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局:为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善。
但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设施处理能力总体不足,普遍存在超负荷运行现象,仍有部分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具有占地较省、减量效果明显、余热可以利用等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也有近30年应用历史。
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装备日趋成熟,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
各地要充分认识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提前谋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
二、明确“十三五”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
西安市市级机关拆迁安置工程处居民安置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言1.项目实施背景近年来,西安经济稳步增长,发展势头良好,但与此同时城中村问题也已经成为影响城市容貌、制约区域和谐、有序发展的一个难点问题。
随着西安城市新中心建设的全面启动及“十二五”的展开,政府工作将把改善民生问题放在首要位置,不断扩大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加快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步伐,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另外,随着西安建设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不断实施,“城中村”改造也被列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重点项目。
随着城中村的不断改造,原位于西安市城墙内西大街的原有村民,根据区域功能调整,已无法在西大街附近新建居民安置楼,通过政府协调后,拟将西安市太白南路沙井村原有的耕地调整为西大街无法安置村民的安置地,因此西安市市级机关拆迁安置工程处决定实施居民安置楼项目。
本项目位于西安市太白南路中段。
项目北侧隔科技二路与771研究所相望;东侧隔太白南路与电子社区相望;西侧紧邻西安文理学院;南侧隔路与沙井宜居工程相望。
目前该项目已经取得了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机关拆迁安置工程处建设居民安置楼项目备案确认书的通知(市发改审发【2013】200号)。
项目规划总用地55900 m2,,总建筑面积.86m2,规划总户数1206户,预计入住总人口约4221人。
该项目规划建设以住宅楼为主体,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公用设施和商业配套服务,以及辅助工程设施停车场、绿地和道路等。
项目容积率为3.32,建筑密度为22.4%,绿化率为37%,总投资4.5亿元。
2.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简况本次环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前期准备、调研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第二个阶段为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第三个阶段为《西安市市级机关拆迁安置工程处居民安置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
前期准备、调研和工作方案阶段:2014年1月23日陕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接受西安市市级机关拆迁安置工程处的委托为其投资建设的“居民安置楼项目”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工作。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陕环办发[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2〕144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十二五”期间,环保部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每年进行考核。
为实现到2015年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全面达标的目标,按照《“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1〕4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2011年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抓好贯彻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职责,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纳入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常抓常议,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列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对危险废物规范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省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有关评比创建活动,暂停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三)要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列入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综合评估不达标的企业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对其在新、改、扩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资金使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等方面实施暂缓审批。
二、加强源头管理(四)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
落实《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2〕704号),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及监测和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具体要求。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筑垃圾清运时间的通知-市政办函〔2019〕4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筑垃圾清运时间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筑垃圾清运时间的通知市政办函〔2019〕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加快推进城市建设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筑垃圾清运时间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清运时间(一)三环路以内建筑垃圾清运时间调整为“每日10时至16时、22时30分至次日6时”。
(二)三环路以外(含三环路)可24小时清运建筑垃圾。
(三)地铁(含轻轨)项目、各类应急抢修抢险工程可24小时清运。
(四)“冬防期”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遇有重大庆典、大型群众性活动、重要会议等情况时,按照交通管制规定执行。
(六)灞桥区、长安区主城区可参照三环路以内的清运时间规定执行,由辖区人民政府划定执行区域后公布实施。
二、清运时间调整后的相关措施和要求(一)城管部门要加强对进出土工地、建筑垃圾消纳场(回填点)以及建筑垃圾清运行为的监管,合理划定清运路线,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和拥堵路段,严查超高装载、带泥上路、车身不洁等行为。
(二)公安交警部门要引导运输企业合理配备驾驶人员,并做好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严查超速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等行为。
(三)建设、市政、交通、水务、轨道、城改等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进出土工地管理,督导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按照规定时间开展进出土作业。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设定条件缩短清运时间或限制工地建筑垃圾外运,并进一步加强辖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76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和验收监测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是实施固体废物产生源监管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仍存在环评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中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内容单薄,对固体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和性质等描述不清,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单位资质不明,以及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评、监理和验收工作,充分发挥环评、监理和验收等技术文件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作用,强化固体废物的源头监管,现就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明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评价分析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时,要深入分析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性质和危害特性,科学预测产生量,评价其利用处置方式的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首先,在环评的工程分析阶段,对固体废物的分析应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第一步,结合建设项目的工艺过程,梳理说明各类副产物(固态、半固态及高浓度液体)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和理化特性。
第二步,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的规定,对各类副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进行判断。
属于非固体废物的,则不需再作进一步评价分析。
属于固体废物的,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凡列入《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再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名录》的,应根据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进行分析,对可能含有危险组分的,应明确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对其作危险特性鉴别要求,并提出鉴别指标选取的建议方案。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市政办发[2009]269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二)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三)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加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拟订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
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县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
组织制定并落实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指标分解,督查、督办、核查各区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指标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指标进行考核。
西安高新区蓝博公寓C区项目
西安高新区蓝博公寓C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二O一三年十一月1 总论1.1项目由来西安高新区蓝博公寓C区项目是由西安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项目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郭杜镇西北侧长安产业园内,北临信息大道、西太路东侧、南临创汇路。
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82.518亩,总建筑面积204160平方米,包含5栋高层住宅楼,2栋多层商业楼、1个幼儿园,1座地下汽车库。
其中住宅总户数3913户,地面地下车位总数共1066个,项目总投资约8.5亿元。
1.2 评价目的及指导思想1.2.1评价目的(1)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贯彻和推行预防为主的管理方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通过对项目拟建地和周围环境现状的调查,收集现有监测资料和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掌握评价区的空气、水、声环境现状和特征。
(2)通过工程分析,确定本项目施工期和建成入住后的污染源源强,污染物排放方式及处理方法等,对本项目实施后给所在地区环境造成的影响作出正确的分析和评价;同时评价外环境对项目产生的影响,并提出防范措施。
(3)根据环境特征和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特征,论证项目建设的选址合理性、环境相容性及主要环境问题,预测建设项目对自然、生态、景观、社会环境以及生活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范围和环境质量可能发生的变化状况,从而提出消除或减少不利影响的对策建议。
(4)根据环境容量及达标排放的要求,评价项目规划和环保措施的可行性以及合理性,从环境保护角度评价该项目的可行性,为项目的优化设计和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2.2评价指导思想环评工作首先按照已批准的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环境规划,根据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工程特点以及地区环境特征和环境保护对象,在空气环境、声环境和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和有效背景资料收集的基础上,预测和评价项目对周围环境的潜在影响和周围环境对项目的影响,提出有效的环保措施,使工程的生态、噪声、废水和固废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程度,具体的思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体现“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周边的环境质量和居民的生活质量以及二者之间的制约与促进作用,促进生态与环境协调发展;(2)倡导人文与自然的和谐共存,遵循生态规律,合理利用环境资源;(3)坚持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环境建设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4)建设开发行为必须与当地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协调一致。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环发[2011]52号【发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1.05.06【实施日期】2011.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发〔2011〕52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做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监管与处置利用工作,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利用处置行为,环境保护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针对“十二五”期间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从环境信息建设、企业规范化管理、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医疗废物处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和目标任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不断加大全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环境监管力度,现将《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区)将本地贯彻落实方案于6月1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卫生厅。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基础建设,努力提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监管能力,确保环境安全,现就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危险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按照《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并通过行政、经济、技术等措施严抓细管,保障危险废物环境安全。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对环保“三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对环保“三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陕环办发[2012]159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对环保“三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的通知(陕环办发〔2012〕159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环保局,省环保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确保全省环保工作任务全面完成,按照《2012年全省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的部署,9月27日省环保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环保“三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2〕131号),决定从10月份起至12月份在全省环保系统开展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环境执法监察工作情况、环评审批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简称“三项监督检查”)。
前段各单位进行了自查自纠和有关准备工作。
根据《通知》安排,经研究定于11月下旬开始对有关市局的工作进行分组抽查。
现就检查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分组及检查重点第一组: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组重点监督检查年度污染减排计划编制和落实情况,本年度纳入国家目标责任书和省上下达任务减排项目完成情况,年度“黄标车”淘汰计划完成情况,农业源减排情况。
强力推进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和政策减排措施的落实,确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目标。
第二组:环境执法监察工作情况检查组重点监督检查环境执法监察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态度粗暴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做到科学公开、廉洁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塑造和维护环保系统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三组:环评行政审批工作情况检查组重点监督检查国家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审批和验收程序是否规范,重点项目环境监理制度落实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陕西省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陕西省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2.05.03
•【字号】陕环办发[2012]72号
•【施行日期】2012.05.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陕西省危险废物重
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陕环办发〔2012〕72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要求,省环保厅依据2012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在征求各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2012年全省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299家,其中产生危险废物企业250家,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49家。
各市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见附表。
现将2012年陕西省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公布,请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切实加强对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管理。
附件:2012年陕西省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07.2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征
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环办便函〔2024〕256号为强化企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我部组织编制完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部。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侯琼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电话:(010)65645746
传真:(010)65645745
邮箱:************.cn
邮编:10000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征求意见反馈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7月23日。
西安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方案
西安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方案西安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方案为了加强西安市的建筑垃圾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特制定了以下专项整治方案:一、加强政策法规建设1. 制定和完善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建筑垃圾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管理的约束力。
2. 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监管,要求其必须合规运输、处理和处置建筑垃圾,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来推动合规行为。
二、完善建筑垃圾分类体系1. 制定详细的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包括分类项目和分类指引,指导施工单位进行垃圾分类工作。
2. 建立建筑垃圾分类设施,包括咨询站、分类装置、收集设施等,为施工单位提供分类咨询和分类处置的便利。
三、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1. 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站点,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将建筑垃圾转化为再生资源。
2. 倡导和推广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技术,鼓励施工单位使用再生材料,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和消耗。
四、加大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1. 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加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
2. 建设建筑垃圾处理厂,采用安全环保的处理技术,确保建筑垃圾处理的高效和安全。
五、开展建筑垃圾治理宣传活动1. 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建筑垃圾治理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建筑垃圾治理的认知和意识。
2. 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包括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传播建筑垃圾治理的知识和技术。
六、加强建筑垃圾监管和执法1. 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监管,确保其严格遵守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 加强建筑垃圾治理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七、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体制建设1. 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建筑垃圾管理中的职责和任务。
2. 加强各级政府和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合作,共同推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以上的整治方案,相信可以有效地改善西安市的建筑垃圾管理状况,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2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垃圾排放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第四章建筑垃圾消纳第五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第六章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装饰装修房屋等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西安博澳鑫田植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影响分析。
(2)污染防治环保措施与设施可行性论证。
(3)所在地相关规划符合性、选址合理性及建设的环境可行性问题。
(4)项目环境风险分析。6经分析,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地方相关规划要求,在认真落实工程设计和本报告书提出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强化企业环境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转和采取有效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影响可控制在当地环境能容许的程度,不会改变评价区内现有环境功能,对环境影响较小。从环评技术角度分析,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西安博澳鑫田植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年加工生产7100吨植物提取物生产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送审稿)
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8月
附图
附图一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二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附图三项目四邻关系及噪声监测点位图
附图四建设项目大气评价范围及环境保护目标图
附图五集贤产业园区用地规划图
(4)本项目以丹参、刺蒺藜、、银杏叶、玫瑰花、葡萄籽等植物为主要原料,仅在工艺提取过程中使用化学品甲醇、乙醇,污染物排放单一。
4
项目由西安博澳鑫田植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从事植物提取物的生产,原料为中药的提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版)中的“鼓励类十三、医药中的4、中药有效成分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项目已取得周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年加工生产7100吨植物提取物生产线建设项目重新备案的通知(周发改备案[2016]111号),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项目建设地位于周至县集贤产业园内,项目建设地规划为工业用地,且项目从事植物提取物的生产,类似于医药业,属于产业园区主导产业,符合《周至县集贤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09-2025)》;另外,项目已与周至县集贤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入园协议书,园区管委会同意项目入园,项目用地符合当地供地政策。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3.30•【文号】环发[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中央巡视组对环境保护部专项巡视情况反馈意见中关于“固体废物管理领域廉政风险高,应进一步健全制度、细化责任、以上率下”的要求,不断巩固2014年全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专项检查成果,增强固体废物领域的行政管理能力,最大限度地防范环境风险和廉政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共有8个权力事项,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出口核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批、废五金定点加工利用企业资质认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审核等。
多年来,这些审批审核管理对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防范环境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着主要领导不重视,部门职责不清晰;权力运行不规范,审核过程不透明;监督机制不健全,审批监管不分离;管理队伍不得力,技术能力不支撑等现象,导致固体废物领域违法违纪、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案件呈易发高发态势,廉政风险加大。
因此,加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显得十分重要和急迫。
二、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从理顺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权力运行机制入手,明确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不同层级的职责权限,全面落实“审管分离”,逐步将固体废物审批权和执法权交由不同部门分别管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包抓监管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包抓监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9•【字号】市政办函〔2017〕127号•【施行日期】201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包抓监管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7〕1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包抓监管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9日西安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包抓监管方案为强化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包抓负责制,夯实工作层级责任,确保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建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包抓监管机制,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责任明确、高效运转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体系,确保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人包抓、有人监管、有人负责。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协调推进。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全面负责辖区内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领导包抓工作责任制,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促进长效监管机制的落实。
(二)部门包抓,行业监管。
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所属部门包抓领导全面负责包抓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检查、整改等工作,督促行业管理部门责任人履行监管责任。
(三)项目牵引,主体负责。
各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主体责任,将施工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实施方案,严格落实扬尘污染应急预案和防治措施。
三、职责分工(一)包抓领导。
全面掌握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措施,主动检查、跟踪、协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集中整治工作,对行业管理部门包抓责任人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检查,切实提升辖区内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水平。
曲江文化运动公园单建人防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
127.8 4.9 200.0 332.7
由表 2 可知,本项目平时用水量为 332.7 m3/d,12.1×104 m3/a。 2、排水 (1)本项目战时排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防爆地漏收集到各洗消集水坑,由潜污泵提升 至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 (2)平时商业及运动项目区排水经集水坑收集,由潜污泵提升至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市 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长安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该部分污水排放量约为 106.1 m3/d,3.87×104
陕西企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环评报告-2016
评价证书类别:乙
级
评价证书编号:第 3604 号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曲江文化运动公园单建人防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
(送 审 稿 )
陕西企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六月六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
目
名
称:
曲江文化运动公园单建人防工程
建设单位(盖章):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
掩蔽所的人防工程,人防物资库用于储藏战时重要战略物资,如医疗器材、战时装备、食物 等;二等人员掩蔽所是为战时留城的居民提供掩蔽的场所。平时功能可作为地下汽车库与公 园配套设施,可容纳地下停车位 922 个。本项目人防工程采用地下两层布局(西区地下一 层) ,建筑面积 41213m2。其中: (1)西区地下一层:战时功能为人防物资库和人员掩蔽所,平时功能可用作公园配套 设施(包括停车库和游泳馆 1 座) 。其中车位数 154 个,游泳馆包括接待大厅、游泳池、更 衣室、设备用房等。 (2)东区地下一层:东区地下一层:战时功能为人防物资库,平时功能可用作公园配 套设施(包括设备用房、地下商业区和运动场所) ,划分为 4 个防护单元,每个防护单元面 积不超过 4000 ㎡。 (3)东区地下二层:东区地下二层:战时功能为人员掩蔽所,平时功能用作地下汽车 库,划分为 8 个防护单元,每个防护单元面积不超过 2000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 经济技术指标见表 1、2 所示。 表1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28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0日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计划,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应从以下项目中确定:(一)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及重大工业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环境,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促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民生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重点在建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两类:重点在建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上年度结转续建的重点建设项目。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市政办发[2010]145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1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西安市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5号)精神,防控和应对重金属污染,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围绕有效防治重金属污染的总体要求,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完善政策措施,扎实做好我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周边区域环境隐患,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确定重点防控区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集中解决一批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
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以及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使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三)工作重点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重点防控行业是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涉及重金属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镀业等;重点防控企业是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2.21•【文号】环发[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环发[2001]18号2001年2月21日)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完善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决定在环保系统实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1年4月1日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验收结果应按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逐级备案,是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指导工作的需要,也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监督体系的重要措施。
通过备案,可及时掌握地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状况,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和部署,建立专人负责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原则。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该项目后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原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表(附件一)。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6月底、12月底)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应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结果,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6月底、12月底)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应填写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附件三)。
其中编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项目还应另附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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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29 西安环保局
市环发〔2010〕73号
各环保分(县)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和验收监测机构:
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是实施固体废物源头监管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省环保厅有关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仍存在环评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中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内容单薄,对固体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和性质等描述不清,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单位资质不明,以及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评、监理和验收工作,充分发挥环评、监理和验收等技术文件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作用,强化固体废物的源头监管,现就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评价分析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时,要深入分析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性质和危害特性,科学预测产生量,评价其利用处置方式的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首先,在环评的工程分析阶段,对固体废物的分析应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第一步,结合建设项目的工艺过程,梳理说明各类副产物(固态、半固态及高浓度液体)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和理化特性。
第二步,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的规定,对各类副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进行判断。
属于非固体废物的,则不需再作进一步评价分析。
属于固体废物的,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凡列入《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再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名录》的,应根据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进行分析,对可能含有危险组分的,应明确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对其作危险特性鉴别要求,并提出鉴别指标选取的建议方案。
第三步,对分析结果进行汇总,以列表形式说明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名称、类别、属性和数量等情况。
接着,在评价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时,要逐项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并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
最后,环评机构要根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预测结果,提出废物分类收集、安全贮存和利用处置的合理建议。
二、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环境监理
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且经环评预测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应实行环境监理制度。
其它产生固体废物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环评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属行业、所在环境敏感程度等提出建议,由负责环评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监理机构应将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管理纳入到环境监理的整体工作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和审批意见,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配套的危险废物
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建设情况;危险废物预处理或处置设施(设备)的建设情况;采取委托利用处置方式的,需核实接受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和能力等情况;调查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转移计划、转移联单和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规范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环保验收
环保验收监测机构要根据环评、可研、初步设计和试生产申请等资料及其批复文件,核实评价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环保验收监测工作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核实固体废物的产生种类和数量。
验收监测机构应在正常工况下,选择一到两个生产周期,统计产生种类和数量,根据生产负荷,将生产周期内的产生量折算成年均产生量。
建设项目的一个生产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则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按一个月统计;生产周期在两周以内的,应统计两个生产周期的数量和种类。
对于在试生产阶段尚未产生的固体废物,如废水处理设施的污泥、废催化剂和报废吸附脱色材料等,验收监测机构可通过同行业类比调查或者环评报告预测结果,估算固体废物的种类和产生量,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同行业类比调查结果。
在此基础上,验收监测机构要将调查结果与环评报告预测结论进行核对,废物种类发生变化或某种固体废物产生量的预测和调查结果差距超过50%的,验收监测机构应会同建设单位分析说明原因。
废物种类增加或数量较环评预测结果增幅较大的,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原环评机构补充分析环境影响。
二是核实配套工程落实情况。
建有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分别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有关技术标准检查,重点检查贮存设施的标志标识、防渗、污水导排、包装容器和分类存放等内容。
建有固体废物填埋、焚烧等处置设施的,要对试生产期间设施的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和监测。
三是检查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应与环评报告提出的利用处置方案、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关管理制度等进行对比,逐项检查落实情况。
固废利用处置工艺或接受单位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原因。
属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的,要核实接受单位资质情况,检查委托利用处置等协议合同,并说明试生产期间转移联单执行情况。
四、明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建设项目的业主或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产生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前,产生者应当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原辅材料种类、性质和数量,分析可能产生固体废物的环节、数量和性质以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方法和途径,供有关部门及单位审阅。
产生者应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妥善利用处置产生的固体废物。
属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在委托前,产生者应对拟接受委托的处置者的处置资格、能力等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其处置设施是否满足处置的需求,其技术、管理和操作水平是否能达到环保安全标准。
在此基础上,产生者应与接受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拟交与废物的种类、性质、数量、交付方式、运输和利用处置要求与标准等事项;处置时,产生者应主动了解、核实处置情况,保证委托协议得到实施,确保废物得到妥善、安全和无害化利用处置。
五、深化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要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监督和验收关。
各环保分(县)局在产生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中,要尽快将本通知的要求落实到位。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环评已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
设项目,其环境监理和“三同时”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
同时,要进一步理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强“三同时”监督管理,监管部门要提前介入,及时掌握新增固体废物情况,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管理的指导服务工作。
对危险废物产生种类较多、危害性或数量较大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和验收报告评审,应邀请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面的专家参与。
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固废污染防治章节编写指南
2.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固废污染防治章节编写指南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