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和私权
【精】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
❖
—— 《独立宣言》
一、权利及权利观念的变迁
政治权力:强调的是权力的政治特征,是权力现象在政治生活中的应用和体现。
❖ 需求和利益: 需求:马斯洛及其“需要层次理论”
三是不同性质的社会政治力量在社会中有同的利益。 政治权力:强调的是权力的政治特征,是权力现象在政治生活中的应用和体现。
❖ 需求:马斯洛及其“需要层次理论” 是公民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3、民主权:主要体现在公民的参政权上。
果。 所谓权利:是指某人或某一群体所享有的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正当性。
多元主义世界是多元的,不是一元的。
(三)多元精英模式 是公共权力有效行使的保证。
三、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机制
政治是掌握在多元利益集团的精英手中。 “社会经济关系是政治权力来源的基础”
❖ 政治权力:强调的是权力的政治特征,是权力现象在政治生活中的应用和体现。
❖ 是公共权力有效行使的保证。
❖ 是公民权利充分实现的保障。
❖ 能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
❖ 是公民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 二、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界限的界定
❖ “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公
权”和“私权”的关系,其本源是对“公共 第一节 公利共权力益与公民”权利和的关系“个人利益”的界定。
四、政治权力的分配模式
(一)精英主义模式
第 左三右❖节的“政社精 分治会权平利英为等的”意主 政之义争及义 治保障 认 精为 英整 和个 行社政会精权英力。掌握在精英手中,精英
能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
(二)多元主义模式 一、“公权”与“私权”划分的意义
1 “公权”与“私权”的定义
多元主义世界是多元的,不是一元的。国家只是一 所谓权利:是指某人或某一群体所享有的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正当性。
公权和私权作文
公权和私权作文
《公权与私权那些事儿》
咱就说啊,公权和私权这俩家伙,就像生活里的两个家伙,总是会在各种场景里蹦出来。
前一阵儿我遇到这么一件事儿。
我家小区旁边要建一个公园,消息一出来,大家那叫一个高兴啊,都盼着能有个休闲的好去处。
可这时候呢,问题来了。
建公园就得占点地吧,有几户人家的小院子就被划进去了一部分。
这几家就不乐意了,觉得自己的私权被侵犯了呀,那是自己的地嘛。
可是从大家的角度来看呢,公园是公共的呀,如果因为这几家不乐意就建不成公园,那大家享受公园的公权不也就没了。
这事儿啊,闹得沸沸扬扬的。
有的人就说应该尊重那几户人家的意见,毕竟那是他们的私产;可也有人说不能因为几家就影响了大家的公共利益。
后来呢,经过多次协商调解,总算是找到了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办法,公园也能建了,那几户人家的权益也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你看,这就是公权和私权的一次交锋啊。
在生活里,这样的事儿还真不少呢。
有时候公权得让路给私权,有时候私权也得为了公权让让步。
它们就像两个小伙伴,得相互协调、相互平衡,咱的生活才能安稳和谐不是。
所以啊,咱得好好对待这公权和私权,让它们好好相处,这样我们的生活才会更美好呀!。
九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第五单元公权与私权单元整体备课
九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第五单元公权与私权单元整体备课教学目标1. 了解公权与私权的概念和区别。
2. 掌握公权与私权的基本内容。
3. 理解公权与私权的重要性和相互关系。
4. 培养学生正确行使公权和私权的意识和能力。
教学重点1. 公权与私权的概念和区别。
2. 公权与私权的基本内容。
教学难点1. 如何培养学生正确行使公权和私权的意识和能力。
教学准备1. 教材《道德与法治》九年级上册。
2. 多媒体教学设备。
3. 教学课件。
教学过程导入(5分钟)1. 利用多媒体设备播放相关视频,引起学生对公权与私权的兴趣。
2. 引导学生思考:什么是公权和私权?它们有什么区别?概念解释(10分钟)1. 通过讲解和讨论,明确公权与私权的概念和区别。
2. 使用具体案例,让学生理解公权与私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公权与私权的基本内容(20分钟)1. 分别介绍公权和私权的基本内容,包括权利的性质、来源、限制等。
2. 引导学生分析公权与私权的特点和作用。
公权与私权的重要性和相互关系(15分钟)1. 引导学生思考:公权与私权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和相互关系。
2. 讨论公权与私权的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
培养学生正确行使公权和私权的意识和能力(25分钟)1. 分组讨论:学生分组探讨如何正确行使公权和私权,并形成小结。
2. 学生小结汇报和班级共同讨论。
总结与反思(5分钟)1. 总结今天的学习内容,强调公权与私权的重要性。
2. 学生进行自我反思,思考如何在日常生活中正确行使公权和私权。
课堂作业1. 收集相关新闻报道或案例,分析其中涉及的公权与私权问题。
2. 完成课后习题,巩固所学知识。
教学反思本节课通过多种教学方法,使学生对公权与私权的概念和内容有了初步了解。
通过讨论和案例分析,激发了学生的思考和学习兴趣。
在培养学生正确行使公权和私权的意识和能力方面,采用了小组讨论和班级共同讨论的方式,使学生能够互相学习和借鉴。
整体而言,本节课达到了预期的教学目标。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9
一、公权与私权的一般性释义及其研究价值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是指社会公共领域中由公众赋予和认同的能够给公众带来权益和幸福的集体性权力。
公共权力主要存在于公共政治领域,国家权力是公共权力的最重要表现。
现代公共权力取自于民众的授予、法律的确认。
一切公共权力都必须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同时,民众托付给国家的这些公共权力又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和确认,这才使公共权力在公共性的基础上获得合法性。
私权,相对于公权力,由非公权机关介入的私人和团体所拥有的权利。
它是指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因其私人性质被称为私权利或私人权利。
私人权利的内容包括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财产权利及作为国家成员的公民权利等。
公民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
公权和私权的划分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与此同时,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基于自己的立场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
目前我国的权利(力)状况是公权力强、私权利弱、公权力经常侵犯私权利,因此我国应当明确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确立私权优位主义的指导思想,运用法律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并发挥社会组织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中的润滑剂作用,从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二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
对前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
对后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私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
与此相对,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为公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人意志,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始终处于平衡状态。
否则,公权力的极度膨胀,就是专制,就是中央集权制;私权利的极度泛滥,就是自由主义,就是无政府主义。
今天我们来讲讲权力中公权与私权的区别
今天我们来讲讲权力中公权与私权的区别权力,权为衡器,权力,是平衡的力量、平衡的能力。
权力有三个属性:公权(政府)、私权(市场)和共权(社会)。
相互之间相互制衡。
以正向运作。
公权就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军事权。
笼统的讲就是国家管理权。
在民主国家,这些权力都是分开的,立法权属于国会、司法权属于司法机关、行政权归政府、军事权由国家,这些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制约。
而专制国家则不同,政府包揽了这些所有的权力。
(以上出自百科)百科所只给我们解释了,公权分为四种:立法权(制定法律,我国唯一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就是人大代表逐级选举至最高机构实现立法)、司法权(监督并以强制手段维护法律得以实现,我国广义上的司法机关是法院(对违反法律者按照现行法律采取强制措施)和检察院(监督法院、公安机关,确保这两个机关依法行事),有一点要注意,公安机关并不属于司法机关而是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权(政府部门颁布的行政命令,行政权不等同于法律,政务部门包括政府及下辖的各个职能部门如税务、城建、教育等等机关,他们的行政命令就是行政权)、军事权(这点很好理解)。
那么私权又是什么呢?私权,也叫私权利,与公权相对应。
是指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权利。
在公权和私权之中,有一句非常核心的话:对于公权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私权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
这句话的来源是一句法谚,源于17、18世纪的西方。
是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相关表述与延伸。
所谓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
法不禁止即自由,指公民的行为无法律禁止皆不违法。
用通俗的语言来解释这一句话,就是如果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这个事情该怎么做?能不能做?对于公权来说,那就是不准做,除非立法,里面讲清楚了该如何做,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样子去做,不可越界;对于私权来说,同样的一件事情,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这个事情不能做,那就是可以做,除非法律规定这个事情不能做,才不能做。
论公权与私权的和谐以及私权优先原则
论公权与私权的和谐以及私权优先原则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在本文是指由公共权力部门行使的一种权能及其衍生出及直接托管的利益;私权则是指以私人名义享有的各种权利。
公权是人们为保障和促进私权而设立的,是保障和促进私权的工具,这是现代公权存在唯一合法的理由。
因此,二者本应当是自然和谐的关系。
但自从公权行使职业化之日起,公权就异化为凌驾于私权之上的一个魔杖,为实际掌握它的人服务。
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和谐从此就成为几千年来最令人头痛的一个难题。
即使是现代公权,也未完全摆脱历史的惯性。
本文试图分析我国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历史和现状,以及在我国建立和保持公权与私权和谐关系的基本原则。
一、公权绝对优先,是中国古代社会处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基本原则研究中国古代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先要弄清中國古代公权和私权的权利主体及其相互关系准则发生的机理。
从氏族社会脱胎出来的中国古代国家政权是以宗法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
在商周时期,公权与私权的划分首先是国家、诸侯国及以下大小宗族之间权利的划分,是大公和小公之间的权利划分。
即相对于国家,诸侯国是私,相对于大宗族,小宗族是私。
①家庭作为私法上的权利主体应该是要晚一些。
《诗经》中所说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其中的“我”是不是指以单个家庭为单位,尚不得知。
可以肯定的是,自春秋战国以后,在国家层面,公权的主体是皇帝及其家族,官吏作为帝王家奴也有准主体的地位;而私权的基本主体是家庭和家族,个人作为私法上的权利主体,是依附于家庭和家族的。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国与家的关系。
在家庭层面,个人相对于家庭和家族是私,家庭和家族为公,家长(族长)是公权的主体。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表现为个人与家长(族长)为代表的家庭和家族的关系。
处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从根据宗法制度中绝对的尊卑关系产生的。
国与家都是以宗法作维系的,家与国又由宗法而统一,所以只能根据宗法原则确立并维护既定的阶级关系和社会关系。
私权公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私权与公权是两种基本的权利形态,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界定和规定。
私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自己财产、人身、名誉等权益的支配权;公权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
私权与公权之间的关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私权公权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加深对这两种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二、私权法律规定1. 私权的概念与特征私权,又称私人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自己财产、人身、名誉等权益的支配权。
私权的特征主要包括:(1)主体特定:私权的主体为个人或组织,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2)权利内容多样:私权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内容丰富。
(3)权利范围有限:私权的行使受法律、道德、社会公德等因素的制约。
(4)权利义务相对应:私权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2. 私权法律规定(1)宪法规定: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有受教育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有休息的权利;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等。
(2)民法规定: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并对这些权利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3)刑法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侵犯他人私权的行为,如盗窃、抢劫、诈骗、侵占等,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公权法律规定1. 公权的概念与特征公权,又称国家权力,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
公权的特征主要包括:(1)主体特定:公权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2)权力内容多样:公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内容丰富。
(3)权力范围广泛:公权的行使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
(4)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公权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权与私权
”私”在政治领域中有何讨论?
”私”在政治领域中有何讨论?一、私权与公权的较量在政治领域中,“私”与“公”之间的讨论常常围绕着私权与公权的较量展开。
私权是个体在特定社会环境下享有的自主权利,而公权则是国家对社会整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权力。
私权与公权的较量涉及到社会个体的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是政治永恒的话题。
1. 私权的重要性私权在政治领域中的讨论常常强调个体的自由与尊严。
私权是个体社会地位的基础,保护私权可以确保个体的独立性和尊严。
同时,私权的实现也是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的基础,只有个体拥有充分的私权,才能积极参与社会事务,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2. 公权的限制在讨论私权与公权的较量时,需要关注公权的限制和合理性。
公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不能随意侵犯个体的私权。
政府的权力应受到制约和监督,确保其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在这种制约和监督下,个体的私权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二、私利与公益的平衡除了私权与公权的较量外,私利与公益的平衡也是私在政治领域中另一个重要的讨论点。
私利是个体追求自身利益的动力,而公益则是为整个社会谋求最大福祉的目标。
私利与公益之间的平衡关系牵涉到政府的施政原则和经济政策的制定。
1. 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私利与公益的平衡需要政府在施政过程中既注重公平,又保证效率。
政府应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让每个个体在社会中享有公平发展的机会。
同时,政府也需要注重经济的高效运行,实现国家和个体利益的最大化。
2. 私人财产与公共利益私人财产在私利与公益的平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私有财产制度保护了个体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激励个体进行创业和创新,推动经济发展。
然而,在追求私利的同时,个体也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公共利益做出贡献。
三、公共利益的定义与诉求在讨论“私”在政治领域中的讨论时,也需要关注公共利益的定义与诉求。
公共利益代表着整个社会的集体利益,是政府施政和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
1. 利益多元化的挑战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的定义面临着利益多元化的挑战。
公权和私权的区别
公权和私权的区别公权和私权的区别公权就是公权力,就是权力,权力是社会授予的,是公民让渡的。
私权就是私权利,就是个人的权利,权利是天生的,不可剥夺的。
比如人身自由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是别人不可剥夺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有时,私权利不仅是指个人,企业和公司也是私权利。
上海自贸区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就是对于私权利列明不可以做的事情,其他都可以做,叫做法无禁止即可行。
随着负面清单的升级版的出台,私权利在扩大,公权力在缩小,这就是改革的意义。
如果改革的进程是公权力一天天增加,那就是改革的失败。
如果私权利事事都要批准,那人们就无法生活,走路时我该先迈出那条腿?但公权力就不同,它实行正面清单式管理,只有清单上规定的事情才可以做,否则就是违法。
以为公权力可以创新,变化新花样,那是创设权力,也是违法。
因为公权力背后是强制力,私权利无法与之对抗。
有一日,网上发帖说,广东惠州警方对嫌犯胶带封嘴,称防止串供。
让大家评论。
我发帖说,“对于私权来说,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
但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明文规定即违法。
所以用胶带封嘴是违法行为。
因为没有那一条法律规定,可以用胶带封嘴作为戒具”。
有网友回帖说:“站在法律的角度赞同你的观点,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但是站在刑事侦查的角度,有时稍微便宜行事,掌控在一定的限度内当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理论与实践的距离是无法回避的”。
有支持我的帖子:“是的。
公权利需要监督,私权利需要不违法”。
有不同意的帖子:“对于惯偷就应该这样,要是让他们窜了供案子就难审了。
他们身上平时都有凶器,你说说怎样用文明的方式审他们”。
好像是警察的帖子:“好像对警察该用什么动作、招式来抓捕犯罪嫌疑人,法律也没有您理解的所谓明文规定!法律有没有规定和法律有没有细化规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立法是否需要细化某类行为规则也要视情况而定,否则公职人员基本不用干活了”。
有威胁的帖子:“去火星吧!大哥!地球是很危险地”!反驳的帖子:“也没有法律是明确规定不可以用胶带”。
“公权”与“私权”划分的意义
“公权”与“私权”划分的意义〖政治学原理〗重点辅导一、“公权”与“私权”划分的意义1、“公权”与“私权”的定义及其性质“公权”即指公共权力,首先表现为政治权力。
政治权力是“政治主体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和力量”。
公共权力指的是公共行为主体对公共性为客体的制约能力和力量。
“私权”即指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首先表现为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公民权利的外延大于政治权利的外延,指的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享有参与公共社会生活的权利。
其中,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是公民权利的首要内容。
利益的存在形成了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的根本理由,利益的内在矛盾特性决定了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特性,形成了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存在的基础。
(1)公共权力具有权威性和至高无上性,公民权利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
公共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和最高权威性,公共权力部门(个人或机构)得到公众授权,代表公众行使公共权力,追求和实现公共利益。
公民人人生而平等,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是现代政治的基本信念。
因此,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完全一致的时候,二者可以并行不悖,个人利益和权利将得到保护。
但是,一旦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相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公民权利就会受到代表公共利益的公共权力部门和个人的威胁和侵害。
此外,社会成员出于个人私利,也可能会违背公共权力意志,增加公共权力运行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公权”与“私权”之间就存在着严重的界限不清的问题。
如果从理论上对“公权”和“私权”进行的界限进行清晰的划分,从法律上对“公权”和“私权”的界限进行明晰的规定,就能保证公共权力有效行使,并使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2)公共权力表现为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公民权利表现为公民在私人领域的自主和自由。
公共权力因为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可,得到法律的授权,因此,公共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私权优先公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私权和公权是两种基本的社会权力形态。
私权,即个人或集体基于自身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权,则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行使的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
私权与公权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私权优先公权的法律规定,分析其内涵、意义以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
一、私权优先公权的概念与内涵1. 概念私权优先公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或集体的私权应当优先于公权。
这意味着,在私权和公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私权,以维护个人或集体的合法权益。
2. 内涵(1)尊重个人权利。
私权优先公权强调尊重个人权利,认为个人权利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重要基石。
(2)限制公权力。
私权优先公权要求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尊重个人权利,避免滥用权力。
(3)平衡利益关系。
私权优先公权旨在在私权和公权之间寻求平衡,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二、私权优先公权的理论基础1. 自然法理论自然法理论认为,人的权利是天赋的,不受国家权力干预。
私权优先公权正是基于这一理论,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
2. 社会契约理论社会契约理论认为,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人民享有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权。
私权优先公权正是基于这一理论,强调个人权利对公权力的制约。
3. 法治理论法治理论认为,法律是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公权力应当依法行使。
私权优先公权正是基于这一理论,强调法律对公权力的约束。
三、私权优先公权的法律规定1. 宪法规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一规定为私权优先公权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法律规定(1)物权法。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合同法。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实现合同目的。
(3)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行政法规(1)行政处罚法。
公权压制私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石。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公权力的行使有时可能会对私权利造成压制。
为了规范公权力的行使,保障私权利不受侵犯,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以下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公权压制私权的法律规定。
一、宪法层面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一规定确立了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即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保障私权利为前提。
二、行政法层面在行政法领域,公权压制私权的主要表现为行政侵权。
为了防止公权力滥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几个关键点:1. 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不得滥用职权。
2. 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公平公正,具有合理性。
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陈述申辩权。
4. 损害赔偿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法层面在刑法层面,对于公权力滥用导致的私权压制,法律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1. 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课上作业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摘要现今,公权与私权的矛盾日益突出化,尤其是公权的逐渐强大导致私权受侵害。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必将导致社会的不和谐发展,而限制公权,私权优先,是解决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必然途径。
关键字:公权与私权;冲突;协调一、公权与私权的概念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是指社会公共领域中由公众赋予和认同的能够给公众带来权益和幸福的集体性权力。
公共权力主要存在于公共政治领域,国家权力是公共权力的最重要表现。
现代公共权力取自于民众的授予、法律的确认。
一切公共权力都必须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同时,民众托付给国家的这些公共权力又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和确认,这才使公共权力在公共性的基础上获得合法性。
私权,相对于公权力,由非公权机关介入的私人和团体所拥有的权利。
它是指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因其私人性质被称为私权利或私人权利。
私人权利的内容包括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财产权利及作为国家成员的公民权利等。
公民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
二、公权侵犯私权的总体两方面我国社会中广泛存在着“公权介入私权”的现象。
目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的公权侵犯私权的行为总的来说可以归结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公权的扩张导致私权的受侵害。
不加限制的权力必然带来权力的扩张,继而发生一系列越权,权力滥用的现象发生,权力扩张所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对私权利的侵犯。
现实中因公权力扩张造成个人权利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
一些行政部门为利益或人情所驱使介入经济纠纷,运用权力保护一方,打击一方,构成对公共权力的滥用。
第二,公权力公共性能的弱化对私权利的侵害。
公权力的公共性能决定了其与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是紧密相联的。
当前,公权力的公共性能弱化现象比较严重,其主要原因是由公权力的腐败产生的。
通常表现为立法腐败、行政腐败、司法腐败等等,这种公权力的公共性能的弱化会直接或间接导致对私权利的侵害。
三、公权与私权冲突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的对相关规定的缺失,对公权与私权关系界定不完善。
公权侵害私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公权与私权是现代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
公权是指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共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力,私权则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权利。
在现代社会,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和矛盾时常发生,如何正确处理这种冲突,成为法律适用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公权侵害私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公权侵害私权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法性原则公权侵害私权的法律适用,首先要遵循合法性原则。
即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
在处理公权侵害私权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私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平原则公权侵害私权的法律适用,还应遵循公平原则。
即公权力的行使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在处理公权侵害私权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保护私权人的合法权益。
3. 限制原则公权侵害私权的法律适用,还应遵循限制原则。
即公权力的行使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不得滥用。
在处理公权侵害私权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制约,防止公权力滥用。
4. 补偿原则公权侵害私权的法律适用,还应遵循补偿原则。
即公权力的行使给私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处理公权侵害私权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私权人遭受的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三、公权侵害私权的法律适用程序1. 诉讼程序公权侵害私权的法律适用,通常通过诉讼程序进行。
私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审查,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2. 调解程序在一些情况下,公权侵害私权的法律适用也可以通过调解程序解决。
私权人与公权力机关可以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3. 行政复议程序对于公权侵害私权的案件,私权人还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合法,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论公权力和私权利
论公权力和私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概念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
(参考文献:袁祖社.权利与自由[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4.)个人理解:公权力是国家有关机构所掌握的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权力。
而私人权利是针对人民个人的,天赋人权中所提到的人权,应该就有指的是私权利。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特点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课堂笔记)个人理解:公权力行使的原则必须要遵从法律规定,仅仅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具有执行的效力。
与此同时,还要必须完成所规定范围的内容。
私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课堂笔记)个人理解:对于个人私权利的范围,相较于公权力,范围更大。
法律条文中没有提到的权力不代表人们不享有。
例如,采光权,这是一项,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居住高层的人越来越多的社会现状而新纳入到法律中的权利,在n年前可能人们从来没有提起过,但是不代表现在的人们没有这项权利。
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相应的处理方法,那么就不用定罪,接受处罚。
所以所谓遵纪守法,其实是指你没有做法律中禁止你做的事,只要在法律中没有明令禁止,你有一切自由去做。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联系1、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权利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权利应当是权力的本源,权力是巩固、捍卫权利而存在的,没有了权利,权力也就失去了存在之必要。
2、国家权力是私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
权利虽然是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但是,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认可和承诺,又是非常脆弱的,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
公权和私权作文
公权和私权作文
哎呀呀,今天我听到了公权和私权这两个词呢,嘿嘿。
我一开始不太懂呀,后来听大人解释了一下,好像有点明白啦。
公权呢,就好像是大家一起的权力,是为了让整个社会变得更好,嘿嘿。
比如说警察叔叔维持秩序呀,消防员叔叔救火呀,这些都是公权在发挥作用呢。
私权呢,就是我们每个人自己的权力呀,哈哈。
像我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玩具呀,穿自己喜欢的衣服呀,这就是我的私权呢。
哎呀,我觉得这两个权力都很重要呢。
公权可以保护我们大家,让我们生活得安全又开心,嘿呀。
要是没有公权,那社会不就乱套啦。
私权呢,让我可以做自己喜欢的事情,感觉很自由呀,哈哈。
不过我也知道,我们在使用私权的时候,也不能影响到别人的公权和私权呀,嘿嘿。
哎呀呀,我现在对公权和私权有了一点点了解啦,等我再长大一些,肯定会懂得更多的,哈哈!。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私权优先: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
只有公权与私权之间和谐,才能推动和促进私权与私权之间的和谐。
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公权是人们为保障和促进私权而设立的,是保障和促进私权的工具。
私权则是指以私人名义享有的各种权利。
要妥善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我觉得关键是要确立和执行私权优先的原则。
中国古代公权以帝王为权利主体,私权以家庭家族为权利主体,以宗法关系为基础,奉行公权绝对优先的原则,并压制个人基本权利。
公权绝对优先,是中国古代社会处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基本原则我国目前公权和私权总体上不是对立关系,但我国目前处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基本方针仍然是以公权为本,实行公权优先,与古代中国的公权优先虽有本质差别,仍让人隐隐约约看到有宗法制度的阴影。
如何改善目前这种公权与私权不和谐的状况?许多人首先想到的是公权与私权平等保护。
如果应用到私权与私权之间的关系,平等自然是基本法则,尽管不是唯一法则。
但在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中,如果要追求真正的和谐,必须坚持私权优先的原则。
公权是实现和促进私权的工具。
私权是目的,工具和目的如果发生冲突,是工具优先还是目的优先?当然是目的优先。
例如锁的任务是防范他人侵害屋内财产,但如果财产的主人丢了钥匙,进不了房屋,不能行使财产权利时,是让主人放弃权利,或者麻烦主人今后从窗户进出,还是设法把锁打开呢?即使公权真是众人私权的集中,即排除以权谋私的问题,如果与个人的私权发生冲突,还是要优先维护个人的私权。
且不说,集中起来的私权还是为分散的私权服务,还是手段而已,所谓众人的私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一个或然的概念。
例如公有财产,对一个具体的个人来说,可以说是他的,也可以说不是他的。
抽象的私权应当服从具体的私权,或然的私权要服从实然的私权。
目的优先,工具服从目的;具体权利优先,积极权利优先。
所以私权相对于公权应当优先。
九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第五单元公权与私权单元整体备课
九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第五单元公权与私权单元整体备课一、单元概述本单元的主题是公权与私权,主要讨论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通过本单元的学习,学生将能够理解公权与私权的概念,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理解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二、教学目标1. 知识与技能:- 了解公权与私权的概念及其区别。
- 掌握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 理解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2. 过程与方法:- 通过案例分析,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 通过小组讨论,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
3. 情感态度价值观:- 培养学生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和态度。
- 培养学生关心公共事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意识。
三、教学内容1. 公权与私权的概念及其区别。
2.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四、教学资源1. 教材《道德与法治》九年级上册。
2. 教学课件。
3. 案例分析材料。
五、教学过程1. 导入:通过引入相关案例,引发学生对公权与私权的思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 教学内容讲解:- 讲解公权与私权的概念及其区别。
- 讲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 讲解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3. 案例分析:- 分配案例分析材料给每个小组。
- 让学生通过小组讨论,分析案例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4. 小组讨论:- 分配小组讨论任务,让学生就公权与私权、权利与义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讨论。
- 引导学生通过讨论,形成自己的观点和结论。
5. 总结与反思:- 让学生通过总结和反思,巩固所学知识,提高自己的认识水平。
六、教学评价1. 课堂参与度:观察学生在课堂上的发言和参与情况,评估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在案例分析中的表现,包括分析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队合作精神。
3. 小组讨论报告:评估学生在小组讨论中的表现,包括观点的阐述、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团队合作精神。
公权私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公权与私权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公权是指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的权力,而私权则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
为了规范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公权私权法律规定的概念、原则、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权私权法律规定的概念1. 公权:公权是指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的权力。
公权具有强制力、普遍性和普遍适用性。
公权主要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
2. 私权:私权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私权具有自主性、有限性和相对性。
私权主要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合同权等。
3. 公权私权法律规定:公权私权法律规定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三、公权私权法律规定的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公权还是私权,都应当依法行使和保护。
2.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公权与私权应当相互制约、相互平衡。
3. 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时,应当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权与私权的规定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公权私权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公权法律规定(1)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法规。
(2)行政权:国务院及其部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国家行政权,制定行政法规、规章。
(3)审判权: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法审理各类案件。
(4)检察权: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检察权,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监督。
2. 私权法律规定(1)人身权: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权与私权的矛盾统一的关系
要了解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关键了解公权和私权的来源和概念。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二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
对前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
对后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私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
与此相对,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为公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
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人意志,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观点,一个合法的,深植于民心的政权,其权力的来源于人民的权利。
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是一种公职行为(即公权力并不具有私属性)。
这也就是说,行使国家某项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或委托,代表国家行使某一具体的行政管理权。
权力是一种与公职息息相关的能力或者潜力,如若无公职,则无权力。
其二,权力是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
权利主体对权利的享有的最实际的表现,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一项具体权利的行使。
那么,权利的行使,必须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一个协调的互动过程,而该过程实质上是权利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取得,和义务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抑制或让渡。
由于利益得失上的这种本质区别,必然要求这种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过程,必须依赖于另外一种力量国家公权力的
作用力。
从这一点看权力与权利是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的。
同时也因这两者的关系,权力与权利又相互矛盾。
权力是一种支配性力量。
权力作用的发挥,只能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实现。
权力的行使者与行使对象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缺少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力可言。
权力的支配性是权力的本质特征,没有支配性,就没有权力。
公权力行使,无论是以组织形式,还是个人形式,背后都以国家的强制手段为支撑,拒绝公权力支配,意味着势必受到制裁或惩罚。
公权力的这种特殊支配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正常运转,组织社会活动,进行社会建设必不可少,但是公权力握有者也完全可以利用这种特殊支配性,背离公权力的本质要求,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利。
具体形式,可以是避开公众注意力隐蔽进行,也可以是明目张胆地为所欲为。
也正因为如此,当公权力极度膨胀,不受制约时,公权力对私权利造成侵犯,从而产生滋生腐败,公权力滥用,公权力为某些个人(主要是把持权力的官员)的私利服务,从而将本应为大众的私权利保护的公权力变质成对大众私权利损害的毒刃,进而对社会公平,和谐产生消极影响。
而当私权利膨胀,也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也就是无政府主义和自由泛滥的恶果,正如以前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所说,“不顾一切追求自由的后果,破坏了民主社会的基础,导致了极权政治的需要,极端的自由结果就会导致极端的奴役。
”
也正是为了平衡这两对矛盾,建立新型民主,自由,文明的
新国家。
在法国启蒙运动的时代,伟大的启蒙思想家都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孟德斯鸠在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于公权力,他说,一个拥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真理,所以他说,要防止权力被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但同时他对于自由,也就是私权利的看法,他说,作为权利,他是自由的,而作为行为,未必是自由的。
行为自由可能产生不好的后果,特别是当自由不受限制地被滥用时,也就是前面提到的自由泛滥时,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也就是对应有的公权力的侵犯。
所以他说,在法治社会,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做他该做的事,而不是做他不该做的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取得长足进步,但也存在不少问题,30多年经济快速增长,政治生态环境却不容乐观,公权力对私权利的极大侵犯,对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造成冲击。
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治生态得到改善。
关于理清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对政治生态向着健康的方向进行有重大意义。
一方面公权力要制约,通过完善法制,对权力制约落到实处,帮助广大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将权力关进上了高压电的笼子里,保证公权公用。
另一方面,在确保公权力的基本效果的前提下,简政放权,减少权力支配性带来的副作用。
而在维护私权利的方面,推进民主政治的改革。
说到民主,也许很多人很感兴趣,对于这个民主,要避免两个误区。
其一,一些“激进派”认为民主就是西式民主。
认为中
国应照套从而实现私权不被侵犯。
但结果是西式民主过于强调自由,正如孟老先生所说自由不被限制就会产生灾难。
其二,少部分自诩“左派”的人已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为由,防止西方民主的渗透,将我国一些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主形式流于形式,没有落实。
并排斥西方启蒙思想中的优秀成果和精神。
实行一言堂,罔顾民意,排斥监督,其最终的目的是为其个人私利做辩护。
所以我们要提倡一种“有秩序的好民主”,如权力公开透明机制等一些东西运用。
同时提高民众的监督意识和权利意识。
从而实现孟德斯鸠所预言的良性民主的良政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