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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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2014―2015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工作情况

的通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内公办[2015]24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12.09

【实施日期】2015.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2014-2015年度银

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工作情况的通报

(内公办[2015]241号)

各盟市公安局,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内蒙古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内蒙古分行,邮政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内蒙古银行,包商银行,乌海银行,鄂尔多斯银行:

2014年12月3日,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银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2014-2015年度安全评估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内公办〔2014〕82号,以下简称《方案》)下发后,各地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组织开展了安

全评估工作,并于2015年11月8日顺利完成了2014-2015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工作。现将主要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部署

全区各级公安机关、各银监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方案》要求,逐级成立了相应安全评估领导小组,制定了符合本地实际的评估方案。呼和浩特市、通辽市、阿拉善盟分别组织召开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工作推进会,对安全评估工作进行了周密细致的部署和安排,有力推进了安全评估工作地顺利开展。鄂尔多斯市公安局、银监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2014-2015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工作开展对调抽查的通知》,对2014-2015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对调抽查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为了确保安全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公平性,各级公安机关、各银监部门采取举办培训班和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加强了对参与安全评估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了安全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呼和浩特市对安全评估小组进行了专门培训,讲解评估检查工作中的注意事项,统一了安全评估标准。乌海市公安局、银监分局多次组织评估人员,特别是专家组成员对照与安全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讨论,进一步明确了各项评估计分标准。

二、有序开展评估,全面彻查隐患

为确保安全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全面到位,全区各级公安机关、银监部门按照既定方案,有序开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工作。为了巩固安全评估工作成果,各级安全评估小组在评估工作中,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审评,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针对自检自查和抽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坚决做到三个不放过即“问题不解决不放过、隐患不整改不放过、复查不合格不放过”,对发现的隐患,要求立即整改;对一些确因资金等问题无法立即整改的,要求银行单位必须采取其他临时性措施,并抓紧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任务。据统计,全区共组织成立各级安全评

估工作组181个,出动安全评估工作人员814人,对全区5327个银行营业场所,491座金库,6951个自助机具,2290个自助银行;28个守押公司营业场所进行了安全评估,发现安全隐患5325处,整改4763处,限期整改562处。通过安全评估,23家自治区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中,22家达到优秀标准,占该类别机构总数的95.7%,比上轮安全评估提高了18.4个百分点;201家盟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中,151家达到优秀标准,占该类别机构总数的75.1%,比上轮安全评估提高了25.9个百分点;604家旗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中,349家达到优秀标准,占该类别机构总数的57.8%,比上轮安全评估提高了18个百分点。

三、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一)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和管理不到位。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特别是邮政部门营业场所技防设施陈旧老化严重,且设备日常维护不到位,故障不能及时排除,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防尾随联动互锁门、守库室窗户、机房门、窗等不达标;少数基层营业大厅监控有盲区、图像不清晰;消防器材设置不规范、检查不到位,安全防范整体水平需进一步提高。

(二)队伍建设工作有待加强。少数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仍未按要求全部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兼职保卫干部职责不清;对新员工安全保卫教育不到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走过场,员工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差。

(三)督导检查工作仍需进一步落实。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督导检查中,有时存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安全防范工作重视不够,对技防设备管理、使用、检查不到位,安全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消除和整改。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提高隐患整改能力。各级公安机关、银监部门要组织全区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安全评估隐患整改“回头看”,对安全隐患进行滚动整改、督导检查、跟踪问效,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个到位”。

(二)加大安防投入力度,提高网点防范能力。进一步督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营业网点的升级改造力度,特别是城郊结合部、偏远乡镇及乡村等治安防范薄弱地区的金融网点、自助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更新换代,同时对现有营业场所、金库中已安装使用多年的电视监控、防弹玻璃、联动互锁装置等设备及器材进行一次全方位复检和验收,确保发挥作用。

(三)健全保卫组织机构,增加安全保卫力量。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安保机制,建立专职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并按照一定的比例配备保安员,加强对营业场所(网点)保安员的配备投入,对保安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只要营业网点开门,就要安排大堂保安值班,并配备必要的警械,时刻提醒客户注意安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突能力。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的通知》(内公传发〔2015〕280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银行安全保卫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各类应急预案演练,从日常管理、工作规范等细节入手,强化员工严格遵守各项工作规程、安全防范规程的自觉性,形成规范、严谨的工作作风,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附件:1. 银行业金融机构盟市安全评估分值表

2. 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级分行安全评估分值表

3.全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估分值表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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