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解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摘要当今社会正处于知识爆炸的时代,而知识产权已经逐渐由私权逐渐向公权化进行转变,普遍认为,是知识产权的本质是私权,而构建法律利益平衡的基础则是公权,从而在最大限度上实现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当前社会,知识产权的公权化证明了其具有私权和公权两种属性,两者相互独立而又相互影响。而产生矛盾的主要因素则是私权,产生矛盾的次要因素则是公权,这些都表明必须要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加以足够的重视,同时对其私权更要加以保护,知识产权在民法体系中具有相应的独立位置。

关键词私权性公权化利益平衡知识产权

作者简介:吴威,中南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67-02

人类社会早已经不是从前的工业经济时代,取而代之的是知识经济时代,可以说我们的这个社会正在由工业经济逐渐向知识经济进行蜕变,而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得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程度凸显,以当今国际的一些发达国家为例,早已经将物权法用知识产权法取而代之,货物买卖合同均被电子商务合同所取代,而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数字技术以及计算机网络的广泛普及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来说又是一个严峻的挑战,网络信息的公示程度,引发

了人们对私权属性产生了的严重的质疑,想要缓解这一冲突一些西方国家在法规上对权利人的垄断进行了深层次的加强,然而这一举动却遭到了相关人士的一致反对,其中包括一些业界的专家。他们之所以反对主要是担心对私权的膨胀过度必将引发社会公用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的损害,从而阻碍/制约了科技的发展,因而他们主张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要限制私权的不断蔓延,以防止阻碍科学技术创新的空间拓展以及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其霸权地位,要求一些经济相对滞后的国家供给一些与国际公约类似的保护。而我国针对这些国家的霸权行为,提出了自己的全新主张,加强了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障以及确认。毫不夸张地讲,自主知识产权是我国提出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崭新概念,它以鲜明的特征与其他知识产权进行了区别,基于以上观点,人们不禁反思:在这个知识经济和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年代,知识产权的私权性是否会被取消?所以人们更加确认了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地位,人们所反思的问题恰恰是我们需要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它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对其深深的思考。归根结底,在这个时代的知识产权,它的权利属性正在由从前的私权逐渐蜕变成为公权化,但是就目前而言,私权仍旧是知识产权的主要属性,公权还只处于从属地位,这恰恰体现了公权和私权在某种程度上的有机融合。

一、私权属性的基本特征

产品产权的私权,我们必须要从其民事权利的性质说起,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制度以及债权都经过了相对漫长的发展经历,而知识产权从形成到现在仅仅经历了几百年,而知识产权又不具备债权、物权自身的特征,普遍认为,知识产权反映的是创造者的人格魅力和财产利益,隶属于民事范畴。对于我国来说,尽管对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规的归类具有各种不同的认知,而知识产权隶属于民事权利范畴普遍得到了大家的一致共识,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典当中也做出了相关的确认,所以,原则上必须要利用民法的精神、理论以及原理去对知识产权进行重新审视,使其得到进一步的规范,而且我们还要对其本身具有的特殊性质进行考察。

上面我们所提到的知识产权隶属于民事权利,指的就是其具有的私权属性,换句话说,这里的私权是特定的、具体的私人的权利,我们着眼于知识产权的演变过程发现,知识产权在刚刚出现的时候,其完全属于封建君主以及国家所授予的特殊权利,尤其在300多年前,其以垄断的形式被人们发掘,发展的尤为兴盛。所以从以上看来,知识产权并不是来源于民事权利,更不是来源于财产权利,从这点来看,知识产权并不符合私权的基本原则,经过了100多年,工业产业异军突起,过去的一系列特权所支持的规范通过一段时间的演变,成为了受到司法庇护的产品产权保护,但归根结底仍旧属于私权范畴。资本主义社会中,这种特权的形势被制度化了,最终知识产权变成了一种法权,但还是一种私权,与此同时,国家对于

一些商标注册申请、专利申请等一系列行为实际上是对民事权利的一种公示以及审查。时至今日,我们步入了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这个时代赋予私权性的界定则显得非常之重要,主要是因为市场经济具有市场化形态以及商品化的形态,与市场交易形影不离,而只有对产品所有人的产权进一步确认,才能科学、有序地对市场进行分布以及进行相关的产品交易,可以说我们将知识产品划定为相对纯粹的公共产品,这种界定和划分必将阻碍产品市场健康发展,因为共有产品对于市场是排斥的,之所以会产生这种排斥主要是共有产品本身具有非排他性以及非对抗性。

而对于知识产权的私权,国际公约中早就已经进行了相关的界定划分。《trips协议》中的序言明确提出了保护与知识相关产品产权的必要性,该协议明确指出知识产权隶属于私权范畴,这一规定为整体内容奠定了基调,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该协议对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进行了特殊的强调,从其实质内容上看,其主要提出了知识产权的平等性。在权利平等的大背景下,其不论是属于任何一类人群,他们所具有的权利都是相互对立而又相互平等的。之所以对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如此重视,皆在强调在产权问题上,哪一类人都不能因为某一种因素而采取歧视的态度。目前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在私权保护过度与不足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不仅国际公约把知识产权纳入了私权范围,对于我国来说,更需要将与知识产品相关的产权作为私权进行看待,其原则应当得到我们每以个人的充分

的尊重。

二、与知识相关产品的产权的公权化趋向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是在不符合一定的原则的条件下演变而来的,而且其逐渐演变成了被绝大多数国家所广泛接受的一种权利。当下,知识产品的相关产权的私权地位仍旧没有发生动摇,但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介入在日益增强,从某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趋势在逐渐加快,这表明知识产权已经和从前不可同日而语,可以说它已经不是一种纯碎意义上的私权,而是具有一种公权因素的私权,这点在现如今的相关理论中可以得到印证,并且具体实践中得到了体现。以专利为例,从私权方面来说,专利法把专利当成了财富,但是在上个世纪,国际上一些发达的国家开始从公法的角度对专利问题重新进行审视,私权的公权化特征在其他知识产权中同样得以体现。像著作权,我们从来不认为它是一种绝对意义上的私权,反而著作权被认为是一种具有较强公共性的一种私属权利,表现出了一种明显的公共性。与之类似的,还有商标权,该权利的准作者化对商标权的私权性质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强化,但是上标签的促进有效竞争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公共利益功能同样使得这种私权化具备了非常之强社会性以及公共性,同样也具备了一定的公权属性。

其实,私权以及公权在法律中体现的是私法以及公法的调整,而过去对于私法以及私法结构上的划分则建立在社会与国家对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