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峡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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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三峡总公司以三峡建字〔2003〕295号文印发《中国三峡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总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证安全施工,保证安全发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公司的特点和总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总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关系和基本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公司系统是指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合同关系。

第四条总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零质量事故、零死亡事故的“双零”管理目标;坚持全面管理、全过程控制、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

第五条总公司系统各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

第六条总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领导总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担任执行副主任,其他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与总公司安全总监办公室合并办公。安全总监办公室在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工程建设、电力生产、运行管理、多产业生产经营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总公司和二级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运行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工作,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七条总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工会组织,依靠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总公司系统各级组织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九条总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剩旷总梗烤系统各?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总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采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必须规范危险预知活动,每季度定期进行一次危险源辨识,提出并落实危险源监控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总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的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总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重要工种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总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或委托方,与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本办法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系统的工程建设、电力生产、运行管理、多产业生产经营企业等有关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

第十六条总公司系统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是杜绝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八种事故:

1. 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

2. 重大施工安全事故;

3. 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4. 重大电厂运行安全事故;

5. 重大船闸运行安全事故;

6. 重大建筑物垮塌事故;

7. 重大火灾事故;

8.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目标:

1. 死亡事故人数控制在0.2‰以内;

2. 重伤事故人数控制在0.3‰以内;

3. 不发生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重大事故;

4.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5. 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第十八条发电、检修、运行管理、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 人身死亡事故为零;

2. 重大设备事故为零;

3. 不发生水电站垮坝与水淹厂房事故;

4.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5. 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总公司系统各级组织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 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本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生产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 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

3. 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4. 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及时组织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辨识、生产安全防范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8. 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并检查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9. 保证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0. 保证本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1. 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明确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单位、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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