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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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佛国土规划通[2015]277号【发布部门】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日期】2015.09.09【实施日期】2015.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国土规划通[2015]277号)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佛山新城国土规划局、佛山高新区国土规划局、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同意,现将《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法规信访科联系,联系电话:83382484。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2015年9月9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公示公布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及各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示公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除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实施公示公布外的其他规划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的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6月2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7月29日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未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规划、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享信息,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并逐步提高,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1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1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6日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城市道路和绿地、城市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由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共同构建,低影响开发主要控制高频率的中、小降雨事件,以相对小型、分散的设施为主。

城市雨水管渠系统主要控制1—10年重现期的暴雨,主要包括传统排水系统的管渠、泵站等灰色雨水设施。

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主要控制10—100年重现期的暴雨,主要包括大型的自然或人工调蓄水系等设施。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三维互动指标核算和电子报批系统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三维互动指标核算和电子报批系统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三维互动指标核算及其电子报批技术规定(试行版)市城乡规划局二O一O年四月目录1 DWG图的设计深度 (3)2 DWG图的制图标准 (6)3 CPI图的规整深度 (8)4 电子方案制作流程图 (11)5 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的成果格式要求 (13)6 相关概念及指标计算规则 (14)7 各类行政审核表单 (142)为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化和信息化,提高规划审批工作的效率质量与公平公开,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本规定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套技术规定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市城市规划区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标准是设计与管理之间遵守的约定,由市城乡规划局制定、设计单位贯彻执行、软件系统自动实施。

项目将制定可操作的建设项目电子报批的相关规,市城乡规划局发布电子报批技术标准,使用其中自适应标准的成图工具把设计方案定义成符合标准的报审图,在规的流程控制下市城乡规划局利用“审查模块”自动读取图形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生成关键指标与对比表,从而实现对方案直观系统的判断,给出合理评价以形成规划业务审批依据。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1DWG图的设计深度总图、建筑单体图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8版),按其深度完成的设计成果应按市城乡规划局采用的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系统软件进行报审件制作,报审件设计成果应符合以下规定:1.1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总平面图1.1.1 基本要求报审方案的设计必须依据市城乡规划局提供的技术条件、已测现状地形图以及各类规划控制线。

1.1.2 场地定位标明规划总用地红线、规划净用地红线转角点的坐标。

1.1.3 道路区道路分为小区干道和宅间路。

小区干道要求绘制出包含人行道在的道路红线,标注出道路红线宽度;宅间路以路两边沿石为界绘制外轮廓并标注其宽度。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12月18日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开工前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四)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水务、交通运输、土地管理、文物保护、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相关指导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本办法施行前的违法建设制订整治方案,通过拆除、补办、监管等治理方式进行整治和监控。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当督促当事人改正,补办相关手续;对于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拆除;对于不能补办手续,暂时又不能拆除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查处发现的违法建设纳入监管范畴,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综合管控机制。

《佛山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35)》

《佛山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35)》

《佛⼭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35)》《佛⼭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XX-2035)》征求意见稿⼀、规划背景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是指导我市城市更新推进及项⽬建设的重要依据,上版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佛⼭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修编及动态调整项⽬(20XX-20XX)》已于20XX年底到期,需要编制新⼀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我市城市更新⼯作。

同时,我市现状建设强度已⾼达38。

2%,城市更新和减量规划是我市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需要逐步搭建科学合理的城市更新规划体系、管理体系、政策体系,通过⾼品质的城市更新,实现城市形态提升、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结构优化、⼈居环境改善、公共配套完善,着⼒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

因此,我局组织制定了《佛⼭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XX-2035)》。

⼆、⽬标与基本原则1。

远期⽬标:通过多元化的城市更新,逐步改善和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结构,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和⽤地⾼效利⽤,全⾯改善旧城镇、旧村居的⼈居环境,均衡化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完成⼀批具有⽰范性的城市更新项⽬,为把佛⼭建设成为“先进制造基地、产业服务中⼼、岭南⽂化名城、美丽幸福家园”提供空间保障。

2。

近期⽬标:(1)20XX⾄2020年间,全市应完成城市更新规模约为30km2,其中,拆除重建规模为15km2。

在拆除重建规模中应提供3km2的居住⽤地、5。

25km2的⼯业⽤地、3km2的商业服务业⽤地、以及3。

75km2的市政公⽤设施、道路⼴场、绿地等其他⽤地。

(2)20XX⾄2020年间,城市更新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拆迁费⽤和直接投资)预计约2500亿元,拉动国民⽣产总值累计约4500亿元。

(3)全⾯启动中⼼城区旧村居改造;基本完成“1+2+5”组团内主要⽚区的旧村居配套设施完善、环境综合整治;稳步推进旧城镇⽣活环境质量提升,初步实现宜居城市建设⽬标。

(4)⼒争完成3-5个重点产业⽚区改造,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腾挪空间,带动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园区产业竞争⼒。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

印发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一、原3.23 条款第(3)小点修改为 :(3)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其绿地面积计算应按表3-8的规定执行。

表3—8 平台绿化折算表二、原5.3 条款修改为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②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③建筑山墙(或建筑短边,下同)宽度16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注:原附录四5.3(1)项中的Lx≥0.7Hs相应修改为Lx≥0.5Hs、5.3(2)项中的Ly≥0.7Hp相应修改为Ly≥0.5Hp)。

三、原5.19 条款修改为 :相邻地块为没有永久性建筑物并且尚未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的空地,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北边为多层建筑或南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东西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东边或西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并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已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以控规建筑限高为依据确定建筑间距。

四、原5.24条款修改为 :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层工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满足以下规定: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的高层主体退缩以5.23条款规定为起点,高度每增加一层(居住建筑以30米起计,非居住建筑以 24米起计),增加退缩0.5米;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在满足5.23条款规定的同时,可按以上计算结果的60%作为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技术规定(试行版)为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规划审批工作的效率质量与公平公开,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佛山市实际情况,现制定《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本规定是《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套技术规定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标准是设计与管理之间遵守的约定,由佛山市城乡规划局制定、设计单位贯彻执行、软件系统自动实施。

项目将制定可操作的建设项目电子报批的相关规范,佛山市城乡规划局发布电子报批技术标准,设计院使用其中自适应标准的成图工具把设计方案定义成符合标准的报审图,在规范的流程控制下佛山市城乡规划局利用“审查模块”自动读取图形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生成关键指标与对比表,从而实现对方案直观系统的判断,给出合理评价以形成规划业务审批依据。

本规定由佛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DWG图的设计深度总图、建筑单体图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8版),按其深度完成的设计成果应按市城乡规划局采用的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系统软件进行报审件制作,报审件设计成果应符合以下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总平面图1、基本要求报审方案的设计必须依据市城乡规划局提供的技术条件、已测现状地形图以及各类规划控制线。

2、场地定位标明规划总用地红线、规划净用地红线转角点的坐标。

3、道路区内道路分为小区干道和宅间路。

小区干道要求绘制出包含人行道在内的道路红线,标注出道路红线宽度;宅间路以路两边沿石为界绘制外轮廓并标注其宽度。

所有道路标明各转角点和交叉口坐标以及与沿途建构筑物间的距离。

4、绿地绿地分为公共绿地、水池、花池、水域,需分别绘制其范围外轮廓。

公共绿地上如果建有建构筑物(管理会所、体育休闲场所、硬化地面等),则应勾绘出清晰的平面占地外轮廓。

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年).pdf

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年).pdf

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XX-2020年)前言为指导佛山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XX-2020年)》(以下简称《总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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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总规》包括市域统筹与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区规划,规划范围如下:(1)市域:佛山市行政辖区,包括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三水区、高明区五个区,总面积为3797.72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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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心城区:包括禅城区行政辖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和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原罗村街道行政辖区、顺德区乐从镇行政辖区,总面积为361.66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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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总规》的规划期限为20XX-2020年。

规划编制的依据如下:(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文件(2)上层次规划及相关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XX-2020)》《广东省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广东省综合运输体系发展“十二五”规划》《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XX-2020)》《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广佛肇经济圈发展规划(20XX-2020)》《广佛同城化发展规划(20XX-2020)》《佛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广东省佛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XX-2020)》其他相关规划一、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一)城市性质全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珠三角地区西翼经贸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规范和指导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法规。

以下是对该技术规定的简要介绍。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包括总则、规划编制、规划审批和实施、规划管理等几个方面。

总则部分明确了该技术规定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工作原则,为后续各项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指导。

规划编制部分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是佛山市城市发展的总体蓝图,明确了城市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功能定位等,为城市的长远发展规划提供了指导。

分区规划则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细化工作,对不同区域的发展进行了详细规划和指导。

规划审批和实施部分重点关注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在规划审批过程中,需要依法审核规划方案并征求公众的意见,保障规划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规划实施则需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具体的实施工作,保障规划的顺利推进。

规划管理部分主要强调城市规划的长效管理和动态调整。

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定期的复核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

同时,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对相关工程项目的监督,确保规划的落地。

根据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同时,
公众也应积极参与城市规划的过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规划的公正和民主。

总之,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规范和指导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的居民生活质量。

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和公众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城市规划的科学、民主、可行。

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佛山是全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其经济的经济的发达是有赖于其城市的规划,那么你对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多少了解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一、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一)城市性质全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珠三角地区西翼经贸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

(二)发展目标实现产业转型、城市升级和区域、城乡的一体化发展,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文化软实力、区域影响力和生态文明水平,将佛山建设成为“先进制造基地、产业服务中心、岭南文化名城、美丽幸福家园”。

(三)城市规模2020年,佛山市域常住人口910万人;中心城区常住人口22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218.26平方公里。

(四)发展战略1、战略一:以人为本,民生改善加快四项“基础服务”和四项“基本保障”的建设。

逐步完善外来人口就业、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关系民生的保障体系;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和多层次的养老设施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加快城市公共空间的建设,丰富市民公共生活。

2、战略二:转型提质,城市升级区域融合,加快广佛肇一体化建设。

优化区域分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对接;纵深推进广佛同城化,强化两地高端服务协作;加强与周边城市协调发展,深化与国外及港澳台等地区的合作。

城乡统筹,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

统筹空间资源,构筑“强中心、多组团”的城市发展格局;划定城乡功能分区,引导分区差异化发展;加强城乡联动,以公共交通、绿道等网络促进城乡要素流动;大力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水平。

产业转型,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大力推动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建设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为驱动的主体产业群,完善产业支撑体系。

城市升级,构筑功能卓越的组团城市。

高标准建设中心城区,加强重大项目和设施的集聚发展;加快推进佛山新城崛起、桂城千灯湖片区拓展、禅西新城开发和禅城老城区改造提升;加快市域城市副中心、组团中心的建设。

佛山市城市规划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诚信管理暂行规定(试行).doc

佛山市城市规划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诚信管理暂行规定(试行).doc

佛山市城市规划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诚信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城市规划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诚信管理工作,结合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电子报批规整,指使用佛山市城市规划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软件,整理定义送审规划方案的图形文件,使其符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三维互动指标核算及其电子报批系统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

第三条在本市域范围内从事电子报批规整工作,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由佛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暂行规定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在本市域范围内从事电子报批规整工作的设计人员(简称规整员)采用考试备案管理制度。

规整员通过系统培训与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并备案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电子报批规整工作。

第七条设计单位的规整员发生工作变化,应及时报市城乡规划局调整备案名单。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局每半年集中举办一次电子报批规整软件的考核备案。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九条报送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总平面图方案审查以及建筑单体方案审查时,在现办事指南要求的资料基础上,需同时提交指标核算报告一式两份;以及对应报审图纸的cpi格式文件光盘一式两份。

第十条cpi格式文件应符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三维互动指标核算及其电子报批系统技术规定(试行)》深度和规整相关要求。

正式运行后相关报审图纸的cpi格式电子文件将实施网上申报和电子报批。

第十一条报审资料应由已取得我局培训合格证书的备案人员在指标核算报告封面及电子文件的光盘签名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

该规整员及其所属设计单位应对方案规整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

第四章诚信管理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局对规整员实施诚信管理制度,对违反要求的规整员进行扣分处理。

其规则如下:(一)设计单位报审经济技术指标校核的规划方案,如果发生规整错误,则参照相应扣分标准对该方案的规整员扣分。

(二)在一次报送案件中,同一错误多次发生,按一次扣分。

佛山市高明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高明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高明区都市规划管理实行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都市规划,加强都市规划管理,保障都市规划旳顺利实行,增进经济、社会、环境旳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广东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措施》以及《佛山市都市规划管理暂行措施》(佛府[2023]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行都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合用本细则。

第三条都市规划是进行都市建设和管理旳根据,在本区范围内土地运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都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都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第五条都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区政府根据佛山市都市规划旳规定,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市规划旳制定和实行。

第七条佛山市规划局高明分局(如下简称规划分局)是我区都市规划旳行政主管部门,受佛山市规划局和区政府双重领导,负责本辖区内旳都市规划工作。

第八条规划分局下设三个规划管理所,从属规划分局直接管理。

各规划管理所旳详细设置和管辖范围如下:(一)规划分局荷城管理所,负责荷城街道、西安街道、三洲街道和富湾镇旳都市规划管理工作;(二)规划分局明城管理所,负责明城镇、人和镇、杨梅镇旳都市规划管理工作;(三)规划分局更合管理所,负责更楼镇、合水镇旳都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九条都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本区旳实际状况,科学预测都市发展,对旳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旳关系。

都市规划应当符合都市发展战略,坚持科学发展观,与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都市规划应当增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佛府办函〔2015〕337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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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目录1总则 (1)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3城乡用地 (3)4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6)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7)6公共设施 (23)7道路交通 (29)8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6)9景观与环境 (47)10特定区域 (49)11附则 (50)附录一:用词说明 (51)附录二:名词解释 (52)附录三:计算规则 (55)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65)附录五:佛山市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 (71)1总则1.1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佛山市“1+2+5”组团的城区及其他镇中心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可按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1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等规定执行。

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总体规划的编制2.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佛山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应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强度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等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广东省佛山市规划局禅城分局禅城区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系统

广东省佛山市规划局禅城分局禅城区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系统

广东省佛山市规划局禅城分局禅城区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单位:广东省佛山市规划局禅城分局1.系统概述:《广东省佛山市规划局禅城分局禅城区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理正自主版权的《理正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理正地理信息系统》两大平台核心技术研发而成的,以适应《行政许可法》需求为核心,建立基于局域网环境的公文处理和规划业务审批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能将广东省佛山市规划局禅城分局的基础地理信息、综合业务审批、地下管线管理、综合信息发布、行政办公、档案管理、即时通讯、内外网数据交换、远程办公、条形码查询、领导演示,通过计算机网络环境实现。

系统是基于B/S结构的多层体系结构的网络化软件,具有实用性、可靠性、可维护性、安全保密性、可扩展性和行业先进性。

2.系统建设目标:(1)构建全区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形成准确、动态、高效的基础空间数据生产、数据管理和数据服务体系。

(2)实现数据资源的综合应用,使业务审批人员可以充分调用规划数据资源(图形信息和审批信息)为业务审批服务。

(3)实现对全区地下管线数据的综合管理。

(4)实现网上报建、审批结果查询、政务公开等项应用。

(5)实现以行政公文流转、监控、查询、归档为核心的日常公文处理自动化。

(6)实现对对档案数据进行统一的管理。

(7)实现短信收发、在线交流、办理事项提示和处理公文、业务、交办事务等工作。

(8)实现远程的业务审批、文件批示等操作,进行远程办公。

(9)预留标准化接口,增强系统的开放性、扩展性与集成性,能满足与其他系统相连。

3.系统特点:(1)实现基础地理信息、综合业务审批、地下管线管理、综合信息发布、行政办公、档案管理、即时通讯等的高度集成与一体化应用;(2)实现规划业务跨网络、跨系统的协同审批,实现市局、分局与下设规划办规划业务的垂直管理;(3)实现包括窗口报建信息、网上报建信息、行政办公信息数据内外网交换;(4)实现带图作业、图文一体、双向查询、统计分析;(5)个性化界面、栏目定制;(6)灵活的表单、流程定制;(7)系统表单支持类似纸质表单的“批阅留痕”;(8)考虑领导的需要支持Tablet PC,支持电子墨水技术。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读)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读)

18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5.24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5.27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
规划红线;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应不少于2米;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 红线的距离内,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 高度不得小于3米。
19
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 5.32 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城市轨道交通特 别保护区。 (1)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是指: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 米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 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 线外侧10米内;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已经批准的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线路或已经批准的建设规划线路,线路两侧60米 范围内的区域。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其 范围可根据地质情况扩大。 (2)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是指地铁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 边线外侧面5米内;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地 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面3米内;以及车辆段内建(构) 筑物结构边线外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建筑退让河涌、河道 5.34 当建筑临河布置时,建筑红线由规划部门划定 , 建筑退让河涌、河道 堤脚线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得超出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并应满足水利部 门的规定。
5.2 建筑间距计算按照附录三第5款,建筑高度确定按照附录三第7款,建筑 间距图示见附录四。 建筑间距的其他规定 5.16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5.17 对于超高层建筑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开发建设项目,若按上述要求难以 确定或满足建筑间距控制要求时,在满足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少于自身高度 应退间距一半的基础上,可通过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提交专项 日照分析报告,在满足日照标准等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前提下,确定实际的退 缩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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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修订版)佛山市城乡规划局二〇〇九年十一月目录1 总则 (1)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3 城市用地 (3)4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5)5 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6)6 公共设施 (21)7 道路交通 (26)8 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0)9 景观与环境 (36)10 特定区域 (38)11 附则 (39)附录一:用词说明 (40)附录二:名词解释 (41)附录三:计算规则 (43)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49)1 总则1.1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经批准可暂按国家、广东省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规定执行。

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总体规划的编制2.2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 “2+5组团”可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详细规划的编制2.4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其中城市重点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先开展相关规划研究。

2.5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3 城市用地用地分类3.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3.2 佛山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个大类、47个中类、71个小类。

3.3在佛山市进行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应符合表3-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地块控制标准3.4 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3.5 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净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3-2的规定。

3.6 零散地块不足表3-2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土地使用兼容性3.7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按本规定表3-3的规定执行;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本规定表3-4的规定执行。

注:1、●可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规划条件出具后的用地功能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3、所有兼容的建筑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30%,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

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

居住用地3.8 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5的规定。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3.9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3.10 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6.8~6.10条款的规定执行,停车泊位按本规定7.25—7.27条款的规定执行。

3.11 城中村改造应符合佛山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

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工业用地3.12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为:(1)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

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2)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工业门类的防护距离规定。

3.13 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1)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集体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集体宿舍。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控制)。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酒店和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3)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物流仓储用地3.14 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和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3.15 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1)物流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3-6的规定。

(2)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3-6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3)物流仓储用地内所需管理或办公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控制)。

3.16 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的相关规范要求。

(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规定8.25~8.28条款的规定。

(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城市绿地3.17 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五种类型。

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要求。

3.18 在规划编制中,新区绿地率不低于40%,旧城区不低于25%。

3.19 在规划编制中,公园应以方便居民使用为原则合理布局,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2.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1.5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1.0平方米;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

3.20 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2%,为城市绿化提供充足的苗木、花卉和草坪。

3.21 滨河绿化带宽度控制要求:(1)结合河道水利控制线(蓝线)的划定,市级城市水系绿网的河道两侧各控制不低于30米的绿化带。

东平水道、容桂水道、桂畔海等重要城市示范滨水地带两侧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规划每侧绿带宽度在未建设区域宜不小于100米、已建成区域按不小于70米控制,具体可按滨水公园进行建设。

(2)蓝线宽度大于50米的其他河道,两侧宜各控制不小于25米的滨河绿化带,拆迁改造确有困难的,绿化带宽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15米;(3)蓝线宽度30—50米的河道,两侧宜各控制不小于15米的滨河绿化带,拆迁改造确有困难的,绿化带宽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10米;(4)蓝线宽度30米以下(含30米)的河道,两侧应各控制不小于8米的滨河绿化带,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滨河绿带的宽度,但最低宽度不得小于5米。

(5)滨河绿化带宽度应以实际可绿化用地起算,不包括沿线不能进行绿化的水利防护工程用地。

在满足水利防洪要求下,滨河绿化带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少量的休闲娱乐的服务设施。

3.22 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1)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防护区周围设50-100米防护林带。

(2)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

(3)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

(4)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5)水源保护区防护绿地设置应按照省有关水域保护条例执行。

3.23 附属绿地指附属于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政府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设施、对外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部的绿地。

具体规定如下:(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3-7规定执行。

备注: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行政办公、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5%。

(2)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提倡建造屋顶花园,并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3)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其绿地面积计算应按表3-8的规定执行。

(4)停车场绿化分为周界绿化、车位间绿化和地面绿化。

满足表3-9相应设计要求时,可将停车场面积部分折算为绿地面积,并纳入绿地平衡。

3.24 区域绿地应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农业生产等为主,保证城市有优美和良好的外部景观和生态环境,具体要求参照《广东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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