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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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讨
[案例]2011年4月1日,中国甲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卖方加拿大乙公司向买方中国甲公司供应货物,双方约定交货条件为CIF 宁波,货物应于2011年5月1日前装船,买方应于2011年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2011年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随后,卖方凭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
而实际上,5月5日货物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装载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的港,迟延到达。在运输途中,由于受天气因素影响,部分货物遭受损失。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哪些特点?
1 国际性,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为货物,其中有6项标的物被《公约》排除在“货物”之外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等有价证券;
---购供私人、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经由拍卖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
3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性质是买卖,卖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
2、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常见条款有哪些?
货物品质规格条款、数量条款、包装、价格、装运、保险、支付、检验、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法律适用。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一、卖方义务
(一)提交货物和单据的义务
1、提交货物
(1)交货地点——合同约定地点。未约定,视为卖方营业地。但如果订立合同时双方都知道货物不在卖方营业地,而是在一特定地点,则以该特定地点作为交货地点。(2)交货时间——合同约定时间。未约定,卖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时间内交货。
2、移交单据
(1)卖方应保证单据的完整性并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
(2)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单据
(二)担保义务
1.瑕疵担保。不受公约调整,由各国国内法调整。(1)符合合同规定(2)还需符合:
A 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 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买方的特定目的
C 在凭样品或说明书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或说明书相符;
D 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方式,则应以保全或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追夺担保与权源保护。也称所有权担保。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A、卖方应向买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B、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不为买方所知的留置权、抵押权等他人的权利要求
B、卖方免责的情形: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
——在卖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货物被销往目的地以外的国家;
——侵权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和其他规格;
——买方在知道第三人权利或要求后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此种免责以卖方对侵权的发生不知情为前提)
二、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货款。1、款应履行的步骤和手续2、付款地点3、付款时间
(二)收取货物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2.接收货物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方法有哪几种?
一、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一)解除合同
1、解除的条件公约要求合同的解除必须以一方违约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为前提;或者在一方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务时,他在另一方给予的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宽限期)内仍未履行或声明将不在该时间内履行,另一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2、解除的程序解除合同必须向对方发出通知。该通知发出时解除生效。
3、解除的效果“互相返还已受领的利益”
(二)损害赔偿
1、赔偿的范围:实际损失+利润损失
2、赔偿额计算的限制
——可预见损失的限制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采取合理措施的限制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没有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轻因违约而引起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三)中止履行
针对的是一方预期违约的情形
1、对预期违约救济方法视违约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只有一方构成根本性违约时,另一方
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则,另一方只能采取中止履行的措施。
2、中止履行的条件——对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1)对方履行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
(2)对方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已显示他将不履行主要义务。
3、援用中止履行时必须采取通知程序
(四)实际履行
许法院在确定是否采取这一措施时可依本国国内法作出判决
二、卖方违约的补救办法
1、实际履行。
2、减少价金。3补进并要求损害赔偿4损害赔偿。5解除合同。
三、买方违约的补救办法
1、实际履行。卖方可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了与此项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2、损害赔偿。
3 宣告合同无效。下列情况下,卖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不在卖方给与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如果买方已支付了价金,卖方则不能宣布合同无效,除非:(1)在得知买方迟延履行义务前,宣布合同无效;(2)对于其他违反合同的事件,卖方在得知这种情况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或在给与卖方的宽限期届满或在得知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布合同无效。
4、对于未收货款的卖方,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形式以下四种权利:停止交货权;留置权;停运权;再出售权。
6、本案中货物买卖合同是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其一,缔约国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其二,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使用某一缔约国法律。从本案来看中国甲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是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并且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我国在1988年加入了该公约是缔约国。因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7、对合同中的某些事项,能否采用口头形式约定?为什么?
可以。因为我国在核准加入公约时对第一条(1款)(b)和第11条的规定做了保留。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任何方式,包括口头、书面或行为方式订立。这和公约规定第11条已经无区别。但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未撤回该保留。所以当合同使用该公约作为准据法时保留仍有效。我国对合同形式保留与CISG冲突时优先使用公约。
8、本案中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当由谁订立?本案中订立合同的贸易术语是CIF。根据CIF 是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卖方的责任中规定要自费订立运输合同。本案中加拿大公司为卖方所以应当由加拿大公司订立。
9、将货物交付至船上的费用由谁承担?
本案中订立合同的贸易术语是CIF。根据CIF是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卖方的责任中规定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因此由卖方加拿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