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报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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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报审稿)

南京市规划局

2005年9月

1.总则

1.0.1(目的)为在城市新建地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新建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0.2(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指引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考虑公共设施的优化完善配套,保证设施配套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1.0.4(应用原则)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指引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心的功能及配套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1.0.5(开发强度控制)本指引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1.0.6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1公共设施的分级

2.1.1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2.1.2市级公共设施是指以全市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

2.1.3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20~30万人左右的功能型片区;

2.1.4居住社区是以社区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400-5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万人左右;

2.1.5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规划半径200-25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万人,3-6个基层社区构成居住社区。

2.1.6同一级别公共设施应通过规划预留中心用地的方式进行布局,形成各级集中的中心。鼓励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如商业金融服务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设施等)集中组合设置。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公共设施(如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派出所等)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2.2公共设施的分类及控制要求

2.2.1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种:(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金融服务设施;(8)邮政电信设施。

2.2.2公共设施按照用地控制的难易分为二类。一类公共设施为易受市场力侵蚀的公共设施;二类公共设施为易受市场力推动的公共设施。一类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管理、社区服务、邮政电信等设施;二类公共设施包括各类商业服务业设施、金融设施等。

2.2.3居住社区、基层社区中心用地在规定的一类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完成前,用地不得占用。

3.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3.1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地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市级公共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职能为目标提供服务功能的设施。市级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而确定。

3.3地区级公共设施以本地区20—3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门类齐全又有选择的生活服务项目。

地区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3.3的规定设置。根据市级公共设施设置情况、地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地区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标准表3.3

3.4宜控制用地形成集中的地区中心。结合轨道交通和公交枢纽站点在交通便捷的区域中心地带设置,形成地区级公共设施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30分钟、自行车10分钟、机动车5分钟以内可达,用地规模控制在21~25公顷,与地区公共绿地广场共同形成综合的地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地区中心必备的功能构成包括上述医疗、文化、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金融、邮电及绿地广场等设施。

4.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4.1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400-500米内的3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在居住社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除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外),与居住社区公共绿地共同形成边界明晰的居住社区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7-8分钟、自行车3-4分钟以内可达。

4.2居住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形成中心用地。用地规模控制在3-5公顷,其中公共设施用地2-4公顷、绿地1-2公顷。

4.2.1居住社区中心中的公共设施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包括文化娱

乐、体育、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医疗卫生、商业金融服务、邮电等设施,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4.2.1的规定设置。根据居住社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规定。其余项目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在保证基本服务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充调整。

2、具体可根据人口规模和居住社区定位取较高或较低指标。其中,在保证用地面积的前提下,开发建设强度(建筑面积)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4.2.2居住社区级公共绿地

用地1-2公顷,应与体育活动中心相邻布置。

4.3宜独立设置的公共设施包括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中学等教育设施,老年公寓等社区服务设施。根据具体情况和用地条件,独立设置的公共设施可根据自身功能或特殊布局要求在居住社区中心周边或在整个居住社区范围内选址布局,也可与居住社区中心邻近设置。其中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的规模参见《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4.3.1九年一贯制学校

结合教育设施的建设发展趋势,新建地区中小学宜设置九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按小学70生/千人,初中36生/千人,小学45人/班,中学50人/班配建。九年一贯制学校服务半径1000米。

九年一贯制学校设置规模宜为4轨36班或5轨45班,服务半径宜控制在500-1000米。36班时建筑面积约为13872平方米,用地面积为31752平方米(以一级标准计);45班时建筑面积约为16697平方米,用地面积为37716平方米。

按九年一贯制配置学校时,居住社区应设置高中,按34生/千人配建,宜为10轨30班或12轨36班,可采用两个相邻居住社区一所的方式设置。

4.3.2小学

小学按70生/千人,45人/班配建。服务半径500米。设置规模宜为24

4.3.3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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