖怎么办?在⽣活中出现这样⼦的法律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的时候,下⾯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能够解答你的疑问。
⼩产权⼀房⼆卖怎么办(⼀)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
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为优先履⾏判定标准。
(⼆)两份合同中⼀份已进⾏了过户登记,另⼀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
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享有房屋所有权。
(三)在第⼀个买房⼈已办过户后⼜卖第⼆⼈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次卖房是⽆效的。
遇⼀房⼆卖时购房者怎么维权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后,房屋出卖⼈全⾯、正确地履⾏合同,是合同的效⼒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最主要的义务。
但在⼀房⼆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般⽽⾔,不可能出现出卖⼈同时履⾏两个合同的情况。
也就是说,出卖⼈在履⾏了⼀个合同后,对另⼀合同的履⾏必然产⽣违约问题“⼀房⼆卖”,应依《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
如卖房者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般⼈,对其违约的处理与法律适⽤。
这种情况下,争议的处理应以合同法作为基础,向违约者主张违约责任。
这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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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一房二卖之房产该花落谁家案
一房二卖之房产该花落谁家案第一幕庭前准备和正式开庭书记员: 请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张立伟,陈爱英是否到庭?原告: 到庭。
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
书记员:广西省残疾人联合会代表人张薇被告: 到庭。
书记员: 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
书记员:第三人北海市赛亚汽车销售公司代表人是否到庭?第三人:到庭。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五)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和接听电话;(六)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
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 请坐下!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可以开庭!审判长: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及代理权限。
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张立伟,男,1983年10月10日,35岁,住广西省北海市长江路32号,个体经营者。
原告:陈爱英,女,44岁,1974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广西省北海市长江路30号。
私人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本文旨在探讨私人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分析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通过对一房两卖案例的剖析,揭示此类行为的严重性,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提供参考。
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私人一房两卖现象时有发生。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买方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私人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私人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1. 买方权益受损私人一房两卖导致买方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退还购房款及利息;(2)赔偿因无法获得房屋而造成的损失;(3)承担诉讼费用。
2. 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私人一房两卖行为损害了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市场价格波动、房源紧张等问题。
同时,这种行为还可能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如虚假交易、恶意串通等,进一步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3. 法律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私人一房两卖行为,卖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1)退还购房款及利息;(2)赔偿买方因无法获得房屋而造成的损失;(3)承担诉讼费用;(4)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如构成诈骗罪、侵占罪等。
三、应对策略1. 强化法律法规宣传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让消费者了解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从而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
2. 完善房地产交易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制度,规范交易流程,确保交易安全。
例如,实行房屋登记制度,要求卖方在出售房屋前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严禁其参与一房两卖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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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一房两卖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司法解释》)已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八、九、十条对于商品房重复销售问题均有规定。
有人认为这是对于一房二卖问题的一般性规定。
笔者不以为然。
对于相关问题应如何理解与适用,在此试做探析。
需要指出的是,“一房二卖”与商品房的重复销售,并非同一概念,而是一般与特殊的包含关系。
由于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因此商品房重复销售的主体是特定的,出售方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而现实生活中一房二卖的卖方,既可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能是其他法人或者个人。
基于特别规定优先的原则,商品房重复销售案件应适用本司法解释,而普通的一房二卖案件,则应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
一、普通一房二卖案件的处理普通一房二卖是指卖方以同一房屋为标的,在与一方当事人签定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时,又与第三方签定买卖合同,从而导致新买方和旧买方均希望获得同一房屋的利益冲突。
谁能最终获得该房屋的问题,取决于先后两个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不少人认为,由于两个合同存在着目的上的冲突,因此至少有一个合同是无效的。
这种看法其实是不科学的。
在笔者看来,两个合同完全可能同时有效。
至于目的上的冲突问题,可以通过违约责任制度去解决。
(一)就第一个买卖合同而言,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理论的角度来看,其效力都不应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而受到任何影响。
1、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未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规定为生效性登记。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可见,司法解释严格将法定登记分为生效性登记和物权变更登记。
仅仅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生效性登记而言,未登记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而房屋买卖过户登记显然不属于此。
虽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但并未规定登记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
虽然建设部1994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凡房地产转让或变更的,必须按房地产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先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和申请变更登记,然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的,其房地产转让或变更一律无效。
”但是,依照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和《立法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制定,建设部的规定仅仅是规章,而规章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无法构成影响的。
可见,我国并没有什么法律或行政法规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规定为生效性登记,因此即使当事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也不会导致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房屋过户登记属于物权行为而非债权行为,因此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具有不同的性质,并将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
债权行为是指直接引起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变更或消灭的民事行为,而物权行为则是指直接引起物权取得、变更或消灭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由于引起了合同之债法律关系的发生,因此是典型的债权行为。
但是,即使订立的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买卖合同,订立合同行为本身由于不能直接导致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不属于物权行为。
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过户登记行为,才是直接引起物权转移的法律事实,从而才是物权行为。
也就是说,对于房屋买卖而言,逻辑上存在着相互衔接却又不同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债权行为也就是订约行为,其后果是引起合同的成立即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
第二阶段是物权行为也就是房屋的交付与过户登记行为,其后果是引起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这两个环节的行为却一不可。
债权行为是物权行为的前提和基础,物权行为是债权行为的要求和后果。
需要说明的是,房屋的交付与过户登记具有双重性质,其一,从债的角度而言,它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其二,从物权的角度而言,它是物权变动行为。
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意义在于:由于债权系相对权,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与第三人无关,因此无须公示。
而所有权属于对世权,可以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所以才有了公示与公信的要求。
就房屋买卖而言,过户登记恰恰是公示与公信的体现,因此只能是对于物权行为而非债权行为的要求。
未办理过户登记,也就不会对合同之债的效力有任何影响,不过它将影响所有权的转移。
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而尚未转移给买方。
(二)就第二个合同而言,其效力同样应当予以肯定。
有人认为第二个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它侵犯了第一个买方的合法权利。
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原因在于:既然第一个买卖合同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房屋的所有权还保留在卖方的手中,卖方当然享有包括处分权在内的所有权的四项全能。
与第二个买方签定买卖合同,无非是卖方行使处分权的体现。
至于第一个买方,未过户登记意味着其尚未取得所有权,而仅仅享有对房屋的债权。
而按照民法原理,债权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因此也就不可能被第三人所侵犯。
作为侵权的对象,只能是具有对世性的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等。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所以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而未规定由第三人直接向合同中的受害方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就在于债权不具有对世性从而不能成为侵权的对象。
一房二卖案件中的第一个买方,由于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不能声称第二个合同侵犯了其所有权。
第二个合同既然不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合同,当然不应被认定为无效。
如此看来,前后两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
但由于其标的是同一的,房屋只能实际交付给一个买方,只有一个买卖合同能够被卖方所实际履行。
该合同的买方,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另一位买方,可以要求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卖方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产生出实际交付房屋并过户的义务,由于他没有履行该义务,因此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房屋已经归属他人,卖方失去了继续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只能是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二、商品房重复销售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司法解释》对此有一些特别规定并体现了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精神。
主要是对买方的倾斜式保护。
普通一房二卖是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论是依传统的民法原理还是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有关当事人都应一视同仁,平等相待。
但现代社会中存在着不少特殊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并时常利用该优势谋求不合理的利益。
如果仍然适用传统民法理论,就会形成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显失公平的状况。
于是产生了扶助弱势群体、对弱者倾斜保护的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患纠纷的特别规定,以及对格式条款的严格限制,就是该种理论的产物。
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作为卖方的房地产企业,与普通购房人相比较,其优势相当明显,其滥用强者优势侵害购房人合法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
因此《商品房司法解释》作出倾斜保护购房人的相关规定,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一)在先买方的无效请求权该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这就明确赋予在先买方有请求宣告在后合同无效的权利。
需要探讨的问题是:1、法理依据如前所述,在先买方并未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是不能主张在后合同侵犯其权利的。
不过笔者认为,在先买方的利益受到了在后合同的侵犯。
传统理论认为,只有侵犯合法权利的行为才需承担法律责任。
而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特殊情况下,侵犯权利以外的利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利益与权利的唯一不同,仅在于权利是法律明文列举的利益。
人的利益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某种利益一旦被法律明文列举予以保护,即上升到权利的高度。
就此而言,权利是利益的升华,而利益则是权利的基础。
这也就是权利与权力的区别之所在。
但法律的任何列举,都只能是挂一漏万,而人的利益,却不会因为未被法律列举而消失或者可以任人宰割。
侵犯利益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已不仅仅停留在理论上,而是被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所接受。
为什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不是《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为什么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为什么当事人以贞操利益受损害而提起诉讼的能够胜诉?这不都在引证着利益受损害的可以寻求司法保护吗?在商品房重复销售纠纷中,在先买方虽然尚未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他对于该房屋享有预期取得的利益,因该利益受侵犯而主张在后合同无效,应当是可以的。
这正是倾斜保护买方的具体体现。
2、无效请求权的行使该权利的产生有严格的前提:其一,卖方与在后买方属恶意串通。
卖方的恶意是不言自明的,关键是在后买方是否与卖方恶意串通。
许多情况下,在后买方很可能根本就没有恶意,更谈不上与卖方恶意串通了。
如果明知该房属于重复销售,理智的在后买方完全可以另觅他房,以免没有必要的纷争,除非该房物美价廉到无可替代的程度。
而该种情形显然是非常少见的。
其二,必须是卖方已履行了在后的合同从而导致在先买方无法取得房屋。
如果卖方尚未履行在后的合同,房屋所有权还保留在卖方的手中,在先买方完全可以按照一般的合同纠纷直接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而无须主张在后合同无效。
无效请求权既然是在先买方的权利,因此他完全可以自主决定行使还是放弃该权利。
只有在他明确行使该权利、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在后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依其请求宣告在后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宣告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