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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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补充规定
1、总则
1.0.1 为适应我省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建筑需要,使档案馆建筑在建设规模及功能设计上充分体现现代化档案馆的特性,制订本规定。
1.0.2 全省县以上档案馆建筑设计应符合建设部和国家档案局制订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并应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1.0.3 档案馆凡新建项目,经当地计划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立项后,应及时填写《浙江省综合档案馆新馆建设项目登记表》,然后连同计划部门立项批准书复印件一起上报省建设厅、省档案局备案。
1.0.4 档案馆新馆设计方案形成后,应及时上报省档案局审核(县级档案馆先报所属市档案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扩初设计。
2、馆址和总平面
2.0.1 档案馆建筑应纳入城市规划,馆址应邻近公共文化中心,远离工业区和易燃、易爆场所。
2.0.2 档案馆馆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的地段。凡是前50年内出现过洪涝及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地段都不能作为档案馆馆址。
2.0.3 档案馆馆址应设在交通方便,便于公众查询利用,且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并有足够的供电保证的地区。
2.0.4 档案馆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县以上档案馆建筑应独立建造,自成体系。
2、当确需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时,应做好防火分区,并应有单独使用的通道,应自成体系;档案馆严禁与具有明火的用房合建。
3、总平面布置应根据长远建设的要求,进行一次规划、建设,也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分期建设应综合考虑总平面布置的格局。
4、馆区内道路布置应便于公众活动,并应符合消防和疏散的要求。
5、馆区内应留有足够的绿化用地,以满足档案馆休闲服务功能的需要。
6、馆区内应设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停车车位除考虑满足自身车辆停放外,还应满足外来车辆的停放车位。
7、馆区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以保障残疾人能自由进出馆区。
3、建筑设计
3.0.1 档案馆是公共文化设施,在设计理念上应突出档案馆的文化性、开放性和多功能性。
3.0.2 市级档案馆建筑面积应不少于8000m2;县(市、区)档案馆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0 m2。经济发达的县(市、区)档案馆,其建筑面积可参照市级档案馆标准建造。
3.0.3 设计档案馆建筑,应根据不同等级、不同规模和职能配置各类用房,可由公众利用用房、展览陈列用房、库房、办公、技术用房和辅助用房组成,并按照下列要求分别设计:
1、档案库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严禁档案库分散布置,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整理用房除外)。所有馆内其他用房之间的交通不得穿越库区。
2、档案库房应采用厚墙体设计,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之比不应大于1: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应采用双层窗,以保证库房的密闭性能。
3、档案库内净高不应低于2.6m。当有梁或通风管道时,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4m。
4、库区或库房入口处应设置不小于6 m2的缓冲间。每个库房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5、所有库房内墙及地面都应做好防水处理。
6、库房面积应根据现有档案数量加上今后50年接收进馆档案数量计算。
7、库房宜采用大开间,每间面积不应少于300 m2,专用档案库和特种载体档案库每间面积不应少于100 m2。
8、密集架库房楼面均布活荷载为12KN/ m2,普通库房楼面均布活荷载为5 KN/ m2。
9、展厅、陈列室、公众利用用房(包括查阅室、目录室、复印室等)、多媒体视听室,各用房参考面积如下表:
市、县档案馆陈列室、对外展厅面积
市、县级档案馆阅览室面积
市、县档案馆多媒体视听室面积
11、办公及技术用房包括办公室,大、小会议室,复印室,计算机室,缩微用房,翻拍洗印用房,整理编目室,消毒室,裱糊室,中控室,消控室等。
12、辅助配套用房包括配电房、消防水泵房、暖通机房、值班室、储藏室等。
13、适应档案馆的开放性,档案馆应采用大门厅、连接公共场所的走廊应宽敞,便于公众出入和分流。
4、建筑设备
4.0.1 档案馆应设计独立使用的空调系统和与之配套使用的去湿系统,以有效地控制库房温湿度。与其他用房合用一套空调系统的档案馆,应设计单独使用的去湿系统和新风系统,以保证实现档案库房的机械通风和机械去湿。
4.0.2 档案库区内空调管道进、回风口都应加设防火阀,并加设隔离网,做好防虫、防鼠等防灾害措施。防火阀应与消防报警系统联动。
4.0.3 档案馆库房内都应设置温湿度自动探测系统,所有空调系统和去湿系统都应做到自动控制。
4.0.4 空调机房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以保证空调和去湿设备冷凝水的排放。
4.0.5 档案馆温湿度控制都应做到数据自动采集及库区内温湿度实时变化曲线的自动记录,并能随时下载和编辑有关温湿度的数据。
4.0.6 档案馆建筑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弱电系统的设计,应在土建时同步完成弱电系统线路的埋设。弱电系统包括电话、计算机网络、温湿度自控、安保设备和消防系统。
4.0.7 档案馆都应安装完备的电视监控和红外报警防盗系统。
4.0.8 档案馆库区内所有照明电源的控制应纳入自控系统,实现手动控制和自动控制的自由切换。
4.0.9 单独建造的档案馆应设置独立使用的配电房。档案馆供电设计应采用双路供电。用电容量在保证馆区内所有设施的正常运行外,还应留有一定的余地,以便今后扩容。
4.0.10 馆区内的配电房、空调机房等设备用房应远离库房。如确需与库房相邻,应做好防火处理。
4.0.11 档案馆馆区内应设置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及消火栓,消防泵房应与消防报警系统联动。
4.0.12 本规定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