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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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简介

《巴赛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

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包括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和瑞典(“十国集团”)以及卢森堡和瑞士在内的12个国家中央银行行长会议,通过了《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InternationalConvergenceofCapitalMeasurementandCapitalStandards)。《巴塞尔协议》于1988年颁布。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1999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又正式公布了《新的资本充足比率框架》征求意见稿(ANewCapitalAdequacyFramework)。与现行的《巴塞尔协议》相比,新的框架除了保留原有的资本充足率8%的最低要求外,又增加了两项新的要求,即监管约束(supervisoryreview)和市场约束(marketdiscipline)。新框架预计于2001年底前定稿,于2004年付诸实施。新框架的出台将外部信用评级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最新一版《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2001年5月31日前反征求意见稿馈意见)中说,在银行执行标准法测定自己资本充足率时,各金融监管当局有责任认定一家外部信用评级机构(ECAI,ExternalCreditAssessmentInstitution)是否符合巴塞尔协议对其六个方面的要求(即:客观、独立、透明、充分的信息披露、充分的资源及可靠性,同时要求ECAI借鉴国际知名评级公司的评级方法,保证系统、科学、独立、公正)。如果得到自己监管当局认定,则该机构对企业、银行等的评级结果可以做为银行计算自己风险资产时的依据。而此前仅得到本国监管当局认可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是不能得到巴塞尔协议认可的。

巴塞尔协议是迄今为止对国际银行业发展产生最大影响的国际协定之一。据国际清算银行最新研究显示,全世界大约有100个国家采纳了巴塞尔协议,协议实施以来(尤其是1988—1992年过渡期内),国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水平明显提高。该协议以统一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打破常规,从银行资本值及资本/风险资产比率的角度评价银行的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即由重视资产总值到重视资本与资产比率;由扩张性的银行战略转为更谨慎的经营;由注重银行的盈利性到较多的考虑流动性和安全性。它有助于西方商业银行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为国际间银行监管和协调提供了极大方便,确保国际银行体系在国际债务危机和金融风潮中能平稳顺利运营,促使发展中国家根据《巴塞尔协议》监管本国商业银行,有助于各国银行取得国际业务活动中的平等竞争地位。

历次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在瑞士的巴塞尔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的统称。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并且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1974年9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十国集团及中央银行监督官员在巴塞尔开会,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与管理问题,自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文件。

①1975年协议(库克协议)

该协议对海外银行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监管的重点是现金流量与偿付能力,这是国际银行业监管机关第一次联合对国际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此外,该协议提出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一是特定的国际银行集团的结构问题对具体监管的影响;其二是强调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流的重要性。

②1983年协议

由于各国的监管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监管责任划分的实际适用上也存在不同意见,致使1975年协议的弱点充分暴露。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5月得到修订。该协议的两个基本思想是:

其一是任何海外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管;

其二是任何监管都应恰如其份。该协议对1975年协议的多数原则都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说明。

③1988年协议

该协议全称《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该协议中的衡量标准和资本水平的规定,是为了通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以消除银行间不公平竞争;同时,委员会认为资本比率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各跨国银行的偿债能力。

1988年协议比1975年协议和1983年协议中关于东道国和母国联合监管国际银行的协议又前进了一大步。因为,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关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也对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有了量的标准。

1988年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四个方面组成:资本的组成;风险加权制;目标标准比率;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④1992年7月声明

该声明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针对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给国际银行业监管带来的教训而作的。声明中设立了对国际银行最低监管标准,使得各国银行监管机关可以遵循这些标准来完成市场准入、风险监管、信息取得的要求。具体内容:

第一,所有国际银行集团和国际银行应该属于本国有能力行使统一监管的机构所监管。

第二,建立境外机构应事先得到东道国监管机构和银行或银行集团母国监管机构的同意。

第三,东道国监管当局拥有向银行或银行集团母国监管当局索取有关跨国分支机构信息的权力。

第四,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认为,要求设立机构的一方在满足以上几个最低标准方面不能使其满意,从达到最低标准的谨慎性需要考虑,该监管当局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包括禁止设立该机构。

新巴塞尔协议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公布后,便被作为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

“神圣条约”,被全世界10多个国家采用。在十几年的实施过程中,

随着金融风险管理领域实践和研究的发展,该协议的一些局限性逐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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