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与私权的和谐构建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私权优先: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
只有公权与私权之间和谐,才能推动和促进私权与私权之间的和谐。
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公权是人们为保障和促进私权而设立的,是保障和促进私权的工具。
私权则是指以私人名义享有的各种权利。
要妥善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我觉得关键是要确立和执行私权优先的原则。
中国古代公权以帝王为权利主体,私权以家庭家族为权利主体,以宗法关系为基础,奉行公权绝对优先的原则,并压制个人基本权利。
公权绝对优先,是中国古代社会处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基本原则我国目前公权和私权总体上不是对立关系,但我国目前处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基本方针仍然是以公权为本,实行公权优先,与古代中国的公权优先虽有本质差别,仍让人隐隐约约看到有宗法制度的阴影。
如何改善目前这种公权与私权不和谐的状况?许多人首先想到的是公权与私权平等保护。
如果应用到私权与私权之间的关系,平等自然是基本法则,尽管不是唯一法则。
但在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中,如果要追求真正的和谐,必须坚持私权优先的原则。
公权是实现和促进私权的工具。
私权是目的,工具和目的如果发生冲突,是工具优先还是目的优先?当然是目的优先。
例如锁的任务是防范他人侵害屋内财产,但如果财产的主人丢了钥匙,进不了房屋,不能行使财产权利时,是让主人放弃权利,或者麻烦主人今后从窗户进出,还是设法把锁打开呢?即使公权真是众人私权的集中,即排除以权谋私的问题,如果与个人的私权发生冲突,还是要优先维护个人的私权。
且不说,集中起来的私权还是为分散的私权服务,还是手段而已,所谓众人的私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一个或然的概念。
例如公有财产,对一个具体的个人来说,可以说是他的,也可以说不是他的。
抽象的私权应当服从具体的私权,或然的私权要服从实然的私权。
目的优先,工具服从目的;具体权利优先,积极权利优先。
所以私权相对于公权应当优先。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9
一、公权与私权的一般性释义及其研究价值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是指社会公共领域中由公众赋予和认同的能够给公众带来权益和幸福的集体性权力。
公共权力主要存在于公共政治领域,国家权力是公共权力的最重要表现。
现代公共权力取自于民众的授予、法律的确认。
一切公共权力都必须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同时,民众托付给国家的这些公共权力又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和确认,这才使公共权力在公共性的基础上获得合法性。
私权,相对于公权力,由非公权机关介入的私人和团体所拥有的权利。
它是指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因其私人性质被称为私权利或私人权利。
私人权利的内容包括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财产权利及作为国家成员的公民权利等。
公民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
公权和私权的划分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与此同时,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基于自己的立场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
目前我国的权利(力)状况是公权力强、私权利弱、公权力经常侵犯私权利,因此我国应当明确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确立私权优位主义的指导思想,运用法律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并发挥社会组织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中的润滑剂作用,从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二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
对前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
对后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私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
与此相对,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为公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人意志,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始终处于平衡状态。
否则,公权力的极度膨胀,就是专制,就是中央集权制;私权利的极度泛滥,就是自由主义,就是无政府主义。
当代中国公权与私权和谐关系的建构
3 . 权力行使的力度不够 。权力设立的 目的在于
公 共利 益 , 权 力不作 为必 然使 公共利 益受损 , 有 违权 力 设立 的初 衷 。 一 些官 员对人 民 的利 益 置— 1 2 — 3 0
作者简介 : 于建东 , 男, 河南新 密人 ,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 院博士研究生 , 研究方 向为伦理学原理 ;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 的发展 , 人们越 来越 重视 自己的权利 , 不可避免地 引起 与加 深 了私权 与公
权的冲突 , 如何协调二 者的矛盾与冲突, 建构和谐 的公权与私权的关 系, 成为当前我 国亟待解决的问题。当代 中国建
构 公 权 与 私权 的和 谐 关 系首 先要 确 立 私 权 的 正 当性 , 然 后从 权 力 制 约权 力 、 法律 制 约 权 力 、 权 利 制 约权 力 、 社会 制 约
公权与私权的划分 “ 源 自于一个 国家或社会共 同体 内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 l j 。公共 权力 , 简称公权或公权力 , 是指以维护公共利益为 目
的的 , 以组 织 形式 出现 的机 构 与制 度及 其 代表 的权 力 。本 文所指 的公权 仅指 国家 权力 。与公 共权力 相 对, 私 人 权利 也 称私 权利 、 私权 , 是 指 作 为社会 主体
彭志君 , 男, 湖南怀化人 , 湖南 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 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为西方哲学 。
2 0 1 3年第 2 期
于建东
彭志君
当代 中国公权与私权 和谐关系 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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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 自己的工 作敷 衍 了事 , 人浮于事 , 消极 怠 慢 , 玩 忽
职守 , 出现权力滥用现象。一些政府部 门更是对涉 及自 身利益 的事项 , 采取消极怠工的方式 。 4 . 权力 行使 的 目的错 误 。设 立公 权 的根 本 目的 是促进公共利益的发展 , 权力行使者在公共权力行 使的过程中将公权“ 异化” 为 自己谋取私利 的工具 , 利用手 中的权力对他人 的人格进行侮辱诽谤 和打 击报复。这类权力滥用者 , 大多怀有不 良企图, 其行 为 大多 已经 属 于违 法 行 为 , 这是 较 为严 重 的权 力 滥 用现 象 。 公权腐败 , 侵害私权 。所谓腐败, 就是国家公职
浅析法治社会中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在 推进依 法 治 国 ,建设 法 治 国家 的进程 中 ,“权 大 于法 ”、信访 不信 法 、以权 谋私 等现 象 时有发 生 。要 解 决这 些 问题 ,必 须 深 刻认 识 公 权 与 私权 的辩 证 关 系 , 注重 和把 握 好公 权 与私 权 这 两个 法 治 建 设 的重 要 轴 心 .使其共 同服从和服务 于市场经济 和法治中国建设 。
3.形 态 之联 系 。公 权 与私 权 是共 生 、相 互转 化 的
人们 发 现 只有让 渡部 分利 益 .接受 一个 凌 驾于 个人 利 关 系 。公权 产 生于 私权并 以私权 为配 置 和作用 对 象 ,
益 之上 的强力 安 排 ,才 能 保 障 人 人享 有 利 益 ,于是 产 离 开 了私 权 ,公 权 犹 如无 本 之 木 ,也 没 有 了存 在 的意
(二 )公 权 与 私 权 的 联 系
1.起 源 之联 系 。私 权是 公 权 的 源泉 。公 权 又通 过 法 律 的形 式 确 认 私权 。从 公 权 与私 权 的 历 史演 进 来
公权与私权的和谐
?作者简介:武裴,(1988.2-),汉族,陕西渭南人,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
??摘要:对于此篇文章的题目,我本来想用公权与私权的博弈,但仔细想想感觉用“博弈”这个词不太合适,因为“博弈”这个词意味着战斗,意味着此消彼长,似乎对公权的限制、制约,就意味这对私权的削弱,而公权的扩张,则意味着私权的萎缩。
我认为,其实公权很简单,对私权造成损害的并不是公权自身,而是超越公权权限的那一部分,如果我们能做到对公权自身的规制与监督,对超越部分的杜绝与惩罚,就能做到公权与私权的和谐,这也是我这篇文章想要论述的宗旨。
?关键词:公权;私权;和谐?所谓公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和公共权力,是由国家依法赋予,并由国家强制力做后盾,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谋取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一种国家强制权力,与公权概念相对应,私权是一种公民权利,是指有关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各方面的权力。
?①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公权的行使者是政府,对于政府产生的目的,人们有不同的解释,米尔恩认为:“社会责任原则赋予共同体一种团体的权力权,该权力使共同体有资源通过其利益的代理人,在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所必需的限度内,去组织和调控其成员的活动,这些代理人就是共同体的政府。
”?②霍布斯则从制止人们不合理倾向,消除人们贪婪之心,保障安全的角度分析了以暴力为特征的政府产生的目的。
从对政府产生的目的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即公权其实很简单,其初衷无非是为了更好的来保护人民的各项权利,维护社会的次序与和谐,用一句话概括就是保护每个人的人权不受侵犯是我们组织建立国家或政府的最主要目的。
但是什么让公权在保护私权的道路上变得异常复杂,甚至从一个保护者变成了破坏者?那就是权力的异化,公权背离了其最初订立的契约,超越了其本该有的权限,其在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同时也侵犯了他的保障对象,特别是当公权不甘于担当幕后的保护者,而将自己置身于一切权利之上,并由此演变成一种傲慢,一种无视,高高在上的它没有了一支平衡的独立的力量对其进行制约、监督,那么踩在脚下的就是人民的利益。
论公权与私权的和谐以及私权优先原则
论公权与私权的和谐以及私权优先原则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在本文是指由公共权力部门行使的一种权能及其衍生出及直接托管的利益;私权则是指以私人名义享有的各种权利。
公权是人们为保障和促进私权而设立的,是保障和促进私权的工具,这是现代公权存在唯一合法的理由。
因此,二者本应当是自然和谐的关系。
但自从公权行使职业化之日起,公权就异化为凌驾于私权之上的一个魔杖,为实际掌握它的人服务。
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和谐从此就成为几千年来最令人头痛的一个难题。
即使是现代公权,也未完全摆脱历史的惯性。
本文试图分析我国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历史和现状,以及在我国建立和保持公权与私权和谐关系的基本原则。
一、公权绝对优先,是中国古代社会处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基本原则研究中国古代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先要弄清中國古代公权和私权的权利主体及其相互关系准则发生的机理。
从氏族社会脱胎出来的中国古代国家政权是以宗法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
在商周时期,公权与私权的划分首先是国家、诸侯国及以下大小宗族之间权利的划分,是大公和小公之间的权利划分。
即相对于国家,诸侯国是私,相对于大宗族,小宗族是私。
①家庭作为私法上的权利主体应该是要晚一些。
《诗经》中所说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其中的“我”是不是指以单个家庭为单位,尚不得知。
可以肯定的是,自春秋战国以后,在国家层面,公权的主体是皇帝及其家族,官吏作为帝王家奴也有准主体的地位;而私权的基本主体是家庭和家族,个人作为私法上的权利主体,是依附于家庭和家族的。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国与家的关系。
在家庭层面,个人相对于家庭和家族是私,家庭和家族为公,家长(族长)是公权的主体。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表现为个人与家长(族长)为代表的家庭和家族的关系。
处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从根据宗法制度中绝对的尊卑关系产生的。
国与家都是以宗法作维系的,家与国又由宗法而统一,所以只能根据宗法原则确立并维护既定的阶级关系和社会关系。
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寻找均衡——兼论改革开放30年行政法制取得的成就
政法律丰富 了我 国的行政法制体系 , 推动了我国的行政法制建 设。
公权力“ 绑架” 作为相对人家属和亲戚的国家公职人员。 如果这样 , 公
法治和人权就会荡然无存 。 最后 , 行政法学研究也是百花齐放 。 当其冲体现在对行政法 的 权 力就可 能变成 专制 的工具 , 首
学科认 识上。 于对行政 法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 、 关 不断丰富 我们需 要什么样 的行政法 ?行政法是什么样 的法 ?主要的观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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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 权 力 与 私 权 利之 间 寻 均衡
兼论 改革 开放 3 年行政 法制取得 的成就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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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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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 会 的政治 文明 主要有 五 大特征 : 即强调 个体权 利 : 强调主 权在 民; 强调 权 力制衡 ; 强调 公平 分 配; 强调 依 法治
国。然而, 一些执法人 员滥用公权力, 粗暴侵害公民私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所以, 对政治文明的构建而言, 对公权力与私 权 利 的合 理定位 显得 尤 为重要 , 理 定位公权 力与私权 利是推 进 法治化 , 合 构建政 治 文明的 重要环 节 , 这不仅 能防止权 力 的滥 用和 异化 , 而且 能有效 保障 公 民权 利。
原则的重要体现。19 通过的 《 9 6年 行政 处 罚法 》 立 了 处 罚 法 定 、 停” 确 处 措施 , 即该县所有国家公职人员要承包做好其家属和亲戚的拆迁
罚适当和听取意见等法律原则和程序, 适应 了我国建立市场经济 体制 动 员工作 , 做不好的 , 停职停薪。
改革的需要 , 对中 国行政法制建设意义重大。 行政复议法》 《 在行政监 政府 为了发展所辖区域的经济, 为了开发建设, 依法适 当拆迁部
和谐社会视角下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协调
和谐社会视角下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协调【摘要】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协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
三个机制的法制化是促进公权与私权平衡协调的关键。
【关键词】公权;私权;和谐社会;措施改革开放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与此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
如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就业、社会保障、医疗、教育、治安、住房、安全生产等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行政违法、司法不公、权力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
近年来的焦点,大多集中在这些问题上。
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某种程度的平衡机制欠缺、动力机制失范,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主要深层原因。
从法学视角看,公权与私权失衡是其根本原因。
因此,促进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协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任务。
1. 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协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由此可看出,和谐社会的根本在于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和谐。
而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和谐关键在于私权与公权的平衡协调上。
美国社会学家伦斯基认为,几乎所有人们劳动的产品都以两个看起来互相矛盾的原则为基础来进行分配,这就是需要和权力。
在由需要决定分配的地方,个人的基本需要就被演绎为人的权利。
个人的权利不仅是要求被保护,而且为他人甚至政府权力的行动确定边界。
而权力则是社会政治过程中的核心。
政治运作的一个根本是谁能得到什么,这必先取决于谁拥有权力。
在社会利益分配机制中,权力表现为由各种能力或资源所构建起来的潜在或实际的力量。
权利表现为个人享有某种利益、机会和资源的资格或可能性,即“需要”。
社会利益的分配和社会关系的性质主要是由权力和权利共同决定。
社会的不和谐归根到底是权利和权力的滥用、权力与权利的相互异化、失衡所导致的结果。
一方面,权力不受制约,恣意行使,为掌握和行使权力者攫取最大限度的优势利益和特权,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法定权利的充分保障,公民无法通过主张权利去抵御来自强权的侵害,从而导致了更多社会不公和社会不满。
浅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
浅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作者:夏文婷来源:《管理观察》2016年第08期摘要:近年来,行政部门越权违法、贪污腐败的案件频频发生,究其深层原因是公权力和私权利间关系失衡。
从公私权诞生起二者间就存在一种对立又依存的关系,从公权力和私权利的产生、演进过程入手分析,可以找出二者间的关系和矛盾冲突,并由此探索出促进二者协调平衡发展的相关对策建议,这对我国更好的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以及构建服务型政府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公权力私权利平衡当前社会,公权力对私权利侵害的事件屡见不鲜,政府违法决策、行政执法不规范、公职人员公权私用、贪污腐败等现象时有发生,更有“孙志刚”事件、延安的“黄碟”事件的屡屡出现,这些现象都反映了政府在社会治理中一支独大,导致公权力侵犯公民私权利的现象。
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政府的公信力就会降低,社会矛盾纠纷加剧,长此以往十分不利于政府的有效治理和社会稳定,更不利于现代化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成两大领域:政治国家生活领域和市民社会生活领域。
对政治国家生活领域进行规范的法律叫公法,对公民社会生活领域进行规范的叫私法。
二者一个强调国家意志、一个强调个人意志,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
与此相对应,以公法为依据享有的权力就叫做公权力,比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以私法为依据享有的权利就叫做私权利,例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一、公权力和私权利的产生公权力和私权利的产生和历史演进,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发展过程。
这里不得不提到洛克《政府论》中的理论:政府的权利来自于全体人民的一致同意。
在自然的状态下,单个人的力量是很小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既要保护自己不受自然环境的威胁,同时还要维护自身的权利不被他人侵害是很艰难的。
所以人们想要寻求一种方式能够“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为了自身的利益,人们达成契约,决定转让自己一部分的自由,让渡自己部分自然权利给政府,组成一个政治社会来帮助完成一些自身力量难以达到的事情,更好的保障自身权益。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课上作业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摘要现今,公权与私权的矛盾日益突出化,尤其是公权的逐渐强大导致私权受侵害。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必将导致社会的不和谐发展,而限制公权,私权优先,是解决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必然途径。
关键字:公权与私权;冲突;协调一、公权与私权的概念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是指社会公共领域中由公众赋予和认同的能够给公众带来权益和幸福的集体性权力。
公共权力主要存在于公共政治领域,国家权力是公共权力的最重要表现。
现代公共权力取自于民众的授予、法律的确认。
一切公共权力都必须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同时,民众托付给国家的这些公共权力又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和确认,这才使公共权力在公共性的基础上获得合法性。
私权,相对于公权力,由非公权机关介入的私人和团体所拥有的权利。
它是指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因其私人性质被称为私权利或私人权利。
私人权利的内容包括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财产权利及作为国家成员的公民权利等。
公民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
二、公权侵犯私权的总体两方面我国社会中广泛存在着“公权介入私权”的现象。
目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的公权侵犯私权的行为总的来说可以归结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公权的扩张导致私权的受侵害。
不加限制的权力必然带来权力的扩张,继而发生一系列越权,权力滥用的现象发生,权力扩张所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对私权利的侵犯。
现实中因公权力扩张造成个人权利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
一些行政部门为利益或人情所驱使介入经济纠纷,运用权力保护一方,打击一方,构成对公共权力的滥用。
第二,公权力公共性能的弱化对私权利的侵害。
公权力的公共性能决定了其与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是紧密相联的。
当前,公权力的公共性能弱化现象比较严重,其主要原因是由公权力的腐败产生的。
通常表现为立法腐败、行政腐败、司法腐败等等,这种公权力的公共性能的弱化会直接或间接导致对私权利的侵害。
三、公权与私权冲突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的对相关规定的缺失,对公权与私权关系界定不完善。
论法治社会中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均衡定位
定 ;3 平等 性原则 。印法律面前人 人平 等 原则 , () 不允 许有超 越 法律的特权现 象 和特权 公 民 ;4 统 一性原 则 。即法 治统 一原 ()
则 , 允许各部门或地区 制定 和推行有 悖于统 一性 法治 原则 的 不
法治(u f丑 ) rl o l 意谓法 的统治 , e w 以法 而治或依 法而治 ; 法 治” 一词 自古 即有 , 千 年来 , 们 分 别 不 同 的角 度加 以理 几 人 解, 概括起来 主要反 映了两个不 同 的层 面: 其一 , 是指一种 治 国 方略 , 主要把法看作 一 种治理 国家 的工具 和手段 , 是与 “ 人治 作为治理 手段相 对 立 的概念 ; 二 , 指在 民 主基础 上形成 的 其 是
[ 作者 简介 ] 刘金花(9 卜 )女 , 17 , 山西太原人 ,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基础部讲师 ,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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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 国家 、 社会 生活 中 居于 至高 无上 的地 位 , 有普遍 约 束 具 力 。在我 国, 社会 主义法治的 基本要求可 概括 为 “ 法可依 , 有 有
会 主义法 治国家” 已成 为当代中国社会 占据 主导地 位的社会 主
流法律意识形态 , 但法治秩 序的建立并 不仅 靠制定 若干法律 条 文和设立若干法庭 。 最重要 的是 看人 民是否能 真正 去运用这 些 条件 。中国在实现 现代 化进程 中面粘着 多重 的艰 巨任务 , 而经 济的高速发 展 、 生产力水平 的极 大提 高 、 治 的高度 民主化 、 政 人 民文化素质和生 活 水平 的极大 提 高等等 方 面都 离 不 开法治 在 其中的运 作 . 法治 在现代 化社 会 中起 着多 重任务 的重要 作 用。 如何 处理公权力和私权利之 间的关 系、 如何 对公权 力和私权 利 进 行台理的定位 是 中 国在实现 法 治杜会 的进 程 中必须 解决 的
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制衡
摘要长期以来,在我们这个高度强调和推崇“公权力”的国度里,私权领域一直备受冷落甚至一度被视为法学研究的禁区。
直到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公私法"的划分得到确认以来,私权利才逐渐为法学界所认同和重视。
自2003年以来,我国在公权的规范和保障私权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如非典后的公共卫生事件立法,收容制度的废除,温家宝总理为农民工讨工钱,保护合法私有财产入宪等,都标志着我国对私权利的保护上了一个新台阶。
但是由于长期的重公权、轻私权的传统思想的影响太深,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和践踏时有发生。
而这种权力与权利相互关系的畸形发展将会产生行政专横和践踏人权或者权利滥用与社会混乱。
“消除权力与权利的对立和冲突,使两者在平衡中寻求和解与一致,已成为现代社会和法治国家的普遍追求”。
所以,应该改变现实生活中的这种强弱不平衡、不对等状态,使两者保持一种平衡。
本文即是从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辩证统一的关系入手,探究我国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制衡。
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阐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概念以及基本渊源;第二部分涉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辩证统一的关系,包括二者的关系与冲突两个方面;第三部分则重点回到我国对于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失衡问题及现状;后两个部分着重分析如何进一步理顺公私关系以及相关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救济途径。
关键词:行政公权力、私权利、权力(利)的制衡一、行政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法理浅析(一)公权力的概念及界定1. 公权力的概念公权力是指国家实施公共管理、调整利益分配关系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军事权。
作为国家机器的核心组成部分,公权力具有合法、公正、权威、理性的特征。
公权力有国家强制力进行保障,而私权利虽然有一定的权利,但并没有强制力保障,并容易被架空受到损害。
可见,前者对后者来说是有明显差异的。
一方面,后者需要前者的权力对它的行使进行保障,另一方面,前者运用不当,可能对后者产生实质的危害和侵犯。
公权与私权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公权与私权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原文出处】决策探索【原刊地名】郑州【原刊期号】200510【原刊页号】11~13【分类号】D01【分类名】公共行政【复印期号】200602【作者】李新刚【摘要题】论点精萃一、公权与私权不和谐是导致当前诸多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根本原因(一)公权的扩张和滥用分割私权,导致某些地方官民对立情绪较为严重。
(二)公权的怠于行使导致私权无法获得有效保障。
(三)公权的异化致使私权受到侵害。
(四)公权与私权不平衡导致对公权的制约机制和制度难以落到实处。
二、协调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一)合理确定公权与私权的比例关系,保持两者平衡。
首先,通过基本权利的配置限制公权的范围,公权与私权结构上的反比例关系决定了立法中每增加一条权利的规定,往往就是多了一条对公权的限制,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是对公权最低标准的限制,保证公权与私权最低程度的平衡。
国家的行动必须有其边界,有其范围,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侵越个人保留的基本权利——财产权、生命权与自由权为其底线。
其次,完善部门法中的有关规定,平衡公权与私权关系,强化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
再次,执法中要相互尊重,实现公权与私权的动态平衡。
无论是公权还是私权都存在着突破制度的内在冲动,立法所确定的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很容易被打破,因此,执法中公权与私权的相互尊重特别是公权对私权的尊重,对于维护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有效保障私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权的行使应当以不侵害私权为限度,不能借口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损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二)充分发挥公权对私权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发挥公权对私权的保障作用,要求公权必须依法行使,严格程序,提高效率,限制自由裁量权,排除司法擅断,消灭各种腐败现象,做到执法公正、司法公正。
(三)发挥公权与私权的相互制衡作用。
公权对私权的制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
私权对公权的制衡是公权制约体系中的基础,不管是需要排除权力干预的私权,还是要求权力主体积极作为的私权,都可以起到制约公权的作用。
浅谈“公权”和“私权”的平衡
浅谈“公权”和“私权”的平衡作者:袁碧慰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5年第01期公权与私权平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如何把握二者之间的平衡,让公权成私权的坚实后盾,私权成为公权的实现途径,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一个问题。
所谓私权,也叫私权利,是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具体而言,私权包括:公民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物质收益权),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企业的财产权和商誉权等,社会组织的财产权等,国家的国企财产权、国家债权等。
所有这些私权各自都是自主、独立的,相互平等地交往,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私权社会。
所谓公权,也叫公权力、公共权力。
是服务于私权社会,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的;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这些公民们选举、组织的国家。
因为,私权社会中的公民和组织有些事情自己做不好,比如社会治安、经济秩序、纠纷仲裁、公共建设和公共福利等一堆有关公民、组织的公共利益之事。
国家就是为公民、组织来做这些公共利益之事的,它的权力就是公权,包括立法、司法、治安和管理经济、文化、社会的行政活动。
然而,由于法治与法制建设始终落后于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我们对私权的保护始终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
江平老先生曾经说过:“严格说来,改革30年我实际上做了一个我分内的事情,就是为私权而呼吁。
这是因为在中国私权的保护太薄弱了,或者说中国的私权在强大的公权面前,始终是处于弱势。
这个私权可能是包括私人企业的权利,可能包括私人财产的权利,也可能是包括更广义的私权。
”私权保护的薄弱性使得近年来,接连出现了私权与公权之争的案例,从孙志刚事件到延安夫妻在家看黄片被抓,从上海杨佳恶意袭警到唐福珍自焚暴力抗拆迁,事件的不断升级更是引发了人们对私权与公权的热烈关注。
在笔者看来,该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传统的轻视个人、轻视私益的“左”的观念作祟。
关于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路径的思考
关于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路径的思考作者:姜宇来源:《文存阅刊》2018年第21期摘要:目前,受到公权力自身的弱点,法治精神的缺失,社会对公权的监督不到位等等因素的干扰,我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存在失衡问题。
本文试图从合理配置比例、坚持公权力以私权利为界、权力监督制约有效化等三条路径出发寻求公权力与私权利两者关系的平衡。
关键词:公权力;私权利;平衡路径一、公权力与私权利失衡的原因(一)公权力与私权利失衡起源于公权力自身的弱点古希腊人格老孔讲过一个故事:有个名叫古格斯的牧羊人机缘巧合得到一枚可以隐身的戒指,当他发现真的没人能够看见他时,便利用这枚戒指引诱皇后,谋杀国王,直至最终窃取王位。
格老孔继续问道:如果有两枚古格斯的戒指,一枚戴在正义者的手上,一枚戴在不正义者的手上,这两个人会有不同的行为表现吗?格老孔的回答:否。
他认为无论一个人平日里是否循规蹈矩、奉公守法,一旦拥有古格斯戒指,他就一定会去做他想做的事情,而不是做他应该做的事情。
这个古老的故事说明公权力从权力角度来说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诱惑性,这就不断激发人对权力的追求。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失衡根源于法治精神的缺失当前,十九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个领域基本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从某种程度上说,我们真正缺乏的是守法精神和对法律的敬畏心理。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没有对法律的敬畏,就没有对法律的信仰,也就不可能存在对法律的有效遵行,最终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目前社会公众包括公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仍然比较淡薄。
公众较少通过合法、正当渠道解决争议,一旦遇到公权力的侵害,普遍热衷于上访或寻求媒体的帮助,两种途径背后显现的都是公民只相信权力的威力,法律缺少应有的权威。
(三)公权力与私权利失衡溯源于社会对公权的监督不到位虽然从理论上说,政府的权力来源于社会的委托,应成为谋取公共利益的“公器”,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由于人性的幽暗和监督不力,政府权力“公器私用”的情况屡见不鲜。
构建公私利益的和谐关系
当前在我国作 为利益诉求 的途径有很多 ,但是
在现实生活 中 ,这些利益诉求的渠道又存在着一定 的不足 ,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如 听证会 由于程 序较为繁琐 ,听证范 围较为有 限 ,听证 的过程缺乏 透 明度 ,使得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难 以得到实现 , 其效果和作用也无法令人满意。 3 . 力 口 强公共意识的培养是有效解决公私利益之问
关系表现 出来的一种 需求 。千百年来人们都在为着 自己的不 同利益而奋 斗 。可 以说 ,人类 的社会生活 都是 围绕着 “ 利益”展开的。从本质上说 ,利益分
为公共 利益 和私 人利 益两 种 。
1 . 私人利益是社会发展的首要前提 人类社会是 以个体 的存在为前提 的 ,没有个体
2 . 公共 利益 是社 会 的整体 利益 公 共 利 益 是 私 人 利 益 的 总 称 ,相 对 于 私 人 利
益 ,就必须切实保 障私人利益 。没有个体的私人利
益 ,也 就没 有社 会 的公共 利益 。
2 . 公共利益的 “ 外部界限”难以界定 ,导致公共
利益容易在实际生活中被歪曲
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及面临的困境 1 . 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二者之间的关系既具有统
一
人们的关注 ,也是人类社会生活 中的热门话题 。
概念的界定
利 益 是 指 人 们 在 社 会 中通 过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社 会
性 ,同时又 具有 矛盾 性 公 共 利 益 是 单 个 的 私 人 利 益 的 总 和 ,源 于 私
对 于公共 利益来说处于弱势地位 ,因而容易受到利 益 的侵 害。为了保障公私利益得 到很好地实现 ,利 益 的相关 主体通过利益诉求的渠道来保 障 自身 的利
从反家暴法出发看公权与私权和谐关系的建构
从反家暴法出发看公权与私权和谐关系的建构第一篇:从反家暴法出发看公权与私权和谐关系的建构从《反家庭暴力法》出发看公权与私权和谐关系之建构【摘要】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广大公民大多对此抱以较高的评价,但是也有一些人担心,国家公权力介入到家庭暴力的防止之中,可能会造成公权对私权的过度干预,从而侵犯私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反家庭暴力法》出发,发表国家法律体系中公权与私权和谐关系建构的看法。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公权私权和谐关系一、公权含义与特征(一)含义:所谓公权力是指公共组织根据公共意志,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与个人的力量,或者说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能力。
这个公共组织往往表现为各级政府部门和一些准公共组织等。
公权力是国家的主要象征,也是国家一切职能活动的根本前提。
国家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社会,把公共的权力变成支配公共的权力。
(二)特征:(1)从主体上看,公权力属于公众而非某个个人。
也就是说,公共性是公权力的核心内涵。
所谓公共性指的是一种公有性而非私有性,一种共享性而非排他性,一种共同性而非差异性。
(2)从客体上看,公权力应该指向的是公共事务。
纯粹私域的事务不应该动用公权力去干涉,否则,就是侵犯了私权。
(3)从功能上看,公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是公共利益。
公权力是承担着公共责任并且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否则,公权力就很有可能变成私化和私有。
二、私权的含义所谓私权,也叫私权利,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
这种个人权利在当前主要表现为公众的政治参与、经济收入、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环境质量以及基本生活资料的获取与保障等方面的权利。
私权的主体一般包括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三、公权与私权的联系(一)公权和私权是法治社会的两大基本权利范畴。
一般认为,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是法治的最根本的要素,也是构建法治社会、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基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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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权与私权的和谐构建【摘要】本文在分析公权与私权发生冲突的原因基础上,提出了公权与私权的和谐构建途径。
一方面,要加强对公权力的规范和限制,另一方面,要完善私权的保障制度。
最终达到公权与私权的平衡,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构建。
【关键词】公权;私权;和谐构建公权,也称公权力、公共权力。
是指公共组织根据公共意志,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与个人的力量(社会影响力),或者说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能力。
这个公共组织往往表现为各级政府部门和一些准公共组织。
私权,也叫私权利。
私权是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在我国公权相对强大,私权相对弱小。
但私权并非是“小”的、“私”的,而恰恰是“多”的、“广”的、“本”的。
它是正常地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和企业、社会组织的各种“生活”权利,它们是自主、自由、平等的,正常状况下不需要公权介入。
只有出现了私权的被侵害、违法和冲突时,才由公权来帮助保护、裁决、制裁。
但是,公权对私权的这种保护、裁决、制裁的度很难把握,容易造成对私权的侵犯,从而导致社会矛盾的频发。
因此,加强公权与私权的和谐构建意义重大。
一、公权与私权冲突的原因公权与私权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公权滥用(1)公权具有自利、扩张的本性。
私权利是本体,公权力是私权利的代理,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私权自利是直接的,而公权自利必须是间接的。
因此,公权利与私权利是同质的。
私权利自利是不证自明的。
自利是主观意识,利他是客观效果。
主观上利他的意识是自利能量达到一定临界值时的外溢。
因此公权力天生就有自利的要求。
公权力还具有扩张性,因为公权力意味着权力持有者对物、对人、对政治等各种资源的支配权,公权力越大其可支配的资源就越多。
(2)公权力运行规则不严密、不规范。
一些公权力配置不合理,使得一些部门和单位权力过大、过分集中,乃至形成公权力垄断。
有的权力主体明确,而责任主体并不明确,擅自决策、违规操作等权力失范行为难以惩戒。
(3)滥用公权力的风险小、成本低。
故意违规操作滥用权力,除了能捞到好处、得到实惠之外,重要原因就是现行法规对滥用权力缺乏完备而有力的惩治手段,惩处率太低,使得一些人胆子越来越大,公权力失范的现象难以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4)民主程度低,公开不到位。
公权力运用是否得当,与民主、公开的程度有关。
民主程度高、范围大,集权、专权现象就少一些;公开内容多,公开面大,公权力失范的现象就少。
问题的关键是我国现行公权力运行过程中民主程度很低,公开事项有限,群众参与、“阳光作业”面较小,公权力失范的存在就在所难免。
(5)监督制约机制不科学、不健全。
法治社会必须对权力加以监督约束,但当前我们在这些方面仍存在诸多的问题:一是监督体系、监督氛围没有形成。
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等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二是监督机制作用不大。
下级或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监督上级或同级党委及主要负责人,是自家人监督自家人,徒有虚名,即使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有时也是睁一眼闭一眼,震慑作用不大。
另外,在传统行政执法观念上存在重公权而轻私权,重公益而轻私益等问题,以致公权力被滥用,私权益被侵犯,最终公共利益被损害。
2、相关法制不健全我国虽然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授权并控制公权力的运行,但现实中仍然存在某些领域无法可依及现行法律不能适应新情况的问题,行使公权力与保护公民权利的冲突往往体现在修法过程中。
一方面社会秩序需要公权力来维护,另一方面公权力的行使却存在着损害公民权益的可能。
这种修法过程中的表现,使得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是否会因为强调对公民权益的救济而束缚了手脚?规范公权力的法律若不健全,势必导致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
而当公民权利被侵犯却得不到有效救济时,公民便会觉得法律苍白无力。
3、公民私权意识薄弱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制约与影响,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相对欠缺。
对于一些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不知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或是忍气吞声,或是自认倒霉,更有甚者采取过激行为来保护自身权益。
所以,私权意识欠缺也是产生公权与私权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
私权能否滥用?答案是否定的。
公权滥用,会遭受到一定的制裁,私权同样要受到限制。
现实中,也有部分私权维权过度的行为,这是因为目前我国的私权救济制度还不尽完善,权利人不得不采取过激行为来维权。
因此,私权救济制度不完善也是造成公权侵犯私权的原因之一。
二、公权与私权的和谐构建构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和谐,必须从限制公权和发展私权两个方面同时入手,才能达到二者的平衡与协调,否则将是一条腿短一条腿长。
1、加强对公权力的规范和限制公权力运用不当与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是相悖的,该如何限制公权力?要从教育、法制、监督和深化改革上下功夫,标本兼治,遏制公权力失范。
(1)树立公权尊重私权的观念。
一要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观念。
首先,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我党一贯坚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在当前社会转型期,更要牢记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必须为民所用。
其次,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必须做到:要加强权力观教育,正确认识权力的性质。
领导干部应牢记自己的使命,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
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教育,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要求领导干部管好自己身边的人,防止他们利用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要增强法治观念。
只有树立对法治的信仰,才能更好做到“权为民用”,法治政府建设才能有更坚实的基础。
首先,加强法治观念是依法治国的需要,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要求国家公务人员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
其次,加强法治观念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需要。
近年来,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问题比较突出,部分领导干部不注重提高法律素养,法治观念不强是导致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所以,必须不断对党员干部进行法治教育,这样不仅能提高其法律素养,树立法律至上观念,而且能够有效的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再次,加强法治观念是实现程序公正和公平正义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
解决这些问题,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规则、环境、条件和发展的机会。
(2)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要限制公权力,除了权力自身的约束外,更主要的是依靠外部的监督与制约。
当前要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需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司法监督,健全法律监督体系。
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最为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关是人大与检察机关。
人大通过其立法权、政府首脑的任免权、政府工作报告的审核权来规范政府行为。
检察机关通过检察权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监督,如抗诉权、申诉受理权等,但只限于刑事案件中行使国家公诉权。
近年来,湖南、广东等地的检察院坐上了行政“原告席”,环境公益诉讼的做法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
这表明,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可以发展到行政领域。
另外,在环境污染、房屋拆迁、占用土地等方面,政府的很多行为是违法的,应该受到法律追究,却没有合适的主体来起诉,所以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构,发挥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应当是一个努力的方向。
当然,国家还应在纪检监察、审计、行政复议、诉讼方面健全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机制,使监督权之间形成有效制约,权力和权力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二是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我国现有的非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主要有社会舆论、公民和社会团体的监督。
新闻媒体是人民和法律的喉舌,无论任何人、任何机构侵犯了人民的利益,违反了法律,新闻媒体都有权利也有责任将之公诸于众,并给予批驳。
公民对于公权力的监督形式主要是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这是一种间接的监督,它的实现必须依靠司法权的介入。
因此,只有扩大公民的行政诉权,才能使公民的监督权得到完善。
社会团体主要代表了一种社会群体的权利,它一方面与私权利相协调,防止私权利滥用而损害群体利益;另一方面又与公权力抗争,维护市民社会群体的共同利益,防止公权力的侵蚀。
三是完善制度和体制改革。
首先,要从制度改革入手规范公权力。
制约公权力失范必须靠制度作保证,通过制度才能对公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
其一,要建立权力责任相适应制度,明确领导者的权力范围和其应承担的责任。
使领导者对自己行使权力的行为和结果真正负起责,达到权力与责任的有机统一,逐步扭转只行使权力不负连带责任的状况。
其二,要健全公权力监管制度。
要完善组织巡视检查制度。
通过明查暗访,掌握领导者权力运作情况。
要坚持组织对个人的谈话制度。
通过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形式,教育干部正确使用手中权力,及时纠正滥用公权力行为。
要健全评议考核制度。
通过日常考察、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形式,考核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民意情况,把权力运用由为领导负责导向为为民负责。
其三,要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
首先要加快立法。
针对公权力失范问题,要进行权力配置专题研究,科学界定权力范围,法定权力运行规则,适时调整不合时宜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模式。
要把握重点,对权力过分集中的权力部门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权、放权和裁权,努力构建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环节权力框架。
要积极研究探索权力运行法制化、程序化的途径和办法,使权力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序可行。
要严肃执法。
公权力失范的主要原因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失去了法制的强制性和严肃性。
因此,严肃执法是把廉政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的关键,必须狠下功夫。
对于执法犯法问题,必须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其次,要从完善体制入手规范公权力。
其一,要进一步完善纪检机关的机构设置、理顺纪检机关的领导体制,可实行全系统条线管理,实施垂直领导和对下监督,按权力部门类型组织巡视组,派员进行监督检查。
其二,要建立权力监督联系机制。
组织人事部门、财政审计等资金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分析研究权力运行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其三,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将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纳入议程,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各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实实在在的监督。
2、完善私权制度保障(1)加大私权保护的立法工作。
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项目中加强了对公民私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和老百姓休戚相关的民生领域立法进一步得以加强。
法治的实质就是要规范公权、保障私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合法私人财产”,从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强调了对作为私权的公民财产权、公民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就集中地表现了法治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