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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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公权]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

[知识产权,权公权]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

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1 私权公权化产生的理论根据及其评析目前,之所以会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除了因为知识产权本身相对于其他私权,如物权,债权等,有其独特的私权性质,如客体共享,利益专有;客体具有创新性;其是无形的财产权利等,导致其区别于其它私权却又无法解释某些问题,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的学者还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1 知识产权的公法化趋势从国家的战略层面上看,知识产权逐渐发展为第一生产力,在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依附于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因此着重发展本国、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重大的意义。

1.2 国家授予与确认在知识产权国家主导方面,知识产权的利益链条环节上,从授权、确权、权利行使到知识产权从权利授予、确认、行使到保护的全过程,都有国家公权力的涉入。

1.3 社会公益与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法是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的调节器,这种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它需要由公权适时介入来调整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存在公权的渗透。

因此,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的平衡点便是政府的干预程度。

上述的私权公权化的根据确实具有其合理性,因为其综合来说反应了一个事实,那就是目前各国对其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体现在其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发展战略和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确权程序规定严谨,为了体现这些措施的正当性,就不得不通过立法和政策为之正名。

2 以知识产权私权性认识其本质从知识产权的发展历史上看,由于印刷术的传入和广泛使用,使得出版物的誊抄工作变得没有价值,封建君主开始特许出版。

随后,资本主义发展要求脱离君主特许,知识产权才兴盛起来,而其属性之争到1993年Trips协议结束,明确其为私权。

而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标准,吴汉东教授认为尽管众说纷纭,但是从权利的内容上看,公权一般是政治性的,私权一般是民事性的,前者属于事实行为,是创造者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后者是法律行为,是创造者的权利主体资格得以确认的程序。

权利的本质是利益,知识产权的利益主要体现为创作者对权利客体的财产权。

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

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

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1私权公权化产生的理论根据及其评析目前,之所以会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除了因为知识产权本身相对于其他私权,如物权,债权等,有其独特的私权性质,如客体共享,利益专有;客体具有创新性;其是无形的财产权利等,导致其区别于其它私权却又无法解释某些问题,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的学者还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1知识产权的公法化趋势从国家的战略层面上看,知识产权逐渐发展为第一生产力,在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依附于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因此着重发展本国、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重大的意义。

1.2国家授予与确认在知识产权国家主导方面,知识产权的利益链条环节上,从授权、确权、权利行使到知识产权从权利授予、确认、行使到保护的全过程,都有国家公权力的涉入。

1.3社会公益与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法是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的调节器,这种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它需要由公权适时介入来调整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存在公权的渗透。

因此,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的平衡点便是政府的干预程度。

上述的私权公权化的根据确实具有其合理性,因为其综合来说反应了一个事实,那就是目前各国对其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体现在其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发展战略和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确权程序规定严谨,为了体现这些措施的正当性,就不得不通过立法和政策为之正名。

2以知识产权私权性认识其本质从知识产权的发展历史上看,由于印刷术的传入和广泛使用,使得出版物的誊抄工作变得没有价值,封建君主开始特许出版。

随后,资本主义发展要求脱离君主特许,知识产权才兴盛起来,而其属性之争到1993年Trips协议结束,明确其为私权。

而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标准,吴汉东教授认为尽管众说纷纭,但是从权利的内容上看,公权一般是政治性的,私权一般是民事性的,前者属于事实行为,是创造者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后者是法律行为,是创造者的权利主体资格得以确认的程序。

浅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浅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浅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摘要:关于知识产权的属性,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议,这是知识产权领域一个非常重要且不容忽视的问题。

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给知识产权带来了挑战,不少人开始主张知识产权具有公权属性,并用此来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新问题。

考察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要从多个方面着手,不能孤立的看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在其前言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为私权”。

有些学者主张的“知识产权公权化”,无非强调的是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干预,或创造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机制的建立,但这些决不可能“内化”为知识产权从本质属性的私权演变成公权与私权的混合体。

笔者赞同这种看法,知识产权只是一种私权,而所谓的公权化倾向不过是知识产权发展的一个趋势,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并未改变。

一、知识产权概念的界定知识产权的概念界定,学术界一直以为都存在很大的争议,至今并没有形成一致性的结论。

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最早见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所提出,直到1967年的《世界知识产权公约》中才作为法律术语智慧成果权而被提出。

现在,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术语,但对其概念的界定都一直存在争议。

对于知识产权的定义,学者们都有不同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创造成果、工商业标记等符号化知识所依法享有的独占其权益的权利。

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使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应是依人的智力劳动而享有的权利,不应包括科技成果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及国际公约都没有对科学发现授予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一)概述知识产权的私权化,是对封建特许权制度的一场法律革命,经历了一个由封建特许权向资本主义财产权嬗变的历史过程。

知识产权的私权化是由知识产权的性质决定的,由罗马法复兴至现在,私法又等同于民法,因而民法所调整的民事权利与私法所调整的私权,两者同一,民事权利即是私权,那么知识产权自然也是一种私权。

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公权化发展探究

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公权化发展探究

性之 前,我们 先来 了解一下私权和 公权 这两个概念 。所 并 且 可 以 自 由支 配 知 识 产 权 下 的产 品 ,这 是 产 权 人 所 拥 谓 的私权就 是指在 自主平等 的社会关系 以及经济生活 中 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如此一来更好地解决 了社会 中现 平等主体所 拥有的财产权和人 身权 ,这些 私权彼此 间都 实存在的纠纷 问题, 保护 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是相互独立 平等的,并 由他们共 同构成 了私权社会 。而 其次,为了使产品能够在市场 中 自由流通 ,并保证交 易 公权 即为 公权力,是服 务于私权社会 ,调 整私权 社会 中 能 够 顺 利 进 行 , 维 持 市 场 的 正 常 秩 序 ,就 需要 对 知 识 产 的关系和矛盾 的国家 权力,是一切服务于 大众群体 的权 权的主体 以及其 自身 的权利加 以确认 ,而知识产权 的私 利。因此,当私权社会 中的公 民和组织有 些事 情 自己做 权 属 性 正 好 符 合 这 一 要 求 ,能 够 规 避 各 种 问题 的 出现 , 不好 时,国家就要来处理这些公共利益之事 。
用 的 问题 。人 们 开 始 寻找 办 法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 于 是 便 有
的尊重,这 是我国法律制度迈 出的一大进步 ,表 明我 国
了知 识 产 权 的 出现 。知 识 产 权 出 现 之 初 , 以垄 断 的 形 式 在 民法 领 域 以 及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上 逐 渐 与 国 际接 轨 ,越 为 人 们 所 大 肆 利 用 并创 造 了 大 量 的 财 富 ,其 完 全 为 个 人 来越具有科学性。
私权 属 性
公权化
利益 平 衡


知识产 权 的私 权属 性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分析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分析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分析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机构在科学、文学、艺术和技术领域所创造的原创作品,并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

这些权利的产生和保护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创新和创造力,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分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探讨其作为私人财产的特点和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

独占性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拥有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利,其他人无权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复制或传播该作品。

通过保护创作者对其作品的独占权,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创新和创造力的迸发。

创作者知道他们的努力和智慧不会被侵犯,从而更有动力投入到创作过程中。

其次,知识产权是有形的和可转让的财产。

与其他财产权一样,知识产权可以进行交易、转让和出售。

创作者和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权益转让给其他人或组织,以换取经济利益。

这种可转让性使得知识产权能够作为一种贸易资产,在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知识产权还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独立地对其作品进行处置和利用,包括出售、许可和授权等。

他们可以自主决定如何最大限度地提高其作品的价值,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这种排他性权利的存在,为创作者提供了保护创造性劳动成果的动力,同时也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创新和投资的动力。

然而,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也存在一些争议。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限制了其他人的使用权,尤其是在某些特定领域或发展中国家。

有人认为,过度保护知识产权可能会阻碍技术转让和创新的扩散,从而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着执行和监管的挑战。

盗版、侵权和虚假申请等问题依然存在,并给创作者和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损失。

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和国际合作,以应对这些挑战,是当务之急。

总结起来,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使得创作者和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享有对其作品的独占权利,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摘要: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正由传统意义上的私权蜕变为一种私权公权化的权利,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趋向乃是建构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保障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公共利益价值之所需。

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表明知识产权兼具有私权属性和公权属性,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其中,私权属性占矛盾的主要方面,公权属性属于矛盾的次要方面。

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意味着在加强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以防止私权保护不足或私权保护过度从而破坏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基于对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反思,关系到知识产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相对独立地位。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性,公权化,利益平衡,公共利益一、问题的提出人类社会正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嬗变和转型。

知识经济的勃兴一方面使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一大批发达国家,已经以知识产权法取代物权法,以电子商务合同取代货物买卖合同,作为现代民法的重点”;[1,P 2]另一方面,由于计算机络和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给传统知识产权法带来了新的挑战,络信息的公开、公知、公用,引发人们对知识产权以独占和垄断为特征的私权属性的质疑。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近年来西方社会在法律上进一步强化对权利人的垄断保护,此举却遭致大批人士的反对,其中也不乏专家学者。

他们认为私权的过度膨胀必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阻碍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因此主张法律应当侧重对私权加以适当限制,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技术创新的自由空间。

在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过程中,发达国家利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行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与体现前者利益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保护标准相同或类似的保护。

我国科技界针对国际上的“知识霸权”行为,则率先提出了自己在知识经济时代的权利新主张——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保障。

这里的“自主知识产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概念,它以其主体本土化、权属域内化、权利集成化和私权公权化的特征区别于传统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为对象

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为对象

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为对象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为对象引言: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团体在创造、发明或开发某种作品或发现某种信息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保护既涉及到私权,即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对其作品或发明的独占权,同时也涉及到人权,即普通人对获得和分享知识的权利。

本文将通过分析《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人权公约》两个国际文件,探讨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知识产权协议》是国际贸易组织制定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文件,其目的在于保护创新的鼓励和激励作用,为知识产权所有者提供独占和经济利益回报的机制。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创作者权益:知识产权法通过授予创作者独占权,保护其在作品中所进行的知识创造和劳动成果,使得他们能够享有合理的经济回报。

这鼓励了个体的创新和创造活动,推动了科技和文化的进步。

2. 促进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适度,可以鼓励技术创新和研发,吸引外部投资,推动技术的跨界转让和技术合作。

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确保技术创造者与技术使用者的权益平衡,促进技术合作和交流。

3. 维护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防止无良商家仿冒他人的创新成果或者掠夺他人的商业机密。

这有利于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和创新,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知识产权的人权属性《世界人权公约》是联合国制定的全球范围内保护人权的核心文件,其中包含了知识产权对人权的保护以及与人权的关联。

知识产权的人权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受教育权: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要求知识的创造者或拥有者拥有专属的权益,但人们也有权获得知识。

知识产权法应确保教育的普及和知识的传播,使每个人都有平等获得教育的机会。

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不应给人们带来获取知识的障碍。

2. 促进可持续发展:知识产权对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简析知识产权的公权利和私权利属性

简析知识产权的公权利和私权利属性

理 念 。《 T R I P S协 议 》在 序 言 中 宣 示 “知 识 产 权 为 私
权 ”, 这 种 私 权 定 位 使 得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找 到 了 自 己 的
G 0 L i n x i n
( S c h o o l o f A r t s a n d L a w, Wu h a n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T e c h n o l o g y , Wu h a n Hu b e 大学 文 法学 院 , 湖北 武汉4 3 0 0 7 0 )
[ 摘
要] 纵观历史 , 知识产权的发展遵循着从封建特权到法定私权并逐渐 向公共政策转化的演变路
径, 文章从历史法学派的视角 , 对知识产权的私权 属性 与公权属性间的抗衡关 系加 以阐述与分析 , 探 寻知识产权公 、 私权利属性间的作用机理 , 进而明确知识产权的公 、 私权利属性间的共存关 系。
[ A b s t r a c t ] I n t h e h i s t o r y , t h e d e v e l o p me n t o f i n t e l l e c t u a l p r o p e r t y i r g h t s f o l l o w s a n e v o l u t i o n a r y p a t h w h i c h i s f r o m t h e f e u d a l p i r v i l e g e s t o t h e l e g l a p i r v a t e r i g h t s , a n d g r a d u a l l y t o p u b l i c p o l i c y .I n v i e w o f h i s t o r i c a l j u -

浅论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趋势

浅论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趋势

浅论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趋势作者:李晓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9期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公权力的调整愈发显著,因此,有学者据此认为知识产权是公权化了的私权,或具有公权和私权二重属性等观点。

实际上,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其根本属性不应因其所呈现的某些公权性而被更改。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公权化中图分类号:D996.1;D9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250-02作者简介:李晓(1985-),女,汉族,广东吴川人,深圳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纵观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实践来看,知识产权问题首先是一个政策问题,也主要是一个政策问题,其次才是一个制度层面的法律问题。

从世界范围来看,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TRIPs)在前言中就直截了当地列道:“知识产权是私权”,即在知识产权界的普遍认识中,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私法上的一种权利。

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应以对权利的认识为起点①。

因此,本文试从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出发,结合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解读公权和私权的内涵,再分析知识产权公权化的性质,从而认识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

一、知识产权属性的概述(一)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追根溯源,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是封建社会“特权”的产物。

这种特权,或授于君主个人、或授于封建国家、或授于代表君主的地方官②。

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带有恩赐性质的特权,与当今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截然不同,但它毕竟使智力成果首次被确认为一种权利——独占权,是知识产权发展旅程上的一大飞跃。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科学技术和产业革命使社会生产力进入了空前的繁荣阶段。

商品生产者逐渐意识到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使用会带来极大的经济收益。

在该情况下,就需要建立一种制度,满足发明创造者因让权而获得应有的经济利益,与此同时,社会也满足了对该技术的需要。

从宪法角度谈知识产权保护

从宪法角度谈知识产权保护

从宪法角度谈知识产权保护摘要:知识产权具有私权以及人权属性,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国家应尊重和保护人权,因此以宪法保护知识产权势在必行。

然而宪法保护知识产权不是简单的载入条文即可,还要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其他共同成员的宪法权利进行平衡,最终真正保护知识产权。

关键词:知识产权人权私权宪法一、宪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现状我国宪法目前虽然仍没有对公民知识产权保障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但是从很多条款都可以得出保护知识产权的结论。

《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从字面上看,本条仅涉及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但不妨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作扩大解释,即公民私有财产不仅应包括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还应涵盖公民因创作作品、科学发明、改进现有技术、使用或注册商标而获得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及通过许可使用而获得的收益等。

因为根据现行相关法律,知识产权本身也是一类能为公民带来现实收益的财产权利。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是合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就不容侵犯;同时《宪法》第四十七条也具体规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这一条则表明宪法确认了公民通过进行文学艺术创作、科学研究获得著作权和专利权,进而保障公民著作权和专利权的独占或许可实施。

同时也表明国家鼓励和促进公民艺术创作和科学发明或技术改进的肯定态度,也就是说公民通过智力劳动所获得专利权的创造性活动受到国家保护、鼓励和支持。

而且《宪法》第42条对公民劳动权和获得劳动报酬的规定则可视为我国宪法保障公民劳动权的原则性规定和保障公民智力劳动成果即知识产权的一种补充性规定。

综合上述,我国宪法虽未明确保障公民知识产权列为一项基本权利,但通过相应原则性规定,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有了宪法最高依据,进而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障体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完善。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与私权公权化-法社会学论文-社会学论文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与私权公权化-法社会学论文-社会学论文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与私权公权化-法社会学论文-社会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从宏观角度看私权公权化私法公法化这一说法自上世纪进入我国并普遍为我国学者所接受,早在1920 年,江庸先生主持北洋政府法律修裁定工作时就有论述:其论述道:与其说是公法化,不如说其对私权的认识终于发展成了一个庞大的,完整的体系。

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在我国法学界一种片面强调私法社会化的论调正在形成,其突出特点为,不再将私权的保护和私权的社会化限制看作是可沟通的统一体,大体来看,笔者认为产生以上观念的原因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将私权从复杂的私权结构中剥离出来单独讨论私权一词至少应有两种含义,一种指私权和与私权相对应的义务。

二是单独地指系全系统中的权利。

但是,作为权利的私权并非孤立地存在,其本身只是一种建构的产物,而通过法律承认而形成的权利不可能地存在,而是必然与义务相关联,那些所谓的各式各样的对私权的限制,并不是一味的对权利的限制,其只是一种新的义务得到了陈述,并最终纳入私权结构的活动。

更何况,有关私权公权的区分非常重要,二者之间并不周延。

最终我们只会发现,这种建构的私权公权,只不过是某个整体的不同侧面。

从这个意义来讲,这种公法化的趋势,如果放在整个权利学的发展史上来看的话,将其视为权利学说的深化更为合适。

(二)权利的属性应该取决于权利的基本内容公权和私权的区分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

市民享有一种专属性的权利即市民权,其内容包括公权与私权。

后世学者关于公权与私权的划分导源于罗马法理论,但其分类标准不一。

其主要观点有利益说、关系说和法律说。

此外,学者还把公权分为国家公权和公民公权。

无论按照何种分类,笔者都认为应该把握最为核心的两点:即权利的产生方式和内容。

权利的属性,取决于权利的基本内容而不是权利的产生方式,因此,仅仅强调国家(公法)对私权的限制,并不能内化的改变权利的性质,其本质属性也不可能变成公私混杂的产物。

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具有私权的属性。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而有其特殊性,以致于有些学者在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的前提下提出了知识产权的公权化理论,并试图用该理论来解释一些知识产权面临的新问题。

知识产权的公权化理论是对私权理论的一种错误的解读,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不会也不可能改变或者会具有双重属性。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在序言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

“它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一种平衡的结果”。

[1]这表明知识产权是私主体所享有的财产权,可以归入民事权利范畴。

但是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长足发展,知识产权客体的类型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随之而来的就是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其中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不可否认,虽然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有其合理的一面,是知识产权理论创新的大胆尝试,对于完善和发展知识产权理论体系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但是,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是对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一种错误的发展和创新。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它不可能公权化。

如果知识产权真的有公权的属性,那它就不是真正的知识产权,就应该划归别的部门法调整了。

一、“知识产权公权化学说”的理论依据在“知识产权的公权化”学说支持者日趋增多的背景下,探求这一学说的客观背景或者说理论依据,是反思这一学说合理性的基础。

(一)依据之一:知识产权的公法化趋势由于国家干预的广泛出现,导致了公法、私法的融合以及公权、私权的权利竞合。

原有的私法中由于引入某些公法条款,以至于知识产权、矿业权、水权等权利形态受到大量公法规范的规制,凸显出强烈的公权色彩。

而知识产权是“公”、“私”融合过程中公权、私权的权利竞合最为明显的一项权利。

[2]私法公法化在知识产权制度中表现的较为明显,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相比有自己的特殊性,与公法的关系较为紧密。

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权力的介入较为普遍和更加深入,这也是被认为私法公法化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特征。

关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

关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

关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摘要]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所具有的共同属性。

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也受到法律的必要限制。

这是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所决定的,并通过法律平衡与调整的制度设计而完成。

上述情形没有也不应该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公权化理论批判WTO《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以私权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性质。

从条文的立法背景来说,“它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一种平衡的结果”。

在《知识产权协定》拟定的谈判过程中,发达国家意在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维护知识财产私有;而发展中国家却淡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排他性,以便丁•他人实施。

谈判妥协的结果是,协定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同时又规定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公共政策目标。

从条文的本身意蕴来看,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一样都是私的主体所享有的财产权。

可以认为,权利的私权性是将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而私权的神圣性则是对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的基本理念。

知识产权的私权化,是对封建特许权制度的一场法律革命。

近代知识产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由封建特许权向资本主义财产权嬗变的历史过程。

封建特许权包括印刷专有权和产品专营权,它以君主敕令或官府令状的形式,授予印刷商以出版独占许可证或赋予经营者制造、销售某种产品的专有权利,当时的特许权是一种“钦定”的行政庇护,而不是法定的权利保护。

在欧洲的许多国家,特许令状并未制度化,仅是一种个别保护、局部保护。

创造者依法对自己的知识产品享有独占和专有的权利,能够随意转让和处分这一权利,并分享他人利用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利益,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形成的知识产权观念。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人享有的无体财产权,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才得到法律普通认可和严格保护,并逐渐形成一种独立而系统的法律制度。

与封建特许权相比,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有如下特点:第一,它是“天赋之权”。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分析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分析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分析摘要: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研究知识产权属性的主要前提,传统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但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传播和发展,公权力逐渐介入到知识产权领域,使得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已经变成不可阻挡的趋势。

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属性发生变化,属于公权。

因此本文主要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发展背景、法理基础、具体体现以及对私权公法化问题的理解等方面来阐述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合理性,明确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专有人的权益,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私权属性;私权公法化;财产权一、问题的提出萌生于我国宋代特许权制度的知识产权,虽起源较早,但是仅在近300年的时间里才迅速地崛起和发展,逐渐成为各大公司和企业创新实力提高的核心竞争力和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的主要推动力。

知识产权虽然属于民事权利,但知识产权并不像是债权、物权等权利一样显而易见的纳入民事私权的范畴中,知识产权究竟是属于公权、私权还是兼具公私权两种属性,也即知识产权的属性在理论上有较大的争议。

王利明先生认为:知识产权是同时兼备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的权利。

国内另一种以冯晓青教授为代表的折衷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具有个人私权利益,但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公权力的不断介入使得知识产权同时具有公权和私权双重含义。

另外的学者则认为,随着知识产权客体的扩大以及知识产权不断侵害公共领域的知识财富,公权力对知识产权的干预被不断强化,使得知识产权已然脱离私权领域而应被当做公权的工具。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理论界对知识产权属性的争议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属性的问题,例如行政领域中公权力对知识产权的干预过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私权利益未得到全面认可等。

这些问题的根源都在于对知识产权的属性没有统一的定论,极大地阻碍了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的发展。

所以本文旨在通过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发展背景、法理基础、对知识产权私权公法化问题的理解等方面,明确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更好的激励知识产权人进行创造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公权化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公权化问题研究

品牌策划理论版36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公权化问题研究文/吕家琪(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摘要:当前我国逐步迈入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信息的公开性及共享性使得大量的知识成果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

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使得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开始被更多人所关注。

然而,随着国家公权力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干预,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公权化问题为学界所热议,部分学者认为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行为会导致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发生改变。

在面对社会与法律的发展变化时,无论是何种学术观点或看法,我们都应保持法学研究所必备的严谨的思维方式,在集大成之理论中守护自己的一片“田地”,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作为其本质属性不会因国家公权力干预而被改变。

关键词:私权属性 国家干预 利益平衡一、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概述在知识产权的历史进程中,其产生与发展只经历了短短几百年的时间,其首先是作为一种封建社会中的“特权”而产生的,这种“特权”的本质是一种“私有权”,在当时知识产权是为特定的人所设置的绝对的垄断性权利。

因此,此种被称为封建“特权”的知识产权并不属于我们如今所讲的私权范畴。

封建社会的“特许”形式,由于不适应新的生产关系的出现而逐渐土崩瓦解。

(一)知识产权私利属性的概念在17、18世纪,自然法学认为,人人生而平等,自然权利也被译作“天赋人权”。

洛克基于自然权利的理论,阐述了劳动是获得私人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以及劳动使人们获得私人财产权的合理性。

洛克的理论研究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可以通过权利人付出劳动而获得。

马克思所创立的“劳动价值学说”,向世人宣称劳动者自己创造的一切价值,创造的一切权利,都归其本人所有。

由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可得出创造知识产品的智力劳动者也可以获得对该产品的专有权利,因为智力劳动亦是劳动的一种。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于1994年向世界宣称知识产权为“私权”,该协议明确了私权属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及公权化趋向探析.docx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及公权化趋向探析.docx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及公权化趋向探析当前我国逐渐迈入了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的进一步应用以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大量的知识都呈现在人们面前,知识产权已经开始出现了私权向公权变化的趋势。

现阶段,如果从辩证的角度来看,那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是其本质,公权则是其法律关系的基础,需要对其平衡状态更加地重视,同时也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其保护。

由此可见,研究知识产权私权属性以及公权化趋向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一)私权属性概述在我国现行的民法当中,知识产权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知识产权本身具有非常明显的私权属性。

如果要保证在交易过程中具有规范性,就需要对其所有者本身的权利进行详细的划分,从而能够更好地和市场进行匹配。

由此可见,带有私权属性的知识产权具有非常明显的特点和特征,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社会的公平,稳定人心。

但是,在对知识产权进行维护时,也应该注意力度,不能够保护过度,以免出现其他不必要的问题。

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历程来看,已经有很长的时间,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也进行了改变和完善[1]。

对于知识产品来说,我国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和丰富,并且逐渐加强了保护力度。

私权属性是知识产权本身所具备的基础特征。

由此可见,其私权属性也是十分重要的,对其进行保护就是对作者私权的保护,一旦发生侵权问题,所有者可以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来保证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私权属性的特征就知识产权私权属性来说,在研究时应该将民事权利作为着手点,其本身虽然并不具备与民事权利相关的特点,但知识产权和民事权利有着从属关系。

有关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研究就需要借助民事权利来开展。

在资本主义社会,对知识产权进行制度化管理,但是仍然保留着私权属性,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维护就是对民事权利的公开监督。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交易逐渐变得更加频繁,因而只有明确知识产权,才能够保证市场交易的稳定[2]。

如果将知识产权简单的认定为公共物品,那么可能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解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解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l , l , J 占 轧会
2 0 1 3・3 ( 中) ◆理论 新探
解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吴 大 威 风
摘 要 当今社会正处于知识爆炸的时代, 而知识产权 已经逐渐 由私权逐渐向公权化进行转变, 普遍认为, 是知识产权的 本质 是私权 , 而构 建 法律 利益 平衡 的基础 则是 公权 , 从 而在 最 大限度上 实现 了知识 产权 的价值 , 当前社 会 , 知 识 产权 的公 权
知识 产权 的私权性 是 否会被 取 消 ?所 以人们 更加 确认 了知 识产 私 权 , 与此 同时 , 国家 对于一 些商标 注册 申请 、 专 利 申请 等一 系列 权法 的重要 地位 , 人 们所 反思 的 问题恰 恰是 我们需 要亟待 解决 的 行 为实 际上 是对 民事权 利 的一种 公示 以及 审 查 。 时至今 日, 我们

些业 界 的专家 。他 们之 所 以反对 主要 是担 心对 私权 的膨 胀 过
上 面我们 所提 到的知 识产权 隶属于 民事权利 , 指 的就是其具
度 必将 引发 社会 公用利 益在 一定 程度 上 的损害 ,从 而阻碍/ I l l 约 有 的私 权属性 , 换句话 说 , 这 里 的私 权是特 定 的、 具体 的私人 的权 了科 技 的发 展 , 因而 他们 主张制 定 的相关法 律法规 必须要 限制 私 利 , 我们着 眼 于知识 产权 的演 变过 程发 现 , 知 识产权 在 刚刚 出现 权 的不断蔓 延 , 以防止 阻碍科学 技术创 新 的空 间拓 展 以及 损害 社 的时候 , 其 完全 属 于封建 君主 以及 国家 所授 予 的特 殊权 利 , 尤其
约类 似 的保护 。 而 我 国针对这 些 国家 的霸权 行 为 , 提 出 了 自己的 于 财产权 利 , 从这 点来 看 , 知 识产权 并不符 合私权 的基本 原则 , 经 全新 主 张, 加 强 了对 自主 知识 产权 的保 障 以及确 认。 毫不夸 张地 过 了 1 0 0 多年 , 工业 产业 异军 突起 , 过 去 的一系 列特 权所 支持 的 讲, 自主知 识产 权是 我 国提 出的 、 具有 中 国社会 主义 特色 的崭 新 规 范通 过一 段 时间 的演 变 ,成为 了受 到 司法庇 护 的产 品产权保 概念 , 它 以鲜 明的特 征与其 他知 识产 权进 行 了区别 , 基于 以上观 护 , 但归根 结底 仍 旧属 于私权 范畴 。资 本主 义社会 中, 这 种特权 点, 人们 不 禁反思 : 在这个 知识经 济和 市场经 济协 调发展 的年代 , 的形势被 制度 化 了 , 最 终知识 产权 变成 了一 种法权 , 但还 是一种

浅析知识产权的私与公两面性

浅析知识产权的私与公两面性

浅析知识产权的私与公两面性作者:周雯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4期摘要:知识产权是私权,但知识产权也具有公权性,即知识产权中也存在社会公共利益。

一方面,知识产权法明确界定知识产权是垄断权,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又规定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信息传播、实现社会福祉的增长,保护的是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制度是权利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具有平衡性。

本文从知识产权与禁令的关系出发探讨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利益平衡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利益平衡;禁令制度上,在知识产权法内部,是权利的保护与合理限制的问题;在社会权利体系中,是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及协调问题。

知识产权垄断权的范围过宽势必会侵犯公共利益,垄断权的范围过窄,会形成对知识产权的弱保护。

前者妨碍社会公众获取和表达信息的自由,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后者减少对创作的激励,导致信息产生的严重不足,无法实现社会福祉的增长。

如:版权法赋予作者对其作品一定期限的垄断权,激励作者创作新作品,并传播其思想以推进科技进步和社会文化的发展;专利法以权利人公开技术秘密为代价获得有期限的技术垄断权,促进科技进步;商标法也同样体现了公共符号资源与商标权人对商标和其他识别性标记之间的利益平衡。

总之,一方面,知识产权法明确界定知识产权是垄断权,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利,保护的是私权,另一方面,又规定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信息传播、实现社会福祉的增长,保护的是公共利益。

总之,知识产权制度是权利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具有平衡性。

禁令是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一种方式,也即是维权援助的一种方式。

是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要求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命令。

对知识产权人而言,制止正在发生的侵权比获得损害赔偿更为重要。

因为,在多数情形下,侵权人对知识产权人商誉和市场份额所造成的损害无法用价钱补偿。

“迟来的正义便是非正义。

”但禁令的颁发有时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的公权利和私权利属性

知识产权的公权利和私权利属性

知识产权的公权利和私权利属性
陶广峰;张莉莉
【期刊名称】《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019)005
【摘要】权利可以分为公权利和私权利.法律社会化的趋势在促使社会法这一法域出现的同时,还导致了公权利和私权利的渗透和融合及混合权利的产生.混合权利强调对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利益保护的平衡,其实质体现了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知识产权的运行本体和运行过程无不散发出这种新型的混合权利的特质.明确知识产权所具备的公权利和私权利的双重权利属性,对于知识产权法的定位和基本原则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
【总页数】5页(P49-53)
【作者】陶广峰;张莉莉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南京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23
【相关文献】
1.简析知识产权的公权利和私权利属性 [J], 郭林昕;
2.知识产权权利属性再思考——一种对“私权公权化”的反思 [J], 严新龙
3.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新探 [J], 吕炳斌
4.简析知识产权的公权利和私权利属性 [J], 郭林昕
5.论基本权利属性的环境权与民事权利属性的环境人格权 [J], 张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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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摘要当今社会正处于知识爆炸的时代,而知识产权已经逐渐由私权逐渐向公权化进行转变,普遍认为,是知识产权的本质是私权,而构建法律利益平衡的基础则是公权,从而在最大限度上实现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当前社会,知识产权的公权化证明了其具有私权和公权两种属性,两者相互独立而又相互影响。

而产生矛盾的主要因素则是私权,产生矛盾的次要因素则是公权,这些都表明必须要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加以足够的重视,同时对其私权更要加以保护,知识产权在民法体系中具有相应的独立位置。

关键词私权性公权化利益平衡知识产权作者简介:吴威,中南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67-02人类社会早已经不是从前的工业经济时代,取而代之的是知识经济时代,可以说我们的这个社会正在由工业经济逐渐向知识经济进行蜕变,而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得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程度凸显,以当今国际的一些发达国家为例,早已经将物权法用知识产权法取而代之,货物买卖合同均被电子商务合同所取代,而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数字技术以及计算机网络的广泛普及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来说又是一个严峻的挑战,网络信息的公示程度,引发了人们对私权属性产生了的严重的质疑,想要缓解这一冲突一些西方国家在法规上对权利人的垄断进行了深层次的加强,然而这一举动却遭到了相关人士的一致反对,其中包括一些业界的专家。

他们之所以反对主要是担心对私权的膨胀过度必将引发社会公用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的损害,从而阻碍/制约了科技的发展,因而他们主张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要限制私权的不断蔓延,以防止阻碍科学技术创新的空间拓展以及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其霸权地位,要求一些经济相对滞后的国家供给一些与国际公约类似的保护。

而我国针对这些国家的霸权行为,提出了自己的全新主张,加强了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障以及确认。

毫不夸张地讲,自主知识产权是我国提出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崭新概念,它以鲜明的特征与其他知识产权进行了区别,基于以上观点,人们不禁反思:在这个知识经济和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年代,知识产权的私权性是否会被取消?所以人们更加确认了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地位,人们所反思的问题恰恰是我们需要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它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对其深深的思考。

归根结底,在这个时代的知识产权,它的权利属性正在由从前的私权逐渐蜕变成为公权化,但是就目前而言,私权仍旧是知识产权的主要属性,公权还只处于从属地位,这恰恰体现了公权和私权在某种程度上的有机融合。

一、私权属性的基本特征产品产权的私权,我们必须要从其民事权利的性质说起,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制度以及债权都经过了相对漫长的发展经历,而知识产权从形成到现在仅仅经历了几百年,而知识产权又不具备债权、物权自身的特征,普遍认为,知识产权反映的是创造者的人格魅力和财产利益,隶属于民事范畴。

对于我国来说,尽管对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规的归类具有各种不同的认知,而知识产权隶属于民事权利范畴普遍得到了大家的一致共识,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典当中也做出了相关的确认,所以,原则上必须要利用民法的精神、理论以及原理去对知识产权进行重新审视,使其得到进一步的规范,而且我们还要对其本身具有的特殊性质进行考察。

上面我们所提到的知识产权隶属于民事权利,指的就是其具有的私权属性,换句话说,这里的私权是特定的、具体的私人的权利,我们着眼于知识产权的演变过程发现,知识产权在刚刚出现的时候,其完全属于封建君主以及国家所授予的特殊权利,尤其在300多年前,其以垄断的形式被人们发掘,发展的尤为兴盛。

所以从以上看来,知识产权并不是来源于民事权利,更不是来源于财产权利,从这点来看,知识产权并不符合私权的基本原则,经过了100多年,工业产业异军突起,过去的一系列特权所支持的规范通过一段时间的演变,成为了受到司法庇护的产品产权保护,但归根结底仍旧属于私权范畴。

资本主义社会中,这种特权的形势被制度化了,最终知识产权变成了一种法权,但还是一种私权,与此同时,国家对于一些商标注册申请、专利申请等一系列行为实际上是对民事权利的一种公示以及审查。

时至今日,我们步入了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这个时代赋予私权性的界定则显得非常之重要,主要是因为市场经济具有市场化形态以及商品化的形态,与市场交易形影不离,而只有对产品所有人的产权进一步确认,才能科学、有序地对市场进行分布以及进行相关的产品交易,可以说我们将知识产品划定为相对纯粹的公共产品,这种界定和划分必将阻碍产品市场健康发展,因为共有产品对于市场是排斥的,之所以会产生这种排斥主要是共有产品本身具有非排他性以及非对抗性。

而对于知识产权的私权,国际公约中早就已经进行了相关的界定划分。

《trips协议》中的序言明确提出了保护与知识相关产品产权的必要性,该协议明确指出知识产权隶属于私权范畴,这一规定为整体内容奠定了基调,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该协议对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进行了特殊的强调,从其实质内容上看,其主要提出了知识产权的平等性。

在权利平等的大背景下,其不论是属于任何一类人群,他们所具有的权利都是相互对立而又相互平等的。

之所以对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如此重视,皆在强调在产权问题上,哪一类人都不能因为某一种因素而采取歧视的态度。

目前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在私权保护过度与不足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不仅国际公约把知识产权纳入了私权范围,对于我国来说,更需要将与知识产品相关的产权作为私权进行看待,其原则应当得到我们每以个人的充分的尊重。

二、与知识相关产品的产权的公权化趋向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是在不符合一定的原则的条件下演变而来的,而且其逐渐演变成了被绝大多数国家所广泛接受的一种权利。

当下,知识产品的相关产权的私权地位仍旧没有发生动摇,但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介入在日益增强,从某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趋势在逐渐加快,这表明知识产权已经和从前不可同日而语,可以说它已经不是一种纯碎意义上的私权,而是具有一种公权因素的私权,这点在现如今的相关理论中可以得到印证,并且具体实践中得到了体现。

以专利为例,从私权方面来说,专利法把专利当成了财富,但是在上个世纪,国际上一些发达的国家开始从公法的角度对专利问题重新进行审视,私权的公权化特征在其他知识产权中同样得以体现。

像著作权,我们从来不认为它是一种绝对意义上的私权,反而著作权被认为是一种具有较强公共性的一种私属权利,表现出了一种明显的公共性。

与之类似的,还有商标权,该权利的准作者化对商标权的私权性质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强化,但是上标签的促进有效竞争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公共利益功能同样使得这种私权化具备了非常之强社会性以及公共性,同样也具备了一定的公权属性。

其实,私权以及公权在法律中体现的是私法以及公法的调整,而过去对于私法以及私法结构上的划分则建立在社会与国家对抗、分离的基础上,在18世纪末期,知识产权最初的创设目的是为了垄断智力成果,但是当时的这种垄断并不是公权,可以认为它是一种民权。

在200多年以前,西方国家的工业迅速崛起,他们进一步扩大了调控并且加大了调控力度,一些国家甚至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对民权进行的确认,同时增加了管理的相关职能,所以商标权、专利权在知识权利的范畴之内,充分体现了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内容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充分体现了一个民族的特征。

经济权和民权的最根本区别是:前者强调权力者的高度自治,隶属于私权,而后者是在承认私权的基础之上强调国家的管理,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公权。

当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西方的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出现了私法公法化以及法律社会化的理论观点,立足于这一观点,社会与国家的划分显得异常模糊,“私”与“公”之间相互协调、彼此融入,形成了另一个法制领域。

“公”向“私”的渗透的主要特征是国家公权的入驻,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干预是公权的重要的属性特征,在此背景中,知识产品的产权公权化日益凸显,但“公”的渗透并没有从本质上扭转其私权的主体地位,这种公、私之间的有机融合,让的知识产权更加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规律。

三、产权利益之间的平衡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国家制定产权法的终极目标是对产权所有人与公众之间进行利益上的协调,而利益上的协调并不是静止的状态,而是动态的协调,理应要让公权对其适时地干预调整,从某种意义上讲,它融合了公权的基本特征,起源于知识产权的产品具有私人财产和公共产品两个方面的属性,公用产品属性体现了公众利用和获得信息的基本需求,更加是社会进步的基础,假设没有政府职能部门在权力上的干预,产品所有人的相关权利就得不到科学、宏观的控制,进而导致公众对知识的需求难以得到极大限度上的满足。

从另一个方面看来,有形资产和知识产品进行比较,知识产品具备无形属性,同时它更加不能够实际控制和实际占有,所以政府需要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来授予产权人特权,如果缺少了这种权利的授予,产品的开发者将无法获得本该属于自己利益,因而对相关产品授予产权显得尤为重要。

总结:通过对这一课题的阐述,我们不难看出,知识产品的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公权化趋向的权利,它具备私权特征,同时附加了“公”的内容,权利属性当中,公权与私权存在着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公权化意味着必须对社会的公共利益给予足够的重视,但也不能忽视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对其进行深层次上的分析,产品产权的公权具备一定的扩张能力,尤其时在相关法律中,充分体现了公共利益企图,这就导致了“私”中被渗入了一些“公”的因素。

换句话来说,在强调产品产权“私”的属性时,应当避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知识产权私权的过度膨胀,应当在保障公众利益的的基础上,保护产品创造者的基本权益。

参考文献:[1]戚昌文,刘华.直面知识经济,知识产权的冲突、调整以及发展走向.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0.[2]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3]董保华,等.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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