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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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是什么

⼀房⼆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是什么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们对住房需求增加。

随之,不少房屋开发商进⾏⼀房⼆卖。

很多买受⼈针对这种现象也只能望房兴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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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是什么《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能实现的,⽆法取得房屋的买受⼈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未告知买受⼈⼜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

处理原则1、第三⼈先于买受⼈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且为善意。

此情况下,两个购房合同均已成⽴,如第三⼈出于善意购得且取得房屋所有权,则享有物权请求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

买受⼈因未办理产权登记只能依合同享有债权请求权,他可以要求出卖⼈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但⽆法主张第三⼈返还房屋并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三⼈先于买受⼈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且为恶意。

此情况下,出卖⼈与第三⼈恶意串通,故意侵害买受⼈的债权,则⼆者应负共同侵害债权的责任,并认定出卖⼈与第三⼈签订的买卖合同⽆效。

3、两次买卖均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且均为善意。

此情况下,买受⼈和第三⼈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都只能通过债权⽅法即依据我们签订购房合同的约定保护⾃⼰权益,买受⼈可要求出卖⼈继续履⾏合同或返还房款并赔偿,第三⼈在买受⼈要求继续履⾏合同的情况下可要求出卖⼈返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4、两次买卖均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且第三⼈为恶意。

此情况下,第三⼈与出卖⼈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侵害买受⼈利益,应认定第三⼈与出卖⼈签订的合同为⽆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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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品房“一房二卖”问题的原因及防控措施的探讨

有关商品房“一房二卖”问题的原因及防控措施的探讨
论坛
有 关商 品房 “ 一房二卖 "问题 的原 因及防控措施的探讨
胡静
( 东北财经 大学法硕 中心
辽 宁大连
16 2 ) 1 0 3
摘 要 :商 品房 “ 一房 二卖 ”的现缘 我 同 『前的商 品房 买卖 巾舴常 常见 ,为了维护 正常的交 易秩序和 社会稳定 , : = 1 法律 有 必要进 行介 入 , 在 事人遇到此 类 问题时提 供充分 的救 济措施 。但在 我冈 几 的法 律中对 商 品房 “ 房一卖 ”的法律规 定 前 一 二 还 够 完善 ,也 够允 分, 能对 买受人 提供 充分的救济措 施。 此 ,对 商 房 “ 一 房二卖 ”进行 法律规制 方面 的探 讨也就 : 具有 ・ 定的法 律意义 。本文从我 国实 翰情 况 出发,对 商品房 “ 房 =实 ”所涉 及的法律问题 进行 初步 的研 究和思考 ,并对 ; 规 制该现 缘提 出 丫白 己存法律方面 的一 些想法 ,希颦能 为控 制商 房 “ ‘ 房_卖 ” 现象 有所助益 。 关键 词 : ‘ 房二卖 原因 防控措 施
自住 房制 度改单 以来 , 我国的住房 向私有 房发展 , 我国 的房地 产业取 得 了巨大的进步 , 也逐渐 成为拉动 我国经济 它 发 展的 = 要 马车之~ 。 卜 但是 房地产 业在 迅猛 发展 的刚时, 房 屋 买卖纠 纷 大 涌现 。 其所需 资金 量大 ,资源 占用多 , 而 且涉及 到礼 会非常 敏感的住房 问题 , 以房地产 问题也 日 所 益成为 国家 关注 的焦 点。其 中尤 以商 I 房 “ } l i l 一房: 卖 ”,甚 至是 “ 一 房彩 卖 ”的问题比较突 出。由于 目前我 国商品房交 易行为 不规范 , 些房地产 企业违 背诚 实信用 的原则 , 某 有些 买房人缺 乏法 律意识 等, “ 一房二 卖 ”甚至 “ 一房多卖 ”, 严 重损 害到 了买房人 的权益 , 扰乱 了房产 市场的 正常经营秩 序, 因此 , 就需要我 们剖 析其 中的根本 原因 , 行深入的 这 进 研 究,从 法律 上探讨 相应的解决对 策。 商 品房 “ 一房 卖 ” 二 是指开发商 先后 或同时 以两个商品 房 买卖 合 同 ,将 同一特 定 的商 品房 出卖 给 两个 不同 的买受 人 。又称 商品房 的二重 买卖。它包括 两种情 形 :一是开发商 先 后与不 同 的两个买 受人 签订 了两 个商 品房买卖 合同, 是 但 只 有其 中一份 商品房 买卖 合同得到 了履行 ( 即办理 了产权过 户 手续 ) ,二 是开 发商先后或者 同时 与不 同的两个 买受人签 订 了两 个商品房 买卖 合同, 是两个 买受人 的商 品房 买卖合 但 同都未得 到履行 ( 都未办理产权 过户手 续 ) 即 。

一房多卖承诺书

一房多卖承诺书

1.卖方一房多卖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卖方一房多卖的,应承担:(1)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卖方一房多卖会给合同相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合同违约责任。

(2)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卖方一房多卖,事后无法退还涉案资金或者事前就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故意,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受害的买方可向公安报案,最后由法院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卖方的刑事责任。

2.一房多卖,只有先签了合同的有效吗您好!处理原则如下:1、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只有所售房屋经过登记,房屋所有权才发生流转。

所以,数个买受人中,谁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法律就认定谁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2、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支持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要求。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这说明,不动产预告登记具有公示与公信效力,能够维护交易安全和正常的交易秩序,应予依法支持,以确保依法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完全履行。

一房两买的法律后果(3篇)

一房两买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一房两卖的方式,即同一房屋同时与两个或多个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一房两买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旨在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一房两买的法律关系一房两买,即同一房屋同时与两个或多个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买卖合同关系:一房两买涉及多个买卖合同,这些合同之间相互冲突,导致权利义务关系复杂。

2. 物权关系:一房两买涉及房屋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等物权问题。

3. 侵权关系:一房两买可能侵犯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如合同债权、物权等。

4. 承担法律责任的关系:一房两买的当事人可能因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他人权益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一房两买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在一房两买的情况下,多个买卖合同之间存在冲突,导致合同效力问题。

(1)无效合同:如果一房两买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部分无效合同:在一房两买的情况下,部分合同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 物权问题一房两买可能导致物权关系混乱,具体表现如下:(1)房屋所有权归属:在一房两买的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可能存在争议,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房屋占有权、使用权:在一房两买的情况下,多个买受人可能对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产生争议。

3. 侵权责任一房两买可能侵犯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侵权责任问题。

具体包括:(1)合同债权侵权:一房两买的买受人可能因合同债权受到侵害,要求侵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物权侵权:一房两买的买受人可能因物权受到侵害,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4. 承担法律责任一房两买的当事人可能因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他人权益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1)违约责任:在一房两买的情况下,违约方可能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违约责任。

一房多卖如何处理

一房多卖如何处理

如何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为了保证买受人对其所购房屋拥有依法受保护的所有权,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准。

但在实际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款与办理产权登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不良房产商在此期间可能会一房多卖,最后也许只有出价最高的买受者得到了产权证,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受到极大损害。

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民法典》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买受人只要和开发商签订了预售买卖合同,即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保证将来获得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如何查实一房多卖购房人可通过询问承租人或卖家、出租屋管理部门等途径查实所购的房屋是否已经有人租赁,如果有人租赁,应当确认承租人是否是已经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承租人是否已经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等事项,如有承租人已经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购房人最好别再购买该房。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3篇)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地产交易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一房二卖现象也日益凸显。

一房二卖,即同一房产在同一时间内被卖给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受人,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侵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一房二卖的法律性质一房二卖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房二卖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具体来说,一房二卖的法律性质如下:1. 违反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规定,一物一权,即同一物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一房二卖行为违反了这一原则,导致同一房产存在多个所有权,损害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 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一房二卖行为中的卖方在签订合同前隐瞒了房产已售出的事实,或者在签订合同后未履行告知义务,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3. 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一房二卖行为中的卖方在签订合同后未履行交付房产的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无效。

根据上述分析,一房二卖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一房二卖合同自始无效。

2. 返还已付款项。

对于已付款项,买受人有权要求卖方返还。

若卖方拒绝返还,买受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卖方返还已付款项。

3. 赔偿损失。

一房二卖行为给买受人造成了损失,如违约金、律师费等,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卖方拒绝赔偿,买受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卖方赔偿损失。

4. 刑事责任。

若一房二卖行为涉及诈骗、侵占等犯罪行为,卖方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5. 房产归属。

一房二卖合同无效,但房产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以下几种情况较为常见:(1)若一房二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产的归属,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若一房二卖合同未明确约定房产的归属,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房产归属;(3)若双方均有过错,且无法确定房产归属,则法院可能判决由双方共同承担房产。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一房二卖指的是同一套房产在同一时间内被多次卖出的情况。

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同一房产不能同时处于不同的权属关系下。

如果发现房产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如果多次销售的买卖合同都已经签订,那么这些合同都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这意味着,所有卖方和买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将无效,并且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2. 法律责任:卖方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如果发现卖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那么卖方将面临民事和刑事责任。

3. 经济损失:对于买方来说,他们可能需要承担经济损失。

这些损失可能包括已经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中介费等等。

卖方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这些费用。

处理原则1. 尽早发现并采取措施:在发现一房二卖的情况下,需要尽早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这可能包括与其他买家协商、与卖方协商、向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报告等等。

2. 与其他买家协商:如果发现自己是其中一位买家,可以与其他买家协商。

他们可以寻求法律建议并探讨可能的解决方案。

这可以帮助他们在保护自己的利益的同时,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3. 与卖方协商:在发现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可以与卖方协商解决问题。

卖方可能会退还买方支付的款项,或者出售其他房产来弥补经济损失。

4. 向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报告:如果即使与其他买家或者卖方协商也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报告该情况。

这些部门将会调查该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来维护交易的合法性。

总之,一房二卖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可能给卖方和买方带来经济损失和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发现这种情况,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房二卖的认定标准

一房二卖的认定标准

一房二卖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具有将同一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买受人的故意,并且与两个买受人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这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欺骗的故意,并且已经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同一房屋卖给了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

这意味着,两个买受人都已经与行为人签订了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这些合同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

两个买受人都已经支付了购房款,或者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这意味着,两个买受人都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是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导致其中一个买受人无法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一房二卖并不一定都构成犯罪,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行为人只是违反了合同约定,而没有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那么可能只会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等犯罪行为,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一房二卖还涉及到一些法律原则和规定,如物权变动原则、合同欺诈的认定等。

因此,在处理一房二卖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法律规定,以便做出正确的认定和处理。

一房二卖如何处理 怎么处理一房二卖

一房二卖如何处理 怎么处理一房二卖

一房二卖如何处理怎么处理一房二卖1、购房者要进行产权调查。

2、提存房屋产权证。

3、购房者要在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业主支付首付款。

(一)买房时一定要及时网签,严格采取资金监管及资金托管的形式进行交易。

(二)购房者要调查所购房屋的产权,提存房屋产权证。

(三)购房者应尽量要求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卖房者支付首付款。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纠纷也在不断升级,其中“一房二卖”就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

那么遭遇一房二卖怎么办呢?其实前者购房合同的当事人能不能要回房屋产权要看具体情况,本文将一一介绍关于遭遇一房二卖如何处理的各种情况。

购房者遭遇一房二卖如何处理呢?其实根据前后两个购房合同的效力不同,可以有不同的措施,本文将从以下三种情况分析关于购房者遭遇一房二卖如何处理的问题:第一种是前后两个购房合同都有效;第二种是前一个购房合同无效;第三种是后一个购房合同无效。

一、前后二个买卖关系都有效如果房屋出售者与前后两个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那么基于其中任何一个购房合同进行的产权登记都会产生房屋产权转移的效果,当然其中一个登记后必然导致另一个购房者的产权无法实现。

此时由于卖方将房屋过户给了后一个买家,后面的买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导致卖方对前一个买家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实际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开发商与你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此后开发商再将同一套房屋出售,是一种违约行为。

卖方因此应当向前一个买家承担违约责任。

二、前一个买卖合同无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也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如果前一个买卖合同本身就无效,那么也就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一房二卖”,也就不存在房产的纠纷,而是要分析具体无效的原因从而判断是否可能存在其他纠纷。

一房二卖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一房二卖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房⼆卖的处理原则有哪些⼀房⼆卖,指出卖⼈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

⼀个房⼦只能卖给⼀个⼈,⼀房⼆卖是必然会产⽣纠纷的,那么,⼀房⼆卖的处理原则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卖的处理原则有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后,房屋出卖⼈全⾯、正确地履⾏合同,是合同的效⼒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最主要的义务。

但在⼀房⼆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般⽽⾔,不可能出现出卖⼈同时履⾏两个合同的情况。

也就是说,出卖⼈在履⾏了⼀个合同后,对另⼀合同的履⾏必然产⽣违约问题。

对⼀房⼆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1.在⼀房⼆卖中,出卖⼈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订⽴合同后,对后买受⼈履⾏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续的情形。

⼀房⼆卖中,这种情形最为普遍。

在该情形下,如前所述,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但因成⽴在后的合同已经履⾏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

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因其债权已得到满⾜,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对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的物权请求权。

实务中,出卖⼈往往在房地产升值时,见利背信⽽与后买受⼈成交,对此买卖标的物的涨价部分,系前买受⼈可期待利益,应视为所失利益,列⼈赔偿范围之内。

这样才能更彻底地履⾏公平和诚信原则。

2.在⼀房⼆卖中,出卖⼈将房屋售与前买受⼈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与后买受⼈成⽴就同⼀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在⼀房⼆卖中,这种情形也很普遍。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已⾮房屋所有权⼈。

3.在⼀房⼆卖中,⼆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房⼆卖中,⼆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享有,⽽⼆次买卖的买受⼈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4.在⼀房⼆卖中,后买受⼈明知出卖⼈已与前买受⼈就特定房屋订⽴买卖合同,仍与出卖⼈就该房屋订⽴买卖合同的处理。

论“一房二卖”的法律问题

论“一房二卖”的法律问题

论“一房二卖”的法律问题一房两卖,是指同一套房屋在同一时期被两个或以上的购房人购买的行为。

在房地产市场中,出现“一房两卖”现象时,购房人往往会出现维权难度较大、损失较大的情况。

在法律层面上,“一房两卖”行为已经得到推对规制,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一房两卖”的法律问题。

一、“一房两卖”的构成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上,“一房两卖”通常由房地产开发商、中介机构、原购房人和后购房人等多方行为造成。

其中,房地产开发商、中介机构和原购房人提供虚假的房屋信息和不实的房屋销售广告,以此来吸引更多的购房人参与竞拍。

而后购房人则利用一些空子来夺取已经被原购房人锁定的房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一旦出现“一房两卖”的情况,即意味着第二个购房人以非法手段进入了房屋交易合同的领域,致使原购房人利益受到了侵害。

1.违反合同法原则“一房两卖”无疑违反了合同法中的相对性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保护原则等。

根据相对性原则,合同只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而“一房两卖”行为违反了该原则,导致原购房人与后购房人两人同时购买了同一套房屋,出现了合同不对称的情况。

2.构成欺诈行为在“一房两卖”的事件中,房屋买卖一方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了潜在交易者。

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的性质不平等,无法达成平等交易的目的,这就对原购房人构成了欺诈行为。

3.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一房两卖”行为导致后购房人借机夺取了已经被其他购房人锁定的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原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如果法庭确认后购房人的购房行为合法有效,则原购房人的购房行为将无法实现,直接导致他的利益受到损害。

1.落实合同约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购房双方之间的法律约定,一旦“一房两卖”事件出现,法律程序可以通过实现原合同的约定来解决问题。

要履行好已签署的购房合同中的义务,阻止后来的购房人侵害原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维权如果原购房人没有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则可以依法寻求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和纠纷的处理原则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和纠纷的处理原则

“⼀房⼆卖”的法律后果和纠纷的处理原则
现实⽣活中存在很多“⼀房⼆卖”的情况,那么“⼀房⼆卖”有什么法律后果呢此纠纷应该遵循怎么样的原则呢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这个问题,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房⼆卖”有什么法律后果和纠纷的处理原则
出卖⼈就同⼀房屋订⽴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某⼀买受⼈先⾏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续,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明的,应当认定该房屋已经发⽣物权变动,其他买受⼈只能向出卖⼈主张债权请求权。

《民法典》第⼆百⼀⼗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统⼀登记制度。

统⼀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政法规规定。

解释: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的公⽰⽅法,是指物权在发⽣变动时,必须将变动的事实通过⼀定的公⽰⽅法向社会公开,从⽽使第三⼈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基于此,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应当依法进⾏登记才能发⽣法律效⼒;未经登记,不发⽣法律效⼒;但当事⼈之间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合同成⽴时⽣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

根据上述原则,如果出卖⼈就同⼀房屋订⽴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某⼀买受⼈先⾏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续,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明的,应当认定该房屋已经发⽣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因其他买受⼈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续,故应当认定其只对房屋出卖⼈享有债权请求权,不能对抗他⼈已经依法取得的该房屋物权的效⼒。

以上就是⼩编对该问题的解答,如有其它问题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一房二卖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一房二卖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一房二卖的处理原则有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

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

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

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一、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最为普遍。

在该情形下,如前所述,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

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对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

即使其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即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

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

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

出卖人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对债权得不到满足的买受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值得讨论的是,前买受人可否向出卖人请求相当于其再出售房屋所获取价金的损害赔偿,亦即赔偿的范围如何。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案情简介: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

201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

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

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

另外,邹某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5).2 .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法院管辖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一房二卖违约赔偿标准有哪些,相关案例是怎么处理的

一房二卖违约赔偿标准有哪些,相关案例是怎么处理的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 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一房二卖违约赔偿标准有哪些,相关案例是怎么处理的一房二卖在房地产行业是很普遍的现象。

很多开发商的目标是利益最大化,所以在遇到相关房产买卖过程中,如果能够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他们会不择手段。

本文就相关房产买卖的有关知识作相应分析。

一房二卖在司法实践中是常见的纠纷。

那么出现这种情况后,我们应该怎么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就相关赔偿问题作详细分析。

卖家一房二卖赔偿的依据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法条解释:上述法律讲的很清楚,由于卖家一房两卖,您可要求赔偿损失并要求卖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即您可要求卖家赔偿的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赔偿实际损失:即赔偿您现在购买此房的损失(假如原先为50万,现在为100万),即100万—50万=50万。

第二部分:惩罚性赔偿:即除了第一部分实际损失外,卖家还必须给您支付惩罚性赔偿,但最高金额不起过您已付的购房款。

假如您已付了30万,那么惩罚性赔偿就最高可要求30万,但法院不一定支付这么多。

也就是说,您最多可要求卖家赔偿50+30=80万。

一房二卖双倍赔偿案例案例介绍:北二环雍和大厦的开发商在合同上制造“文字陷阱”,先把门面房卖给郑先生,随后又卖给另一家业主,但既不给郑先生房子也不退款。

昨天记者获悉,东城法院一审认定开发商违法,判决按照“1+1”的原则,根据郑先生的已付购房款,双倍赔偿近1100万元和利息损失33万元。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其中,“一房二卖”现象尤为突出,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一、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1. 对卖方的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卖方在签订第二个合同时,已经与第一个买方签订了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一个买方的利益,因此第一个合同无效。

(2)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违反了与第一个买方签订的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返还已收款项:卖方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应将已收的第一个买方的购房款返还。

2. 对买方的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与卖方相同,第一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因“一房二卖”而无效。

(2)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第一个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3)赔偿损失:第一个买方因“一房二卖”而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卖方赔偿。

二、一房二卖的处理原则1. 公平原则在处理“一房二卖”案件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已签订合同的买方,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对于卖方,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2.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善意第三人。

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保护一方当事人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3. 法律优先原则在处理“一房二卖”案件时,应优先适用法律规定。

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一房二卖补偿协议书范本

一房二卖补偿协议书范本

一房二卖补偿协议书范本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在出售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该物业”)的过程中,出现了一房二卖的情况,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对乙方的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补偿事项甲方确认,因甲方原因导致一房二卖的情况发生,甲方同意对乙方进行补偿。

第二条补偿金额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补偿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补偿金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补偿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补偿金支付凭证甲方支付补偿金后,应向乙方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其他支付凭证,以证明甲方已履行支付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补偿金后,应出具收据,并确认收到补偿金。

2. 乙方收到补偿金后,不得再就一房二卖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确保按时足额支付补偿金。

2. 甲方支付补偿金后,乙方不得再就一房二卖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第七条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未支付补偿金金额的______%。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其他1. 本协议的解释、补充、修改等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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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定
一、同一商品房数个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
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二、何人可以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在数个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到底何人可以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呢?《解释》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但是,一房多卖中争议商品房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处理原则应该是:
1、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只有所售房屋经过登记,房屋所有权才发生流转。

所以,数个买受人中,谁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法律就认定谁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2、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支持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要求。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这说明,不动产预告登记具有公示与公信效力,能够维护交易安全和正常的交易秩序,应予依法支持,以确保依法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完全履行。

3、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已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要求应得到支持。

虽然根据我国物权法规
定,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以办理产权登记过户为标准,交付使用并不具有所有权转移的意义,但是,房屋的转移占有与交付使用,仍然具有明显的公示与公信的现实作用。

再者,《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已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已经开始承担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从这一点看,不支持其合同履行要求也不符合民法上规定的公平原则。

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在合同约定以出卖人交钥匙的时间作为其向买受人交付使用房屋的时间,并以此开始风险的转移承担。

4、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

法律无相关规定,但是,由于支付对价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行为,因此,已经先行支付房屋价款,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的买受人,要求对方当事人相应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理应得到支持,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合同的善意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5、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签约在先的合同成立在先,相对于签约在后的合同,签约在先的合同的标的毫无瑕疵,而签约在后的合同,均因出卖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了其合同的标的在该合同成立之前即已存在第三方权利,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
人的所有权要求理应得到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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