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贸易运输保险惯例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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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等)
• 2、意外事故(Accidents)
– (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爆炸等)
2015-2-4
第2-5讲 国际货物运输及保 险惯例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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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 1、一般外来风险(General Extraneous Risks )
2015-2-4 第2-5讲 国际货物运输及保 险惯例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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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贸易术语与可保利益的关系
• • • • • • 1、EXW 2、D组贸易术语 5、FAS 4、FOB和CFR 5、CIF 姚,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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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保责任归属
贸易 术语 EXW 风险转移界限 买方处置货物后 货物风险转移前, 投保责任归属及险种 卖方(财产险) 货物风险转移后, 投保责任归属及险种 买方(陆运险/水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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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5-5
• 共同海损:
– (1)抛入海中的200箱货物; – (2)组织抢修船只而外支付的人员工资-施救 费用 – (5)被水浸湿的100箱货物 – 因为以上损失是为了对抗危及船货各方共同安 全的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 单独海损:
2015-2-4 第2-5讲 国际货物运输及保 险惯例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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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 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 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 途的港口或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 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分摊费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如订有“船舶互撞条约”,按该条款规 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FCA
FAS FOB CFR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货交船边后 货物越过船舷 货物越过船舷
卖方(陆运险)
卖方(陆运险) 卖方(陆运险) 卖方(陆运险) 卖方(陆运险) 卖方(陆运险/水险) 卖方(陆运险)
买方(陆运险/水险)
买方(陆运险/水险) 买方(陆运险/水险) 买方(陆运险/水险) 买方(陆运险/水险) 卖方(陆运险/水险) 买方(陆运险)
买方(陆运险)
买方(陆运险) 买方(财产险) 买方(财产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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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讲 国际货物运输及保 险惯例与规则
5.2 海洋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 一、保障的风险 • (一)海上风险(Perils at sea) • 在现代海运保险业务中,凡与海运相连的,包括陆 上、内河、驳船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也都包含在海 上风险内予以承保,如“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 •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
CIF
CPT CIP DAF
货物越过船舷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买方处置货物后
卖方(陆运险+水险/陆运险) 卖方(陆运险+水险/陆运险别)
DES
DEQ DDU DDP
买方在船上收货后
买方在码头收货后 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 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
卖方(陆运险+水险)
卖方(陆运险+水险) 卖方(陆运险+水险) 卖方(陆运险+水险)
案例分析5-1
• 分析: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有 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也是向保险公司索 赔的必备条件。 • 在本案中 • 首先,卖方因与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即非投保人也非 被保险人,所以卖方不具备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条件。 • 再看买方,在FOB合同中,货物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 方转移给买方的,而本案例的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 头的途中发生损失的,可见货物损失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前, 那么这损失的承担者是卖方而非买方,买方对此没有保险 利益,因而也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这种情况下,卖方 为了自己的利益,还必须另行投保。
• 2、共同海损
–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 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 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 用,称为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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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 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 – 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 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 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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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5-2
• (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
– 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 (2)属于共同海损的有
– 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 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 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 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施救费用
– (1)转让标的,要求赔付全损-委付通知(Abandonment) – (2)保留标的,要求赔付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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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的损失(Average)
(二)部分损失
• 凡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 损失 • 1、单独海损
– 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
– (5)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属于,因为该损失 是风险本身所导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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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 一、基本险别 •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 主要是对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意外事故 所造成的全部及部分损失予以赔偿。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惯例与规则
• • • • • • 5.1 可保利益与投保责任 5.2 海洋运输保险 5.5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5.4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5.5 海运出口货物保险的基本做法 5.6 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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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5-4 平安险
• 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 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 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肮。装载船舶与6月 15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收 到水渍,损失价值约2000美元。数日后,该 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 失,价值为8000美元。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 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 平安险(5)
– 如,偷窃、提货不着、短量、混杂、玷污、渗漏、 碰破、串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钩损、锈 损等
• 2、特殊外来风险(Special Extraneous Risks)
– 如,战争风险、罢工风险,进口国当局限制进口 或没收货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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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的损失(Ave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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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 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 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及其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 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只要运输工具曾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禁毁等 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 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 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 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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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5 平安险
• 案情:2002年10月,澳大利亚达通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国华东 吉发有限责任公司订购饲料用玉米10000公吨。货船在厦门装 船以后直接驶向达尔文港。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 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 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 行。为使货轮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 的维佳港口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达尔文港。事后经 过统计,事故总共造成如下损失:(1)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 (2)15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5)主机和部分甲板 被火烧坏;(4)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5)因为船舶维修, 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 试问: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 同海损?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 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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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1 FOB保险事宜
• 案情: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 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部分货物受损,而买方已经 投了“仓至仓”的一切险,事后卖方向保险公司索 赔遭到拒绝,买方索赔同样遭到拒绝,那么保险公 司究竟该不该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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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损失是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各类灾害所 造成的损失 • (一)全部损失(Total Loss) • 指运输途中的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 归还被保险人。 •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 •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
•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 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 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 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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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的费用
• 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 • 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 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 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 • 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 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 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 5、其他费用 • (1)遭遇海上风险时,在中转港或避难港卸货,存仓等费用 • (2)保险索赔成立时,对保险货物检验、查勘、公证、理算 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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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保利益原则
• 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 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
– 在国际贸易中,无论是出口商还是进口商,只要 对买卖的货物承担风险和责任时,他们就对该货 物具有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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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可保利益与投保责任
• 一、可保利益原则
•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要求保障的标的必须具备 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
– 表现在财产保险中,投保的财产标的在遭受危险事故时会 对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 – 表现在人身保险中,投保的人身标的在遭受意外事故或丧 失劳动能力时会对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带来经济困难,也就 是说,保险标的遭到事故而导致投保人在经济上有所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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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2 海运损失
• 案情: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 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 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 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 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 用,包括员工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 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载 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 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 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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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5 海运损失
• 案情: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轮在4月28日满载 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 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 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一部分货物并组织人员抢 修裂缝。船只修复以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船舱 失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在火被扑灭后发现2000 箱货物中一部分被火烧毁,一部分被水浸湿。在船 抵达目的港后清点共有以下损失:(1)抛入海中的 200箱货物;(2)组织抢修船只而外支付的人员工 资;(5)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4)船只部分船 体被火烧毁;(5)被水浸湿的100箱货物。试问: 以上的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说明原因。
• 2、意外事故(Accidents)
– (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爆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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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 1、一般外来风险(General Extraneous Ris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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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贸易术语与可保利益的关系
• • • • • • 1、EXW 2、D组贸易术语 5、FAS 4、FOB和CFR 5、CIF 姚,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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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保责任归属
贸易 术语 EXW 风险转移界限 买方处置货物后 货物风险转移前, 投保责任归属及险种 卖方(财产险) 货物风险转移后, 投保责任归属及险种 买方(陆运险/水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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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5-5
• 共同海损:
– (1)抛入海中的200箱货物; – (2)组织抢修船只而外支付的人员工资-施救 费用 – (5)被水浸湿的100箱货物 – 因为以上损失是为了对抗危及船货各方共同安 全的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 单独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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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 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 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 途的港口或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 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分摊费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如订有“船舶互撞条约”,按该条款规 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FCA
FAS FOB CFR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货交船边后 货物越过船舷 货物越过船舷
卖方(陆运险)
卖方(陆运险) 卖方(陆运险) 卖方(陆运险) 卖方(陆运险) 卖方(陆运险/水险) 卖方(陆运险)
买方(陆运险/水险)
买方(陆运险/水险) 买方(陆运险/水险) 买方(陆运险/水险) 买方(陆运险/水险) 卖方(陆运险/水险) 买方(陆运险)
买方(陆运险)
买方(陆运险) 买方(财产险) 买方(财产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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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海洋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 一、保障的风险 • (一)海上风险(Perils at sea) • 在现代海运保险业务中,凡与海运相连的,包括陆 上、内河、驳船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也都包含在海 上风险内予以承保,如“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 •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
CIF
CPT CIP DAF
货物越过船舷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买方处置货物后
卖方(陆运险+水险/陆运险) 卖方(陆运险+水险/陆运险别)
DES
DEQ DDU DDP
买方在船上收货后
买方在码头收货后 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 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
卖方(陆运险+水险)
卖方(陆运险+水险) 卖方(陆运险+水险) 卖方(陆运险+水险)
案例分析5-1
• 分析: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有 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也是向保险公司索 赔的必备条件。 • 在本案中 • 首先,卖方因与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即非投保人也非 被保险人,所以卖方不具备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条件。 • 再看买方,在FOB合同中,货物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 方转移给买方的,而本案例的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 头的途中发生损失的,可见货物损失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前, 那么这损失的承担者是卖方而非买方,买方对此没有保险 利益,因而也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这种情况下,卖方 为了自己的利益,还必须另行投保。
• 2、共同海损
–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 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 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 用,称为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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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 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 – 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 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 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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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5-2
• (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
– 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 (2)属于共同海损的有
– 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 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 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 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施救费用
– (1)转让标的,要求赔付全损-委付通知(Abandonment) – (2)保留标的,要求赔付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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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的损失(Average)
(二)部分损失
• 凡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 损失 • 1、单独海损
– 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
– (5)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属于,因为该损失 是风险本身所导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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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 一、基本险别 •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 主要是对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意外事故 所造成的全部及部分损失予以赔偿。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惯例与规则
• • • • • • 5.1 可保利益与投保责任 5.2 海洋运输保险 5.5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5.4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5.5 海运出口货物保险的基本做法 5.6 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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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5-4 平安险
• 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 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 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肮。装载船舶与6月 15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收 到水渍,损失价值约2000美元。数日后,该 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 失,价值为8000美元。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 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 平安险(5)
– 如,偷窃、提货不着、短量、混杂、玷污、渗漏、 碰破、串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钩损、锈 损等
• 2、特殊外来风险(Special Extraneous Risks)
– 如,战争风险、罢工风险,进口国当局限制进口 或没收货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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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的损失(Ave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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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 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 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及其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 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只要运输工具曾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禁毁等 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 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 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 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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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5 平安险
• 案情:2002年10月,澳大利亚达通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国华东 吉发有限责任公司订购饲料用玉米10000公吨。货船在厦门装 船以后直接驶向达尔文港。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 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 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 行。为使货轮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 的维佳港口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达尔文港。事后经 过统计,事故总共造成如下损失:(1)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 (2)15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5)主机和部分甲板 被火烧坏;(4)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5)因为船舶维修, 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 试问: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 同海损?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 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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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1 FOB保险事宜
• 案情: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 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部分货物受损,而买方已经 投了“仓至仓”的一切险,事后卖方向保险公司索 赔遭到拒绝,买方索赔同样遭到拒绝,那么保险公 司究竟该不该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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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损失是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各类灾害所 造成的损失 • (一)全部损失(Total Loss) • 指运输途中的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 归还被保险人。 •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 •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
•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 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 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 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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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的费用
• 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 • 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 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 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 • 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 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 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 5、其他费用 • (1)遭遇海上风险时,在中转港或避难港卸货,存仓等费用 • (2)保险索赔成立时,对保险货物检验、查勘、公证、理算 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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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保利益原则
• 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 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
– 在国际贸易中,无论是出口商还是进口商,只要 对买卖的货物承担风险和责任时,他们就对该货 物具有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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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可保利益与投保责任
• 一、可保利益原则
•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要求保障的标的必须具备 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
– 表现在财产保险中,投保的财产标的在遭受危险事故时会 对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 – 表现在人身保险中,投保的人身标的在遭受意外事故或丧 失劳动能力时会对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带来经济困难,也就 是说,保险标的遭到事故而导致投保人在经济上有所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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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2 海运损失
• 案情: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 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 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 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 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 用,包括员工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 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载 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 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 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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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5 海运损失
• 案情: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轮在4月28日满载 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 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 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一部分货物并组织人员抢 修裂缝。船只修复以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船舱 失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在火被扑灭后发现2000 箱货物中一部分被火烧毁,一部分被水浸湿。在船 抵达目的港后清点共有以下损失:(1)抛入海中的 200箱货物;(2)组织抢修船只而外支付的人员工 资;(5)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4)船只部分船 体被火烧毁;(5)被水浸湿的100箱货物。试问: 以上的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