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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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学校建设发展的硬件基础。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备处为全校的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负有全校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使用。
第二章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使用管理部门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维护维修保养制度、考核制度等,认真履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职责,确保仪器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二)建立仪器设备管理队伍,设立分管领导和设备管理员。
(三)每台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其管理人必须为本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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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安全使用管理措施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仪器设备的使用性能,对其性能指标进行定期检验、检定、计量和标定。
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必须由专人负责,在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前必须接受培训,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掌握基本操作方法,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六条对加热设备、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要做到放置位置合理,使用要有使用记录,使用时不能离人。
第七条对有故障的设备,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卸或检修,应由技术人员负责检修,待故障排除后方能继续使用。
第八条设备使用人员在使用完后,应按规定顺序关机,并切断电源、水源,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九条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水、防锈、防尘、防震、防潮、防热、防腐蚀及防盗等安全防火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发现隐患、发生意外等情况应及时向设备处报告。
第十条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每台仪器设备须有专门的登记本,准确记录其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修、安装、使用地点等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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