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私权属性解构
常识产权的概念与特点[资料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学者们多有 阐述,这些特征的概括在各种著述中虽 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征概为“专有 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其实, 这些特征的描述,是与其他财产权特别 是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并非都是知识产 权所独有的,因此在理解这些特征时不 可绝对化。
(一)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 及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1.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主要有 “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
* “列举主义”: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 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 概念。 * “概括主义”: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 象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 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界定,采取列举式 可能难以包容其全部范围,而采取简要的概括 方法较为适宜。
商标权
商标权
上述广义的各类知识产权按照不同的标准又 著作权 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果按照所适用的领域不 文学产权 邻接权 同为标准,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个类别: * 一类是文学产权,是指关于文学、艺术、 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包括 专利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它将具有原 商标权 创性的作品及传播这种作品的媒介纳入了保护范 围; 商号权 工业产权 * 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是指工业、商业、林 域名权 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权 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域名权、商 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植物新品种权等。
2.
国家视野中的知识产权:政府公共 政策的制度选择
从国家层面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社 会政策的工具。 是否保护知识产权,对哪些知 识赋予知识产权,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 国家根据现实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所作出 的制度选择和安排。知识产权是西方发达国家 三百多年来不断发展成长的制度文明,对促进 经济发展、推动科技进步、繁荣文化和教育起 到了重要作用。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一国走向 现代化的必然政策选择。
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整理
一.总论1.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和经营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概括主义方法):*知识产权是区别于传统所有权的另类权利,是产生于精神领域的非物质化的财产权,即基于智力成果、经营标记或只是信息所产生的权利。
*知识产权不等于智力创造性成果权,以知识产权名义所统领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
*知识产权是法定之权,其产生一般须由法律认可。
3.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1)私权*知识产权是私人的权利私人,特指名师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处于平等地位的人。
*知识产权是私有的权利私有,指民事权利为特定民事主体所享有,是特定人享有的私人权利,而不是一切人同享的公共权利。
*知识产权是私益的权利私益,与公益相对的个人利益。
(2)无形财产权: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经营性资讯权。
4.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客体的非物质性。
5.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1)专有性*知识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地域性知识产权受到地域的限制,具有严格的领土权,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时间性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专有性效力方面的区别*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和损毁,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
*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权利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才发生效力。
6.知识产品的概念: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所创造的产品,具有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等各种表现形式,它是与物质产品相区别而独立存在的客体范畴。
知识产权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信誉及其他无体财产而依法享有的支配性无体财产权。
2.知识产权法: 指调整因知识产品的创造、使用、保护和管理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指有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调整的,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以一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专有性: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者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对同一项无体财产,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5.知识产权的特征:1无体性2专有性3时间性4 地域性6.知识产权的性质:1)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一种私权;2)是一种无体财产权;3)知识产权具有某些人权的属性7.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1鼓励和保护以智力创造为主的知识产品创新活动的原则,2知识产权法定原则,3 知识产权公开原则4.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原则。
8.知识产权法的功能:1)保护智力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2)调动人们从事科研与文学创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3)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与传播提供法律保障机制;4)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交流提供法律机制,促进人类文明进步与经济发展。
9.知识产权的作用:1)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2)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国家竞争力的标志10.版权与作者权的比较:是不同国家对著作权的不同称谓………11.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比较:。
12.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13.著作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邻接权:作品传播者在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
(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者权。
)15.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16.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知识产权法笔记
1、知识产权的含义: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承受人,工商业标志的拥有人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性质:是私权,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
3、知识产权的特征:(1)本质特征,客体非物质性(2)基本特征:专有性,即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垄断性、排他性;地域性,按照一国法律取得和承认的知识产权一般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域外效力;时间性,指知识产权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有限期限内受保护,护期限届满,知识产权权利消灭,权利人丧失对其知识产品就进入共有领域成为社会公共财富,人人都可以无偿的自由使用。
4、著作权,也称版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各项专有权利。
《安娜法》的诞生掀开了近代著作权制度的新纪元,被认为是著作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
《大清著作权律》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5、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作者权益为核心的原则(2)作者、传播者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协调的原则(3)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
6、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应具备的条件:(1)应具有独创性,指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构思创作完成的,而不是从别人的作品中抄袭来的。
(2)作品应是思想、情感等的表达形式,具有可复制性,。
7、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种类: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技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
(2)事实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8、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知识产权的本质及属性探析
二、知识产权制度是鼓励个体创造 与促进社会公益的有机结合
鼓励个体创造精神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是知 识产权制度的两个飞轮.知识产权制度正是鼓励个 体创新与促进社会公益的有机结合。 (一)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但对公权有强烈的依 存性
.
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有许多不同于一般民事权 利的特殊性,但其在私权性上,与其他民事权利是 一致的。TRIPS协议在其序言中开宗明义地要求全 体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要“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 并且不允许成员对协定的该条款作出保留。知识产 权作为新型的民事权利扩充并丰富了民事财产权 权利体系。由于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广泛地应用于 工商产业领域,这些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者才要求 通过法律确认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私人专有使 用权来获取物质利益。为了激励这些创造者的创造 热情,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对知识产权加以确认, 辅之以侵权救济的规范,这才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体
系,产生了新型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知识产
权法律制度产生以来,知识产权作为获得财产的新 方式、作为影响和支配现实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权利,已获得法律的承认并纳入财产范畴而受 到认可和法律的保护、成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 分。知识产权制度确立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私人 所有制并将知识产权分配给不同的创造者,其根本
识的定义为:数据——经组织的数字、词语、声音、图 像;信息——以有意义的形式加以排列和处理的数 据;知识——用于生产的有价值的信息。1基于知识
的商业可利用性及其所具有的价值性,对知识进行 保护早已势在必然,知识产权也随之应运而生。但何 种知识可以获得保护?知识产权的实质和属性又是 什么?本文对此作一简要分析。
的新知识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在语渊上“知识产权” 一词是外来语。知识产权一语产生于18世纪的德 国。2(国内有些著作介绍.其最早来源于法语,是17 世纪的法国人卡普佐夫提出的.但是均无原文出处 的标明。)在世界上一些国家中,“知识产权”被分别 表述为“intellectual property(英语)”;“Geistiges Eigentum(德语)“;“Prpriet intellettuale(意大利语)”; “无体财产权(日语)”。在我国台湾,其被称为“智慧 财产权或者智慧所有权”。从上述词语分析,该词均 由“智慧”与“所有权”或者“财产权”两个词意组合而 成。其目的在于强调智力劳动的智慧结晶是创造者 享有支配权的财产。尽管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 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看法,然 而,在这个问题上,它们却有着明确的共识。, 中文知识产权的称谓是从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而来。“intellectual”在此作为限定词. 其意为“显示智力的;用脑筋的:聪明的”,它正确无误 地指出了该项财产权(property)的实质在于其智力 创造性(intellectual)。文学艺术作品、技术发明和工 商业标记向人们传播的是知识(knowledge),人们在 阅读文学艺术作品、在了解技术发明的细节、在根据 工商业标记“认牌购物”时无须得到相应知识产权的 权利人的许可。知识产权制度不是用来保护知识 (knowledge)的,不是用来限制知识的传播的,而是 通过保护创造性(intellectual)智力劳动成果。来保护 创造知识的劳动的。因此,英文当初选择用语时使用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
一、知识产权总论(一)知识产权的特征1.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2.私权性: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之一种;3.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4.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5.时间性: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1.对象不同: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无形的知识,物权的对象是有形的物;2.排他程度不同:知识产权的排他程度明显弱于物权;3.实现方式不同:知识产权无法通过事实上的占有实现利益,只能通过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4.优先性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的优先性弱于物权;5.期限不同: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期限,物权物法定期限;6.价值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决于使用价值的市场价格,物权的价值取决于人的劳动。
(三)知识产权的许可方式1.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取得在规定的地域内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而且有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其他人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使用;2.排他许可:许可方只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使用智力成果,但许可方仍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3.普通许可: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许可不同的人同时使用智力成果,被许可方不能排斥其他人使用。
(四)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1.全部赔偿: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2.法定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3.临时禁令: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4.诉讼时效: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已超过2年,而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法院只支持从起诉时向前追溯2年内的侵权损失赔偿。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点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点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IPR)是指人们对于智力成果的独占权,将之划分为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设计等,是现代社会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一定的性质和特点。
一、性质1. 私有性: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即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拥有对其所享有的权益的独占使用权,并能排斥他人进行侵权行为。
2. 不可体现性:知识产权不同于物质财产,不能通过实体来进行体现,而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护。
3. 可转让性:知识产权具有转让性,知识产权持有者可以通过出售、许可、转让等形式将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
4. 时效性:知识产权保护时间有限,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不同,要及时申请保护。
5. 地域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主要以国家为基础,国际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知识产权需要在不同的国家依法申请保护。
二、特点1. 高度创造性: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是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具有创新性和独创性。
只有那些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创新成果,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
2. 经济性: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能够有效激励创新,吸引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3. 适应性:知识产权的适应性比较强,可以适用于不同的领域、行业和发展阶段。
4. 不确定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进行专利审查、商标注册等程序,且无法预测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市场反应。
5. 公共性:尽管知识产权是私人财产的一种,但其价值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通过合理的限制措施来平衡公共利益。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1. 促进创新和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鼓励人们进行更多的研发和创新活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2. 保护创作者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保护创作者和创新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作和创新。
3. 促进技术转让和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技术的转让和合作,推动技术创新的传播和应用。
知识产权的属性
提 折 旧 、逐 步 减少 不 同。其 次 ,知 识
产权 的价值 只有通 过一 定 载体进 行转 化 以后才 能体 现 出来 。比如不 论 附加
的一 种权 利制度 。台湾 学者 陈怡 之认 为 :智 慧财 产权 是一 种 人类 思维 活动
的 结 晶 ,可 以生 产制 造某 项产 品 ,或
识 产权 是 指 本协 议第 二 部分 第 l至 7 知 识 产 权 应 当 包 括 的 范 围 和权 利 种 节 中所 包括 的所 有权 利 ,即版权 与邻 类 ,规 定 知 识 产 权 的 范 围包 括 著 作
识财 产权 ,其 前序 中有 一条 规定 ,要 品 外 观 设 计 有 关 的权 利 ; 与 商 品 商 求全 体成 员 承认 知识产 权 为私 权 , 承 标 、服 务商 标 、商 号 及其 它商 业标 记 认 知识 产权 本质上 是一 种特 定主 体所 有 关 的权 利 ;与反 不 正 当竞 争有 关 的
可见 , 论 是从 TRI S 称 的知 不 P所 识产 权 ,还是 从其 他 列举 式规 定和概 括性 定义 看 ,知识 产权 的基 本 属性 是
( 通则 的规 定 ,除 民法 设 计 权 和 未 披 露 过 的 信 息 权 。 由 于 公约 和 我国 (
TRI PS协 议 是 与 贸易 有 关 的知 识 产 权 协议 ,其所 列举 的知 识产 权 种类 是
识 产权 作 为一 种财 产权 利 , 价值特 其
点在 于通 过对 其开 发 利用带 来潜 在效 益 而 不局 限于 现有 价 值 。 与有 形 资产财 产权 利 相 比 ,知识
产权 的财产价 值还 具有 以下 不 同的特
点 :首先 ,知识 产权 的使 用 不会 降 低 其总 体 价值 。相 反 ,一项 知识 产 权 的 多 次使 用会使 其 技 术更 加成 熟 ,或商 誉 更 加增 大 ,这 与有 形资 产 的使 用计
知识产权期末复习重点
简答题1.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标记和其他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1)特征客体具有非物质性:可分离性支配性(专有性):分为排他性和自用性。
排他权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自用权是指知识产权人自己有利用智力成果等受保护客体的权利。
地域性: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时间性: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到保护。
①著作权保护期:②商标权保护期:③专利权保护期:(2)性质:民事权利。
公权与私权的区分标准--法律关系主体地位是否平等;权利的行使是否遵循民法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遵循法定主义原则。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3)产生原因: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意义上受保护的财产。
而法律意义上财产的条件有有用性,稀缺性,可控性(排除他人干涉),外在性。
作品一旦被公之于众,作者就无法控制对作品的复制与传播。
由此可见,作品不是法律意义上受保护的财产。
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两种权利的比较(1)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
①权利主体不同,表演权由著作权人享有;表演者权由作品的表演者享有。
②权利客体不同,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表演者权的客体是对作品的表演活动。
③权利内容不同,表演权为财产权;表演者权包括六项权能,既有人身权,也有财产权。
④保护期限不同,自然人的作品,其表演权的保护期限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表演者权的保护期截止到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⑤法律性质不同。
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作者: 冯晓青[1];刘淑华[2]
作者机构: [1]湘潭大学法学院;[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出版物刊名: 中国法学
页码: 61-68页
主题词: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公权化;公共利益;民法;利益平衡机制;权利人利益;专利权;商标权;赔偿责任
摘要: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正由传统意义上的私权蜕变为一种私权公权化的权利。
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趋向乃是建构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保障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公共利益价值之所需。
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表明知识产权兼具有私权属性和公权属性,二者对立又统一。
其中,私权属性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公权属性是矛盾的次要方面。
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意味着在加强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以防止私权保护不足或私权保护过度从而破坏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知识产权法在民法体系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
简析知识产权的公权利和私权利属性
理 念 。《 T R I P S协 议 》在 序 言 中 宣 示 “知 识 产 权 为 私
权 ”, 这 种 私 权 定 位 使 得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找 到 了 自 己 的
G 0 L i n x i n
( S c h o o l o f A r t s a n d L a w, Wu h a n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T e c h n o l o g y , Wu h a n Hu b e 大学 文 法学 院 , 湖北 武汉4 3 0 0 7 0 )
[ 摘
要] 纵观历史 , 知识产权的发展遵循着从封建特权到法定私权并逐渐 向公共政策转化的演变路
径, 文章从历史法学派的视角 , 对知识产权的私权 属性 与公权属性间的抗衡关 系加 以阐述与分析 , 探 寻知识产权公 、 私权利属性间的作用机理 , 进而明确知识产权的公 、 私权利属性间的共存关 系。
[ A b s t r a c t ] I n t h e h i s t o r y , t h e d e v e l o p me n t o f i n t e l l e c t u a l p r o p e r t y i r g h t s f o l l o w s a n e v o l u t i o n a r y p a t h w h i c h i s f r o m t h e f e u d a l p i r v i l e g e s t o t h e l e g l a p i r v a t e r i g h t s , a n d g r a d u a l l y t o p u b l i c p o l i c y .I n v i e w o f h i s t o r i c a l j u -
知识产权导论
第四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
先从一个宏观角度来分析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当今 世界,国家和民族的财富越来越取决于其能否获得 知识,因此,知识产权具有至为重要的意义。 英国学者、科学家(Bacon)的名言: Knowledge is power 当今世界有两个时髦的词: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 知识在经济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大。创造的价值日益 巨大!知识经济时代下,科技创新已成为经济社会 发展和综合国力竞争的决定因素。
注意:知识产权的客体与载体相分离
应当区分无形的智力成果与有形的物质形式之间的 关系。 二者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智力成果必须能被认识、 被感知才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这就使知识产权的 客体常常依附在一种有形物质载体上,如纸张、石 头、胶片、磁盘等。 拥有某画家的某幅画的人是否享有该画的版权。 客体的研发成本高,载体的复制成本低,在消费上 具有非自然排他性的特点。
四、地域性
作为一种专有权,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领土 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除签有国际公 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 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 务。 (举例说明:我国商标在国外被抢注)
地域性有以下三方面的具体体现: 1、知识产权只能根据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 并且只能在其产生的地域范围内有效。 2、知识产权相互独立,同一智力成果在不 同国家或地区获得的知识产权相互无关。 3、知识产权可以分地域行使。
五、时间性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 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 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 共同使用。 时间性指知识产权的客体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 法律保护,超出期限后,该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 任何人可以无偿使用。 这一特点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专有性的相对性。 比如: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商标权的保护 期为10年,版权中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 死后50年。
解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2 0 1 3・3 ( 中) ◆理论 新探
解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吴 大 威 风
摘 要 当今社会正处于知识爆炸的时代, 而知识产权 已经逐渐 由私权逐渐向公权化进行转变, 普遍认为, 是知识产权的 本质 是私权 , 而构 建 法律 利益 平衡 的基础 则是 公权 , 从 而在 最 大限度上 实现 了知识 产权 的价值 , 当前社 会 , 知 识 产权 的公 权
知识 产权 的私权性 是 否会被 取 消 ?所 以人们 更加 确认 了知 识产 私 权 , 与此 同时 , 国家 对于一 些商标 注册 申请 、 专 利 申请 等一 系列 权法 的重要 地位 , 人 们所 反思 的 问题恰 恰是 我们需 要亟待 解决 的 行 为实 际上 是对 民事权 利 的一种 公示 以及 审 查 。 时至今 日, 我们
一
些业 界 的专家 。他 们之 所 以反对 主要 是担 心对 私权 的膨 胀 过
上 面我们 所提 到的知 识产权 隶属于 民事权利 , 指 的就是其具
度 必将 引发 社会 公用利 益在 一定 程度 上 的损害 ,从 而阻碍/ I l l 约 有 的私 权属性 , 换句话 说 , 这 里 的私 权是特 定 的、 具体 的私人 的权 了科 技 的发 展 , 因而 他们 主张制 定 的相关法 律法规 必须要 限制 私 利 , 我们着 眼 于知识 产权 的演 变过 程发 现 , 知 识产权 在 刚刚 出现 权 的不断蔓 延 , 以防止 阻碍科学 技术创 新 的空 间拓 展 以及 损害 社 的时候 , 其 完全 属 于封建 君主 以及 国家 所授 予 的特 殊权 利 , 尤其
约类 似 的保护 。 而 我 国针对这 些 国家 的霸权 行 为 , 提 出 了 自己的 于 财产权 利 , 从这 点来 看 , 知 识产权 并不符 合私权 的基本 原则 , 经 全新 主 张, 加 强 了对 自主 知识 产权 的保 障 以及确 认。 毫不夸 张地 过 了 1 0 0 多年 , 工业 产业 异军 突起 , 过 去 的一系 列特 权所 支持 的 讲, 自主知 识产 权是 我 国提 出的 、 具有 中 国社会 主义 特色 的崭 新 规 范通 过一 段 时间 的演 变 ,成为 了受 到 司法庇 护 的产 品产权保 概念 , 它 以鲜 明的特 征与其 他知 识产 权进 行 了区别 , 基于 以上观 护 , 但归根 结底 仍 旧属 于私权 范畴 。资 本主 义社会 中, 这 种特权 点, 人们 不 禁反思 : 在这个 知识经 济和 市场经 济协 调发展 的年代 , 的形势被 制度 化 了 , 最 终知识 产权 变成 了一 种法权 , 但还 是一种
知识产权法关于知识产权是私权
知识产权法关于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权利的取得需要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权利要求范围的大小是当事人自己确定。
二是权利的保护是权利人自行启动,适用不告不理原则,除非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等一般不适用于公权力介入;三是权利的利用以及如何利用也是权利
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体现在三个层面:
一是权利的取得需要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权利要求范围的大小是当事人自己确定。
二是权利的保护是权利人自行启动,适用“不告不理”原则,除非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等一般不适用于公权力介入;
三是权利的利用以及如何利用也是权利人自行开展,权利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本能,在利用过程中只会考虑自己的利益,除非国家有法律规制。
基于上述认识,显而易见知识产权权利的产生、利用和保护都是权利人自己的事情,政府的责任是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上,更多的应是权利人作为民事主体自行启动民事程序从而得到民事救济。
只有少数情况下对公共利益等造成危害时,才启动行政执法。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
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知识产权法总论是关于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原理。
知识产权法总则为各门特别知识产权法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知识产权法总论是关于知识财产、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原理。
知识产权总论确定了知识产权法总则所必备的一系列基础概念,如完全知识产权、定限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行为和知识产权请求权,并做出了明晰的界定,为知识产权法总则的形成奠定了概念基础。
其次,知识产权法总论应构建完整科学的知识产权法总则的理论体系;再次,知识产权法总论应构建具有操作性的知识产权法一般规则,充分体现理论对实践的高度指导价值。
齐爱民教授的《知识产权法总论》是一本真正意义上的关于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和基本制度的原理书籍。
比较而言,各科具体的知识产权法,如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比较完善,然而遗憾的是,在全球知识产权法迅猛发展的今日,成熟的知识产权法总论始终并未出现。
知识产权法总论的形成其意义不可谓不大。
没有总论,知识产权法就没有灵魂,也就无法完成自身的体系化,也就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典。
齐爱民教授所著的《知识产权法总论》是关于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其内容除了什么是知识产权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念、宗旨外,还在总论领域实现了以下的重大突破:第一,第一次回应和创建了知识产权法的原则体系。
知识产权法的原则体系一直就是知识产权法的难解之谜。
总的来看,横跨于知识产权法的原则可以分成民法的基本原则、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和知识产权法的特有原则。
高频考点-知识产权-第1-2章
第一章知识产权基础考点一:知识产权的性质1.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其类型、内容均由法律设定,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将知识产权界定为一种“私权”。
2.知识产权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客体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考点二:知识产权的特征1.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有其独特的法律表现。
①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②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特点的重要补充。
3.时间性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
在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中,商标权与著作权、专利权有所不同,它在有效期届满后可以续展,通过不断的续展,商标权可以获得持续的保护。
著作权和专利权不能像商标权一样可以不断续展有效期,而是必须规定一定的期限。
从本质上说,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识产权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考点三: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立法包括以下七种法律制度:①著作权法律制度;②专利权法律制度;③商标权法律制度;④商号权法律制度;⑤地理标志权法律制度;⑥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考点四:知识产权的保护1.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为“双轨制”,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发生后,权利人既可请求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
3.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①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地理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使用他人知识产权)②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地理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造假、卖假标)③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地理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混淆知识产权)④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名称和网站、域名、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地理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冒用他人标识名称)⑤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帮助侵权)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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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私权属性解构[摘要]知识产品的私人产权制度与知识的公共产品特性和积累性不符,也与基本的人权法理及“一发明一专利”等法律规则相冲突。
但知识产权制度仍由于刺激研发、增加社会整体知识而存在。
以专利为例,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保护机制的最佳程度无法确定、知识产品使用的最优状态受限、反公用等固有缺陷,因此,必须审慎比较该制度的成本与收益。
而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强制许可的立法发展也反映了各种法益的权衡,这对知识产权私权神圣提出了挑战,证实了其公共政策工具的属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公共政策工具;专利权;平行进口[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08)07-0031-03On the Private Right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Take Patent Right as an ExampleWang Xiaoyan(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 Nantong University, Nantong, Jiangsu 226019)Abstract: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ublic product and self-accumulation of knowledge, as well as the essential principle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law regulations such as "One Invention, One Patent". Due to stimulate R&D and increase social knowledg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still exists. Take patent right as an example, there are many defects 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such as the uncertainty of the best protect degree,anti-communal. It's necessary to compare the benefits to the cos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development of legislation on parallel importation of patent products challenges the concepts of "As Private Right,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Sacred", shows its nature of public policy tool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ivate right; public policy tool; patent right; parallel importation对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属性,有一体两权(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无体财产权、普遍人权、私权公权化等阐述,而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已成共识。
知识产权反映了知识产品创造者的人格和财产利益,为特定的具体的私人的权利,属于民事权利范畴,也就是具有私权属性。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TRIPS协议)要求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
现代各国的立法一般也都从私权属性来构建其知识产权体系。
知识产品私人产权合理性的依据源于经济学中的劳动价值学说。
劳动不仅创造物化商品价值,也创造知识产品价值。
人从他自己的智力创造中被赋予了财产权,这是一种天赋人权(See Ruth L Gana,1996),专利法只是确认了它,而非创造了它。
法律授予专利权是对发明人预支的人力物力、伴随的巨大风险的一种回报。
一、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理论与现实的困惑1.知识产品的现实秉性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背离。
第一,知识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不会因为使用的增加而产生价值的损失。
而且将知识推广给另外一个人的额外成本往往很低或者是零。
使用知识的人越多越好:每个人都能以低成本或零成本从中得益,社会整体知识也在增加。
因此,知识具有一种无竞争的公益的特征。
第二,技术发明成果的取得离不开从全社会成员的知识宝库中吸收营养。
因此,这种智力成果产品无疑具有社会性质。
人们常以这个例子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质疑:“人能因为向大海倾倒番茄汁的行为而拥有对大海的产权吗?”2. 知识产权属性与规则的偏差。
将知识产权放入宏大的人权法律篇章中考查,把知识产权界定为以实定法的名义反应的自然权利,是一项“天赋之权”、“普世人权”,至少忽略了这一区别:知识产权(至少专利权)是经由特定程序、符合特定条件后被授予的,有一定的期限与范围,而人权是不能剥夺的,是永恒的。
从微观的法律规范层面看,既然创造性的劳动是知识产权产生的根源,又如何解释专利法中的“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即为何有“其他发明人如果也独立完成了同样发明,却得不到相应的权利?”二、知识产权的价值与反思1.制度层面: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必要性。
近代知识产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由封建特许权向资本主义财产权嬗变的过程。
市场交易的前提是任何人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
将知识界定为纯粹的公共产品必将阻碍知识产品市场的形成。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却对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影响。
(1)专利法作为一种强大的经济激励,能决定在特定领域资本投入和研究活动的规模。
大多数知识产品的研发上市需支付很大成本,但复制成本却往往很低。
知识产品的这一特点导致了市场失灵,理性经济人欠缺进行发明创造的动机。
产权是启动对社会有益活动的杠杆,它是以静态功效为成本(与垄断相关的成本)来提高动态功效(通过刺激技术进步),从而解决了市场失灵(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2002)。
它鼓励发明创造,刺激有实用性的技术成果不断涌现,从而导致社会福利的增长。
(2)专利制度本身构成一个完备的信息系统,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研究开发,从而减少社会财富的浪费。
知识在社会中的扩散提高了知识的自积累性。
知识的更多人使用并不减少其价值并影响他人的使用(这一特点也说明知识在本质上不是稀缺资源)。
从社会总体福利来看,知识产品只要有一个就够了,重复生产是完全的浪费。
(3)从产业角度来说,专利制度是一个有效的重要的商业竞争工具。
在技术创新的赛跑中,领先者获得专利权可将潜在的对手排除出竞争。
据此,知识产权的“社会契约论”认为,发明者将发明的细节向社会公开,促进技术进步,社会整体知识得以增加。
作为报答,国家代表社会授予其有限制的垄断权。
这里,发明人与国家之间达成了一种契约。
2.知识产权制度的固有不足。
首先,专利保护机制的最佳程度无法确定。
如果保护力度太弱,技术发展仍会因研发动机不足而受到约束;如果保护度过强,即使从长远看消费者也不会受益,而专利权所有人则可以获得远远超过研发总成本的利润。
同时,知识产权保护绩效受产业异质性影响,而且与需求、市场结构、研发成本以及革新进程的性质相关联,动态收益并不明确。
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设施和知识产权行使机制都要付出昂贵的成本,包括审查专利权有效性的成本(申请阶段和法庭阶段)和侵权行为的裁定成本等。
其次,知识产权可能导致知识产品的反公用悲剧。
“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
”知识产权制度下,知识产品在市场中具有正的价格,则认为知识产品效用低于其价格的消费者就会放弃使用该知识产品(郭宇飚,2004)。
知识产品的私有产权制度同时带来了交易过程中的多轮谈判、决策成本等,令使用者望而生畏。
现代企业也必须进行缜密的专利调查分析来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体系。
一方面谨防自己的研究侵犯他人专利,另一方面在技术竞争中尽可能地扩大权利保护范围,遏制对手、获取领先。
三、平行进口:利益冲突下专利制度发展的实证研究已经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
各国不同的公共政策目标与价值取向,导致了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的差异以及处理利益冲突时的不同态度。
平行进口问题是指,同一专利权人针对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不同的国家分别申请获得了专利权,当专利权人在其中一个国家出售或许可他人出售其专利产品后,如果第三人未经同意将上述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国家,是否会构成侵犯专利权人在进口国专利权的行为。
根据传统知识产权理论,一国法律产生的专利权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专利权人或经其同意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则在该地域国家内专利权人失去了对其产品的控制权,而他在其他国家的专利权并不受影响,即专利权只能“地域用尽”,而不会“一次用尽”。
显然,根据专利权的地域用尽原则,平行进口是一种专利侵权行为。
然而,为促进商品流通、鼓励自由贸易,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践选择忽略了专利权的这些传统特性。
1.欧盟的做法:欧盟内部的专利权一次用尽。
为建立统一的欧盟,共同体国家的《罗马条约》不允许在共同市场内以任何方式限制商品的自由流通。
欧盟以一系列判例确立了专利权一次用尽原则在欧盟法律中的地位,允许专利产品平行进口,事实上阻却了专利权人在不同国家实施不同定价。
这固然与专利权的地域性、独立性本质相矛盾,但有力保障了欧盟范围内商品的自由流转,无疑是将一个具有更高利益的政治法律目标凌驾于专利权之上。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欧共体专利公约第28条的规定,专利权用尽原则只适用于在欧共体国家制造且出售的专利产品。
欧盟不能容忍因价格差异而令共同体市场受损,然而欧盟对于世界范围内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是持反对态度的。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欧盟对权利用尽理论的工具主义态度。
2.日本的做法:默认的专利产品平行进口。
日本的“BBS 铝制轮”案件进一步发展了专利权的一次用尽说。
该案中德国公司(BBS Kraftverzueg Techmik AC)拥有一项铝制车轮产品在日本和德国的专利。
日本一进口商从德国购买这种合法的专利产品并返销日本。
由于德国公司在日本出售该产品的价格远高于德国的价格,致使该德国公司在日本无法与日本的进口商竞争,于是该德国公司指控日本进口商侵犯了其专利权。
1995年3月,东京高等法院判决日本进口商胜诉。
东京高等法院的判决认为,当今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如果仅仅因为专利产品越过了国界而给予专利权人以双重的过分利益,则明显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