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航公约对航空器适航的要求
航空器的适航和维修
02
实操考核
对实际操作技能进行考核。
紧急情况处理考核
模拟紧急情况,评估维修人员在紧 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04
04
CATALOGUE
航空器维修设施与设备
维修设施
飞机维修机库
用于停放和维修大型飞机,提供充足的维修空间 和支撑设施。
零部件维修车间
用于对飞机零部件进行拆卸、修理和更换,确保 飞机各系统正常运行。
航空器的适航和维 修
目录
• 航空器适航管理 • 航空器维修管理 • 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 • 航空器维修设施与设备 • 航空器维修的安全管理
01
CATALOGUE
航空器适航管理
适航标准
01
02
03
国际适航标准
国际民航组织(ICAO) 制定的国际适航标准,用 于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 符合国际法规要求。
03
CATALOGUE
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
培训内容
理论培训
包括航空器原理、系统组成、适航法规、维 修程序和标准等理论知识。
案例分析
通过分析航空器故障案例,提高维修人员解 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实操培训
针对航空器各个系统进行实际操作、检测、 维修等技能培训。
紧急情况处理
培训维修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正确措施, 确保航空器安全。
证明单架航空器符合适航 标准和满足运行要求的证 书,通常由适航当局颁发 。
02
CATALOGUE
航空器维修管理
维修计划
预防性维修计划
根据航空器的使用状况和磨损情 况,制定定期维修和检查的计划
,以预防潜在的故障和事故。
应急维修计划
针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制定 快速响应的维修计划,确保航空 器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恢复。
航空器适航标准
航空器适航标准航空器适航标准是指一系列规定和条件,确保航空器在设计、制造、运行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性和适航性。
适航标准旨在保护飞行员、乘客和地面人员的安全,同时要求航空器在各种环境条件下能够执行其预定的任务。
本文将探讨航空器适航标准的重要性以及在航空领域中的应用。
首先,航空器适航标准的制定是为航空安全铺设了坚实的基础。
航空飞行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因此在开展航空运输之前,必须确保航空器的构造、性能和系统功能都符合一定的标准。
适航标准要求航空器设计能够承受各种条件下的力学和环境压力,而航空器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则确保了每架飞机的安全。
其次,航空器适航标准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重要组成部分。
ICAO成立于1944年,旨在促进全球航空运输的安全、有序和持续发展。
ICAO制定了一系列适航标准和相关法规,以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
国际上公认的适航标准有助于增加不同国家航空器之间的互通性,进一步促进了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
航空器适航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其涵盖了各个环节。
在航空器设计阶段,适航标准要求设计师考虑各种飞行操作条件,航空器的外部形状和内部构造,以及需要满足的性能要求。
在制造阶段,适航标准要求制造商确保积极控制材料和工艺的质量,同时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检验。
在航空器运营和维护阶段,适航标准要求航空公司制定适当的维护规程,确保航空器在使用过程中保持适航性。
航空器适航标准的应用范围不仅仅限于民用航空领域,也包括军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
军用航空器适航标准更为严苛,因为其任务往往要求在更为恶劣的环境条件下执行。
此外,航空器适航标准还涉及到新技术和创新研发的应用。
例如,随着无人机技术的迅速发展,适航标准对于确保无人机在民用和军用领域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总之,航空器适航标准是航空领域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适航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能够确保航空器在设计、制造、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始终具备合理的安全性和适航性。
国际民航组织的参与进一步促进了航空器适航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统一和一致性。
国际民航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序言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又鉴于有需要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因此,下列各签署国政府议定了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得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得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第一条主权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领土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四、缔约各国承允在发布关于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
第三条分条②注②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大会决定修正芝加哥公约,增加第三条分条。
该条尚未生效。
一、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
此一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在任何方面修改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二、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为此目的,缔约各国可采取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包括本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何适当手段。
每一缔约国同意公布其关于拦截民用航空器的现行规定。
三、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根据本条第二款发出的命令。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介内容
一、背景介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主要成文法规,被视为国际民用航空领域内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文件之一。
《公约》于1944年在芝加哥通过,并于1947年4月4日生效。
旨在确立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原则,促进全球民航安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
二、《公约》主要内容1. 开放性原则《公约》第1条规定,“民用航空应开放给全世界所有国家的飞机,而不受特别限制”。
这一原则促进了国际民用航空的普遍发展和合作,有助于减少国际航空运输的政治干预,促进了国际间的通联和交流,为全球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2. 航空器国籍《公约》规定,每架民用航空器必须注册在一个国家,并且该国家对该航空器行使有效的和实际的管辖权。
这一规定确保了对民用航空器的有效管理和监管,也保证了民用航空器在国际空域内的合法地位。
3. 航空器检验《公约》对航空器的检验和证明了具有国际性的指导规定,包括航空器的适航要求、航空器设备的使用、机上人员的资格和执照、航空器的司法管辖等方面内容。
这些规定为各缔约国确立了普遍的标准和程序,有利于促进各国在民用航空领域内的合作与交流。
4. 空域管理《公约》还规定了缔约国在开放式空域内的管理,包括了通信设备和程序、雷达监控、空中交通管制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制定,为全球航空安全和高效率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5. 航线和机场《公约》对国际航线和国际机场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了规定。
对国际航线的开放、安全、通畅和有效的利用提供了规范,有助于全球航空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6. 避障和救援《公约》规定了对于航空器的救援和搜索以及对于航空器和乘客的安全探测的规定。
这些规定保证了航空器在空中和地面上遇到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援助和救济。
三、《公约》的影响和意义《公约》作为国际民航组织最重要的法规文件之一,对于全球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和安全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它促进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提高了国际航空安全水平,促进了全球民用航空事业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规章制度及基本适航要求
规章制度及基本适航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提高飞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及基本适航要求。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领域内从事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航空器制造、改装、维修、维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操作。
第三条本规章所称航空器,是指具有机翼,能够在大气中飞行,或者有推力装置能够在地面移动,且符合适航标准的机器。
第四条航空器适航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际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航空器的安全性和运行效率。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章及相关适航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国家民航局是本规章的主管机构,负责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章航空器适航管理基本要求第八条航空器制造、改装、维修、维护等相关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适航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适航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适航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适航性。
第十条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定期检查航空器的适航状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能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对负责适航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技术能力和知识水平。
第十二条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文件管理制度,对所有适航记录和资料进行存档管理,确保适航管理过程的追踪和溯源。
第十三条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做好适航管理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与生产厂家、维修单位等相关单位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共同维护航空器的适航状态。
第十五条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对外界投诉和举报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确保适航管理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第十六条对于发生的适航事故和事件,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确保飞行安全和适航管理的正常运行。
icao时候的适航管理体系
icao时候的适航管理体系ICAO时候的适航管理体系适航管理是国际民航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简称ICAO)的一个重要领域,它涉及到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护和运营等方面。
ICAO制定了一套全球适航标准和规章,旨在确保飞机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性能。
适航管理体系是ICAO 针对航空器适航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和程序,本文将从适航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适航标准和适航审定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适航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ICAO的适航管理体系包括四个基本组成部分:适航标准、适航审定程序、适航文件和适航管理机构。
适航标准是ICAO制定的规范,用于确保航空器在设计、制造和维护等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适航审定程序是指适航管理机构对航空器适航性的评估和审定过程;适航文件则是记录和传达有关适航管理的信息和要求的文件;适航管理机构是负责实施适航管理的国家或地区民航管理机构。
二、适航标准适航标准是确保航空器适航性的基础,它涵盖了航空器的结构、系统、设备、材料和维护等方面。
适航标准由ICAO制定并定期修订,包括适航要求、适航指南和适航规范等。
适航要求是适航标准的核心,它规定了航空器在设计、制造和维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适航指南是对适航要求的解释和说明,提供了实施适航管理的指导;适航规范是适航管理机构实施适航审定的依据,其中包括适航审定程序和适航审定标准等。
三、适航审定程序适航审定程序是适航管理的核心环节,它包括适航审定计划的制定、适航审定文件的准备、适航审定的实施和适航审定证书的颁发等步骤。
适航审定计划是指适航管理机构制定的适航审定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其中包括适航审定项目的确定、审定资源的配置和审定时间的安排等;适航审定文件是适航管理机构准备的适航审定过程中需要的文件和资料,包括适航设计文件、适航审定报告和适航审定记录等;适航审定的实施是指适航管理机构根据适航审定计划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进行评估和审定的过程;适航审定证书是适航管理机构对适航审定合格的航空器颁发的证明文件,它是航空器合法运行的依据。
航空器设计适航审定规定
航空器设计适航审定规定近年来,航空产业迅猛发展,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成为国家科技、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为了确保飞机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适航性,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了航空器设计适航审定规定。
本文将着重介绍航空器设计适航审定规定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标准,以期加强对航空器设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一、航空器设计适航审定规定的基本原则航空器设计适航审定规定的制定,旨在确保飞机安全、可靠地进行飞行。
基本原则如下:1. 安全第一:航空器设计必须以安全为首要考虑,确保飞机在各种极端条件下的适航性和飞行稳定性。
2. 性能优良:航空器设计必须具备出色的动力系统、操纵系统和结构系统,以确保飞机具备优秀的飞行性能和操作性能。
3. 可靠性高:航空器设计必须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情况,并通过合理的设计和装备来保障飞机的可靠性。
4. 经济性合理:航空器设计必须兼顾飞机的成本、燃油效率和维护费用,尽可能降低飞机的运营成本。
二、航空器设计适航审定规定的程序航空器设计适航审定规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设计方案审定:设计团队向适航审定机构提交初步设计方案,并接受适航审定机构的评审和审查。
审定机构将针对方案的安全性、性能、可靠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2. 试验验证:设计团队根据审定机构的要求进行航空器模拟试验和地面试验,验证飞机的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试验结果将提交给适航审定机构进行评估。
3. 材料和零部件审定:航空器材料和零部件的选择和审定必须符合适航审定机构的要求,包括耐久性、可靠性和性能要求等。
4. 生产监管:适航审定机构将对航空器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管,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审定规定的要求,并对生产线进行跟踪检验和产品抽检。
5. 首飞和适航证书颁发:设计团队完成飞机的制造后,进行首飞试验,并申请适航证书。
适航审定机构将根据飞机的试飞数据和设计符合情况,对飞机进行最后的评估,然后颁发适航证书。
三、航空器设计适航审定规定的标准航空器设计适航审定规定通常遵循以下标准:1. ICAO标准: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航空器设计适航审定的国际标准,各国航空管理部门通常会根据这些标准进行本国航空器设计的审定。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至18)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公 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 1 至 18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2空中规则附件3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附件4航图附件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附件9简化手续附件10航空电信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附件12搜寻与援救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附件14机场附件15航空情报服务附件16环境保护附件17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人员执照的颁发》只要航空旅行离不开飞行员和其他空勤及地面人员,他们的资格、技能和培训仍然会是高效和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
进行适当的人员培训和执照颁发也在各国之间注入了信心,使人员资历和执照得到国际承认和接受,并使旅客对航空具有更大信任。
向飞行机组成员(飞行员、飞行工程师和飞行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站经营人、维修技术员和飞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作了规定。
有关的培训手册向各国提供了关于培训课程的范围和深度的指南,以确保对安全的空中航行的信心得到维持,这正是《公约》和附件1的意图。
这些培训手册还为其他航空人员的培训提供了指南,如机场应急人员、飞行运行官员、无线电话务员和其他有关领域的人员。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的可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远。
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
有必要进行适当培训,以把人的失误减至最少,并提供有能力、有技能、熟练的和合格的人员。
附件1和国际民航组织培训手册描述了在各工种中精通业务所需的技能,从而有助于胜任工作。
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警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1947年4月4日生效。
缔约目的:26个缔约国为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而缔结此公约。
公约内容:共22章96条。
(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第六章)第二部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七章---第十三章)第三部分国际航空运输(第十四章--第十六章)第四部分最后条款(第十七章--第二十二章)十八个附件附件 1 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 2 空中规则附件 3 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附件 4 航图附件 5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附件 6 航空器的运行附件 7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附件 8 航空器适航性附件 9 简化手续附件 10 航空电信附件 11 空中交通服务附件 12 搜寻与援救附件 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附件 14 机场附件 15 航空情报服务附件 16 环境保护附件 17 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附件 18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2)附件 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简介世界上各种运输形式所承运的货物,有一半以上是危险品—爆炸物、腐蚀物质、易燃物质、毒性物质,甚至放射性物质。
这些危险物品对全球多种工业、商业、医疗以及研究的需要和过程至关重要。
由于航空运输的优势,这些危险品的很大部分是由航空器承运的。
国际民航组织承认此类货物的重要性,并采取了各种步骤,以便确保能够安全承运此类货物。
做法是通过了附件18,以及相关的文件《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指南》。
对于管理危险品的航空承运存在其他规则,但没有在国际上适用,或者很难在国际上实施,并且,他们与其他运输形式的相应规定也不一致。
附件18 规定了需要遵守的广泛标准和建议措施,以便安全承运危险品。
附件包含了相当稳定的材料,利用通常的附件修订过程只需要偶尔进行修订。
适航管理
适航管理适航管理民用航空器的适航和适航管理国际组织与法规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民用航空器的适航和适航管理第一节民用航空器适航的基本概念一、适航的定义二、适航标准一、适航的定义适航是适航性的简称英文:AIRWORTHINESS-航空器适宜于空中飞行的性质。
-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一、适航的定义适航性的要点:适航性只局限于民用航空器;最终目标是飞行中的安全性;它是以预期的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为界定条件的;它是一个包括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在内的动态系统。
二、适航标准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适航标准的特点法规性务实性稳健性平衡性第二节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目的、范围、种类和方法二、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对策三、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证件体系及其证件要求四、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目的、范围、种类和方法是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的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它揭示和反映了民用航空器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修的客观规律,并施以符合规律的一套规范化管理。
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目的、范围、种类和方法目的:保障民用航空安全。
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范围:除国家航空器之外的所有航空器种类: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方法:适航部门依据制定的各类适航规章、标准和程序,再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的全过程对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及个人进行合格审定,通过颁发各类合格证书,并对持证人进行持续性监督检查。
航空器适航要求
航空器适航要求航空器适航要求(Airworthiness Requirements for Aircraft)旨在确保航空器在飞行期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这些要求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并由各国的民航局进行制定和执行。
航空器适航要求涵盖了诸多方面,包括设计、构造、材料、系统、操作和维护等,以确保飞机及其相关设备的安全和可靠性。
一、设计要求在航空器适航要求中,设计要求是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
设计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结构强度要求: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静态和动态载荷,因此需要满足一定的结构强度要求。
这涉及到材料的选择、结构的设计、螺栓连接、梁柱系统等。
2. 控制和操纵要求:航空器的控制和操纵系统必须具备良好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以确保飞行员能够准确、快速地对飞机进行操纵。
这包括操纵杆、螺旋桨、舵面、襟翼等。
3. 电气和电子系统要求:现代航空器中,电气和电子系统在飞机的控制、导航、通信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航空器的电气和电子系统必须符合特定的标准,以确保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4. 燃油系统要求:航空器的燃油系统不仅要能够提供足够的燃油供应,还要确保燃油的存储和输送的安全和可靠。
这包括燃油箱的设计、燃油泵、燃油过滤器等。
5. 座舱和客舱要求:座舱和客舱是乘客和机组成员的工作和生活空间,因此必须满足一定的舒适性和安全性要求。
这包括座椅的设计、灯光设备、氧气系统、紧急出口等。
二、构造要求航空器适航要求中,构造要求是指航空器的组装和装配要求,以及相关结构件的材料、加工和质量控制要求。
构造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装配和拆卸要求:航空器的装配和拆卸必须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以确保航空器的结构完整和功能正常。
2. 数字化制造要求: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航空器的制造过程中越来越多地采用了数字化制造技术。
数字化制造要求包括数字化设计、虚拟装配和数字化检验等。
3. 结构件材料和加工要求:航空器的结构件必须使用符合特定标准的材料,并且经过特定的加工工艺,以确保其性能和可靠性。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自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以来,该组织的主要技术成就是在安全、规范和高效的航空服务方面实现了标准化,从而使国际民航许多领域的可靠性达到了一个高水平,尤其是在航空器、操作航空器的机组和地面设施与服务方面.标准化是通过创立、采纳和修订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的附件来实现的,这些附件被称作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标准是指令性的,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同意遵守这些标准。
如果成员国的标准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不同,该成员国必须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不同之处。
建设措施是建议性的,不是必须的。
某一条款是否被确定为标准取决于对如下问题做出的回答:“所有缔约国一致使用该条款是否必要?”这些标准的适用性可能会受到一些地形、交通密度、飞行阶段和气候等因素相关的制约条件的影响,但是,不管是否遇到这些制约条件,所有缔约国必须同样的使用这些标准,除非该缔约国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了差异.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包含了通过国际协商已经采用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对其18个附件说明如下:(1)附件1,人员执照(personnel licensing),提供有关飞行机组人员、飞行签派员/飞行运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机维修人员执照的信息。
(2)附件2,飞行规则(rules of the air),包含和目视与仪表飞行相关的规则。
(3)附加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meteorological service for international air navigation),规定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和航空器观察的气象报告。
(4)附加4,航图(aeronautical charts),包含国际航空中使用的航图规范。
(5)附加5,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计量单位(measurement units used in air and ground operations)。
该附件列出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量纲系统。
(6)附件6,航空器运行(operation of aircraft).该附件包含了各种规范,以保证全世界各种运行的安全水平保持在规定的最低标准之上。
民用航空器适航规范
民用航空器适航规范现代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是保障空中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
为确保航空器在设计、制造、运营和维护过程中达到最高标准,各国共同制定并遵守着一系列的适航规范。
本文将着重探讨民用航空器适航规范的相关内容。
一、设计与制造规范1.结构设计航空器的结构设计需符合一系列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适航规范对不同类型的航空器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包括材料选用、结构设计、荷载计算和风洞试验等。
2.动力系统设计适航规范要求航空器动力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必须具备高可靠性、高效率和低噪音等特点。
这包括燃气涡轮发动机、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以及电力驱动系统等方面。
3.航电系统设计航空器航电系统是保障飞行安全和操作可靠性的关键部分。
适航规范要求航空器航电系统具备自动化控制、电气隔离和故障诊断等功能,以及满足雷电和电磁干扰抗扰度要求。
4.航空器设备设计航空器的设备设计需要满足操作可靠性和人机界面的要求。
适航规范要求航空器设备具备符合人体工程学的设计,易于操作、可靠耐用以及满足工作环境的要求。
二、航空器运营规范1.飞行操作规范适航规范要求飞行员和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培训和考试,熟悉航空器的飞行特性和操作程序。
飞行操作规范包括起飞、飞行、着陆、紧急情况处理和客舱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2.航空器维护规范航空器的定期维护和故障排除对保障航空器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适航规范规定了航空器的维护标准和程序,包括检查、保养、更换零部件、纠正缺陷和记录等。
3.飞行员资质要求为保证飞行员的技能和知识水平达到要求,适航规范对飞行员资质提出了明确要求。
包括获得适当的飞行执照、通过定期的体检和模拟飞行训练等。
三、航空器适航证书1.型号适航证书每种类型的航空器必须取得型号适航证书,证明该型号航空器在设计、制造和使用方面满足适航规范的要求。
通过适航证书,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操作性能。
2.适航证书审查适航规范要求相关机构对航空器的适航证书进行审查,并确保其符合规范的要求。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
适航标准的特点
(1) 法规性 它是为政府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对 航空器的安全性进行控制而制定的,多数是以法 律条文格式编写,具有法规性质的强制性要求。 (2) 务实性 它的制定是以民用航空的实践,尤其是 空难事故调查结果为背景。 (3) 稳健性 由于它关系的人民的生命财产,制定时 采取审慎、稳健的态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只 反映已被证实的、成熟的航空科学技术,而不反 映最新的进展。 (4) 平衡性 安全性和经济性的有机结合。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 规
一、法规框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职 责、中国民用航空局职责、中国民航 适航维修法律法规体系) 二、适航管理(初始适航和持续适航 的管理) 三、相关法规
早期民用航空公约
( 1)《巴黎公约》又名《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确认国 家领空主权的原则和无害通过的自由;成立“国际空中航行 委员会”(ICAN);国际航行的规则和条件;航空器的管 理及仲裁; (2)《哈瓦那公约》又名《哈瓦那商业航空公约》:内容与巴 黎公约基本相同,内容更广泛。包括一些关于经营国际航空 运输的规定以及关于赔偿的规定; (3)《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主要提出赔偿限额问题; (4)《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重点 提出防止劫持飞机和影响航空安全的其他犯罪行为; (5)《芝加哥公约》又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统一并取代了《巴黎公约》和《哈瓦那公约》,成为国际民 用航空活动的基本法。签约建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要求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要求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要求如下: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须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
第九条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第十条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民航局签发出口适航证。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登记证。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自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以来,该组织的主要技术成就是在安全、规范和高效的航空服务方面实现了标准化,从而使国际民航许多领域的可靠性达到了一个高水平,尤其是在航空器、操作航空器的机组和地面设施与服务方面。
标准化是通过创立、采纳和修订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的附件来实现的,这些附件被称作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标准是指令性的,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同意遵守这些标准。
如果成员国的标准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不同,该成员国必须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不同之处。
建设措施是建议性的,不是必须的。
某一条款是否被确定为标准取决于对如下问题做出的回答:“所有缔约国一致使用该条款是否必要?”这些标准的适用性可能会受到一些地形、交通密度、飞行阶段和气候等因素相关的制约条件的影响,但是,不管是否遇到这些制约条件,所有缔约国必须同样的使用这些标准,除非该缔约国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了差异。
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包含了通过国际协商已经采用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对其18个附件说明如下:(1)附件1,人员执照(personnel licensing),提供有关飞行机组人员、飞行签派员/飞行运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机维修人员执照的信息。
(2)附件2,飞行规则(rules of the air),包含和目视与仪表飞行相关的规则。
(3)附加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meteorological service for international air navigation),规定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和航空器观察的气象报告。
(4)附加4,航图(aeronautical charts),包含国际航空中使用的航图规范。
(5)附加5,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计量单位(measurement units used in air and ground operations)。
该附件列出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量纲系统。
(6)附件6,航空器运行(operation of aircraft)。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理事会(续) 理事 (续)
理事会的主要职能:
向大会报告工作; 执行大会的决议并履行《芝加哥公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选举理事会主席,任命秘书长; 决定设立航行委员会及航空运输委员会,任命各委员会的委员; 审议通过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批准航行服务程序及地区补充程序。 征求、搜集、审查并出版关于航行发展及国际航班运营的资料、信 息; 向缔约各国报告关于违反《芝加哥公约》及不执行理事会建议或决 定的任何情况; 向大会报告缔约国违反公约,在通知后合理期限内仍未采取适当行 动的任何情况; 审议任何缔约国向理事会提出的有关《芝加哥公约》的任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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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 际民 织(ICAO)
第四十三条 名称和组成 根据本公约成立一个定名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 组织。该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其他必要的各种机构 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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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 际民 织(ICAO)
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时间:1947年4月4日正式成立 联合国系统15个专门机构之一, 是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政 府间组织。 成员国—190个 总部:加拿大蒙特利尔
芝加哥会议
召开时间:1944.11.1 – 12.7 参加国:54个 出席人数:700余人 当时的中国政府派代表出席了会议,并签署了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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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公约》签字仪式(194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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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
签订
签订于1944年12月7日,参加芝加哥会议的54个国家中的 52个国家在文件上签字。 1947年4月4日生效。 加入公约,即意味着加入了国际民航组织;现缔约国总数 为190个。 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成立和工作日常运转的法律依托,是 国际民航组织的“宪章”,是全球国际民航从业人员的 “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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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是是保证预期运行条件下手游部件能够有效可靠的工作,包括所有活动部件的验证、材料及制造方法保证产品符合预期效果,飞机将要接受的维修工作对飞机的结构进行保护避免腐蚀磨损或其他可能发生的破坏。飞机具有符合其功能和应急所需的各项设计考虑。
动力装置
发动机、螺旋桨的安装及其附属装置能够在运行条件下正常工作并有对可能发生的不安全状态的应对。
国际民航公约对航空器适航的要求
民航国际公约附件八主要?航空器适航性的要求,包括初始适航和持续适航,分为六个部分包括适航维修相关定义、合格审定程序和持续适航、大型飞机、直升机、小型飞机、发动机、螺旋桨等。详细阐述了航空器设计和生产、维护需要满足的适航标准。
以第五部分小型飞机为例:
使用限制
确定对质量、中心位置、载荷分布、速度、外界气压高度并经过符合验证后编入手册
软件和系统
软件系统经设计和校验能够我拿出预期功能。
防撞性和座舱安全
从设计和使用程序上提高乘员的存概率
工作环境和人的因素
在设计飞机时从人体工程学的角度考虑飞机在操作、维护和旅客体验。
系统和设备
各种仪表、设备、系统的设计符合预期运行条件和人的因素原理。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和救生设备、航行灯和防撞灯、电磁干扰防护、防冰等
使用限制和资料
飞机的各项使用限制,应当明确并准确的体现在各类手册、安全操作和标记标牌中。飞机应当配备的资料包括:装载资料、使用程序、操作资料、性能资料、飞行手册、维修资料、各种标记标牌
飞行
通过试验来验证飞机在不同飞行阶段的性能和飞行品质,包括最低性能、起飞/着陆性能、操纵特性配平等并编入手册。飞机必须具备它在设计的工作条件下的稳定性,包括对失速、颤振和振动、螺旋等状态的避免和改出。
结构
结构设计和制造以避免结构在整个使用寿命期间出现灾难性故障为目标,并以此提供维修和修理指导。应当包括:质量和质量分布、限制载荷、强度和变形、空速及紊流影响、强度及使用寿命、生存性、结构耐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