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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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教代会的性质及其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
(一)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我国学校民主管理的形式多种多样,教代会是其中一种重要的和基本的形式。这是由其本身特点决定的。第一,教代会代表是由全体教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第二,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教代会通过的决议能够体现教职工大多数的意志和利益;第三,教代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使管理学校的民主权利,它的决定、决议对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具有很大的权威性;第四,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有工会作为常设机构,可以保证它在闭会期间也能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经常性的民主管理工作。可见,教代会更有利于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更有利于学校民主管理真正取得成效。
(二)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教代会是具有广泛群众性、代表性、确定职权和组织原则的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它代表全体教职工,参与学校的管理。教职工参加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教代会就是根据国家法律赋予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建立起来的。
正确认识教代会的性质必须同时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教代会不是学校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它只是在法律赋予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范围内行使权力的机构,教代会的权力是有限的。其二,教代会不是一般民意咨询、参谋智囊性的形式和机构,它是学校管理体
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的权力不是可有可无的。夸大或忽视教代会的权力,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有害的,都不利于教职工作为学校主人翁的权利的正确行使。
(三)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在学校管理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可以从它与学校党组织、学校行政的关系中表现出来。
(1)党组织与教代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一方面党组织领导和支持教代会的工作,另一方面教代会是党组织依靠教职工办好社会主义学校的一条重要途径。
(2)学校行政与教代会的关系是集中指挥与民主管理的关系,它们各行其职,相互支持:一方面行政要尊重教代会的民主管理权利,支持它依法行使职权,依靠它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办好学校;另一方面,教代会要支持行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的指挥权威,团结和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法律、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
(四)教代会的任务和职权
1、教代会的任务是: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支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学校行政的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保证完成学校各项教育和教学任务,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把学校办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校。
2、教代会的职权
第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它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讨论和通过由校长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工资调整实施计划、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第三。,审议和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教职工集体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
第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建立定期评议干部的制度,根据其任职期间的业绩进行表扬或批评,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规程
(一)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
1、教代会一般三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2、凡学校中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只要群众拥护和依赖,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各校应从实际出发,制定代表的具体条件。
3、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不能设“当然代表”。
4、教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占学校教职工的比例,可按各校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在30%左右。
5、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
员、领导干部、校办企业职工。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干部不得超过25%,女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6、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1)由学校工会制定选举代表的方案。根据学校各系(处)、室的分布情况和各类人员构成状况,确定选区、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各类代表所占的比例、选举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等。
(2)工会应向全校教职工做好宣传工作,动员大家选好代表,开好教代会。
(3)各系(处)室工会小组召开会议,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教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过半数以上票才能当选。
(4)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告工会,由工会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本校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职工,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的程序、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代表条件。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5)按选举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组,民主选举正、副组长。
7、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和讨论;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任何部门和领导人提出建议、批评。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8、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
(1)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活动。代表调离学校或任期未满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2)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教职工或原选举单位,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
(3)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