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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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文档
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scientific resea rch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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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
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
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理论提升、科研带动”工作,打造
科研平台,充分发挥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潜能,有效整合、利用、优化现有的科研资源,更好地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技术服务、管理咨询等活动,营造一个有利于知识创新,学科交叉,梯队建设,项目攻关,成果转化的稳定与宽松的环境,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进而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学校将重点地设立和有目的地共建、联办或协办一批有利于出成果、出效益、出人才的科研机构或基地。
第二条学校鼓励跨单位、跨部门、跨行业,甚至跨地
区共建、联办、协办各级各类科研机构或科研团队。
第三条科研机构应面向社会,并适应社会需要,积极
参与科技市场竞争,争取并承接有关方面科研任务,使之成为
我校知识创新、技术革新与成果转化的平台,成为我校专业建设、技术研发和创特色、树品牌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科研机构的设置
第四条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目前主要设立一些非实体性的科研机构。研究人员主要由目前的在岗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兼任。非实体性的科研机构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再决定适时成立实体性科研机构。
第五条非实体科研机构是学校不给编制只给牌子和一定运行费用的机构。
第六条建立非实体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具有承担本专业领域科研任务的能力。机构人员原则上要求曾承担过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2、研究机构负责人,应由专业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
3、科研团队结构比较合理。为了保证较高的学术性、开放性与稳定性,科研机构人员一般不应少于五人。应注意重点
吸收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人员作为科研机构成员。
4、研究的领域,应在国内或省内同类院校中有一定的影响,具有自身的优势、特色和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七条科研机构的申办程序:
1、申办科研机构,首先必须向学校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填写《xxx学院科研机构设置申请表》,由学校科研处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成立。
2、与外单位合办科研机构,须另行提供合办协议(最好
经过公证),说明合办机构的目的、研究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领导方式、合办期限以及合办各方的责、权、利等内容。
第三章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八条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设立的科研机构,一般归口
二级学院领导;跨学院成立的科研机构,可委托其中一个学院
代管。与校外合办科研机构可由合办各方派员建立领导小组,负责协议或合同的实施和重大事项的协调。科研机构由所在单位负责总体规划、检查等经常性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科研处负责定期对科研机构的检查、考核及评估工作。
第十条经学校同意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人力、物力和信息等资源积极开展工作;学校各部门应尽可能为这些研究机构提供所需要的研究条件。
第十一条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或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科研机构发展规划与工作目标的制定。
2、负责对科研项目的申请、实施、检查工作进行组织。
3、负责科技开发、科技服务与学术交流等科技活动的开展。
4、负责制定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
5、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兼职研究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
6、负责日常业务、管理与对外联系工作。
7、筹集、管理和批准使用经费。
8、协助所在单位领导,做好学术梯队的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审批的科研机构的主任或所长由申报者提名,校长聘任。受聘者任期为三年。在任职期间需外出半年以上者,应及时向学校科研处报告并推荐临时负责人。
第十三条由学校批准成立的研究机构,可以“xxx学院* * 研究所(中心或室)”的名义进行学术活动和依法开展科技开发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相关单位为科研机构提供如下条件与政策:
1、科研机构人员可优先享受进修、学术交流的机会。
2、优先推荐参加湖北省、孝感市重点产业创新团队的评审。
3、学校图书馆优先满足科研机构各类资料特别是外文资料的定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4、学校为每一科研机构提供3000元/年的活动经费。
5、对在外争取到科研项目的研究机构,学校为其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第四章科研机构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五条科研机构是一个动态稳定的研究基地,在实施过程中要进行定期检查与评估,每年检查一次;三年考核评估一次。
第十六条科研机构每年需填写《xxx学院科研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表》,每年1月15日前上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表给学校科研处。
第十七条科研机构的评估与考核办法是:
1、按学校科研成果量化评分标准,计算出各科研机构在考核期内的成果总分和人均得分。
2、累计在考核期内争取到的且由科研机构中人员主持的项目数。
3、考核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价内涵另文制定。
4、考核与评估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考核等次。
5、对评为优秀者加增1000元/年的活动费,对评为不合格者,则取消或扣减当年的活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