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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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的通知正文:---------------------------------------------------------------------------------------------------------------------------------------------------- 转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我市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将《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转发你们,请按照要求以乡镇为单位及时公布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并将公布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对于新标准实施前的征地拆迁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做好安置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新标准的顺利实施。

绵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4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你们上报省政府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并决定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请你们以乡镇为单位及时公布,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并将公布执行的文件于2014年12月1日前报送我厅备案,作为用地审查的依据。

在执行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时,你们要按相关要求切实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处置预案,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工作,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1.四川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2.绵阳市征地补偿耕地等别3. 绵阳市各县市区所辖乡镇征地补偿耕地等别及年产值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9月24日——结束——。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挂牌出让经开区塘汛街道中心社区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挂牌出让经开区塘汛街道中心社区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挂牌出让经开区塘汛街道中心社区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绵府批复〔2023〕158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挂牌出让经开区塘汛街道中心社区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绵府批复〔2023〕158号经开区管委会:你区《关于挂牌出让经开区塘汛街道中心社区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绵经开管〔2023〕9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由你区代表市政府以挂牌方式出让位于经开区塘汛街道中心社区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宗地面积为134339.40平方米(201.51亩),地块规划用途为三类工业用地,挂牌出让起始价为8966.2759万元。

出让年限为50年(自交地之日起计)。

二、该宗地按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如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660万元/亩,亩均产值收入每年不低于720万元/亩,亩均税收每年不低于21.6万元/亩。

三、本次出让土地竞买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四、参加竞买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报名参加竞买时,应按起始总价的30%交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成交者,保证金中不超过竞得土地总价款20%作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

未成交者,保证金在挂牌土地出让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五、竞买成交者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成交总金额的50%,余款在6个月内付清。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2日。

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

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

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或投资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其中,绵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辖区及绵阳中心城区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房管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依职权调查涉嫌闲置土地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将涉嫌闲置土地的面积、闲置时间和原因以及该宗土地审批、抵押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并支持和配合调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土地使用者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处置第六条闲置土地按下列办法处置:(一)闲置时间不满1年的,土地使用者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且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二)闲置时间超过1年但不满2年的,土地使用者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价款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绵府办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21〕24号科技城管委会,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市辖区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行办法》已经市七届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6日附件绵阳市市辖区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原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7〕109号)、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市与市辖区(园区)权责关系的实施意见》(绵委发〔2020〕1号)、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绵委办发〔2021〕8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市与市辖区(园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绵府办发〔2020〕2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政府以协议方式,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且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确需整合的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行为。

2006年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国土部

2006年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国土部
(7)成交确认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9
9.1发布公告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出让公告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试行)
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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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目次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8.2拍卖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拍卖出让公告
(2)拍卖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宗地界址图
(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6)成交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其他相关文件
8.3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挂牌竞买报价单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1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4
4.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
本规范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竞买须知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竞买须知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竞买须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均可参与竞拍,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分宗拍卖,共40宗,地块位于经开区板桥村2—7社,总面积为〔合7.457亩〕,分宗面积为至不等。

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

土地规划要求以规划主管部门对每宗地的具体规划为准。

本宗拍卖土地起拍价为人民币1000元/平方米。

第二条本宗土地以现状拍卖。

第三条本宗地拍卖文件包括:1、拍卖公告2、竞买须知3、规划设计条件4、竞买申请书5、成交确认书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7、宗地图8、土地位置图第四条有关拍卖文件可于2005 年11月23日起到市土地矿产市场〔新益大厦南三楼〕索取或在绵阳市土地矿产交易网上查询〔 〕。

有意竞买人如决定竞买,应于2005年11月23日至2005年12 月22日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报名手续,填写《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报名表》和《国有土地竞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资料,经审查符合竞买资格的,向市国土资源局指定帐户交付竞买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到帐〕,由市国土资源局发给统一制作编号的竞价标志牌,方可参与竞价。

竞买人应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竞买的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未竞得者的保证金在竞买截止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退回〔不计利息〕,竞得者的竞买保证金抵作成交价款。

开户单位: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所开户行:中国银行涪城支行帐号:35205478091001或:开户单位:绵阳三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塘汛信用社帐号:000120110023第五条竞买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参与竞买的1、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影印件;3、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参与竞买的决议〔按照该企业章程的规定提供〕;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2二、组织参与竞买的1、设立该组织的有效批文;2、该组织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影印件;3、该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成立新公司签订出让合同竞买申请书

成立新公司签订出让合同竞买申请书

竞买申请书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阅读绵国土资公告[ ] 号编号为号的出让文件,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对所有文件均无异议。

我方现正式申请参加你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举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后,我方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开采□勘探□。

并按你局规定以以下方式之一签订《出让合同》:方式一:先与我方签订《出让合同》,在我方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以新公司的名字与贵局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方式二: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出让合同》。

1.新公司出资人及出资比例:
2.新公司名称:
3.拟成立时间:
我方保证按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如对出让文件和本申请违约,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特此申请和承诺。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关于土地管理》

《关于土地管理》

《关于土地管理》一、目前现状:自202x年3月以来,国家每年3月份和10月份将对各县市区土地进行两次卫星航拍,对照航拍,国家将追究土地违规案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去年航拍通报我镇违规的有以下几例:3号图斑,鄢烈福在平堰村4组未报先占13.6亩。

5号图斑,鄢来刚在平堰3组未报先占3.3亩,建预制厂。

9号图斑,丽阳村新农村占地等。

今年3月又进行了一次航拍,主要违规案例有:丽阳村、壕沟村、陡堰村、周岗村、尹湾村等,其表现为部分村干部和农户私自做主,未批先占,以租代征,私自流转。

由于土管部门监管理不力,地方政府根本不知情。

二、今地管理措施:1、严格土地管理,今后严禁任何村、任何人私自流转,以租代征、未批先占等土地违规现象发生,一经查实,将责令当事人依法复耕同时将追究村主要领导的责任。

2、加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力度。

今后,所有新建各体实业用地,未经土管、城建、环保等部门的审批手续,电力部门一律不准接入电源,这将作为一条硬性规定。

3、土管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这次会后,全市将组织一次由纪委、检察院、国土、公安等部门参加的土地大整顿,整顿至3月开始,9月底结束,在此期间,各占地实体该办证的要办证,该复垦的一定要依法复垦。

4、严格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土地管理,这次会后,桥垱村、丽阳村、平堰村、金山村四个村的新增地一律不准划宅基地,对于存量地的使用,没有政府、城建、土管到场的,一律不审批。

第二篇:土地管理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使用许可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行政许可指南一、项目名称。

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使用许可。

二、法定依据。

四川省《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三、法定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四、办理程序:1、需申请人办理的程序:2、本部门内部的工作程序(附后)。

五、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地籍图;地籍卡;面积通知单;用地申请;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单位机构代码;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律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六、承诺期限:9个工作日,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整合指引》《绵阳市国有企业分类指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整合指引》《绵阳市国有企业分类指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整合指引》《绵阳市国有企业分类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0•【字号】绵府办发〔2015〕83号•【施行日期】2015.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整合指引》《绵阳市国有企业分类指引》的通知绵府办发〔2015〕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整合指引》《绵阳市国有企业分类指引》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绵阳市国有企业分类汇总表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0日绵阳市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整合指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绵委发〔2014〕11号)的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整合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企业主体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市国有资产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引导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全力打造一批资源配置高效、功能优势明显、整体实力领先,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提升国有经济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遵循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原则。

深入分析我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制定资产资源整合方案,稳妥有序推进。

坚持做强做大原则。

通过资产资源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做强做大。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调整后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调整后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调整后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9•【字号】绵府办发〔2015〕73号•【施行日期】201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调整后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绵府办发〔2015〕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调整后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下称《目录》)已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并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进必进。

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原则上必须纳入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

因特殊情况暂不纳入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备案。

应进场而未进场交易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二、动态调整。

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分析梳理本行业公共资源管理和配置情况,凡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按照“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的原则,及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补充列入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依法不再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可调整退出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三、认真落实。

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就落实《目录》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工作落实,确保《目录》内所有项目全部进场交易并规范运行。

四、各县市区要参照《目录》,及时编制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五、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9日绵阳市调整后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

绵国土资公告(2004)36号

绵国土资公告(2004)36号

绵国土资公告(2004)36号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拍卖出让青义镇等部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拍卖出让位于青义镇等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事项公告如下:一、拍卖地块基本情况:A宗:该地块位于涪城区青义镇灯塔村九社,东、南至规划道路,西至绵江公路,北至青羊村七社,面积为17999.78平方米(合26.9997亩),土地用途为商业、居住用地,出让年限: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

容积率3.0以下,建筑密度30%以下,绿地率30%以上,建筑高度多层或高层。

起拍价为430万元人民币,报名时须缴纳保证金人民币40万元和报名费50元。

该土地以现状出让(含地上构建筑物)。

B宗:该地块位于涪城区青义镇青羊村八社,东至空地,南至科大路,西至青羊八社居民点规划道路与龙须堰,北至青羊大道,面积为17442.18平方米(合26.163亩),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出让年限: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

容积率2.5以下,建筑密度40%以下,绿地率30%以上,建筑高度多层。

起拍价为419万元,报名时须缴纳保证金人民币40万元和报名费50元。

该土地以现状出让。

C宗:该地块位于高新区永兴镇德绵路,东至龙升商贸公司,南至德绵路,西至一号路延长段,北至龙升商贸公司,面积为836.82平方米(合1.255亩),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出让年限:40年。

建筑密度40%以下,绿地率30%以上,建筑高度低层(一至二层)。

起拍价为36万元,报名时须缴纳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和报名费50元。

该土地以现状出让。

D宗:该地块位于高新区永兴镇德绵路,东至美乐化妆品公司,南至德绵路,西、北至龙升商贸公司,面积为1316.89平方米(合1.975亩),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出让年限:40年。

建筑密度40%以下,绿地率30%以上,建筑高度低层(一至二层)。

起拍价为56万元,报名时须缴纳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和报名费50元。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03•【字号】绵府办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发〔2016〕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2015年,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在各县市区、园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去年清理出的224宗、10737.3亩闲置土地中仍有70宗、2387.19亩未处置到位,加之省国土资源厅通报我市疑似闲置土地有405宗、15786.6亩,我市今年闲置土地处置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为巩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成果,提高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开发利用工作通知如下:一、成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为认真做好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绵阳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担任,市城乡规划局、市目督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

二、全面摸清辖区闲置土地具体情况对2015年未完成处置的闲置土地,各地要逐宗梳理、核实,建立台账;对省国土资源厅通报的疑似闲置土地,要按照以下四种情形进行逐宗摸排、核实,建立台账:(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三)已对闲置土地作出处置决定,但当事人未履行或全部履行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绵府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绵府发〔2015〕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7日绵阳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11号)要求,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增强经济实力为基础,在发展中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健全分配调节机制,注重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提升效率与维护公平相结合,着力完善初次分配机制,健全更有利于促进居民增收的再分配调节机制,以较快增加城乡居民收入、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为重点,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居民人均收入高于全省当年平均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

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橄榄型”分配结构逐步形成。

收入分配秩序明显改善。

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明显提升。

二、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三)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

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城区及乡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城区及乡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城区及乡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绵府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城区及乡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绵府发〔2020〕13号科技城管委会,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土地价格管理,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优化利用,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和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7〕33号)等有关规定,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城区及乡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已经完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适用范围城区:东至绵遂高速;南至松垭镇、塘汛镇、吴家镇广福村和兴顺村、新皂军转民工业区;西至科技城集中发展区启动区、永兴镇双土地村与界牌镇交界处、城郊乡鼓楼山村与界牌镇交界处、金家林工业开发区、绵广高速公路;北至龙门镇、石马镇;覆盖范围共计29545.81 公顷(约295.46平方公里)。

乡镇:涪城区丰谷镇(原丰谷镇片区、原关帝镇片区)、杨家镇(原杨家镇片区、原玉皇镇片区)、新皂镇(原金峰镇片区)、吴家镇(原石洞乡片区),游仙区新桥镇(原新桥镇片区)、魏城镇(原魏城镇片区)、忠兴镇(原忠兴镇片区)、信义镇(原刘家镇片区)、盐泉镇(原梓棉镇片区)、仙鹤镇(原朝真乡片区)、仙鹤镇(原柏林镇片区)、石马镇(原东林镇片区)、新桥镇(原街子镇片区)、仙海水利风景区各乡镇的城市建成区与规划区,覆盖范围共计4796.24公顷(约47.96平方公里)。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1]国土函字第71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1]国土函字第71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1991年5月13日<1991>国土函字第71号)
山东省土地管理局:
你省威海市土地管理处《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市、县人民政府”,所指“市”,包括全国各级市;所指“县”,不包括市辖区。

——结束——。

廖其晾、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其他其他裁定书

廖其晾、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其他其他裁定书

廖其晾、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其他其他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2【案件字号】(2021)川07行终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向茜夏春梅冯小娇【审理法官】向茜夏春梅冯小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廖其晾;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当事人】廖其晾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廖其晾【当事人-公司】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台县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杨英杰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英杰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英杰【代理律所】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廖其晾【被告】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台县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2013年6月16日,三台县石安镇蓝精灵幼儿园与三台县石安镇富裕村五组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并未载明有廖其晾的承包地,且廖其晾在2014年已经重新划分承包地,故廖其晾在2019年10月22日向三台县自然资源局举报石安镇蓝精灵幼儿园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时,其所举报事项对其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即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与其并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关联性行政复议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6月16日,三台县石安镇蓝精灵幼儿园与三台县石安镇富裕村五组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并未载明有廖其晾的承包地,且廖其晾在2014年已经重新划分承包地,故廖其晾在2019年10月22日向三台县自然资源局举报石安镇蓝精灵幼儿园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时,其所举报事项对其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即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与其并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绵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国地资源市局等五部门

绵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国地资源市局等五部门

绵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五部门《关于规范一级土地整理行为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绵府发〔2010〕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一级土地整理行为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七日关于规范一级土地整理行为有关问题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当前我市在一级土地整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在借鉴省内其他市州一级土地整理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规范我市一级土地整理行为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一级土地整理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区域功能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新征收土地实施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完成地上及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建设,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初级开发行为。

(一)一级土地整理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科学布局,统筹安排,合理确定规模和范围。

市本级一级土地整理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涪城、游仙两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依据绵阳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未来5-10年《新征收土地一级整理规划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列入一级土地整理项目库,分年度组织实施。

(二)依法征收土地。

一级土地整理属于新征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纳入年度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计划逐年依法报征。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推进一级土地整理工作。

一级土地整理采取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储备土地贷款或涪城、游仙两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引进社会资金等方式进行投资整理。

(四)涪城、游仙两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向市政府请示引进社会资金或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进行一级土地整理项目,应首先报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经审核符合规划的一级土地整理项目,其《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会同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或园区街道办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拟订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5.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8日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绵阳市行政区域(不含江油市和各县)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策统筹、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涪城区人民政府、游仙区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

涪城区、游仙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涪城区、游仙区行政区划内涉及到园区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园区具体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发改、监察、财政、住建、规划、国土、城管、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四川省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四川省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绵国土资公告[2014]28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的有关规定,依据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4〕141号文批准的绵阳市2013年第12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现将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被征收土地位于涪城区青义镇兴龙村3社。

(二)被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71.9295亩。

其中耕地53.1945亩,园地0.9345亩,林地17.7705亩,其他农用地6.7815亩,建设用地10.6815亩,未利用地0.3375亩。

(三)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详见附表)。

(四)此次征地应安置农业人口108人。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耕地(含园地)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为2.03万元/亩;非耕地(含其他农用地、林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为1.01万元/亩。

(二)土地补偿费的数额:127.919万元。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一)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耕地(含园地)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2.4766万元/亩;非耕地(含其他农用地、林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1.2383万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的数额:156.0622万元。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拨付给涪城区人民政府,并由其转拨付给青义镇人民政府,用于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生产、生活。

其中:应安置人员108人符合社保安置条件,纳入社会保障安置,社保资金缴付按绵阳市人民政府绵府发〔2012〕39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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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 工业 35608.33 26121.00 工 建筑 (合 53.4125 亩) (合 39.1815 亩) 业 配套 设施
建筑层数
根据工艺 要求确定 ≤6 层 根据工艺 要求确定 ≤6 层 根据工艺 要求确定 ≤6 层
≤六层 根据工艺 要求确定 ≤6 层
七、联系方式与缴纳保证金银行账户 联系地址: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新益大厦南三楼) 联系电话:(0816)2345551 联 系 人:左 刚 赵 杨 开户单位: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所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涪城支行
2
账 号:35205478091001
五、申请人可于 2009 年 12 月 2 日前,到绵阳市土地矿产 市场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经 核实到账且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09 年 12 月 2 日 16:00 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地点为绵阳市土地矿产 市场。挂牌竞价时间:2009 年 11 月 25 日 9:00 时至 2009 年 12 月 4 日 16:00 时。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国有建设用地 挂牌出让 公告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2009 年 11 月 4 日印制
3
其 他 规 划 要 求 分 别 详 见 绵 城 规 设 [2009]273 号 、
[2009]274 号、[2009]277 号、[2009]278 号、[2009]279 号、
[2009]280 号、 [2009]281 号、[2009]282 号。
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 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 确定竞得人。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09 年 11 月 5 日起,到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新益大厦南三 楼)索取或在四川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www.sclr.gov.cn) 和绵阳市土地矿产交易网(www.mytd.gov.cn)上查询挂牌出 让文件。
≤1.5
≥ 40%

50
15% 不得超过 ≥0.9 - 总用地面 50
20% 积的 7%
93 309.2134 49 164.6060
根据工艺 要求确定 ≥40% ≤19
15% 不得超过 ≥0.9 - 总用地面 50
20% 积的 7%
131 435.8460
≤六层 根据工艺 要求确定 ≤6 层 根据工艺 要求确定 ≤6 层
主要规划指标要求
建筑高度 (米)
建筑 容积率 密度 (万 m2/ha)
绿 地 率
出让 竞买 挂牌 配套设施 年限 保证金 起始价 用地面积 (年) (万元) (万元)
根据工艺 要求确定 ≥40%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绵国土资公告〔2009〕384 号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经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决定挂牌出让
八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 号
土地位置

农科区松垭 镇 A 宗

农科区松垭 镇 B 宗
181 602.8380 225 748.8579
/ ≤25%
根据工艺 要求确定 ≥40% ≤19
≤1.5
≥ 40%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0
15% 不得超过 ≥0.9 - 总用地面 50
20% 积的 7%
217 722.1265 181 604.6805
/ ≤25% 根据工艺 要求确定 ≥40% ≤19

农科区松垭 镇 C 宗

农科区松垭 镇 D 宗

农科区松垭 镇 E 宗

农科区松垭 镇 F 宗

农科区松垭 镇 G 宗

农科区松垭 镇 H 宗
宗地总面积 (m2)
出让宗地面积 (m2)

地 用 途
建筑 类型
工业
7969.92
6658.56 工 建筑
(合 11.9549 亩) (合 9.9878 亩) 业 配套
15% 不得超过 ≥0.9 - 总用地面 50
29
97.5520
≤19
20% 积的 7%
根据工艺 要求确定 ≥40% ≤19
根据工艺 要求确定 ≥40% ≤19
15% 不得超过 ≥0.9 - 总用地面 50
20% 积的 7% 15% 不得超过 ≥0.9 - 总用地面 50 20% 积的 7%
设施
工业
49251.47 42875.32 工 建筑
(合 73.8772 亩) (合 64.3130 亩) 业 配套
设施
工业
61181.20 44570.50 工 建筑
(合 91.7718 亩) (合 66.8557 亩) 业 配套
设施
58997.26 42853.77 工 (合 88.4959 亩) (合 64.2807 亩) 业

工业 49402.05 35183.91 工 建筑 (合 74.1030 亩) (合 52.7759 亩) 业 配套
设施
25262.51 18020.58 工 (合 37.8938 亩) (合 27.0309 亩) 业

工业 13448.19 9434.24 工 建筑 (合 20.1723 亩) (合 14.1514 亩) 业 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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