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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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山东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山东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山东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山东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山东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2013年山东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山东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2013年山东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山东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时间:2013-06-20 22:54 来源:无忧网作者:无忧点击:12681次教育资讯:2013年山东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山东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一、民办教师中哪些人可以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一)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二)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

(三)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二、民办教师何时在哪里申报养老和医疗补助2013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经区县政府审定的《重庆市发放原民办教师老有所养补助申请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参保的,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向原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三、原民办教师享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

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了10年,政府将给与一次性定额补助6000元,这笔钱原则上用于张某参加养老保险的补贴);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了10年,在其领取养老待遇时,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0元)。

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

四、2013年1月1日未年满60周岁、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如何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一)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计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申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完清2013年的缴费后,个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计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2020

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2020

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2020近年来,民办教师在我国教育体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他们辛勤耕耘,培养学生,为教育事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然而,对于民办教师的退休保障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落实国家对民办教师的保障政策,2020年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以进一步保障民办教师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新政策规定,民办教师的退休补助标准将得到明显提高。

按照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规定,民办教师的退休金将与公办教师的退休金水平逐步接轨,确保民办教师在退休后也能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同时,政府将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确保退休金的发放不受干扰,保障民办教师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政策还规定了民办教师的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所有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将被纳入到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内,享受跟公办教师相同的养老保险待遇。

这一举措不仅有助于提高民办教师的社会保障水平,也有利于提高民办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

此外,新政策还进一步明确了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的实施细则。

政府将建立起一套健全的退休制度,包括基本养老金、附加养老金以及生活补贴等各个方面的规定,确保民办教师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全面的保障。

同时,政府还将设立保障基金,用以应对特殊情况下的个别民办教师退休金不足的情况,保障民办教师的基本生活需求。

总的来说,新的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为广大民办教师带来了更多的福利和保障。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力度,加强对民办教师的政策支持,努力营造一个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为全社会的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相信在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民办教师的待遇和福利将会不断得到改善,民办教师也将更加奋发向上,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愿我们的教育事业蒸蒸日上,国家繁荣昌盛!。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是指政府对民办教师的培训、职称评定及福利保障等方面进行补贴或补助的政策。

这一政策旨在提高民办教师的职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常见的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包括:
1. 培训补贴:政府对民办教师参加培训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2. 进修资助:政府为民办教师提供一定的进修资金,支持其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
3. 职称评定补贴:政府为民办教师的职称评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4. 福利保障:政府要求民办学校为民办教师提供合法的职工保障,包括社保、医疗保障等。

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2020

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2020

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2020根据所给的题目"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2020",以下是对该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和解析。

在2020年,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得到了重大改革和更新。

这些政策的变化,旨在为民办教师提供更好的福利保障和退休待遇。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的相关信息,包括政策内容、申请条件以及政策所带来的影响。

一、政策内容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国家规定,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享受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民办教师在退休时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发放。

2.补充养老保险: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外,民办教师还可以选择购买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可以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收入,为民办教师提供更好的经济保障。

3.退休金调整:根据国家政策,对退休教师的养老金进行定期调整。

这意味着民办教师的退休金收入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进行适度增加。

二、申请条件要申请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教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年龄条件:根据国家政策,民办教师的退休年龄与公办教师保持一致。

一般情况下,男性教师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教师退休年龄为55周岁。

2.缴费条件:民办教师需要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并且在规定时间内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

3.劳动合同:民办教师需要与学校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合同期限应当与退休年龄相适应。

三、政策影响新的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将对教师们产生积极的影响:1.福利保障:民办教师将享受与公办教师相同的退休待遇,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同时还可以选择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提高退休后的经济保障水平。

2.职业吸引力:改革后的退休补助政策将进一步提高民办教师的职业吸引力。

较好的福利待遇和养老保障将吸引更多的人才投身民办教育事业。

3.民办教育发展:民办教育机构将因为该政策的改革而得到更多关注和支持。

政府鼓励和支持民办教师退休补助的措施,将促进民办教育的整体发展。

山东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山东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山东民办教师补助政策2014年山东民办教师补助政策一、民办教师中哪些人可以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一)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二)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

(三)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二、民办教师何时在哪里申报养老和医疗补助2013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经区县政府审定的《重庆市发放原民办教师老有所养补助申请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参保的,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向原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三、原民办教师享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

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了10年,政府将给与一次性定额补助6000元,这笔钱原则上用于张某参加养老保险的补贴);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了10年,在其领取养老待遇时,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0元)。

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

四、2013年1月1日未年满60周岁、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如何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一)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计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申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完清2013年的缴费后,个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计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不计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计息,从其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确定发放金额,与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

民办教师薪酬方案

民办教师薪酬方案

民办教师薪酬方案一、薪酬构成。

1. 基本工资。

这可是咱民办教师收入的基础部分,就像盖房子的地基一样重要。

根据教师的学历、教龄和职称来确定。

学历方面:中专学历的教师,基本工资就从[X]元起步;大专学历的呢,稍微高一些,[X + 500]元;本科学历的老师,基础工资定在[X + 1000]元。

这学历高些,知识储备丰富些,在教学里能发挥的作用往往也更大嘛。

教龄:新入职的教师教龄为0,基本工资按学历标准执行。

每多干一年,就给加个200元的教龄补贴。

那些经验丰富,在讲台上耕耘多年的老教师,这可是对他们经验的认可哦。

比如说,有个老师在咱这儿干了5年,要是他学历对应的基本工资是3000元,那加上教龄补贴,这部分就变成3000 + 5×200 = 4000元啦。

职称:没有职称的教师按基础学历和教龄确定工资。

要是有初级职称,每月再额外加300元;中级职称的加500元;高级职称那可不得了,直接加800元。

毕竟职称也是教师教学能力的一种体现嘛。

2. 课时费。

这就和老师们上课的辛苦付出直接挂钩啦。

正常课时:一般的常规课程,每节课时费设定为[X]元。

比如说,语文、数学、英语这些主科,每周课时量比较多,老师上得多就拿得多。

要是一个老师一周上20节常规课,那课时费就是20×[X]元。

特色课程:像音乐、美术、体育这些特色课程,课时费稍微高一点,每节课[X + 5]元。

为啥呢?因为这些课要准备特殊的教具啊,教学方式也比较灵活多样,老师们付出得也不少呢。

加班课时:有时候为了给学生们补课或者临时增加课程,这就算加班课时啦。

加班课时费按正常课时费的1.5倍计算。

如果正常课时费是50元,那加班课时费就是50×1.5 = 75元。

老师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来上课,多给点报酬是应该的。

3. 绩效奖金。

这个奖金就是看老师们的教学成果啦,每个学期末发放。

教学成绩:根据学生的考试成绩来评估。

要是所教班级的学生在年级里平均成绩排名靠前,那老师就能拿到一笔不错的奖金。

教师工资改革最新消息:广州给民办教师放水从教月津贴最低600元

教师工资改革最新消息:广州给民办教师放水从教月津贴最低600元

民办教师每年将有500个⼊户⼴州的名额,同时,从2015学年开始,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将会获得每⽉600-1200元的从教津贴。

南都记者昨天从⼴州市教育局获悉,该局⽇前出台了《关于进⼀步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分类扶持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对民办教师的福利待遇进⼀步明确。

⾼收费民校不纳⼊扶持之列 ⾼收费的民校不在此次政府扶持之列。

市教育局表⽰,根据《⼴州市⼈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对年收费标准不⾼于⼴州⽣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进⾏分类扶持。

同时,重点和优先解决长期在⼴州市从事民办教育、业绩突出、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现任教师⼊户的问题。

计划每年做好500名民办学校教师⼊户⼴州的⼯作。

设民办教师最低薪酬指导标准 此次市教育局也明确提出,要设⽴民办学校教师最低薪酬指导标准,为⼴州市企业职⼯最低⼯资标准的2倍。

从2015学年开始,建⽴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和教师职业年⾦制度,按照实有专任教师⼈数,以每⼈每⽉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数上限按照《⼴东省中⼩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粤机编办〔2008〕73号)的编制标准计算。

经费每年按12个⽉计发。

补助资⾦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 民办学校申领政府经费补助后,对符合条件的教师发放从教津贴每⽉600-1200元,以及按照不低于财政核拨经费20%的⽐例按时为教师购买年⾦。

发放从教津贴和年⾦补贴后,民办学校不得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资福利待遇。

据悉,政府补助资⾦由市和区财政按如下⽐例负担:越秀、海珠、荔湾区按市、区5:5⽐例负担;天河、黄埔、番禺、花都区按市、区4:6⽐例负担;从化区按市、区8:2⽐例负担;⽩云、增城区按市、区6:4⽐例负担;南沙、萝岗区由区全额负担。

今后新的黄埔区财政负担⽐例按照新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执⾏。

如有不⾜,由民办学校⾃⾏解决。

民办教师补贴

民办教师补贴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

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2〕1196号)、《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教人〔2013〕89号)和《南阳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阳市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教人〔201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谨认真,科学进行认定,严格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二、对原民办教师发放xx补贴的适用对象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省实施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

省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省实施意见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三、认定依据(一)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

(二)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办教师职评者,主要依据县级备案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进行认定。

山东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山东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XX年山东民办教师补助政策(一)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效劳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二)未享受离岗保存民师相关待遇。

(三)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xx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经区县政府审定的《重庆市发放原民办教师老有所养补助申请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参保的,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向原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

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效劳一年补助60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效劳了10年,政府将给与一次性定额补助6000元,这笔钱原那么上用于张某参加养老保险的补贴);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效劳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效劳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效劳了10年,在其领取养老待遇时,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0元)。

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

(一)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计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申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完清xx年的缴费后,个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计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不计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计息,从其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确定发放金额,与根本养老金一并发放。

(二)原民办教师应享受的医疗补贴,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标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一)各区县试点启动之月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尚未参保的,可根据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参保,其一次性趸缴的月数按本人xx年1月间隔75周岁余命的月数计算(缺乏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养老待遇从xx年1月起发放;已参保但未选择缴费或未到达最高缴费档次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缴费档次,提高养老待遇,增加的养老待遇从xx年1月起发放。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2017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教师作为民办学校的主体,在民办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那么2017年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是什么?以下是店铺为您整理2017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阅读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4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统称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有关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

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

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

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民办教师中可以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的人:1、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2、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

3、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原民办教师享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1、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

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

2、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

3、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

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时间的决定。

根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2020年5月22日在北京召开。

那么今年全国两会有哪些热点提案呢,一起来了解最近几年全国两会关于民办教师提案最新消息解读,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内容以官方发布为准。

全国两会关于民办教师提案最新消息解读民办教育是历年两会的热点话题之一。

今年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更是直言,300万民办学校教师对未来没有稳定预期。

闻听此言,笔者颇有同感。

如果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待遇问题再不及时解决,久拖下去将对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产生更大负面影响。

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是民办学校的一大优势。

大量聘请兼职教师,是民办学校办学成本较低并能够以学养学、滚动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

另一方面,高薪选用少量优秀专职教师,使之成为骨干,专兼结合使民办学校不仅教师队伍相对稳定,而且教育质量也在不断提升。

但是,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扶持措施很多仍停留在文字层面,反而实施了一些不符合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的政策。

比如,有关法律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置标准当然包括教职工队伍条件要求。

安徽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安徽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安徽民办教师补助政策2021年安徽民办教师补助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安徽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开始执行。

补助对象必须为安徽户籍,到2013年12月31日满60周岁,并于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上连续任教满二个学期或一个学年度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的,或被企业事业单位临时录用但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教龄均可享受每月20元标准发放的教龄补助。

据悉,符合申请教龄补助条件的个人可在1月至3月份向所在乡镇认定工作小组申报,教龄补助将由所在县(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

安徽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政策问答1、原民办教师如何申请?原民办教师应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近期二寸免冠照片(用于申请表)和能证明本人任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交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填写申请表、承诺书。

2、个人申报时间截止后,再有人申报是否受理?如确有特殊情况又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应予以受理。

3、哪些物证可以作为认定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依据?县(市、区)教育局、档案局及有关部门保存的民办教师人事档案、民办教师业务档案、民办教师花名册、民办教师登记表等相关资料;乡镇(街道)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保存的民办教师人事档案、民办教师业务档案、民办教师花名册、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资料;原任教学校或中心学校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工资表、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考勤考核表、分工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原民办教师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核实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人员身份和教龄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任用证、代课证、职称证书、工资条、获奖证书、聘用合同、教师资格证书、备课笔记等4、原民办教师提交的原始证明材料如何处理?原民办教师提交的原始证明材料应入档留存。

年青海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条例全文

年青海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条例全文

年青海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条例全文20XX年青海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条例全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现就我省2000年前根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在本世纪末根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大意义。

到本世纪末根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开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立、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的这一战略决策,对深化农村牧区教育改革、实现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任务,提高农村牧区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办教师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的群体,是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局部。

几十年来,广阔民办教师在我省农村牧区条件最艰辛的基层教育第一线,在工资待遇不高、工作环境较差、生活困难较大的情况下,辛勤耕耘,为我省农村牧区根底教育和社会开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奉献。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将本世纪末根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作为全省教育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屡次进展安排部署。

从1986年到1997年,全省已有4472名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1995年,黄南、果洛两州率先全部解决了民办教师问题,1997年下达的1996年度“民转公”专项指标如期完成后,海北州、海西州(含格尔木市)和玉树州也将根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目前全省截止1986年12月31日以前的民办教师共有1691人,主要分布在海东地区、西宁市和海南藏族自治州。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和实施“科教兴青”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得力措施,确保2000年前根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顺利实现。

二、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纳入地方教育事业目标责任书管理。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人事、方案、教育、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建立层层负责的有效工作保障机制。

民办教师补助新申请书

民办教师补助新申请书

尊敬的有关部门:我谨代表广大民办教师,向您提交这份民办教师补助新申请书。

在此,我们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这个特殊群体的关注和支持。

我们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理解和援助,以改善我们的生活状况,保障我们的基本权益。

回首过去,我们这一代民办教师,在艰苦的条件下,为我国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我们没有国家编制,没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却承担着与公办教师相同的工作量,甚至更多。

我们用自己的知识和热情,照亮了无数农村孩子的前程,为我国的教育事业付出了心血和汗水。

然而,面对现实,我们的生活状况却并不乐观。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我们中的许多人仍然面临着生活困难,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和尊严。

我们中的一些人因疾病、年老等原因,生活更是陷入困境。

我们迫切希望能够得到社会的关爱和援助,以改善我们的生活条件,维护我们的基本权益。

为此,我们特向有关部门申请,希望能够得到以下方面的援助:一、生活困难补助。

对于符合条件的原民办教师,根据其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

工作年限5至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工作年限8至12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工作年限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今后可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

二、医疗补贴。

对于原民办教师,根据其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补贴。

工作年限1至3年的,每人每月发放医疗补贴20元;工作年限4至6年的,每人每月发放医疗补贴30元;工作年限7至9年的,每人每月发放医疗补贴40元;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医疗补贴50元。

三、养老保障。

对于原民办教师,应当纳入养老保障体系,给予一定的养老金。

工作年限1至3年的,每人每月发放养老金200元;工作年限4至6年的,每人每月发放养老金300元;工作年限7至9年的,每人每月发放养老金400元;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养老金500元。

四、教育援助。

对于原民办教师子女,应当给予教育援助,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山东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补贴政策出台了

山东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补贴政策出台了

山东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补贴政策出台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鲁教人发(2014)1号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印发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市(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员2014年1月9日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意见一,发放范围凡现为山东省户口,我省全面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1年),离开教师岗位再没有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录用,且已经年满60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意见实施前已经死亡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者刑事犯罪被辞退和开除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补助标准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按教龄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剩余不满1年的教龄按1年计算。

三,执行时间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岁的,从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已超过60岁的,从2014年1月日起发放,其超过的年限不再补发。

四,人员认证各级教育部门要主动主动争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认真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证工作。

认证工作由县(市、区)统一组织,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以乡(镇、办事处)为重点进行。

认证结果由县(市、区)核准,报市备查。

五,发放办法经县(市、区)核准的符合条件人员,其教龄补助发放业务的经办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承担,统一使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渠道。

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2023

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2023

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2023随着教育行业的不断发展,民办教师在教育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与公办教师相比,民办教师的待遇和福利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

对于民办教师来说,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便是退休补助政策。

近日,关于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的讨论和改革已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据悉,2023年将会出台新的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这无疑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我们需要了解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的现状。

目前,由于各地区政策及条件的不尽相同,民办教师的退休补助权益存在较大的差异化。

一些地区的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条件较为宽松,而另一些地区的民办教师则面临诸多不公平待遇。

这种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也使得越来越多的民办教师对退休补助政策产生了担忧和质疑。

对于2023年新出台的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我们期待着它能够更加公平、合理地保障民办教师的权益。

政策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充分考虑到他们的付出和贡献。

政策的实施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督和执行机制,以防止出现漏洞和不公平对待的情况。

政策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也是民众十分关注的焦点,只有通过公开透明的政策执行过程,才能增强人们对政策的信任和认可。

然而,更值得关注的是,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的改革不仅仅是一项独立的政策调整,更应该是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部分。

在深入思考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我们不得不思考教育资源分配公平的问题,这是一个复杂而又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

如何保障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的权益,激励他们为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是一个需要综合考量的议题。

在2023年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的改革过程中,我们也需要更广泛地思考教育体制的公平和机制改革。

在我看来,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的改革是一个正面影响教育整体发展的举措。

通过更加公平、合理地保障民办教师的权益,可以激发他们更大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从而提升教育的整体质量。

这也是对教育工作者付出的最好肯定和回报,有助于增强教师队伍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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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

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2〕1196号)、《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教人〔2013〕89号)和《南阳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阳市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教人〔201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谨认真,科学进行认定,严格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二、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适用对象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省实施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

省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省实施意见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三、认定依据(一)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

(二)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办教师职评者,主要依据县级备案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进行认定。

(三)其它计划外原民办教师主要依据当时学校发放工资花名册、学校工作人员花名册、会议签到簿、大队或生产队工分登记册、在校期间的获奖证书、教案,并由3名公职人员出具的证言和原任教学校所在村委出具的负责性证明及原任教所在地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出具的证明。

(四)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的身份主要依据各地原始档案、下放名册、原始下放证等进行身份认定。

下放教师下放后又任民办教师的,可再享受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

四、补贴标准及计发时间(一)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二)计发时间。

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省实施意见下发当月,即2012年10月。

五、工作步骤(一)学习宣传、制定方案县、乡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我省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有关文件精神,并要迅速将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政策精神传达下去。

在本方案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河南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2〕1196号)、《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教人〔2013〕89号)和《南阳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阳市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教人〔2013〕2号)精神,制定详细、可操作性强的审核认定办法,按照本方案的时间节点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各乡镇(街道)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审核认定办法,须报经县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调查摸底、个人申请各乡镇(街道)在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实质的基础上,澄清本地原民办教师底数,接受原民办教师个人申请。

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填写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申请表(附件3)和承诺书(附件4),并收集个人需提交的相关原始材料、证件及单位、个人的证明证言等物证、人证。

需到县档案局、教体局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查阅。

原民办教师要到原任教乡镇(街道)申报。

(三)初审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审核认定办法的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提供或查阅到的原始材料进行评判、审核,并出具初审结果。

乡镇(街道)的初审结果要在本人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两周。

要本着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养老补贴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审核认定初审结果公示期满后,各乡镇(街道)将初审结果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材料包括: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3)、承诺书(一式三份,附件4)、花名册(一式三份,附件7)、相应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原件、有关档案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名)。

经县审核认定后,结果要在县、乡、村及原任教地再次公示,公示时间为两周。

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基本依据。

(五)补贴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审核认定的人数和标准,积极筹措落实各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数额,并做好资金的调度工作,按规定的时间足额拨付给人社部门。

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省实施意见各级政府财政筹措,共同负担。

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发放由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县财政部门应保障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的专项办公经费。

(二)严明工作纪律,明确部门分工县教体局负责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抄送县人社、财政部门;县财政局负责将省、市、县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县人社局;县人社局负责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按月计发养老补贴。

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乡镇(街道)及县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省市关于此项工作的政策,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操作,加强监管。

对于把握不准的情况和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不可擅作主张。

确保整个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好事办好,不留后遗症。

认定工作原则上要求在2013年5月31日以前完成。

(三)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落实当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确保原民办教师信访稳定。

按照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切实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省直管试点县教育局: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后,一些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部分原民办教师通过电话咨询、信函、网上信访和来访等方式就认定条件、时间要求、户籍移动等相关问题进行咨询。

现将《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原民办教师身份教龄认定工作中参考。

附件: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河南省教育厅2013年1月28日附件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1、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成立了哪些机构?具体职责是什么?答: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我省成立了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机构,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信访局、省委维稳办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厅)。

主要任务是把握工作进度,指导和协调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的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意见》规定: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

无论认定时间长短,一经认定,发放的起始时间均为2012年10月。

3、问:哪些物证可以作为认定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的依据?答:县、区教育局保存的原民办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县、区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县、区和乡镇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从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证、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

4、问:哪些人员不在养老补贴申报范围?答:《实施意见》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已纳入计划内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实施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农村扫盲班夜校的工作人员、学校的工勤人员、技校成人学校的教师等,不列入适用对象。

5、问:六十年代初下放的教师,后来又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了一段时间,该如何申报?答:按照《实施意见》,下放教师每人每月发放养老补贴150元。

下放后又担任民办教师的,符合条件者再享受原民办教师教龄补贴。

6、问;曾任原民办教师,后转为城镇户口而没有享受任何待遇可以申报吗?答:如其他条件符合,可以申报。

7、问:原民办教师不满60周岁,可以申报吗?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

到户口所在乡镇教育部门进行申报,确认身份、教龄,公示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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