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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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主张权利?(2007)

A.应当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应当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D

二.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6月,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3)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4)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

(5)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

(6)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可以。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可以。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乙应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

可以。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

不能要求。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

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

6、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

不能要求。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7、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

可以。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法案例1

三.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个人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8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2万元出资,决定分两次缴付,第一次实际出资5万元。

问题: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C承诺出资12万元,却分两次缴付,第一次实际出资5万元,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不可以。货币形式的出资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该公司的货币出资认购额为12万,不足注册资本50万的30%,因此,不能成立。

2、对非货币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符合,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要求实行分期缴付制。

案例2

四.刘某是个体商人,与另外2个个体商人一起创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2万,每个股东出资4万。后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刘某所有个人商业,价格为248万。支付给刘某的不是现金,而是148万股权和100万债权。于是,刘某拥有公司绝大部分股权,占95%。其他2股东只拥有5%。

公司经营不善,终于解散。经过清算,公司还有资产115万元,债务总共215万元。清算时,刘某说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但是公司其他债权人不同意,他们认为,公司创立前与后无变化,刘某拥有公司绝大部分股权,就是刘某的私人企业。所以,刘某无权要求公司偿还债

问题

1、刘某拥有公司绝大部分股权,占95% ,在这种情况下,刘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关系如何?

2、本案如何处理?

1、这涉及公司法第一条原则: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所有权分离原则。

刘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

2、本案中,刘某有双重身份:

作为股东,他的出资构成了公司资产,属于公司的独立财产权利,公司解散时,在偿还债权人之后,如果有余额,与其他股东一起按比例分配。

作为债权人,他对公司的债权,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公司财产范围,可以要求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受偿。

结合本案,在215万元债务中,有刘某的100万元,占46.5%。公司还有资产价值115万元,偿还刘某46.5%,约53万元。其余约62万元,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案例5

五.甲、乙、丙、丁、戊拟发起设立一股份公司性质的汽车销售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80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00万元;戊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作价100万元。因为资金问题,甲乙都在成立之时首次出资50万,其他部分在5年内缴足,丙在公司成立半年后方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乙担任经理;不设监事会,由乙兼任公司的监事。公司登记时被指出存在不符合规定之处,经改正获准营业资格。

汽车销售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在全体股东足额缴纳了出资额后(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经财务审核,公司未弥补的亏损已经有700万元,其中欠A银行贷款300万元。公司当即决定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汽车销售公司惟一盈利的售后服务部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修理公司。后汽车销售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B公司。1年后,汽车修理公司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C 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

(1)汽车销售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发起人约定的缴纳出资的方式是否合法?

(3)汽车销售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4)公司决定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5)汽车销售公司设立汽车修理公司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就该行为作出决议,需要经过汽车销售公司哪个组织机构的何种决策程序?

(6)A银行的债权和C公司的债权分别可以要求谁承担责任?

(7)乙转让股份时从乙的特殊身份的角度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1)戊不能以特许经营权出资。

(2)首次出资不足注册资本的20%,且其余部分应于2年内缴足。

(3)不符合。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而且公司的经理是不能兼任公司的监事的。

(4)合法。因为此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已经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以上,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属公司分立,而且属于派生分立。公司分立,应当经过汽车销售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A银行的债权可以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和汽车修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C公司的债权只能要求汽车修理公司,汽车销售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7)乙转让股份应当遵循的规则是:①乙作为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股份;②乙作为公司经理或者监事,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③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六.澳门大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东建实业总公司合作经营广州大明房地产有限公司,合营合同约定:东建总公司以其有使用权的土地作为合作条件,大明集团公司以货币出资,合作经营房地产;建成的楼房按建筑面积东建总公司得47%,大明集团公司得53%。双方同时还签有一份楼房转让协议,约定东建总公司将建成后可分得的楼房全部转让给大明集团公司,大明集团公司分期支付转让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东建总公司无力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大明集团公司垫付了2300万元才得以将一小部分土地的国土使用权从东建总公司转到合营企业名下。大明集团公司只支付了第一期楼房转让款,其他各期转让款均未支付。东建总公司得不到楼房转让款就不同意继续将其余大部分土地的使用权转到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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