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债务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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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明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就产生了这样的疑惑:债权人是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以“自己的债权”来行使撤销权?如何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债的保全制度的设计,不仅仅是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问题,还会涉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究竟是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对该问题的回答和解决,不能脱离司法实际,因为撤销权制度是从理论到实践的系统的设计,要从理论上更重要的是要在实践的层面上,进行系统地全面分析,才可得出既符合法学理论原则又能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的结论。

二、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传统理论认为,撤销权的本意在于恢复债务人于一般财产上的地位,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的是一般债权人的利益,而非个别债权人的个别利益。

其行使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

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已转移的财产,复归债务人,增强其财产清偿能力。

行使撤销权所获利益,仍归全体债权人所共享。

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的观点,虽然符合传统理论,但笔者认为,实际上是很难实现的。

下面具体阐述自己的观点:首先,债是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有社会公示性。

法律只要求债权人应当知道自己的债务人,债权人为了能够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而注意债务人的财产变化,但自己的债务人具体还有哪些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有多少,这就不属于债权人应知的了;同时债务人也完全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告知自己的债权人及其债权数额。

民法总则撤销权几年有效,消灭的情况有哪些?

民法总则撤销权几年有效,消灭的情况有哪些?

民法总则撤销权几年有效,消灭的情况有哪些?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新的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起点,是民法典编写的依据和基石,是现代民法典里程中极为重要的一步。

新民法总则做了很多修改和新增内容,其中关于撤销权有效时间和消灭的情况也做了一些变化,下面我们来谈谈新民法总则撤销权几年会被撤销及其消灭的情况有哪些。

▲一、撤销权的定义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示意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

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二、撤销权消灭的情况和具体时间(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因重大误解导致民事行为被撤销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未主张撤销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受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对司法考试的影响——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不再是统一的,区分重大误解和受胁迫。

▲三、撤销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五年除斥期间应从何时起算问题的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五年除斥期间应从何时起算问题的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五年除斥期间应从何时起算问题的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8.29•【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8.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间、送达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五年除斥期间应从何时起算问题的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5〕3号(2015年8月29日)2015年3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了南京雅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德公司)与江苏省金湖县饮食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饮服公司)、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金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五年除斥期间应从何时起算的问题形成意见,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安中院)于2002年1月4日作出(2001)淮经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饮服公司欠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南京办)本金171万元及相应利息。

饮服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华融南京办向淮安中院申请执行,因饮服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华融南京办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03年10月15日华融南京办表示,同意领取债权凭证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2003年10月17日,淮安中院作出(2002)淮执字第6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执行程序终结。

该院向华融南京办发出债权凭证,未受偿债权余额为1313328.2元。

2007年10月12日,华融南京办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雅德公司,并通知了债务人饮服公司。

雅德公司在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中得知饮服公司于2002年至2003年间,将位于金湖县人民南路50号2415.75平方米的房屋转让给了信用社,该房屋占用的505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于2002年12月27日变更登记于信用社名下,房屋所有权于2008年7月7日登记至信用社名下。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3篇)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或丧失的情况下,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法律行为的一种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

本文将围绕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的行为发生时,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特征(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2)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通过法院判决。

(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溯及力,即撤销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为前提。

债权无效或被撤销,债权人撤销权也随之丧失。

2. 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必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3)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无偿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放弃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务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债务人在债权成立之后实施的法律行为。

对于债务人在债权成立之前的行为,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1. 提起诉讼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2. 提供担保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债务人可能因撤销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3. 诉讼时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和相关知识》:撤销权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和相关知识》:撤销权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和相关知识》: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行为将会危害自身的债权实现时,可以行使法定的撤销权,以保障合同中约定的合法权益。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74条及其他相关条款来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具备一定条件,而且还要区分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导致该条件的不同。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具体条件如下。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可能导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人行为包括如下三种情形:(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也就是说,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但是,债务人免除了该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这主要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他人。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诸如,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价值10万元的财产等。

此等行为多是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表现。

但是,在债务人所从事的下列行为中,虽然有可能使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者本应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但是,债权人仍然不能行使撤销权:(1)债务人拒绝接受某种可能使之获利的行为。

这是因为,撤销权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并恢复债务人财产状况,而不在于增加债务人的财产。

(2)债务人从事的减少财产行为与其身份密切相关,诸如收养子女。

这是因为,撤销权针对的是财产行为,而不包括身份行为。

(3)不作为的行为。

此类行为属于消极行为.债权人无从撤销。

民法总则关于撤销权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关于撤销权的规定是什么

Don't say that others are not treating you badly and make you angry, but you are not self-cultivation enough, and you can't be detache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关于撤销权的规定是什么我国公民都依法享有撤销权,这一点在我国民法总则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撤销权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景下,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就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撤销权。

尽管如此,相信大家对于民法总则撤销权当中的具体事项并不是很清楚,所以将在下文当中为大家详细介绍,民法总则关于撤销权的规定是什么?我国公民都依法享有撤销权,这一点在我国民法总则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撤销权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景下,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就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撤销权。

尽管如此,相信大家对于民法总则撤销权当中的具体事项并不是很清楚,所以将在下文当中为大家详细介绍,民法总则关于撤销权的规定是什么?一、民法总则关于撤销权的规定是什么?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什么是撤销权?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示意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

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民事案例分析: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民事案例分析: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案情介绍]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称自2005年7月1日起还款,至2006年12月30日还清。

之后王某一直未还款,张某将王某诉至朝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偿还200万元欠款,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未予偿还。

2006年11月22日,王某与第三人王某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某购买王某所有的位于朝阳区小关北里45号世纪嘉园建筑面积为179.83平米的房产,房产总价120万元。

王某某当庭陈述其实际支付了购房款152万余元,但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其提交的房屋契税完税证显示房屋的计税金额为12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朝阳房管部门调取了涉案房屋的相关资料,显示王某购买该房屋时的售价为8500元/平米,房屋总价为152万余元。

[案情分析]庭审中,王某表示其无力偿还张某的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王某在2000年购买涉案房屋时的价格为每平方米8500元,而在2006年11月22日将涉案房屋卖给第三人王某某的价格为每平方米约6600元,该价格明显低于涉案房屋现在应有的价值,王某的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王某非法转让财产的行为,致使张某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王某某作为第三人,其在购买房屋时应当知道王某所卖房屋的价格,其亦对涉案房屋现在应有的价值有所了解,王某某在明知王某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售房屋的情形下仍然购买,可以推定王某某与王某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恶意,故张某有权行使撤销权。

张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及行使要件,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一审宣判后,被告王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相关法规]暂无数据。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一、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

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几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失效。

三、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

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

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

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撤销权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撤销权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案件,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案件。

我国《民法典》对撤销权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将从相关法律条文入手,对撤销权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撤销权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第五百四十条:债务人无偿或者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其中对撤销权案件的法律依据也有所规定:(1)第一百零三条: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第一百零四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规范公司行为的法律,其中对撤销权案件的法律依据也有所规定:(1)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可以⾏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通常来说,在债务债权关系中,债权⼈都有⽐较⼤的权利,⽐如撤销权。

那么,债权⼈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撤销权呢如果您对此感到⼗分好奇或困惑的话,那就看看下⾯由店铺的⼩编针对这⼀问题为您搜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吧。

债权⼈可以⾏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般来讲包括以下⼏种情形下,债权⼈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使撤销权:1、债务⼈⽆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2、债务⼈放弃到期债权的;3、债务⼈放弃未到期债权的;4、债务⼈与次债务⼈恶意延长履⾏期限的;5、债务⼈放弃担保物权的;6、债务⼈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7、债务⼈以明显的⾼价收购财产的;8、债务⼈以⾃⼰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9、其他损害债权⼈利益的情形。

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合同法》第五⼗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四条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撤销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合同法》第七⼗五条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债务⼈的⾏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第⼀百九⼗⼆条受赠⼈有下列情形之⼀的,赠与⼈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的近亲属;(⼆)对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起⼀年内⾏使。

《合同法》第⼀百九⼗三条因受赠⼈的违法⾏为致使赠与⼈死亡或者丧失民事⾏为能⼒的,赠与⼈的继承⼈或者法定代理⼈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权行使后的法律后果(3篇)

撤销权行使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使其债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的一种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撤销权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其行使对债务人和第三人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将探讨撤销权行使后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1. 存在债务人的行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侵害债权的事实。

2. 债权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3. 撤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1. 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归于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自始无效。

这意味着,第三人因债务人的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应当返还给债务人,债务人应当承担因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2. 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债务人因第三人行为而侵害债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责任包括:(1)返还因第三人行为而取得的利益;(2)赔偿债权人因第三人行为而遭受的损失;(3)承担因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3. 撤销权的行使对第三人的影响。

(1)第三人应当返还因债务人的行为所取得的利益;(2)第三人应当承担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产生的债务;(3)第三人应当赔偿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4. 撤销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影响。

(1)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因第三人行为而取得的利益;(2)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因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债务;(3)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赔偿因债务人的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四、撤销权行使的限制1. 撤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撤销权的行使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 撤销权的行使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五、结语撤销权行使后的法律后果对债务人和第三人具有重大影响。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归于无效,使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区别

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区别

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区别1、撤销的对象不同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是撤销权人请求撤销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行为。

2、撤销的目的不同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消灭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3、行使撤销权的原因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受损人行使撤销权则是因为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重大误解或行为的后果显失公平。

4、撤销权的效力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后受到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5、行使的方法有所不同撤销权人的撤销权,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人既可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可要求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内容具体确定有效承诺的构成要件:1、必须由受要人向要约人发出2、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4、承诺方式符合要约要求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5)因其他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一、诉讼管辖二、损害发生前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赔偿范围违约损害赔偿中,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四、举证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通常在受害人,违约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在于债务人五、诉讼时效六、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在违约责任中,有法定的免责条件与约定免责事由,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有所不同,区别在于:第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有溯及效力;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则不具有溯及效力。

担保法代位权法律规定(3篇)

担保法代位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法作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债权实现、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代位权作为担保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第三债务人追偿,从而实现债权。

本文将就担保法代位权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位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 特征(1)代位权属于债权人的权利,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

(2)代位权行使的对象是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3)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前提。

(4)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限。

(5)代位权行使需经债权人同意。

三、代位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第三人向其履行债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无争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停止行使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第三人可以主张以下抗辩:(1)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已消灭;(2)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消灭;(3)第三人依法对债务人的债权享有优先权;(4)第三人依法对债务人的债权享有抗辩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接受。

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应当向第三人支付相应的款项。

撤销权法律规定(3篇)

撤销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撤销权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程序和后果,以确保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能够有效地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适用条件、行使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的特定行为可能危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一种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撤销权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对象必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合同、赠与、放弃债权等。

2. 行为具有可撤销性: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具有可撤销性,即该行为在法律上本应有效,但由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得债权人对该行为产生误解或者被迫接受。

3. 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4. 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四、撤销权的行使程序1. 债权人提出撤销权行使请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权行使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

2.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请求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权案件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债务人的民事行为是否具有可撤销性。

4. 判决撤销: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的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性,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判决撤销该行为。

5. 执行判决: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判决,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五、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后,该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的撤销权《合同法》规定:“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对于撤销权,⼤家了解多少呢?店铺⼩编将在下⽂为您详细讲解,欢迎阅读!债权⼈的撤销权债权⼈撤销权,是指债权⼈对于债务⼈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撤销权⾏使的效⼒从合同法解释第25条“债权⼈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主张的部分进⾏审理,依法撤销的,该⾏为⾃始⽆效”的规定看,撤销权的效⼒即为使得债务⼈与第三⼈之间的处分财产的法律关系归于⽆效。

具体表现为:1、对债务⼈的效⼒。

债务⼈的诈害⾏为⾃始⽆效后,其与第三⼈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原有之状态。

2、对受益⼈的效⼒。

对直接受益⼈⽽⾔,诈害⾏为被撤销后,其负有将因⽆效⾏为取得的财产返还债务⼈的义务;对转受益⼈⽽⾔,视主观过错之情形⽽定,善意的转受益⼈的权利受法律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其不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3、对债权⼈的效⼒。

因为撤销权为形成权,债务⼈的⾏为归于⽆效后,其产⽣的法律后果是受益⼈将⽆效⾏为取得的财产返还债务⼈并做为债务⼈责任财产,对全部的债务进⾏担保。

债权⼈不能请求受益⼈向⾃⼰返还。

如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拒绝履⾏时,债权⼈可以申请法院对恢复原状之责任财产或受益⼈拒绝返还的脱逸财产强制执⾏,以实现其到期债权,不必再借助代位权的诉讼。

⽽对其他债权⼈⽽⾔,债权⼈撤销权⾏使产⽣的法律后果是债务⼈的⾏为归于⽆效,并使其脱逸的财产恢复责任财产上的地位。

此时,恢复的脱逸财产与债务⼈原有的财产作为对全体普通债权⼈的担保。

从理论上讲,全体普通债权⼈包括⾏使撤销权的债权⼈,在债务⼈全部责任财产范围内(包括⾏使撤销权的债权⼈取回的财产),按⽐例平等受偿。

撤销权纠纷的处理

撤销权纠纷的处理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撤销权纠纷的处理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和权利的行为危害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在民法理论上有的又称之为废罢权诉权。

审理此类案件应该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正确掌握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撤销权是我国《合同法》新规定的一种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要正确区分该撤销权与《民法通则》中的撤销权的区别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除规定了和《民法通则》相同的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外,还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纳入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

【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

基本概念1.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2.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重点考点详解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部分。

一、代位权(一)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但不能过了诉讼时效(1)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没有代位权成立的可能。

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构成迟延。

然而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可以不必等债务人履行迟延时即可行使。

(2)非法债权无代位权,除非非法债权背后存有合法债权,该合法债权有代位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注意】仅限于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如返还原物请求权等,无权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未进行诉讼或仲裁)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判断怠于行使的标准:(1)在债务到期以后,债务人不存在行使权利的障碍。

(2)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及时主张权利。

(3)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怠于行使权利无正当理由。

【注意】即使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债权人仍可使用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4.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

(1)代位权的客体是债权,而不是所有权。

(2)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必须合法。

(3)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主要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行使撤销权的法条有哪些

行使撤销权的法条有哪些

⾏使撤销权的法条有哪些撤销权是指债权⼈在债务⼈放弃对第三⼈的债权、⽆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有害于债权⼈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作为法律对债权⼈利益的⼀种保护制度,撤销权案件在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多见。

通过撤销债务⼈恶意减少⾃⼰财产规避对债权⼈还债义务的⾏为,能够有效维护交易安全。

当然,债权⼈提起撤销权之诉须满⾜法定条件。

接下来店铺⼩编为您介绍规定⾏使撤销权的法条。

⼀、撤销权是什么?撤销权,是指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五百三⼗⼋条规定:“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撤销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第五百四⼗⼀条规定:“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债务⼈的⾏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债权⼈撤销权⾏使的效⼒债权⼈撤销权的⾏使,其撤销的效⼒依判决撤销⽽发⽣效⼒。

其效⼒及于债务⼈、受益⼈及债权⼈。

对于债务⼈,债务⼈的⾏为⼀经被撤销,视为⾃始⽆效。

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

对于受益⼈,已受领债务⼈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

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

受益⼈已向债务⼈⽀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对于债权⼈,⾏使撤销权的债权⼈得请求受益⼈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

但是撤销权的⾏使,其效⼒及于全体债权⼈。

由受益⼈返还的财产为债务⼈的所有债权的⼀般担保。

因此⾏使撤销权的债权⼈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

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是由公元3世纪罗马法务执行官保罗所创,称为保罗诉权(Action Pauliana)。

该制度创立的初衷在于解决债务人破产情况下债权的有效保护问题,是“债权人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而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的权利。

其主要内容是:债务人基于加害债权人之故意而人为地减少其责任财产并对债权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属于对债权人的诈害行为。

在破产执行过程中,当法官任命的财产管理人将拍卖债务人全部财产所获现金用于债务清偿仍为不足时,则允许债权人之一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申请撤销债务人诈害行为的诉讼。

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非合同关系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条件地干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样使债权的法定权能得到有力的补充,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增加了权利人的选择性权利,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反映了司法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

1 撤销权的性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虽以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必要,但债权人撤销权不是诉讼法上的权利,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法律通过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从而扩张了债权的权能,使得债权人于请求权之外,还具有撤销的权能,即使得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物权的功能。

但是,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术界仍有较大的分歧,主要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与折中说三种学说。

1.1 请求权说此说又称债权说,为德国、瑞士民法的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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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余某合伙经营文具批发业务,由于经营不善,不到一年时间,两人
欠外债20万元。

债主多次上门催讨,因何某资金紧张,余某还清了他与何某的20万元欠款。

此后,余某多次向何某催要其应分担的10万元债务。

由于何某
连续几年做生意亏本,实无支付能力。

何、余二人在合伙经营前,共同在本市
繁华地带各购了一套住房,当时时价9万元,现已升值为13万元。

住房是何某的主要财产,为了避免将此房抵债,他便有意将自己的住房赠给前妻文某,并
办理了相关手续。

而文某几年前与何某离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收入颇
丰。

何某和文某离婚后都未再婚,两人都有意复婚。

此后,何某告诉余某,自
己的住房已归前妻文某所有,已无财产偿还10万元债务。

余某的债权能否实现?
【法律分析】
本案中,余某在债务人何某没有足够财产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只能根据
《合同法》中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实现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第三人所为危害债权的行为,可申
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
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
务人承担。


根据本案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危害债权的行为。

其主要表现:①债务人的行为为处分财产的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③债务人的行为在债权成立后所为;④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有积极减少财产或消极增加债务
两种情况,前者如转移所有权、设定他物权、让与财产等,后者如承担债务、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

(2)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具有恶意,即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仍进行。

具备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时,债权人应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

行使撤销
权的方法如下:
(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权人只能在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

(3)债权人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
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生效后,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

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应由债务人和有过错的第三人偿付。

综上所述,本案中余某具备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何某的赠与行为,何某赠给前妻文某住房的行为应归于无效。

债权人余某可以向文某要求返还住房,并将所返还的住房并入到债务人何某的总财产中,这样何某的总财产就足以偿付其所欠余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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