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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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 本笔记以《201209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教学要点》为依据,基于 寇广萍老师之课件,根据张广兴《债法总论》 、刘心稳《债权法总论》 以及崔建远《合同法》整理而成,同时参考方志平《债法总论》 、王利
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
二、 债法博大精深,难免挂一漏万,如有遗漏,自行补充;若有谬误, 请多指教;
三、 纯属个人平时债法笔记,请勿作考前重点,否则后果自负; 四、 若对以上各条存有疑虑,请勿再看! 五、 如有雷同,算我抄你!若有它版,或属重名。
债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债与债法
、债的意义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的特征 1、动态财产关系
f 财产由一方移转至对方
r 1、债效力扩张规定一
2、 代位权与撤销权
3、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4、 预告登记
匚5、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狭义的债法:民法典中的债权、债务编或专门的债法立法文件
广义的债法
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单行法、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国家参加的有 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国际公约
四、债法的性质
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对委托人效力
、债法的意义
1、民法的组成部分
2、 动态财产关系法
3、 集中反映市场交换关系一般规则的规范体系
4、 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体系
第二章债的构成要素
、债的主体
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债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T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
、债的客体(标的)
债所确定的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当为的特定行为。
履行:债务人按照债所确定的客体为给付的过程
J 清偿:债务人所为的达致债权消灭效果的给付
三、给付的要件
1、标的确定
2、 标的可能
3、 标的合法
4、 标的妥当 四、给付的类型
1、 财物交付
2、 金钱支付
「作为的给付彳3、服务提供
4、工作成果之交付(物化的劳动成果)
齐
5、权利移交T 不包含财物交付,而是单独移转特定权利的行为(如移交债权、知产权)
J 、、、人、J 单纯不作为的给付T 债务人"应当不为他能为”的行为
一不作为的给付:「-容忍的给付T 债务人对于某种通常不应容忍的状态而依据债务应当容忍的给付
构成要件
1、须为使他人财产有所增益的行为 债的客体=债的标的T 给付
2、须为有意识的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 相
关概念
3、给予行为基于一定目的
「债的标的物:给付所结合的物
可分给付:性质上能够分为数个给付且不损害债权实现
气/依性质或当事人意思不能分为数个给付的
J不可分给付/h实上不可分T当事人约定分割履行的,分割履行不成立
闪 ' .法律上不可分T除法律禁止外,债权人同意的,可变更为可分给付厂一时给付:债务人当以一次行为而完成的给付
「持续给付:债务人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为连续性特定行为的给付(如租赁合同、供电合同…)
由一个行为构成的给付
■单纯给
付:
_合成给付:由数个仃为合构而成的给付T该数个仃为形成仃为系列,共冋成为一个债的客体
五、债权
债权人依债所享有的得就给付为各种行为的权利。
特征:1、请求权
2、相对权
3、具有期限性(约定期限、法定期限、时效期限)
4、相容性T同一标的物可以成立两个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
5、平等性
6、设定多具任意性
「1、债权除请求权外还有解除、终止、抵押…
债权工请求权一2、请求权有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
3、债权请求权消灭后,债权不消灭
六、债务
特定义务人依债而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性质:1、为义务的一种,具有一般义务的共同特征
2、本质上,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
3、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4、债务不许永久存在
七、责任
债务违反者所承受的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功能:1、有效警示债务人,债务不得违反,否则法律将强制其承担不利后果
2、在债务违反时,强力保障给付利益归属债权人
八、自然债务
也称不完全债务,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
(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九、债权与物权
第三章之一债的分类
、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T依发生原因
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
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为决定的债。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T按照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是否特定化
特定之债: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特点:1、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
2、在特定之债,标的物如果灭失,当然发生履行不能
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当事人约定自债成立时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的,标的物意外
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自债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
(因为一般标的物所有权都是在移交时才移转的)
种类之债:债成立时以末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
即以属于一定种类的物中给付一定数量的物为标的物的债
特点:1、所有权不可能于债成立时即由当事人约定移转于债权人
(因为标的物为某一种类物中的一部分,在交付前不能将其与其他部分分开)
T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移转于债权人。
2、通常不发生全部不能
3、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以后才能履行
f特定方法:1、依债务人的行为特定
2、依当事人的合意特定
限制种类之债:将标的物所在的种类限定为其某一部分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f债的给付可否由当事人选择
简单之债:只有一种给付,当事人无可选择,仅得就该给付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成立时有多种给付,当事人得选择确定其中之一而履行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