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与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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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与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
——南京鼓楼法院判决季凯诉天平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1-09-27 08:52:15 【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
裁判要旨
保险人使用原因免责条款进行抗辩,但造成损失的近因与该条款不一致的,保险人抗辩意见不应采纳。案情:原告季凯为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简称天平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责任免除条款规定,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应当进行体检而未按期体检的,不予赔偿。原告在被告提供的投保单上签字。2010年11月6日晚,原告将被保险车辆停放路边。次日凌晨,被保险车辆被途经车辆碰撞,致车辆损坏。原告发现后即于当日报警并通知被告出险。被告定损认定车损8500元、施救费250元。事故发生时原告持B1驾驶证(可驾中型载客汽车等),应于每年1月提交体检证明,但原告未按期体检。2011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拒赔通知书,认为因驾驶人未按时体检而拒绝赔付。(裁判)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车损险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应当进行体检而未按期体检的,不予赔偿。该条款属原因免责条款,即当驾驶人未按期体检是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产生的原因时,保险人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保险车辆系夜晚停放于路边时被撞致损,造成车损发生的近因是其他车辆的碰撞,属于车损险被保风险范围。原告虽未按期体检,但是否按期体检与案涉保险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对导致损失产生的近因是被保风险的事故,应承担赔付义务。被告抗辩原告未按期体检,保险人应予免赔的意见,不予采纳。2011年5月4日,法院判决:被告天平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季凯给付875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已自动履行赔付义务。该案现已生效。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未按期体检,被告是否可因此免赔。免责条款(即除外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免责条款缩小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各国保险法为保护保险合同相对人利益,对免责条款的适用均采取一定的限制。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并明确说明是免责条款产生效力的前提。但除此之外,保险人要适用有效的免责条款,仍应符合相应的条件。学理上,免责条款分为原因免责条款与损失免责条款。原因免责条款是指明确规定因何种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如意外险中往往规定,因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造成的身故、残疾,保险人不赔的条款。而损失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对何种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如车损险规定,玻璃单独破碎或轮胎单独损坏,保险人不赔。当免责条款属原因免责条款时,即使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有效,如造成保险事故损失发生的原因不是该免责条款所指原因的,保险人仍不得免除赔偿责任。该原因是造成保险事故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方可免责。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由损失原因决定,即保险人对保险合同项下赔付责任的履行,既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发生了承保风险,也不完全取决于是否产生承保损失,而是取决于在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确定损失原因的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近因原则,是指导致损失发生的近因是保险合同承保风险的,保险人应予赔偿;若该近因是保险合同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个案中,必须找到其中对损失产生具有决定意义的、最有效的原因。如果此时有外来的新的独立的能动力量介入,并对结果的产生具有决定意义,
那么新的介入因素则取代前一个原因,成为造成损害发生的近因。在本案中,造成标的车损害的唯一原因是其他车辆的碰撞。因此,碰撞是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而根据车损险条款的规定,碰撞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对该事故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而保险人拒赔所引用的免责条款为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应当进行体检而未按期体检的,保险人不予赔偿。该条款系原因免责条款,虽然保险人已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原告有效,但原告未体检并非造成本案事故的近因,故保险人提出的此项抗辩不成立。因此,笔者认为,法院以被保险车辆系因被保风险致损、原告未按期体检与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为由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意见,符合保险法关于近因原则以及原因免责条款的理论。从本案可以看出,在考察保险人免责条款的抗辩时,人民法院除应首先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审查保险人是否依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再具体分析该免责条款的类型为原因免责条款或损失免责条款。在案件所涉条款为原因免责条款的情况下,应进一步找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保险人以原因免责条款抗辩免除赔偿责任,但造成损失的近因不是该条款所述原因的,保险人的该抗辩意见不应采纳。
本案案号:(2011)鼓商初字第 174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陈欣邢嘉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