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补充规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13•【字号】浙建建[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建建〔2012〕5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原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建建〔1999〕19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目录1 总则2 安全管理2.1 一般规定2.2 安全生产责任制2.3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2.4 安全检查2.5 安全教育2.6 特种作业管理2.7 安全警示标志2.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2.9 应急预案3 文明施工3.1 一般规定3.2 现场围挡3.3 封闭管理3.4 施工场地3.5 材料堆放3.6 临时建筑3.7 办公与生活用房3.8 施工现场标牌3.9 现场防火3.10 保健急救3.11 综合治理4 脚手架4.1 一般规定4.2 施工方案4.3 脚手架材质4.4 使用要求4.5 落地式脚手架4.6 悬挑式脚手架4.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4.8 卸料平台5 基坑工程5.1 一般规定5.2 支护结构5.3 土方开挖5.4 降排水5.5 坑边荷载5.6 基坑监测5.7 作业环境6 模板工程6.1 一般规定6.2 支撑体系的构造要求6.3 模板及支撑体系安装6.4 模板及支撑体系拆除6.5 检查验收及使用7 “三宝”“四口”防护7.1 一般规定7.2 安全帽7.3 安全网7.4 安全带7.5 楼梯口防护7.6 电梯井口防护7.7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7.8 通道口防护7.9 临边防护8 施工用电8.1 一般规定8.2 外电防护8.3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8.4 配电箱、开关箱8.5 现场照明8.6 配电线路8.7 电器装置8.8 变配电装置9 货用施工升降机9.1 一般规定9.2 安全装置9.3 基础及导轨架9.4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9.5 吊笼9.6 安装、拆卸及验收9.7 使用管理9.8 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9.9 电气与避雷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10.1 一般规定10.2 安全装置10.3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10.4 基础及导轨架10.5 安装、拆卸及验收10.6 使用管理10.7 电气与避雷11 塔式起重机11.1 一般规定11.2 安全装置11.3 信息标识11.4 基础11.5 附着装置与夹轨器11.6 安装、拆卸及验收11.7 使用管理11.8 电气与避雷12 起重吊装12.1 一般规定12.2 施工方案12.3 起重机械13 施工机具13.1 一般规定13.2 常用施工机具13.3 其他施工机具14 高处作业吊篮14.1 一般规定14.2 安全装置14.3 安全防护14.4 安装与拆卸14.5 安装验收14.6 使用管理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从政治与⾏政的⾓度看,国家档案馆并不等同于公共档案馆,国家档案馆以国家意志和国家利益为旨归,⽽公共档案馆以公共意志与公共利益为旨归。
下⽂是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全⽂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档案馆管理,促进档案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档案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国家档案馆的规划、建设、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本⾏政区域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档案利⽤服务。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某⼀专业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档案利⽤服务。
第四条国家档案馆是公共服务机构,依法履⾏保存历史记录、提供档案利⽤、开展社会教育、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能。
第五条国家档案馆应当全⾯收集档案,反映历史真实,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便社会利⽤,依法履⾏保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档案馆⼯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列⼊年度预算。
第七条省档案⾏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档案事业,对本省国家档案馆⼯作实⾏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市、县(市、区)档案⾏政管理部门主管本⾏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政区域内国家档案馆⼯作实⾏监督指导。
第⼆章档案资源建设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国家、省有关档案馆⽹布局的要求设置国家档案馆。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置综合档案馆。
省、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专门档案馆,也可以与综合档案馆合设。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置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85号)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广。
实行代建制的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政法设施项目;(四)其他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公用事业项目。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档案馆建筑的安全、节能、
环保以及正常运行而制定的一套设计规范。
首先,建筑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档案特性,要求建筑布局设计易于
使用、空间布局方便档案馆日常工作,尽量减少影响档案工作的因素,满足档案工作的需要。
其次,建筑材料应有较强的紧凑性,及较耐久性,以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耐久性,有利于档案的长期保存。
此外,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要符合档案馆的特殊要求,保证档案馆
内空气质量合格,确保档案无遗失或变质;灭火系统设计需具备有效
的灭火和防护功能,有效防止档案火灾及火灾扩散;在安防设施上要
具备可靠的监控系统,有效的防卫措施,如门禁系统、防盗报警系统等,有效保护档案安全。
最后,为了提高档案馆的节能性能,应采用恒温、降噪、环保的
新型注油建筑材料,对日常照明、空调系统等设施应采用低能耗、节能、环保等技术来优化设备结构以及实现节能减排。
总之,档案馆建筑设计应该充分考虑特殊要求,结合档案特性,
依据设计规范,采用节能、环保的新型建筑材料,同时考虑舒适性、
安全性、节能性、可靠性和可持续性,以保障档案馆建筑设计的安全、节能、环保以及稳定运行。
关于对《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关于对《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附件: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 25—20xx ,档案馆建筑设讣规范Design Code for Archives Buildings(征求意见稿)20XX-XX-XX 发布20XX-XX-XX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Archives BuildingsJGJ 2520xx—备案号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施行日期:20xx年xx月xx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xx北京2亠人■■■ ■刖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笫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版本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档案防护设II-; 6.防火设计;7.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功能用房的增加和调整;建筑设计的调整;防火设计的修订;增加建筑节能和智能建筑的相关内容;对档案防护设计一章进行充实;电气方面的调整;增加英文LI录。
本规范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山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市宣武区永安路106号,邮编:100050),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档案办公室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冯丽伟、杨战捷、韩光宗、常钟隽、王建库、姜莉、姜中桥、周萌、刘晓光、张振强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则............................................................................. ..6 2 术语............................................................................. ..7 3基地和总平建筑设计 (9)4. 1 一般规定 (9)4.2档案库房 (9)4. 3对外服务用房 (10)4.4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 (10)4.5办公室和附属用11 5档案防护设计 (12)5. 1基本要求 (12)5. 2温湿度要求1213录 194防潮和防 水 ...........................5.5防曰光直射和紫外线照射 ........................... 5.6防尘和防污染 ........................... 5. 7有害生物防治 ................ 5.8安全防范 ................ 火设计 .......................................................................... 15 7建筑设备 (16)7. 1给水排水 (16)7. 2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6)7. 3电气 .................................................................... 16本规 5. 3圉护结构要13 14141414 6防13录19范用词说明 ...................................................................... 18引用标准名条文说明.............................................................................204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 ............................................................................................................................ 6 2 Terms ........................................................................................................................................ ・・・・ 7 3 Site Selection and GeneralLayout ....................................................................................... 8 4 BuildingDesign (9)4・ 1 GeneralRegulation (9)4.2 ArchivalRepository (9)4.3 Opening Areas for Public (10)4. 4 Work Areas closed to Public (10)4. 5 The Offices and AncillaryRooms .............................................................................. 11 3 ArchivalPreservation (12)5・ 1 BasicRequirements (12)5・ 2 Requirements of Temperature andHumidity (12)5.3 The Structure ofRepository (13)5・ 4 Protection against Moisture orWater (13)3・5 Protection against Sunlight and Ultravioletrays (14)3.6 Protection against Pollution andDust (14)5.7 PestControl (14)5.8 Safetyprecautions ............................................................................................................... 14 6 Fire prevetion ................................................................................................................................15 7 ConstructionEquipment (16)7. 1 Water Supply andDrainage (16)7.2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16)7.3BuildingElectrical 16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ecode ........................................................................................... 18 List of reference standards (19)RegulationDescritions (20)51总则1.0.1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使档案馆建筑设讣符合功能、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浙江省关于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关于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浙档[2004]95号为了进一步提高重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水平,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监督指导,根据《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视投资主体多元化形势下的建设项目档案工作1、在本省境内的所有重点建设项目,无论投资主体是谁,均按《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指导和档案专项验收。
2、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属于城市公用设施或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应按国家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
二、依法开展建设项目档案的归档与移交1、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保存一套完整的项目档案。
在大、中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档发字[1997]20号)、《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114号发布)所规定的移交范围,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其中涉及项目前期的管理性文件,可以移副本。
2、工程建设项目中形成的涉及征地拆迁工作的档案材料,是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与乡镇政府或国土管理部门鉴定的合同,协议等档案材料,应由业主单位集中统一保管。
其中乡镇与村、农户鉴定的协议等文件,也是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组成部分,应由业产单位保管;若因利用需要保存在乡镇机关档案的,应根据《档案法》的规定,满10年后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移交;若乡镇机关档案室档案保管条件差,或能危及档案安全的,应提前移交进馆。
3、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未中标单位的文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业主单位归档并作短期保存。
4、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档案的编制套数。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必须产生2套以上项目档案,并确保业主单位保存一套完整的项目档案;同时,根据城建档案馆、综合档案馆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具体的编制套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批准颁发《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86]城设字第88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批准颁发《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正文:----------------------------------------------------------------------------------------------------------------------------------------------------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批准颁发《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1986年2月27日[86]城设字第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档案局,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及所属设计院,中国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建设部直属各设计院,各地区标办:为适应我国档案馆建筑设计工作的需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主编)、江苏省建筑设计院、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共同负责编制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86)业经会审通过,现批准颁发,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分别函告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和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便解释和修订。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保证档案馆建筑设计基本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综合性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的设计。
其它专业性的专门档案馆,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第1.0.3条档案馆分为特级、甲级、乙级和丙级四个等级。
本规范对不同等级档案馆设计的耐久年限和耐火等级分别作了如下的基本规定,见表1.0.3。
表1.0.3┏━━━━┯━━━━┯━━━━┯━━━━┯━━━━┓┃等级│特级│甲级│乙级│丙级┃┠────┼────┼────┼────┼────┨┃耐久年限││100年以│ 50~100│50~100 ┃┃││上│年│年┃┃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二级┃┃││││┃┃适用范围│国家级│省(自治│省辖市(│县(市)┃┃│档案馆│区、直辖│地)档案│档案馆┃┃││市)档案│馆│┃┃││馆││┃┗━━━━┷━━━━┷━━━━┷━━━━┷━━━━┛注:一、对特级档案馆建筑的质量标准,根据建筑物本身的具体要求确定,本规范不作统一规定。
浙江省综合档案馆建筑等级评定标准
浙江省综合档案馆建筑等级评定标准主体建筑【50分】(一)建筑规模12分1、建筑用地2分市级档案馆总建筑用地20亩以上,2分;10亩以上,1分;10亩以下,0.5分;县级档案馆总建筑用地15亩以上,2分;7亩以上,1分;7亩以下,0.5分。
2、建筑面积10分【附加分2分】市级档案馆建筑面积8000m2以上,10分(每超1500m2可加1分,最多加2分);4000m2以上,5分;4000m2以下,3分。
县级档案馆建筑面积5000m2以上,10分(每超1000m2可附加1分,最多加2分);建筑面积2000m2以上,5分;2000m2以下,3分。
(二)建筑功能38分1、门厅2分门厅面积,2分;,1分;,0.5分;小于100m2,不得分。
2、档案库房6分能够满足存放50年,6分;能够满足存放30年,4分;能够满足存放10年,2分;库房已基本饱和,1分。
3、公务和技术用房6分(1)公务用房2分有大、小会议室,各得0.5分;工作人员2人一间办公室,1分,4人一间办公室,0.5分,4人以上一间办公室,不得分。
(2)技术用房2分全宗室、目录室、翻拍冲洗室、消毒室、声像处理室、复印室、裱糊室、中心控制室,每缺一项扣0.5分,最多扣2分。
(3)计算机用房2分市级档案馆,2分;〈150 m 2,1分;没有计算机用房不得分。
县级档案馆,2分;〈100 m2,1分;没有计算机用房不得分。
4、服务用房22分(1)永久性陈列室6分市级档案馆陈列室,6分;,3分;没有不得分。
县级档案馆陈列室,6分;,3分;没有不得分。
(2)对外展厅6分市级档案馆对外展厅,6分;,3分;没有倒扣2分。
县级档案馆对外展厅,6分;,3分;没有倒扣2分。
(3)开放档案阅览室4分市级档案馆开放档案阅览室,4分;,2分;没有倒扣2分。
县级档案馆开放档案阅览室,4分;,2分;没有倒扣2分。
(4)内部利用阅览室2分市级档案馆内部利用阅览室,2分;,1分;没有倒扣2分。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是我国当前重要工作之一,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又是城市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
下文是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9.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3]65号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3]65号2003年11月10日)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从各方面关心支持档案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推进档案事业发展,成效明显。
但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省档案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档案资源整合和开发利用还不够,档案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等。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一)新时期档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档案工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设先进文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档案工作已经越来越多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化各项事业基础和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各级档案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走新型档案工作发展之路,大力推进档案服务利用社会化、档案工作管理法制化、档案资源结构多元化和档案基础工作信息化,努力构建管理体制优、基础设施好、信息化程度高、服务功能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全国先进水平的现代档案事业体系。
浙江省档案馆管理规定.doc
浙江省档案馆管理规定-法律教育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省档案馆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综合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包括专业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下同)。
第三条档案馆是地方或部门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
第四条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集中统一管理分管范围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积极提供利用,为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五条档案馆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本馆发展计划并进行下列工作:(一)按分管范围接收和征集档案及有关资料;(二)科学地管理档案;(三)做好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四)编辑与公布、出版档案材料,开展研究工作;(五)参与编修史、志以及有关的社会文化活动。
第六条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收集、安全保管、科学管理、提供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将档案馆事业的建设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和解决发展档案馆事业中的问题。
各级综合档案馆的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预算支出科目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部门档案馆的经费,列入部门经费预算。
第二章档案馆工作体制、机构和人员编制第八条全省档案馆的具体设置,由省档案局统筹规划。
第九条各级综合档案馆归口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档案馆的业务工作受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十条各级综合档案馆的人员编制按照《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定编。
部门档案馆的人员编制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制定。
第三章档案的接收与征集第十一条档案馆应当将分管范围内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建立具有地方特色或专业特色的馆藏体系。
第十二条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与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档案馆的档案应当以全宗为基础进行科学的分类、整理、编目以及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推进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
档案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档案工作情况调研报告档案工作情况调研报告为加快推进我区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安排,区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在区人大常委会xxxx副主任的带领下,就我区档案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此次调研实地走访了区档案馆库房、地税城区分局、区法院、澄江街道办事处档案室等相关单位,听取了区档案局有关情况汇报,并召开了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情况介绍和建议、意见。
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1、建立档案管理机构和工作网络。
区档案局于1989年挂牌成立,能够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切实履行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和档案管理利用两种职能。
不断加强档案队伍网络建设,全区机关、乡镇(街道)全部完成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编制审查,并成立了相应的档案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和档案室负责人,使档案管理工作达到了有制度、有人管、有库房、有实体的四有标准。
2、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规范。
一是建立了各项制度。
区、乡镇(街道)及职能部门都相应建立了有关档案保管、利用、归档、保密等一系列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档案管理的基本工作要求,确保了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是规范档案管理职责。
重新修订了《黄岩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调整接收档案单位名册,确保馆藏档案资源建设科学合理。
全区各相关单位都制定了相应的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各档案馆室的档案人员基本都能认真做好档案的日常收集、整理、管理工作,大多数建档单位能做好档案借阅和利用情况的登记。
三是加强考核创建。
区档案馆1999年11月即通过省二级档案馆验收;xxxx2年,被台州市档案局评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市级示范县;澄江街道被评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省级示范乡镇,其综合档案室通过省一级目标认定,其余18个乡镇(街道)机关综合档案室全部通过省二级验收。
组织开展档案目标管理认定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十二五”以来,区司法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等23家单位通过省级标准认定,7个重点建设项目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浙江省实施《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补充规定
浙江省实施《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补充规定1、总则1.0.1 为适应我省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建筑需要,使档案馆建筑在建设规模及功能设计上充分体现现代化档案馆的特性,制订本规定。
1.0.2 全省县以上档案馆建筑设计应符合建设部和国家档案局制订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并应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1.0.3 档案馆凡新建项目,经当地计划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立项后,应及时填写《浙江省综合档案馆新馆建设项目登记表》,然后连同计划部门立项批准书复印件一起上报省建设厅、省档案局备案。
1.0.4 档案馆新馆设计方案形成后,应及时上报省档案局审核(县级档案馆先报所属市档案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扩初设计。
2、馆址和总平面2.0.1 档案馆建筑应纳入城市规划,馆址应邻近公共文化中心,远离工业区和易燃、易爆场所。
2.0.2 档案馆馆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的地段。
凡是前50年内出现过洪涝及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地段都不能作为档案馆馆址。
2.0.3 档案馆馆址应设在交通方便,便于公众查询利用,且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并有足够的供电保证的地区。
2.0.4 档案馆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县以上档案馆建筑应独立建造,自成体系。
2、当确需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时,应做好防火分区,并应有单独使用的通道,应自成体系;档案馆严禁与具有明火的用房合建。
3、总平面布置应根据长远建设的要求,进行一次规划、建设,也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分期建设应综合考虑总平面布置的格局。
4、馆区内道路布置应便于公众活动,并应符合消防和疏散的要求。
5、馆区内应留有足够的绿化用地,以满足档案馆休闲服务功能的需要。
6、馆区内应设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停车车位除考虑满足自身车辆停放外,还应满足外来车辆的停放车位。
7、馆区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以保障残疾人能自由进出馆区。
3、建筑设计3.0.1 档案馆是公共文化设施,在设计理念上应突出档案馆的文化性、开放性和多功能性。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确定2014年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276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确定2014年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确定2014年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276号)各市建设局(建委)、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建标实函〔2014〕18号)和我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建设发〔2014〕270号),经研究,现确定2014年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修订计划(见附件)。
请各地督促主编单位抓紧落实编制人员,提高标准编制质量,原则上两年内完成编制任务。
附件:2014年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修订计划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8日附件2014年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修订计划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备案号强制性条文(有或无)主编单位1挤扩支盘混凝土灌注桩技术规程DB33/T1012-2003J10270-2003无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2建筑工程地质钻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B33/1020-2005J10584-2005无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3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DBJ10-5-98无无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6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1065-2009J11637-2010无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7混凝土矿物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DB33/T1013-2004J10364-2004无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8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应用技术规程DB33/T1022-2005J10653-2005无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9大体积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33/T1024-2005J10655-2005无杭州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院10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应用技术规程DB33/T1027-2006J10799-2006无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11饭店建筑节能管理标准DB33/T1032-2006J10910-2006无浙江大学旅游学院12金属网建筑阳角技术规程DB33/1037-2007J10964-2007无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3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33/T1039-2007J11149-2008无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14城镇排水设施养护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33/1042-2007J11167-2008无杭州高新(滨江)水务有限公司15土壤固化剂加固道路路基应用技术规程DB33/T1052-2008J11245-2008无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16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试行)DB33/T1009-2001J10123-2001无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浙江大学园林研究所杭州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17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DB33/1019-2005J10585-2005无浙江省公安厅监管总队18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技术规程DBJ 10-4-98无无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19固定式塔式起重机基础技术规程DB33/T1053-2008J11284-2008无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混凝土多孔砖建筑技术规程DB33/1014-2003J10295-2003有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21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DB33/1047-2008J11221-2008无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2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及系统技术规程DB33/T1054-2008J11285-1008无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23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 10-6-98无无浙江省标准设计站24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08J11223-2008无杭州市规划局25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设计防火规范DB33/1033-2006J10883-2006无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26地面辐射供暖及供冷应用技术规程DB33/T1029-2006J10858-2006无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7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DB33/1034-2007J10906-2006无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结束——。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2010年8月3日批准,2011年2月1日起施行)Code for design of archives buildingsJGJ 25-2010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施行日期:2 0 1 1 年2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23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5—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6.0.5、7.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8月3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档案防护;6.防火设计;7.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电子档案阅览、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信息化技术等功能用房。
2.增加建筑节能、综合布线、供电等级、防水等级、安全防范、重要电子档案电磁安全屏蔽要求等技术内容。
3.调整术语、建筑设计、档案防护、防火设计、建筑设备中的部分条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安路106号,邮编:100050)。
本规范主编单位: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档案办公室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冯丽伟杨战捷韩光宗常钟隽王建库姜莉姜中桥周萌刘晓光张振强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何玉如郭嗣平吴英凡王良城顾均祝敬国孙兰李伯富卢求1 总则1.0.1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使档案馆建筑设计满足功能、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工作规范——浙档发〔2013〕23号
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工作规范浙档发〔2013〕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信息的真实、完整、有效,根据《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登记备份工作,其他单位和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档案登记备份工作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突出重点、强化监管,保障安全、实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规划和监督管理,办理省级单位、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档案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相关规划和方案,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综合档案馆根据《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承担档案备份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做好备份数据的接收、检测、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区域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加强对本单位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协调)小组,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大经费、软硬件设施等投入,确保本单位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及灾难备份要求,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确保档案及其报备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范围和形式第七条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明确本级档案登记备份单位的范围,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档案登记备份单位名册。
纳入名册的单位应包括:(一)按照《档案法》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档案移交的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承担行政监管、公共服务、基本建设、社会管理、产业发展、生态保护、文化事业等职能,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个人权益的单位;(三)承担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四)其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需要登记备份的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浙江省实施《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补充规定
浙江省实施《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补充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档案》
【年(卷),期】2003()1
【总页数】2页(P15-16)
【关键词】档案馆建设;馆址选择;总平面布置;建筑设备;浙江;《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79.275.5;G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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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补充规定
1、总则
1.0.1 为适应我省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建筑需要,使档案馆建筑在建设规模及功能设计上充分体现现代化档案馆的特性,制订本规定。
1.0.2 全省县以上档案馆建筑设计应符合建设部和国家档案局制订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并应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1.0.3 档案馆凡新建项目,经当地计划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立项后,应及时填写《浙江省综合档案馆新馆建设项目登记表》,然后连同计划部门立项批准书复印件一起上报省建设厅、省档案局备案。
1.0.4 档案馆新馆设计方案形成后,应及时上报省档案局审核(县级档案馆先报所属市档案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扩初设计。
2、馆址和总平面
2.0.1 档案馆建筑应纳入城市规划,馆址应邻近公共文化中心,远离工业区和易燃、易爆场所。
2.0.2 档案馆馆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的地段。
凡是前50年内出现过洪涝及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地段都不能作为档案馆馆址。
2.0.3 档案馆馆址应设在交通方便,便于公众查询利用,且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并有足够的供电保证的地区。
2.0.4 档案馆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县以上档案馆建筑应独立建造,自成体系。
2、当确需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时,应做好防火分区,并应有单独使用的通道,应自成体系;档案馆严禁与具有明火的用房合建。
3、总平面布置应根据长远建设的要求,进行一次规划、建设,也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分期建设应综合考虑总平面布置的格局。
4、馆区内道路布置应便于公众活动,并应符合消防和疏散的要求。
5、馆区内应留有足够的绿化用地,以满足档案馆休闲服务功能的需要。
6、馆区内应设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停车车位除考虑满足自身车辆停放外,还应满足外来车辆的停放车位。
7、馆区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以保障残疾人能自由进出馆区。
3、建筑设计
3.0.1 档案馆是公共文化设施,在设计理念上应突出档案馆的文化性、开放性和多功能性。
3.0.2 市级档案馆建筑面积应不少于8000m2;县(市、区)档案馆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0 m2。
经济发达的县(市、区)档案馆,其建筑面积可参照市级档案馆标准建造。
3.0.3 设计档案馆建筑,应根据不同等级、不同规模和职能配置各类用房,可由公众利用用房、展览陈列用房、库房、办公、技术用房和辅助用房组成,并按照下列要求分别设计:
1、档案库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严禁档案库分散布置,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整理用房除外)。
所有馆内其他用房之间的交通不得穿越库区。
2、档案库房应采用厚墙体设计,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之比不应大于1: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
应采用双层窗,以保证库房的密闭性能。
3、档案库内净高不应低于2.6m。
当有梁或通风管道时,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4m。
4、库区或库房入口处应设置不小于6 m2的缓冲间。
每个库房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5、所有库房内墙及地面都应做好防水处理。
6、库房面积应根据现有档案数量加上今后50年接收进馆档案数量计算。
7、库房宜采用大开间,每间面积不应少于300 m2,专用档案库和特种载体档案库每间面积不应少于100 m2。
8、密集架库房楼面均布活荷载为12KN/ m2,普通库房楼面均布活荷载为5 KN/ m2。
9、展厅、陈列室、公众利用用房(包括查阅室、目录室、复印室等)、多媒体视听室,各用房参考面积如下表:
市、县档案馆陈列室、对外展厅面积
市、县级档案馆阅览室面积
市、县档案馆多媒体视听室面积
11、办公及技术用房包括办公室,大、小会议室,复印室,计算机室,缩微用房,翻拍洗印用房,整理编目室,消毒室,裱糊室,中控室,消控室等。
12、辅助配套用房包括配电房、消防水泵房、暖通机房、值班室、储藏室等。
13、适应档案馆的开放性,档案馆应采用大门厅、连接公共场所的走廊应宽敞,便于公众出入和分流。
4、建筑设备
4.0.1 档案馆应设计独立使用的空调系统和与之配套使用的去湿系统,以有效地控制库房温湿度。
与其他用房合用一套空调系统的档案馆,应设计单独使用的去湿系统和新风系统,以保证实现档案库房的机械通风和机械去湿。
4.0.2 档案库区内空调管道进、回风口都应加设防火阀,并加设隔离网,做好防虫、防鼠等防灾害措施。
防火阀应与消防报警系统联动。
4.0.3 档案馆库房内都应设置温湿度自动探测系统,所有空调系统和去湿系统都应做到自动控制。
4.0.4 空调机房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以保证空调和去湿设备冷凝水的排放。
4.0.5 档案馆温湿度控制都应做到数据自动采集及库区内温湿度实时变化曲线的自动记录,并能随时下载和编辑有关温湿度的数据。
4.0.6 档案馆建筑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弱电系统的设计,应在土建时同步完成弱电系统线路的埋设。
弱电系统包括电话、计算机网络、温湿度自控、安保设备和消防系统。
4.0.7 档案馆都应安装完备的电视监控和红外报警防盗系统。
4.0.8 档案馆库区内所有照明电源的控制应纳入自控系统,实现手动控制和自动控制的自由切换。
4.0.9 单独建造的档案馆应设置独立使用的配电房。
档案馆供电设计应采用双路供电。
用电容量在保证馆区内所有设施的正常运行外,还应留有一定的余地,以便今后扩容。
4.0.10 馆区内的配电房、空调机房等设备用房应远离库房。
如确需与库房相邻,应做好防火处理。
4.0.11 档案馆馆区内应设置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及消火栓,消防泵房应与消防报警系统联动。
4.0.12 本规定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