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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紧低下头来,用手指划着车座,直到上面出现了一道又一道细纹。没有,没给我压力,只是我决定学文了。妈,你不知道,虽然我算不上刻苦,可是为了不让您失望,我是硬逼着自己学理的,刚开 学那几天,我把精力全部放在理化生上。可是我觉得,老师说的对,我是为自己学的,应该有自己的主见。 最后的几天,我们都在等着最后的判决。似乎再坚强的人都会流泪,就像一棵棵快要被 风吹断的小树,留下最后的不舍和伤悲。只要班主任一声下达,我们便要分开,去那些陌生的班级,认识一群陌生的人,也许还要做另一个陌生的自己。 人与机器最大的区别,就是人有了感情。 人没有那么容易取舍,人也没有那么坚强。人若像机器一样存活,孤单寂寞也会让人变成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32条第2款)
3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 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 费来源。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4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 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 8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适用 范围
《教育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了本法 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一章 总则
教育性质与教育方针
《教育法》总则第五条 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 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 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培养德、智、体等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 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 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 括,是教育方向发展的 总方向。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解读
汇报人:XXX 汇报时间:2020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X.XX
从他的脸上看到忧愁,那种不言一语的深沉,也许只是因为,他比我们每一个人承担的多太多。 教室里静了下来,班主任看着我们说,今天是教师节,大家对老师最好的问候就是两点:第一,在 今天提高学习效率,好好学习。第二,今天争取不要再扣班级量化分。我和班主任唯一一次谈话是在昨天,谈到文理分科总是有些迷茫,他让我坚持自己的想法所以我毅然决然的选择了文科。 有 人问我为什么哭,有人问我为什么哭,其实我也不知道,就是想哭,所以哭了。 今天中午妈妈来找我谈分科的事,我对她说,如果你没有坚持让我选理我在一开始就会选择文科的,而且现在,我 觉得考文比考理更有把握。妈妈递给我午饭,她说,是不是我给你压力了?她盯着我,我
5 遵照国家有按关照规定章收程取自费主用并管公理开收费项目
6 依法接受监按督照章程自主管理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 节约的原则。(第26条第3款)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 1
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 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26条第4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 2
第一章 总则
1 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第6条) 6 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第10条)
2 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第7条)
7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11条第1款)
3 教育公益性原则。(第8条)
8 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
4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第8条第2款)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学业证书制度;
学位制度;

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登 记注册设立的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他是有计划、有组织、 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既包括学制系统内的以 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机 构。
教育接受人大监督
第16条又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 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各级教育组织职责
根据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各级教育组织的职责具体如下:国务院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教育 行政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
第一章 总则
教育的 基本原则
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准则。 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客观规律制定的。 它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在批判继承历史
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起来的。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9 推广普通话原则。(第12条)
5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第9条)
10 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
第一章 总则
国家政府管理教育
《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 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管理。这是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分级管理的基本体制。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 遵守法律、按法照规章程自主管理
2
贯保彻证国教家育的教按教 学照育 质方 量章针程,自执主行国管家理教育教学标准,
3 维护受教育按者照、教章师程及自其主他职管工理的合法权益
4
以的适学当业方成式绩按为 及照受 其教 他章育 有程者 关自及 情主其 况监 提管护 供理人 便了 利解受教育者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法》第二章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这里的教育基本制度是指狭义的
教育基本制度,即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机构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
具体如下: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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