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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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城[2016]36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6.02.25
【实施日期】2016.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保障城市公园为民服务的公益属性,规范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园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城市公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25日
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合理拓展城市公园配套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园服务质量和效率,向广大游客提供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促进城市公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公园内开展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良好园林景观和较完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和科普宣传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是指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或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的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公园内配套服务项目的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
城市人民政府(含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
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负责授权管理范围内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设施、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公园规划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或破坏公园内建(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
公园管理用房不得用于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公园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内的配套服务项目应严格控制经营类型和规模。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