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中近因原则适用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保
额:甲公司
2万
+
乙公司 8万
+
丙公司 10万
=
20万
损 失: 5万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保
额:甲公司
2万
+
乙公司 8万
+
丙公司 10万
=
20万
损 失: 5万
赔 款:
甲公司:=
2万 20万
×
5万 = 0.5万
乙公司:=
8万 ຫໍສະໝຸດ Baidu0万
×
5万 = 2万
丙公司:=
10万 20万
×
5万 = 2.5万
四、损失补偿原则
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 险利益为限
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 1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给银 行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50万元 。若贷款已 经收回,则以银行投保 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 无权索赔。
四、损失补偿原则
1、重置成本减去折旧
➢ 重置成本是指用新材料重置重建同类型、 同质量的受损财产所需支付的费用;折旧是 指财产因有形损耗、老化所引起的价值的正 常减少。
三、近因原则
1、在1938年,“拉纳萨•弗鲁特汽船和进口 公司诉宇宙保险公司”案中,“绿宝石”轮在 航行途中搁浅,船上的香蕉因迟延而腐烂。两 个原因,找出近因是哪个?
近因原则的案例
分析:
• 意见1.被保险人是因意外摔伤,伤口感染 后,才导致病扩散,直至死亡。其死亡后果 与摔伤有因果关系,是意外死亡,保险人应 承担保险责任。 • 意见2.被保险人死亡后果与意外摔伤并无 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是病死,是其体内存 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 亡的。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 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案情:
• 被保险人成明,2008年单位为其投保了 一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 金额5000元。 • 2008年12月23号,成明下楼时不慎摔倒 ,致使右手上臂肌肉破裂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后由于伤口 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 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事后 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成明有 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 核杆菌。
保险案例:近因原则
教学案例:近因原则
事故相同赔付各异——近因原则的运用
案情简介:某单位由于工作地点比较偏僻,便为离家较远的员工配备了通勤巴士。某天上班途中在城郊的省道上发生了车祸,载着所有乘客的面包车与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相撞,坐在前面的员工甲和员工乙受到了重伤,由于员工甲所坐的驾驶副座就是与大货车冲撞的直接碰撞部位,当场便死亡了。而员工乙坐在他后面,失去了一条大腿,失血很多,送往医院抢救,急救中因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
员工甲和员工乙的单位为他们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发生后,该单位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到:员工甲死亡时27岁,身体一向非常健康,而员工乙52岁,患有心脏病多年。
处理结果,保险公司赔付甲员工的受益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万元;赔付乙员工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5万元。
分析意见:
1)员工甲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意外伤害,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因此能够得到死亡保险金10万元。
2)员工乙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肌梗塞,心肌梗塞不属于外来的伤害,意外伤害(车祸)与心肌梗塞(疾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根据近因原则可知,被保险人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险中死亡保险金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向员工乙给付死亡保险金,但是保险公司应向员工乙给付伤残保险金5万,即保额的50%,因为员工乙在车祸事故中失去一条大腿,其丧失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中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责任范围。
近因原则是理赔的基本原则
案情简介:某市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三五牌香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保险金额100万元。运输途中船舶碰到恶劣气候,持续数日,通风设备无法打开,导致货仓内温度很高而且出现了舱汗,
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运用
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运用
近因原则是指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只考虑导致保险事故的直接原因,即“近因”,而不考虑其他间接因素。比如,如果一个人在开车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只会考虑车祸导致的伤害,而不会考虑其他可能存在的因素,例如司机是否酒驾或疲劳驾驶。
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应用可以避免保险公司因为一些间接因素拒绝赔偿,使得被保险人能够在受到伤害时得到及时的救济。同时,对于保险公司也可以减少保险理赔的成本,提高理赔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近因原则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加精确地判断保险事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但保险公司仍然需要做好尽职调查和审核工作,确保理赔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从医疗事故案例看近因原则适用
案例:某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被保险人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紧接着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案例分析]
保险人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就认定是次健康体。
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例结论]
一般认为后一种意见比较合理。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 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
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
(2)多因间断发生
多种原因危险先后发生,但后一原因介入并打断了原有的某一事件与损 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并对损害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该新介入的原因即作为近因。此时,前因与后因之间本身没有继起的 因果关系,后因不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的发展,而前因也失去了对损 害结果原本可能有的支配和作用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介入原因 “独立地”对损害结果产生作用,或者说,介入原因是损害结果的 “独立原因”,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更多地是前因先使保险标的陷 入一种非正常的境地,而由后因介入发挥作用的情形。关键在于,后 因是保险标的处于非正常境地时导致损害结果的充分条件,而前因除 了使保险标的处于非正常境地外,本身不是损害结果的充分或必要条 件。当然,也有可能是,后因虽然作用于保险标的,但并未导致损害 结果,则其没有打断前因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前因仍为近因。
财产险案例: 1998年9月7日,杨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单
上载明投保标的物为一辆轿车,车辆损失险保险价值为人民币900000元,
保险期自1998年9月12日零时起至1999年9月11日24时止。保险公司按照承
保险别,依照该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条款及其他特别的约定,承担杨某投 保车辆的保险责任。签约后杨某依约向保险公司支付了有关保费。1999年7 月27日凌晨,市区下了一场倾盆大雨,大多数道路有积水现象。同日上午9 时,杨某准备开车上班,见停放在其住宅区通道的上述保险车辆轮胎一半 受水淹,则上车点火启动,发动机发出发动声后死火,尔后则无法起动。 杨某即将车辆拖至某修理厂,经检查认为系发动机故障。将车拖至某汽车
意外伤害保险中如何区分疾病与意外
意外伤害保险中如何区分疾病与意外
由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排除了疾病原因,故在实践中如何区分意外与疾病是十分重要的,但并非易事。区分意外与疾病一般认为有效的方法是认定事故的真正近因,而认定事故的近因就必须遵守认定近因的规则,明确近因是对事故发生起主要支配作用的原因。当然,近因作为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之一,其本身也存在政策因素,具体到个案会出现不同的认识。但近因原则仍然是科学的有效的认定方法。笔者经过调研认为意外伤害保险中关于区分疾病与意外的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一)事故引起的疾病
对于事故发生引起疾病的情况从而产生伤害的,必须分析到底是意外还是疾病是造成伤害的近因。一般来说如果意外事故同时造成疾病,并造成伤害,则伤害的近因是意外,但如果疾病在事故发生后已经经过了一段时间,则应认为疾病是近因。(参见陈欣著,《保险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第3版,第160页。)
1.在一起国内某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保险人前去安哥拉打工,两年后回国,并于回国后几日身体不适,十几日后死于恶性疟。该病的传播途径是蚊子,由于国内气温很低,没有蚊子出现,况且被保险人家乡地区自90年代中期已无恶性疟疾,恶性疟疾从蚊叮到发作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因此可以认定其系在国外被蚊虫叮咬后感染恶性疟致死。法院认定本案属于意外事故,其判决理由为被保险人所患恶性疟并非其体内原有疾病,即该疾病并非孤立存在,导致其感染恶性疟的直接原因系蚊虫叮咬,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应当是首先被蚊虫叮咬,然后感染恶性疟,最终导致死亡。上述因果关系链条中从最初原因发生到结果发生是完整、紧密的,蚊虫叮咬作为整个环节的启动因素,亦应当成为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
近因与近因原则的适用
近因与近因原则的适用
作者:周依群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4年第01期
摘要
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案件理赔的过程中其作用是非常明显而重要的。本文旨在研究近因与近因原则的适用,分别从近因原则的概念、判断标准和认定方法入手,结合具体意外伤害保险实例对近因原则的在实务中的具体运用进行分析。
关键字
近因原则意外伤害保险因果关系承保风险
中图分类号:TL364+.5
引言
随着人们经济生活水平的的提高和保险意识的增强,保险行业日益蓬勃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来分担日常生活中事故所带来的风险。很多投保人都认为发生了承保风险,保险人就应当对由该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起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付责任。但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保险人会以发生的损失并非由承保风险引致为由拒绝理赔。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诸多纠纷、诉讼。那么,如何辨别投保人受到的损失是由承保风险所引发的,这就应该正确判定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此便产生了关于“近因”的思考。
一、近因原则理论
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在Leyland shipping company.Norwih Union Fire Insurance CompanyLtd.一案中Lord Shaw大法官将近因原则进一步具体化。该案件的判决在近因原则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近因原则是在保险事故引起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时,为了分清与事故有关的责任,明确因果关系而专门设立的一种原则。所谓近因(Proximate Cause)按照英国学者斯蒂尔先生的解释: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的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关系形成的基础,而保险合同的成立又离不开保险近因
原则的适用。保险近因原则是指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标的所处的危险状态必须是保险合同成立时的状态,即保险合同成立时的危险状态是保险标的的近因。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保险近因原则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小明的车祸理赔。
小明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保险,不久后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在事故发
生后,小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现,事故发生时小明的车辆并没有通过年检,因此认为小明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义务,拒绝了小明的理赔申请。小明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理赔义务。因为在事故发生时,小明的车辆年检问题并非事故发生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无权拒绝理赔。
案例二,张先生的火灾理赔。
张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火灾保险。不久后,他的房屋发生了火灾,
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却以张先生未按要求购买防火材料为由拒绝了理赔申请。张先生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理赔义务。因为火灾发生时,张先生未购买防火材料并非火灾发生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无权拒绝理赔。
案例三,王女士的意外伤害理赔。
王女士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后来,她在外旅行时不慎摔倒导
致严重受伤。然而,保险公司却以王女士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为由拒绝了理赔申请。王女士不满,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理赔义务。因为意外伤害发生时,王女士未佩戴安全帽并非意外伤害发生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无权拒绝理赔。
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意外伤害保险在我国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是一种能够有效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经济利益的保险产品。然而,在实际的保险操作中,因为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可能会出现保险合同纠纷的情况。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于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认定问题。这时,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近因原则的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条款
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比较复杂的人身保险产品,其中的条款通常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直接影响到保险赔偿范围的确定。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通常主要包括意外伤害、意外身故、残疾、医疗保险等。
2、保险金额和保费:保险金额和保费是保险合同的经济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按合同要求互相履行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被保险人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时,应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需要,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和保费。
3、保险期间和保险范围:在合同中,保险期间和保险范围是另外两个重要的条款,保险期间通常是一年或三年,保险范围则通常是全球、国内或者是指定区域。
以上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条款,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需要仔细阅读各个条款内容,对于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要有清晰的认识。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二、近因原则的适用
近因原则是保险领域中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他要求在事故发生时,诊断依据应该以最近的因素来判断。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近因原则也是一种重要的判断标准,具体的适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保险原则:近因的认定及近因原则的应用
近因的判断正确与否,关系到保险双⽅的切⾝利益。近因原则从理论上讲⽐较简单,但在实践中,要从众多复杂的原因中确定近因具有相当的难度。因此,如何确定损失近因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认定近因的基本⽅法
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关系,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的基本⽅法有以下两种:
(1)顺推法。从原因推结果,即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个事件的近因。⽐如,雷击折断⼤树,⼤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致使家⽤电器损毁,家⽤电器损毁的近因就是雷击。
(2)逆推法。从结果推原因。从损失开始,从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就是近因。⽐如,第三者被两车相撞致死,导致两车相撞的原因是其中⼀位驾驶员酒后开车,酒后开车就是第三者死亡的近因。
2.近因原则的应⽤
保险⼈在分析引起损失的原因时应以最先发⽣的原因为近因,从应⽤近因原则来进⾏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来看,可能会有以下⼏种情况。
(1)损失由单⼀原因所致。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原因所致,那么该原因就是近因。若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该项近因属未保风险或除外责任,则保险⼈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例如,某⼈投保了企业财产险,地震引起房屋倒塌,使机器设备受损。若此险种列明地震列为不保风险,则保险⼈不予赔偿;若地震列为保险风险,则保险⼈承担赔偿责任。
(2)损失由同时发⽣的多种原因所致。多种原因同时导致损失,即各原因的发⽣⽆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与实质的影响效果,那么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于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况:
保险理赔近因原则之具体适用
克死亡 。经 申某 家 属 同 意 , 医 条件 下难 以避免 的 。 法 对 尸体进行 解剖 , 又发现 心脏 ( 左 心室) 明显 增 大 、 肌 肥厚 、 旧 籍贯 四川 汶 川 县人 , 工作 单 位 心 陈 其
保 险责 任 事故 。我 国现 行 《 险 的损伤无 关 保 法》 虽未 直接规定 近 因原则 , 在 但
件 : 一 , 伤直接 作用且 事实 明 第 损
被保 险人 已经存 在严 重疾病 确 ; 二 , 第 自身疾病 与损伤 问无 因 案 例 简介 : 某 , , 4岁 , 申 男 5
原则适 用 ( 险 因素 同时发 生 。 危 也 节假 日在 超 市 购 物 时 , 由于 人 多 区居 民呼 叫 10救 护 车后 , 2 申某
称横 向近 因 )
被保 险人发 生人身 损伤事 故 场 昏迷 。超 市工作人 员将其 急送 破 裂 、 腹腔 大 出血 导 致失 血 性 休
这类 案件 中疾病 是根本性 的 经 长途搬 动 , 导致 继发 骨髓炎 、 败 某 外伤 损伤 较 严 重 , 且 其 身 体 并
险合 同责 任 承 担 的原 因 ( 险 因 损伤 与疾病 并存 的人身 险理赔 案 形 脑血 管 破裂 出血 导 致 死 亡 , 危 与 案 素或危 险事 故 ) 。近 因 原则 是 决 进行 分析 , 于 理 赔 理 算 结 果 具 并 存 的外 在损 伤 无 关 , 件 以拒 对 定保 险公 司是 否承担赔 偿 与给付 有非 常重 要 的 意 义 , 即损 伤 与 赔 处理 。 此
保险学第四章 近因原则
精选PPT
12
如:某企业投保财产保险,采用重置价值保险
方式,保险金额10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 保险事故造成全损,该企业财产的账面原值为 100万元,应提折旧4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赔 偿多少?
3、问: 某人在行走时不幸被汽车撞死。生前 他投保意外伤害保额为10万元。其受益人在获 得10万元的保险金后,又以家属的身份向肇事 车主索赔30万元。问家属应否把10万元还给保 险公司?
只承担冰雹造成的损精失选P。PT
3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的情形。如多种原因连续 未中断,则最先的原因是近因。 如汽车行驶过程中,轮胎压飞石子,石子击中 路人眼睛,造成失明。(若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3)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的情形。新的独立原因 介入,则该原因为近因。若新的原因为除外责任 ,在新原因发生之前的承保危险导致的损失, 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如某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交通事故并使 下肢伤残,但在康复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 死亡。其中心脏病为独立的新介入原因。
5
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他在森林中 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 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问保险人 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精选PPT
6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有损失有补偿;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1、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条件
精选PPT
7
保险责任中近因原则的适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案例
0180/2011
保险责任中 近因原则的适用
【要点提示】 本案系被保险人因骨折治疗期间引发肺部感染并导致死亡,投保人和保险人对 骨折 、肺 部 感 染 和 死 亡 结 果之 间 是 否 具 有 因 果 关 系 产 生 争 议 ,从 而 对 是 否 应 支 付 意 外 伤 害 死 亡 赔 偿金引发纠纷。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1.突破传统的对近因原则的认识,通过 骨折、肺部感染和死亡之间具有内在的因果联系,从而认定骨折虽然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却是主 要的诱因,骨折通过肺部感染对死亡发生作用,开拓性地确定了一个适用近因原则的思路:不能机 械地认为直接致损的原因就是近因,而是要对因果关系链进行整体考量,要衡量原因对结果如何 发生作用以及所起作用的大小,从而促使保险当事人的利益 平 衡 ;2.突 破 保 险 责 任 全部 承 担 的 做 法,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多项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损失,则应确定承保原因与非承保原因对损害 造成的原因力的比例,判断承保原因对损害所起作用的比例大小,进而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本 案鉴于骨折、肺部感染与死亡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且专业调研材料显示骨折引发肺部感染以致 死亡的风险可控制在三成以下,因而判决保险公司承担 30%的赔付责任。
保险近因原则
保险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赔偿或者给付责任,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或者给付的诉讼案件,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确定事件的责任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1款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由所承保的风险近因所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是对于非由所承保的风险近因所致的损失,概不负责”。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判断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这既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有力,以至于在一连串事件中,人们从各个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意料中的结果;如果有多种原因同时起作用,那么近因是其中导致该结果的起决定作用或强有力的原因。
当多种风险成为引起损失的原因时,判断其中哪一个为近因,国际上通常采用约翰·I·斯蒂尔先生所提出的两种确定因果关系的方法。第一种,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下一步将发生什么。若最初事件导致了第二事件,第二事件又导致了第三事件……如此推理导致最终事件,那么最初事件即为最终事件的近因。若其中两个环节间无明显联系,或出现中断,则其他事件为致损原因。第二种,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理,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若追溯到最初事件,且系列完整,则最初事件即为近因。若逆推理出现事件中断,则其他原因为致损原因。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若引起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也就是说,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意外伤害保险中近因原则的适用
摘要:由于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以及保险人和保险相对人的利益立场不同,在意外伤害保险中针对保险人是否应当赔付保险金的纠纷时有发生。正确判定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解决这类纠纷具有很大的意义。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都将近因原则作为认定承保风险与承包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本文着重介绍分析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的适用,以期能够对这类问题的司法实践有所借鉴。
关键词:意外伤害保险;近因原则;承保风险;承保损失。
随着意外伤害保险在我国的逐步成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运用意外伤害保险来分担日常生活中意外事故所带来的风险,但是由于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以及保险人和保险相对人(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所形成的利益共同体)的利益立场不同,当事故发生后,同时存在几个致损原因时,针对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纠纷时有发生。正确判定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解决这类纠纷具有关键作用。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都将近因原则作为认定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在我国,虽然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近因原则,但是在实践中这一原则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
一、近因原则理论
最早确定近因原则的是《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其中规定:保险人对以承保危险为近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承保危险非近
因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简单地说,近因原则就是以近因标准来确定因果关系。但是,问题随之而来,何为近因?如何判定近因?
一是近因的概念。对于”近因”一词的解释,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一种是时间说,认为时间上最后造成损失的原因才是近因;另一种是效力说,认为对结果产生最有效作用的原因才是近因。
时间说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几个原因永远是在时间顺序上发生的,并确立了”间隔时间过长的原因不构成近因”的规则。这一规则认为,当新的因素介入起初发生的危险事故,并导致标的进一步损害,则可以认为对于进一步的损害,新的介入因素为近因,而最初的损害事故只能是远因。但是,时间说只是简单、直接地以时间为标准将近因与远因相区分,并不能应对纷繁复杂的实际情况,以致在许多案例中并不能加以适用。
与时间说相对应的,效力说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现实中的因果关系是网状的,各种事件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确立效力说的著名案例是leyland shipping co. 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一艘叫作”艾卡利亚号”的船被敌人的鱼雷击中,船壳被炸开了大洞,船舱内灌入海水,但这艘船此时并没有沉没,而是驶入了一个港口,但是由于港务局担心其阻碍码头使用,不允许其进入。艾卡利亚号只能选择停靠在防爆堤外,由于海床不平和其被鱼雷击中后头重脚轻共同作用的结果,该船沉没了。该船的水险保单承保了海上危险,但是将
战争行为的后果作为除外责任。对于将战争行为的后果作为除外责任。对于船沉没的损失的近因是鱼雷还是海床不平造成的搁浅双方发生了争议。最终,法官判定保险公司胜诉,认为鱼雷才是船沉没的近因。虽然在这个案例中究竟何为近因仍处在争议中,但大法官罗得.肖对近因原则所作的精辟的论述却影响深远: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而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如果各种因素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至此,近因原则中”时间”概念被”有效性”概念所取代。可以说,近因,不一定是时间上最近的,但必须是最有效的。
二是近因的判定。即使我们为近因原则赋予了”有效性”的概念,但是”有效”的概念本身就是模糊、难以界定的。英国学者约翰斯蒂尔在《保险原理与实务》一书中,提到了两种近因判定方式。一是从事件链上的第一个事件开始,按逻辑推理,问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如果答案是最初事件导致了第二事件,第二事件又导致第三事件……如此推理,导致最终事件。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如果某一过程的某一阶段,链上的两个环节之间没有明显的联系,那么事件链就会中断,若中断出现,则其他事件为致损原因。二是从损失开始,逆着时间链的方向,自后往前推,问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若追溯到最初事件,且时间链不中断,最初事件为近因,若逆推中出现中断,则其他原因为致损原因。
约翰斯蒂尔介绍的两种判定方式看似十分简单、明了。但是正如
大法官罗得.肖所指出的那样,因果关系不是链状,而是网状的。这揭示了在错综复杂的原因中发现近因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在判定近因时,还必须考虑发生承保损失的环境和不同的情况。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几种原因并列发生。1、多种原因同时独立地造成了损害的发生。这些原因都应当被认为是近因。2、多种原因合并造成了损害的发生,即他们都不能单独致害,合在一起才致害,此时他们都是近因。3、多种原因对损害的发生都产生了作用,但只有一个或几个具有决定意义,则这一个或几个原因就是近因。第二,几种原因不可避免得顺序发生,前因产生了后因,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前因是损害的近因。第三,几种原因相继发生,但是后因作为干预因素打断了前因与损害之间的因果链,则后因是损害的近因。
二、意外伤害保险中运用近因原则的复杂性
意外伤害保险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其所致残疾、死亡为承保范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平安一年期综合意外险适用条款》中对意外伤害作了如下释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外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并将内外科手术、中暑、妊娠等二十余种情形作为除外责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其《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中这样解释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将醉酒、从事高风险运动等近二十种情形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上述两个有代表性的保险公司
对意外伤害所作出的释义及其对意外伤害除外责任的规定,表明疾病等其他常见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事由已被明确排除在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外。
从理论上讲,当伤害发生时,只要判断导致伤害发生的原因是否符合意外伤害的条件,且是否被合同条款明确排除在外即可,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意外伤害与残疾、死亡的结果之间往往并非直接、单一产生关联,非意外伤害的因素特别是疾病,通常会与意外伤害本身混合在一起,共同致使损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存在多因的情况下,保险人通常会以意外伤害非近因来拒绝赔偿,而保险相对人则会主张意外伤害为近因来要求赔偿,在这种对立主张下,判定何为近因就显得尤为困难,当然也尤为关键。因此,可以说运用近因原则判定意外伤害保险中危险与损害之间的关系,会产生较其他保险更为复杂的问题。
三、意外伤害保险中近因原则的适用
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中的非意外伤害因素,以疾病最为典型(常见的意外伤害保单中虽然不直接将疾病作为明示的除外责任,但通过上文的介绍可以看到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对”意外伤害”的释义中,已从概念上排除了疾病因素),因为疾病可以造成意外事故,意外事故也可以造成疾病。笔者以疾病为例来探究意外伤害保险中近因原则如何适用。下面就通常存在的几种情形分别分析。一是疾病在意外事故发生时已经存在并共同作用导致损害发生。如果意外事故发生时已经存在的疾病与意外事故共同发生作用,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