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方案计划技术规定》(2016年度版)修订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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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版)的修订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制度、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建设美丽绵阳,我局制订了《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在《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二十六处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与国家、地方法规同步更新(共8处调整)

调整一原13版规定第八章第一百八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调整为:第一百八十二条在本规定印发前,地块已出让的可按出让时的规划条件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旧城改造项目可按政府批复时间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理由及依据:为保证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减少16版规定印发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对16版规定执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调整二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表2-1注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居住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则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必须提供集中绿地及全民健身活动场地;

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调整为: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商业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居住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在土地出让时应明确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内容)。

理由及依据:规范语句,使表述更严谨。此外,原文“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故调整为引导性的“鼓励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

调整三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表2-5中的“仓储用地”调整为“物流仓储用地”。

新增:表2-5注: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中配套设施用地占总用地的比例须控制在7%以内,其7%以内净用地上的指标按备注执行,用地性质不得改变。

理由及依据:按照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明确的用地分类名称,将仓储用地更新为物流仓储用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24号”文印发的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第四条第(四)条:“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明确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中配套设施用地占总用地的比例须控制在7%以内。

调整四原13版规定第四章第五十八条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一)物业管理用房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二)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

(三)配套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设置于地面上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其建筑面积不小于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30%且≥30平方米。

调整为:第五十八条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等)及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一)物业服务用房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三)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

理由及依据: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物

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对该条进行修正。

调整五原13版规定附录一名词解释 28.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535-2005)执行。

调整为:29.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理由及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已由住建部颁布,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适应规范更新,调整为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同理,将16版规定中所有的技术规范文件统一表述为“现行的”技术规范。

调整六原13版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1、容积率计算第(1)条的第①、②条

(1)特殊情况下,容积率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①居住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5米,居住型公寓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9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5米(因建筑使用功能需要而出现的结构转换层,

按独立隔层设置的其高度不计入),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但居住首层公共部分门厅、低层居住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居住坡屋顶部分除外。

②每套居住阳台(含各类形式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居住套型建筑面积的15%;此外,凸阳台一面临墙进深不应大于2.6米,其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凸阳台大于2.6米和其他阳台进深大于2.1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低层居住、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高层居住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空调板、装饰线(板)以外的附属构件。

调整为:(1)特殊情况下,容积率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①居住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5米,居住型公寓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9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5米(因建筑使用功能需要而出现的结构转换层,按独立隔层设置的其高度不计入),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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