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点条款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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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期
1、工期的确定:
协议书之【三】:开工日,竣工日,合同总日历天数。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8.1】条
通用条款之【32.4】条
两个可变的时间点和一个不变的时间段。
合同中关于工期约定的两个时间点,即开工日和竣工日虽然是绝对日期,但是是可变的,开工日附加了工程符合专用条款【8.1】条建设单位完成了开工前的工作,并经过施工单位确定后,才是开工日。竣工日是最后一次提交竣工报告的日期。
一个不变的时间段是施工总日历天数,这是不能改变的,当然出现工期顺延的情况,应当从实际施工总日历天数中扣除。
2、工期的索赔程序:
28 天程序(一般程序):通用条款之【36】条,28d—28d—28d(视为)
7天程序:开工延期,通用条款之【11.1 】条,7d—48h(视为)
14天程序:通用条款之【13.2】条,14d—14d(视为),四种甲方原因,三种非乙方原因
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证据收集问题,要证明施工单位按照程序索赔了工期,建设单位默认了工期的顺延,必须有文来文去的记录,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双方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文来文去的工作制度安排,免得一方拒收文件事情的发生;
2、不按照程序索赔不会导致失去权利,也不会导致“默认”的结果,司法实践中常见到,合同履行中没有工期索赔的报告,但法官还是会考虑工期顺延的因素。
3、工期索赔的合同依据
甲方没有完成开工条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之【8.1】条、通用条款【11.2】条,延迟开工,
甲方原因导致暂停:通用条款之【12】条,
非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通用条款之【13】条,专用条款之【13.1】条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甲供货延迟: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之【27.4(6)】条以及本合同附件中关于甲供货的供应时间延迟,原因在于甲方,工期应当顺延。
设计变更:通用条款之【29.1】条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不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的停工:通用条款之【35.1】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等待处理导致停工:通用条款之【43.1、43.2】
4、司法实践中工期争议纠纷的处理:合格日;拖延验收提交报告日;占有日
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造价与支付
1、协议书中的价格是暂定价:协议书【二、五、六】条
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是承包范围,承包范围的详细界定文件是报价单或者是预算书,第六条中的附件报价单或者是预算书是确定暂定价格的依据。
2、计价方式—划分风险
固定价格合同:固定总价。通用条款【23.2(1)】,专用条款【23.2(1)】
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情况下,防范价格变动的风险,可以考虑两种思路,一是在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造价不做调整,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外造价调整。起草合同时考虑,出现建设规模扩大、装饰水平提高、主要材料价格变动超过合同签订时的3%时,造价需要调整。调整的方式是按照报价单或者是预算书计算;二是,总价不调整前提下,约定一定数额的价格变动的风险金,如,工程总造价的20%。
可调价格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23.2(2)】
定额和清单可调价格计价方式:
一是工程量和价格变动的风险全部由甲方承担的方式,即按照定额计价
二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国际通行的计价方式,风险划分方式是,工程量变动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变动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这样乙方承担的风险比较大。
无论使用哪种方式,对于价格可能变动的因素都要约定清楚。
成本加酬金合同:这是对乙方最有利的合同,计价方法是,成本全部由甲方承担,双方约定,在实际成本价基础上取一定的费率作为酬金。
3、可调价格调整的因素:通用条款【23.3】
法律法规政策;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非乙方原因停电、水、气等。
4、预付款: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之【24】条
毋庸置疑,预付款支付比例越大,对施工单位越有利,合同文本要求必须有预付款,并且其比例越大越好(有人提出不低于30%单最低不低于10%)。
预付款扣回可以设计的方案,一种是分阶段扣回,已完工程量达到50%时,每月扣回20%,扣完为止;二是,已完工程量达到10%时,预付款折抵进度款。
甲方不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乙方有权利停工。
5、工程量的确认和进度款的支付:通用条款、专用条款【25、26】
按月支付:每月?日提交报告—7 天确认时间—过期视为认可,报告收到后14 天内拨付进度款(已完
工程量的?%),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造价的?%。
关于工程结算报告的审查期限可以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6、价款索赔的原因和程序
原因:
工期延长增加的费用:索赔工期的同时索赔费用
变更索赔:设计变更、其他变更
程序:
一般程序:28d——28d——28d(默认),通用条款【36】条
变更索赔:变更后14天内不提交价款索赔报告,视为不涉及价款的变更:通用条款【31.2】,14d—14d (默认)通用条款【31.3】
不可抗力索赔:结束——14d 通用条款【39】
7、变更索赔:通用条款之【29、30、31】
确定变更价款:通用条款之【31】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办理签证的时候最好是确定变更部分的价格。
8、不可抗力价款索赔:通用条款之【39.3】
公平原则确定损失的分担
9、材料供应:
甲供材料:通用条款、专用条款【27】
甲指材料:可补充条款
甲定乙购:可补充条款
乙供材料:通用条款【28】,乙方自主报价。
细分类的作用:便于计价,划分责任。划分责任的意义在于:1、甲供货逾期供货乙方可以索赔工期;
2、甲供货或者甲指货物,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这是法定责任,在合同里不约定也应当由甲方承担。
10、工程结算:通用条款、专用条款【33、26】
结算报告的审查期限可以约定合同未约定事宜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11、质保金的返还:可以在专用条款【26】
返还时间
利息
12、工程造价常见纠纷及其解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